施工驗收作業基準及綜合座談 (含有獎徵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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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驗收作業基準及綜合座談 (含有獎徵答) 講 師:曾聰邦 技正 96年1月24日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89 壹、總則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下簡稱工程)之施工及驗收,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三、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由機關自行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四、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每月5日以前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89 貳、施工 七、工程司(建築師)有依契約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之權責,並 處理下列事項: (一) 依照契約約定事項督促廠商如期開工、提報工程施工預 定進度桿狀圖或工程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等,審核並監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訂定監 造計畫,並控制工程進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 (格式 如附表一之(一)、(二)、核轉估驗計價、必要之契約變 更程序、驗收等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行補充訂定之報表, 送請機關查核。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0 (四) 督促廠商依規定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維 護等工作。 (五) 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依契約約定辦理工程及材料 (包括廠商自備材料)之有關檢(查、試)驗,及監督工程 材料儲存使用。 (六) 督導及抽查廠商辦理品質管制工作。 (七) 工程品質抽查。 (八) 各關聯廠商間履約事宜之協調及整合。 (九) 機電設備之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 竣工圖說資料之製作或彙整及辦理結算事宜。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0 (十一) 協助處理履約爭議事件。 (十二) 工程進行中,遇有其他應配合之工作時,應隨時報告 機關,並洽相關機關密切合作。 (十三) 依機關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將施工訊息於施工前通知 工址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 (十四) 於施工前辦理既有設施物會勘。 (十五) 其他契約約定事項。 工程司依權責範圍內所作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0 八、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 工程估驗單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ㄧ) 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書、 修正契約總價表(格式如附表二)及該表規定之書件,報 請機關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理 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增單價時,在未經議價前, 得依機關首長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 ,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1 八、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 工程估驗單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 前項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 時辦理之,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 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乙次以上之檢討修正,且於 議價後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 理。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 之責任。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1 九、工程遇到障礙因素或變更設計致無法全面施工,依契約約 定必須停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提出相關檢討資料檢具 事證,由廠商填報停工報告表向機關報核,機關應即派員 查證。經查證屬實後,應於收受停工報告表次日起五日內 核定,並由機關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備查。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1 十一、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 及地下物情況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 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ㄧ) 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 方案。但因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二) 契約變更之原因及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 者,會勘應由工程司或設計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派適當 人員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 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2 (四) 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 說資料,應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 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五) 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 者,且增加或減少累計之金額,超過契約金額二成或查核 金額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2 十二、契約變更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辦理外,並應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 依規定傳輸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庫辦理公告、 彙送。 十四、採購金額原未達查核金額,但經契約變更後增至查核金 額以上者(含新增單價者,依其預估單價計算),應將契 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應附之書件、原契約副 本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其後續相關作業,依查核 金額以上工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3 參、驗收 十八、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 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工程司應於收受竣工報告次 日起二日內會同廠商查證,並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工程司應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核轉機關備查。 十九、竣工圖由工程司繪製者,工程司應於工程竣工次日起七 日內,會同廠商丈量數量。 契約約定由廠商繪製竣工圖者,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工 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主動要求會同丈量數量,以利辦 理結算及驗收作業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4 二十一、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情形特殊經簽請機 關首長核准延期外,工程司應於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內 ,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 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ㄧ) 初驗時,工程司應檢附經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 包括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查、試)驗紀錄統 計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 (二) 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 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 部分,逐項查驗。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4 (三) 驗收時,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 附初驗報告及初驗紀錄。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之詳細資料,工程司應整理 備妥,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 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前三日或當日予以抽核。 (四) 工程如含水電工程者,辦理驗收期限與第二十四點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同。有初驗程序者,其於驗收時得以抽驗 方式辦理。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7 二十四、初驗合格後,工程司應檢具第二十一點第六項規定之 資料,報請機關首長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 員監(會)驗及接管,並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 水電工程,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已完成供水、供電 及測試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但如有實際需要,經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除水電工程外之各項工程,應於初驗合格後次日起二 十日內辦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機關首長 核准延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驗收如因工程接管等涉及行政權責而有延誤之虞時,為免影 響廠商權益,機關得先行接管維護或協調其他機關先行接管 維護,並繼續辦理驗收。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7 二十五、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 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 並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二)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 品、材料之檢驗人。 (三)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 合格後接管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8 二十五、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四)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以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為依 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 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 高程。 (五) 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 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 驗、會驗、協驗人員商定之。 (六) 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 查驗。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8 二十五、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九) 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 點、驗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人員、驗收結果、驗收合 格或驗收缺點之處置。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 意見及協議事項。 前項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 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工程驗收合格後,始可交由接管單位接管。 初驗及驗收如無法於一日驗完,應先預定期限,並依所 訂期限當場完成紀錄製作,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 分送參與人員攜回陳核。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8 二十六、初驗或驗收之缺點,工程司應通知廠商依驗收人員核定 改善之期限改善完成,並於改善完成期限之翌日前完成 複驗,如因驗收作業之需要機關得延長之。廠商得預先 通知機關預定完成改善日期,以利機關安排複驗,如逾 期未改善者或改善不完全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工程初驗及驗收缺點改善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 改善期限內若遇天然災害,經簽奉核准者,酌予延長。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9 二十七、機關辦理複驗時,應就紀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 如有發現新瑕疵時,其屬初驗之複驗者,列入驗收瑕 疵改善;其屬驗收之複驗發現者,機關應再指定期限 通知廠商改善,其修復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如廠商 逾期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機關得依契約約定辦理。 二十八、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工程司應彙整 驗收資料,對於資料欠缺部分以影本(或足以佐證資 料)代替,專案簽報驗收。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 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依規定辦理核付( 或扣除)。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9 肆、結案 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工程司應於合格次日起十日內,填製 結算驗收證明書,經驗收、監驗人員簽章後向機關報 核,機關應於收受該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四日內核 發,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 關備查。 (ㄧ) 工程司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檢具竣工 計價單、竣工照片,連同廠商保固保證金、統一發票 或收據,陳報機關核發工程尾款。但施工期間損及毗 鄰建築物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 得核付工程尾款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9 (二)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 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 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請領使用執照時(如因水電、消防、 空調工程等因素致未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結算金額 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俟 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發還。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199 三十、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發包工程費部 分由工程司填列後,送請機關審核;供給材料部分由供 應單位填列,並由會計單位填列材料運雜費、工程管理 費及有關攤銷費用。工程司彙編工程決算,依程序辦理 決算。 三十二、委辦工程,機關於退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知會委辦 機關。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201 附表目錄及附表 附表1 工程開工報告表 附表1-2 工程停工報告表(後補) 附表1-3 工程復工報告表(後補) 附表2 工程施工預定進度桿狀圖(詳備註) 附表3 材料或設備送審總表 附表4 工程材料(查、試)紀錄統計表 附表5 安全衛生查核紀錄 附表6 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表 附表7-1 監工日報表(一) 附表7-2 監工日報表(二) 附表8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212 附表目錄及附表 附表9 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 附表10 工程施工品質抽查及抽驗缺失改善紀錄表 附表11 工務會議紀錄 附表12 督導紀錄 附表13 督導缺失改善追蹤表 附表14-1 工程估驗計價單 (詳備註) 附表14-2 估驗總表 (詳備註) 附表14-3 估驗明細表 (詳備註) 附表14-4 契約變更後估驗明細表 (詳備註) 附表15 估驗計價會勘會議紀錄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222 附表目錄及附表 附表16-1 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一) 附表16-2 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二) 附表16-3 數量差異計算表 (三) 附表16-4 設備材料比較表 (四) 附表16-5 契約變更總表 (五) 附表16-6 契約變更明細表 (六) 附表17 新增單價議定書 附表18 工程竣工報告表 附表19-1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附表19-2 工程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表 附表20 初驗/驗收紀錄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3-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P.222 附表目錄及附表 附表21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附表22-1 工程結算明細表(總表)(詳備註) 附表22-2 工程結算明細表 (詳備註) 附表23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附表24 竣工計價書(後補) 附表25 工程費決算書 備註:附表2、14-1、14-2、14-3、14-4、16-5、16-6、22 -1、22-2檔案格式為MS-EXCEL,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教育 局組織架構/工程營繕及財產管理科/工程常用表格) 下載「工程進度表、估驗計價表、結算明細表.xls」

有奬徵答 (一)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其招標 方式應依那一種辦法辦理?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有奬徵答 (一)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其招標 方式應依那一種辦法辦理?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3)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有奬徵答 (二) 機關辦理採購案依標案性質訂定廠商基本 資格,下列那一種證明文件已取消無需再 要求檢附? (1) 建築師開業證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有奬徵答 (二) 機關辦理採購案依標案性質訂定廠商基本 資格,下列那一種證明文件已取消無需再 要求檢附? (1) 建築師開業證明 (2) 公司執照 (3) 廠商納稅證明 (4)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有奬徵答 (三) 機關辦理100萬以上公開評選或未達100萬 元公開徵求之採購案,對於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是否均應通知評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有奬徵答 (三) 機關辦理100萬以上公開評選或未達100萬 元公開徵求之採購案,對於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是否均應通知評選 結果? (1) 只通知100萬以上評選廠商即可 (2) 均應通知其評選結果 (3) 不必通知評選結果

有奬徵答 (四)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應納入那一份契約書具以要求廠商落實執 行? (1) 工程契約書 (2) 勞務契約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有奬徵答 (四)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應納入那一份契約書具以要求廠商落實執 行? (1) 工程契約書 (2) 勞務契約書 (3) 2份契約書皆需納入

有奬徵答 (五) 臺北市政府於95年12月11日函頒『採購作 業自我檢核表』,機關若辦理100萬以下 採購案,需如何因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有奬徵答 (五) 臺北市政府於95年12月11日函頒『採購作 業自我檢核表』,機關若辦理100萬以下 採購案,需如何因應? (1) 僅供參考無需太在意,已存查。 (2) 機關除上開表格外尚需檢附『取最有 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 核表』共2份 (3) 只需檢附『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 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即可

兩天的辛苦,是否將滿滿的收穫帶回家呢! 在此工程科全體同仁 祝您 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 兩天的辛苦,是否將滿滿的收穫帶回家呢! 在此工程科全體同仁 祝您 新年快樂,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