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科技發展、文化 創新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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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科技發展、文化 創新與法律

學習目標 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法律規範與創 業創新的關係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法律規範 與創業創新的關係

10.1「 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理論與實踐 10.1.1 當「科技」遇到「法律」 台灣是一個資源有限的島國,經濟的成長 一直都是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科技的發 展,特別是科技業的蓬勃發展,對於台灣 的整體經濟成長,具有相當的貢獻。進而 形成「科技的奔馳,需要優質法制環境之 營造」的氛圍與環境。智慧財產權為科技 法律的重要一環,但其並非科技法律的全 部。在面對科技法律的興起,如何讓「科 技與法律」能相輔相成的發展,是各國在 科技與產業發展上的重要議題。

科技的發展有賴「產、官、學」三方面 的相互配合。首先是科技產業本身的存 在與成長,是「業界」的範疇;其次是 國家科技政策的形成,與政府的輔助及 協助,為「官方」的範疇;最後是大專 院校與學術單位的研究成果為「學界」 的範疇,構成一個三足頂立的鐵三角。 特別是官方所扮演的角色,除了擬制科 技政策的規劃,乃至於科技相關法律的 立法制定與施行。

10.1.2 科技憲法概念與科技條款 科技發展的最後指標與防線:憲法 科技如同社會發展一般,當面對諸多問題, 要秉持怎樣的價值與理念的堅持,當以憲 法的解釋做最後的依歸。尤其在日新月異 的科技高度發展,許多的新興問題將油然 而生。特別是當新興科技發展與基本權利 間,產生衝突時,例如新興基因科技發展 與基本權利的保障,多衝擊著道德與倫理 面的思考;故,憲法是科技可能恣意無邊 發展的最後防線。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 從「科技技術與農業工業化」到「生 物科技的新詮釋」憲法第146 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 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 業化」。本條文有其時代背景,蓋當 初立憲之時,仍屬於農業立國的時代, 農業經濟,實為當是國民經濟的骨幹, 但當時科技技術均不發達,是以水利、 地力之發達,有助於農業的發展,農 業工業化的發展則有賴於科學技術的 運用,始能大量生產。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 從「教育文化發展之目標」到「人性尊嚴 與科技發展的相互配合」 憲法第158 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 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 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此乃教育文化基本 目標的設定,其中關於科學智識,為現代國 民所不可或缺之基礎,故憲法將之列入,蓋 制憲當時,傳統倫理雖屬發達,但科學知識 則較為薄弱,故憲法以發展國民的科學知識, 為其教育目標。目前台灣的教育,科學知識 的灌輸與養成,已經儼然成為重要的課題, 但科技的發展不能背離傳統倫理的要求,故 科技與法律的結合誠屬重要,但科技在倫理 上的實踐,亦不可或缺。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所謂對「倫理」的詮釋,或可採憲法上對 「人性尊嚴」之立論;再者,科學基本法 (§7-2):「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必要時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 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因應 等相關問題」。故,有關「社會倫理之影響」 者,應可為本條文重新轉化的概念。

憲法「科技」條款鳥瞰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之保障與優先編列 憲法(§164 節錄):「教育、科學、文化之 經費,在中央、省與縣市不得少於各預算總額 固定的百分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 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故教育科學文化之 發達,為現代國家發展的之重要因素,其發展 均需巨大的經費挹注。憲法特別將預算的比例, 加以明文規定,以作為保障。然此條文,後卻 經增修條文凍結停止適用。經由憲法增修條文 (§10-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 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 (§164)規定之限制」,故只有應優先編列, 原來憲法所設計的制度,已無拘束之效力。

科學工作者之生活保障與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 1. 科學工作者生活之保障與待遇之提高: 憲法(§165):「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 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 隨時提高其待遇。」說明對於科學工作者的 生活,應該給予生活的保障,俾能安心工作 與研究。 2. 科學發明之獎勵:憲法(§166):「國 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 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說明有功於科學 的發明與創造,應該獎勵,以促進國家之進 步。

科學工作者之生活保障與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 3. 事業或個人技術發明之獎勵或補助: 憲法(§167-3 節錄):「國家對於事業 或個人在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予以獎勵 或補助。」表示如對學術或技術有重要發 明的貢獻者,應給予相關獎勵或補助。 4. 獎勵科學技術發展:憲法增修條文 (§10-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 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 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 濟合作。」表示對產業升級與水資源開發 等,多屬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獎勵對象。

經濟科學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並重原則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 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 兼籌並顧」,所謂環境,文義上乃指 生態環境,但應該包括人文生態的文 化環境保護,並確認我國為環保國家 的意義。

憲法科技條款的性質與效力:部門憲法化的嘗試 ™基本國策條文效力的能耐 我國憲法上有關科技條款,均屬於基本國策 的條文;因一般認為基本國策只是「方針條 款」,指出國家的努力目標,並無強行的性 質。故,可以不立即發生國家應立刻實現基 本國策內容的效力。

憲法科技條款的性質與效力:部門憲法化的嘗試 憲法科技條款的引用與部分憲法的嘗試 然憲法科技條款,若只是在宣示憲法對於 國家發展科技的政策定位與方向,對於行 政、立法、司法等憲政部分,只有提示而 非直接拘束的效力。故,對於擁抱科技作 為憲法基本價值或理念,其強度顯然有所 不足;且「科技」與「經濟發展」、「社 會福利」或「多元文化」等實體理念與價 值一般,只是憲法鎖定的政策理念與價值 之一,並不具有規範制度的根本性。但若 將基本國策的概念內涵過於單一簡單化, 在塑造我國科技憲法的藍圖構思上,將面 臨一個「無用」憲法條款的窘境。

10.1.3 「 科學技術基本法」 的概念與內涵 科學技術基本法(§1 節錄):「為確立政 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 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 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 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從立法目的觀 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規範重點在是為積極發 展科學技術,持續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強化 研究發展能力,增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以 期改善科學技術創新環境,進而提升國家競 爭力,促進資訊化社會之形成,達成國家永 續發展。因此,於形成科學技術政策之際, 有賴於制定具有整體性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以作為執行科學技術政策之規範與促進科學 技術發展之法源基礎。

「科學技術基本法」基本原則 1.科學技術均衡發展原則:本法將適用於含人 文社會科學之科學技術(§2-1);以及提醒政 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應注意人文社會科學與 其他科學技術之均衡發展(§2-2)。 2. 充實基礎研究原則: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 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4)。

「科學技術基本法」基本原則 3. 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 倫理之維護原則: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應考 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技術計畫對環 境生態之影響(§7-1);以及在推動科學技術 發展計畫,政府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 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 因應等相關問題(§7-2)。另提到當科學技術 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 之維護義務(§8)。 4. 研究自由保障原則:為確保科學技術研究之 真實性並充分發揮其創造性,除法令另有限制 外,政府應保障科學技術人員之研究自由 (§16)。

「人」:科技人才的協助與研究環境之改善 1. 工作條件與研究環境:為促進科學技術 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1) 培訓 科學技術人員、(2) 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 用及交流、(3)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 技術人員、(4) 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5)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6) 獎勵、支助及 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等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 學技術研究之環境(§14)。

2.特殊科學技術人員之獎勵與保護:對於 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 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 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 施(§15-1);以及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 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 獎勵,以表彰其貢獻(§15-2)。 3.進用人員之公平、公開、人才交流之鬆 綁、生活條件之保障:為健全科學技術人 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 審查方式,由機關或研究機構,依需要進 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 之限制(§17-1);以及為充分運用科學 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 研究機構

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 以加強人才交流(§17-2);另外,為延 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 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 包含可由教育部訂定子女就學要件、權益 保障等相關事項(§17-3);也提到「公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 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 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4)、公務員服務法(§13-1、§13-2、 §14)之限制(§17-4)」;其中公立專科 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 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 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17-5)。

「 錢」:國家經費與財政之補助 有關科技的發展除產業界自行研發外, 世界各國莫不積極投入經費,以為因應。 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亦採相同手段,除 經費持續充實提供外,亦有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之設置,以為專款專用;此 外,也可採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進行補助。有關財政補助的措施條文, 臚列說明。 1. 科學技術經費之持續充實原則: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 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3-1); 以及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 逐年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 之比例(§3-2)。

2.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設置:主要為科 學發展基金的來源、運用與收支保管,包含下 列三項: (1) 科學發展基金之設置與運用:為增進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 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12-1);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 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 績效評估制度」,是以本基金的運用,必須配 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且 在程序上,應該公開審查,為求經費之有效運 用,應該建立績效評估制度(§12-2)。

(2)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12-3)」。目前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運行之。 (3) 智慧財產權之成果收益撥入基金保管運用: 經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 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 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13-1);同 時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 研究基金(§13-2);以及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 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 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13- 3)。

3.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為促進 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得提供租 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18)。目前 我國對於科技發展,國家使用多項措施 而不遺餘力,如租稅優惠,為我國長年 使用的財政工具之金融手段。

「 環境與設備」的提供與輔助 1. 政府協助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 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 發展(§5-1);同時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 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 用必要支援(§5-2 節錄);另為推廣政 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應監督或協助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 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5-3 節錄)。

2. 科技政策發展計畫: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 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9); 同時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 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 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之依據(§10-1);對於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 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 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10-2);最後提到每四年應由行政院召開 全國科學技術會議(§10-3)。而有關於科學 技術發展計畫項目計畫,應包含︰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 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 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以及其他科學 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11)。

3.科技協助與獎勵: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 要之支助(§19)。 4.科學技術資訊之建構:另為推動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政府應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 策,採取整體性計畫措施,建立國內外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 並應培育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以利科學技術 資訊之充實及有效利用(§20)。

5.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之推動:為提升科 學技術水準,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 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 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 與研究(§21)。 6. 科學技術教育之推廣:為加強國民對 科學技術知識之關心與認識,應持續推 展學校與社會之科學技術教育,以提升 國民科學技術之素養(§22)。

™政府出資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 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 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 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 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 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6-1);而所 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 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 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規 定之限制(§6-2節錄);同時智慧財產權及 成果之歸屬及運用亦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 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 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 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 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 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 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 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 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 (§6-3 節錄)」;另外提到若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 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 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 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 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6-4 節錄)。

一分鐘觀念

創業實例

10.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理論與實踐 10.2.1 文化創意產業之規模與成長 1.美國:自1996年開始,創意產品就已超 越其他傳統產業,成為美國最大宗的出口 產品,每年創意產業市場年平均成長率均 高於全球文化創意產業成長率,相形之下 美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市場較其他國家蓬勃。 2.日本:動漫產業已成為日本特色,如宮 崎駿動漫作品及系列產業化活動等;未來 能擴大編列預算,將漫畫、電玩、流行時 尚⋯⋯等10項產業列為擴大文化產業出口項 目,預定至2020年將日本文化創意產業之 出口規模提高至13兆日圓。

3.英國:為全球第一個明確提出創意產業概 念國家,本產業早期雖主要依賴政府編列預 算補助,近年來已建立完整獎勵制度及創意 產業金融支持體系,部分彩票盈餘為其長期 穩定資金來源,使該產業順利發展。「倫敦 2012藝術節」成功將倫敦文化奧運會 (Cultural Olympiad)和殘障奧運會及蘇格 蘭愛丁堡藝術節等予以串連,結合戲劇、舞 蹈與表演、音樂、演唱會、視覺藝術、⋯⋯等 領域,藉由文化創意產業與大型活動有效結 合,成功行銷國際,值得借鏡。

4.其他國家:德國直到2005年才開始 正視創意產業,該產業對德國之經濟 有高度貢獻,經濟價值比農業或能源 產業大;另,韓國成功將戲劇、音樂、 電影、遊戲⋯⋯等流行產業,打造 「韓流」為國家品牌行銷全世界,成 功帶動經濟成長。中國大陸2011 年將 文化產業正式列為「國家戰略性支柱 產業」,預計2015 年文化產業產值達 到2兆人民幣,近年來迅速成長中。

10.2.2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 「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 (2009 ∼ 2013 年)提出遠景:「使台灣成 為亞太文創產業匯流中心;立足台灣,開拓 大陸市場,進軍國際」。根據此目標,台灣 於2012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 創法)」制定完成並經公布後施行。原主管 機關是「文化建設委員會」,在2012年因 「文化部」的誕生,而將我國文創發展的大 業繼續接手。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下設 置「文創發展司」,進行相關事項的推動。

「 第四波」經濟動力:文化創意產業之世界發展 觀察近年來,各國公部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 主要在因應世界經濟與社會趨勢的變遷,針 對重點產業轉型與升級制訂策略目標。例如, 日本於20世紀初面臨經濟泡沫化的危機,從 經濟與政治的硬勢力轉而發展文化創意的軟 性國力。經過十多年,今天的日本透過動畫、 遊戲產業,已在全世界展現了強勁的文化滲 透力。另外,改變了亞洲各國產業經濟版圖 的金融風暴,也催化了韓國的內容產業以及 泰國的設計生活產業的發展決心。即使是創 意產業的發源國英國,其推動創意產業的初 衷,也是想藉由創意產業,重塑英國在世界 上已逐漸衰微的創新競爭力。

根據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CTAD)於 2008 年所發表的創意經濟報告“The Creative Economy Report”指出,1996 ∼2005年十年間,全球創意產業外銷額 (包括創意產品與創意服務)從1996年的 2,270億美元,成長至2005年的4,240 億 美元,成長幅度達87%。其中,已開發國 家在創意產業的外銷市場依然是主流。尤 其是產業發展已臻成熟的歐洲國家,仍具 有文化輸出的優勢。然而,從已開發國家 與開發中國家外銷額比例來看,兩者比例 已逐年拉近,由1996年的2.4:1,到2005 年1.44:1。顯示開發中國家近年來全力 推動的成果。

台灣對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經緯 整體推動策略分為二大塊面,首先是「環 境整備」,是對文化創意產業整體的共通 性問題,思考整體性的因應策略;主要著 重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相關面向: 包括經費的挹注、融資及創投機制、法規 面的鬆綁及制度面建立、擴大國內外市場、 建立文創合作平台及人才培育等。目的是 希望建構對所有文創產業的發展,具有友 善的環境,使產業皆能獲得適當之輔導及 協助而成長,並進一步培養成為明日之旗 艦產業。

其次是「旗艦產業」部分,從現有各產業 範疇中,擇取發展較為成熟、具產值潛力、 產業關聯效益大的業別;包括:電視、電 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 業,針對各發展特性及需求,提出規劃, 予以重點推動,期能在既有基礎上再作強 化及提昇,並藉以發揮頭羊效益,帶動其 他未臻成熟的產業。對於未納入旗艦產業 的業別,尚需加強扶植及輔導,即藉由 「環境整備」各項專案的執行,建置產業 共通性之良好發展環境,讓其得以成長茁 壯。

10.2.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之立法經緯 我國具有豐厚多元之文化積累,以及數十年 來民主政治之發展經驗,適合孕育文化創意 之自由開放環境。再加以資訊軟硬體產業發 展過程中累積之資金、人才、創新技術,及 全球產業價值鏈上之操作經驗,均構成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之寶貴根基。我國從文化創意 產業出發,可望在過去的經濟奇蹟、民主奇 蹟之後,再創文化奇蹟。

然政府於民國91年已將「文化創意產 業」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之一,惟鑑於推動文化創意產 業之法規與發展機制尚未完備,文化 創意產業資源未能整合,而政府投資 預算有限,文化創意產業群聚效應尚 未實現,國際市場尚待開拓等現況, 致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迄未成熟。以 下彙整語文化創業產業發展直接相關 要點,說明如下:

(一)總則 ™文創法立法目的 文創法旨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 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 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1-1)。同 時在(§1-2)指出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 本法規定;若有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優者, 將從其規定。在立法原則方面,為推動文化 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 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 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 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2)。此 乃揭示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基本原 則及方向;並將文化創意之重要內涵的地方 文化特色納入。

(一)總則 ™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範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創意」可 藉由不同形式的表示,加以界定人類文化的表 現;「文化產業」乃是以無形、文化為本質內 容,經由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這 些產業會被著作權保護著,並可以運用產品或 勞務來呈現,並詳細定義「文化產業」為「結 合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等結合方式,其本質是 無形的文化內容」。這些文化內容基本上受到 著作權的保護,其形式可能是商品或服務。文 創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 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 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 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15種產業,包含:

1. 視覺藝術產業、2.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4. 工藝 產業、5. 電影產業、6. 廣播電視產業、7 1.視覺藝術產業、2.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4.工藝 產業、5.電影產業、6.廣播電視產業、7. 出版產業、8.廣告產業、9. 產品設計產 業、10.視覺傳達設計產業、11.設計品牌 時尚產業、12.建築設計產業、13.數位內 容產業、14.創意生活產業、15. 流行音 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產業(§3)。

(一)總則 發展經費與國家發展基金之提撥 根據文創法(§8),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 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至於 保障經費的額度,並無規定,其只是宣示性 的指導方針而已。惟另在(§9-1)上,提到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 產業;另設有「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 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本法乃直接規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該投資一定比例於文 創產業,此乃資金的挹注,相較於補助與融 資,投資更能使文創產業自掘其事業發展潛 力,主動積極塑造形象,發揮更多的創意產 能,促使投資者願意將資金挹注在該事業上。

(一)總則 文化創意之推廣 有關推廣方面,將責成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 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 並落實於相關政策(§10-1);同時政府應 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 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 費預算(§10-2);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 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 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10- 3)。

(一)總則 與教學資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訓 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之策略,政府應充 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 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 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11-1);同時得 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 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 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 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11-2)。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所謂「協助」主要為:取得信用保證、 取得融資貸款、顧問輔導、諮詢服務; 所謂「獎勵」主要為:發給獎狀、發 給獎座或獎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發給獎金、其他獎勵方式。所謂「補 助」主要為: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貸 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相關稅捐之全 部或部分,以下分別說明悠關的推動 措施。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 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 勵或補助,包含:1.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2.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3. 創業 育成、4. 健全經紀人制度、5.無形資產流 通運用、6. 提升經營管理能力、7.運用資 訊科技、8.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9.促進投資招商、10.事業互助合作

11. 市場拓展、12. 國際合作及交流、 13. 參與國內外競賽、14. 產業群聚、 15. 運用公有不動產、16 11.市場拓展、12.國際合作及交流、 13.參與國內外競賽、14.產業群聚、 15.運用公有不動產、16. 蒐集產業及 市場資訊、17.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 產品或服務、18.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 用、19.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 服務、20.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之事項(§12-1)。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優惠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 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 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15)。其中 提到的原創產品或服務係指文化創意事業所 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產品或服務; 另有「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 惠補助辦法」。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獎助設置文化展演設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 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 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 事業使用(§16-1);另有「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 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 法」。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公有公共運輸場站廣告物空間之使用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 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 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 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 用(§18)。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 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 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 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 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 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19-1); 同時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 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19-2)。 相關行政命令有「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 點」、「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實施方案作業要點」、「文化部文化創意產 業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鼓勵建立自有品牌及協助拓展國際市場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 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 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 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 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 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20)。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 公有財產中本有諸多具高度文化性與創意性之 文化創意資產,如故宮、歷史博物館等之典藏 文物,即具有豐富文化價值,可供文化創意事 業利用,進而創造產業經濟價值。政府應在符 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前提下,得將其所管理 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供外 界使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出租、授權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以賦予其新生命與新價值(§21- 1)。所謂「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 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 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該資產 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 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 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文化 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各提供公有 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 外公開(§21-2)。同時為活化運用公有文化 創意資產,鼓勵管理機關提供文化創意事業 使用,另規定所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 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 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規定之限制(§21-3)。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協助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用 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 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 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 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 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 出租方式之限制(§22)。

其中國有財產法(§42)對於非公用不 動產之出租,原則上限於「標租」方 式,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 對於地方政府所有財產之利用,亦有 類似限制之情形,故為扶助文化創意 事業之發展,規定文化創意事業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 逕予出租,不受前開法令規定之限制。 目前另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受 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2)所需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 要點」。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著作權設質制度與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 與利用 (1) 著作權設質登記制度之建立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 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 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 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 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 在此限。為促進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 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並保障交易安全。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著作權設質制度與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 與利用 (2) 著作權不明者之授權機制與利用 因著作權人身分不明或失聯,導致利用人無 法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著作,在美國被稱為 「孤兒著作」。對於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 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 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 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 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 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24-1)」。

目前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 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與「著作財 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 準則」。惟若在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 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 應撤銷其許可(§24-6)

(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文化創意聚落之設置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 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 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25)。其 中所謂「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 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 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 者為限;所謂「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 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所謂微型文化創 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參見 施行細則。

(三)租稅優惠 面對台灣產業的多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的發展,法律當成輔助的工具將具有重要 的意義。其中國家財政資金的介入,具有 關鍵性的影響,文創法所採取的租稅優惠 措施,相當有限,亦符合時代的潮流與立 法趨勢。如第27條所規定關於稅捐之減免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 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 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其必須有其他法律的依據,本條文僅僅只 有「指引宣示」的文字意義。目前對於產 業的租稅優惠乃採取有限的策略,故對於 文創產業的稅捐優惠,實際上只有二者, 請參下文說明:

(三)租稅優惠 ™捐贈、購買之費用列支 文化創意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捐贈總 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 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不受所得稅法限制(§26-1),包含:(1) 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 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 生或弱勢團體、(2) 偏遠地區舉辦之文 化創意活動、(3) 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 立育成中心、(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之事項。目前有「營利事業捐贈文 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 法」。

(三)租稅優惠 免徵進口稅捐之優惠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 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 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 者,免徵進口稅捐(§28)。

科技政策發展計畫 (3) 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項目 本法第11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 包含下列事項︰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 況與檢討。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 策略及資源規劃。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 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四、 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法 立法說明:「一、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 畫的必要內容。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 法第九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 條」。

一分鐘觀念

10.2.4 結語:文化創意在台灣發之困境與機會分析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有研究指出以下 結構性的問題:1.文化創意產業與傳統製造 工業在本質上有著顯著性差異存在,其差異 並非是生產排程、精密技術的變革等,而是 在於一種嶄新的思考方式來運作;2.在推動 文化創意產業中,政府主要任務乃是擔任文 化創意產業與商業經營模式間,協同商務之 促成者,使用的工具就是政策,亦涵蓋到法 規層面;3.應加強兩岸政治、經濟的穩定性, 以善用大中華經濟圈的資源,降低成本、發 展品牌、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利用中國尋求 發展品牌的可行性;

4.應利用製造業、資訊科技技術當工具, 結合創意、內容,強化文化創意產業的 創新及提升競爭力,並扶植旗艦式產業 以發揮示範式效果,鼓勵更多資源的投 入;5.應積極誘導創投事業對文化創意 產業的投資,並利用創投資金、國家機 關的技術來協助一般廠商因應國外廠商 的壓力與競爭;6.應設法提高政策執行 的層級、加強預算及整合,並隨時以跨 部會協調及法規鬆綁,以因應中國與韓 國的衝擊,亦得考慮以補助及法規鬆綁 等方式,來代替租稅優惠。

關於台灣文創發展SWOT分析,主要為:( 一) 優勢Strength:1. 自由創作環境,優秀人才輩 出,民間創造力源源不絕;2 關於台灣文創發展SWOT分析,主要為:( 一) 優勢Strength:1.自由創作環境,優秀人才輩 出,民間創造力源源不絕;2.開放多元社會, 藝文活動呈現多元性與多樣性;3.充分透明的 資訊,社會接受新事物與新觀 的可塑性強;4. 科技發達,文化創意產業可藉由新科技優勢多 元結合,多元傳播創新發展;5.地方文化活力 強,民眾對藝文活動與創意生活的需求日增。 (二)弱勢Weakness:1.可以產業化與不需要 產業化分際不夠明確,與民間的需求和期待產 生 差;2.政府主管部門分散,缺乏整合平台; 3.市場小、規模小,無法靠內需市場形成;4. 文化政策亦受政經環境影響,民間對政策的延 續性存有疑慮;5.資金來源不足,缺乏投資的 鼓 措施;6.智慧財產權未受尊重保護;7.藝 文界缺乏整合、行銷與管理人才。

(三)機會Opportunity:1. 台灣文化自由開 放特色,可成為華人世界品牌,可帶動華人 文創產業經濟;2 (三)機會Opportunity:1.台灣文化自由開 放特色,可成為華人世界品牌,可帶動華人 文創產業經濟;2.華人經濟崛起,大中華區 域經濟形成兩岸開放的大趨勢,使台灣文創 產業有開拓的空間;3.民間人才充足,自主 性與高。(四)威脅Threat:1.大陸有廣大 內需市場,易於進軍世界市場,亦以文創為 重點發展產業,兩岸有競爭壓力;2.文化差 異,讓台灣文創產業進入大陸有優勢,但大 陸法限制,有待兩岸談判解決;3.亞洲國家 如韓國、日本、泰國、印度等不斷崛起,形 成競爭。

問題討論 1.台灣向來為一個資源有限的島國,經濟的 成長,成為國家重要的任務目標,而科技的 發展,特別是科技業的蓬勃發展,對於台灣 的整體經濟成長,具有相當的貢獻。面對科 技業過去多是代工,台灣如何產業升級?你 有如何的想法可以提供。

問題討論 2.隨著知識不斷創新及文化積累,人 類的經濟文明已從「知識經濟」邁向 「創意經濟」。文化創意產業已為國 際間積極推動之重點產業,我國亦列 入六大新興產業重點推動,民國102 年度賡續推動,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 編列推動文化創意產業36 億元,分別 為環境整備計畫、電影內容產業旗鑑 計畫等7 項子計畫,前述金額相當可 觀。但要如何去充分有效利用?你有 如何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