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
课程内容: 主要介绍以下几部分内容 1、工伤的基本含义及相关知识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特点 3、工伤的法定情形及如何认定工伤? 4、工伤保险基金及相关规定 5、工伤保险待遇 6、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问题 7、最高法院关于工伤问题的最新解释
工伤的含义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2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 “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向社会筹集资金,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工伤职工所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并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1994年《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 90年代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有:《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2003年17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8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9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令19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29号)、2006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颁布。 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
河北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章: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65号)已废止 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2004年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 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具体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前者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后者则以赚取利润为经营目标; 二是保险方式不同:前者是强制性保险,后者基于自愿投保; 三是实施范围不同:前者的被保险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保护范畴,而后者双方之间则是一种平等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是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前者劳动者不用缴费,收支不平衡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而后者必须交费,且国家不给补贴; 五是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前者主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等因素由政府确定,依照规定给付,而后者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六是保障程度不同:前者当前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或者等于最低工资,低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而后者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 七是管理体制不同:前者由国家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后者则由保险公司管理。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新规定及立法亮点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新规定及立法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六)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 (七)加大了强制力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范围: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简化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60天缩短为15天 。 取消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 规定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3-24个月的本人工资,增加到7-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工伤待遇 ,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条例》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增加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核查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先行支付的规定从制度上强化了社保行政部门的督查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范围及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范围、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2、缴费基数、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社平工资60%-300 %) 差别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0.5%-2.5%之间)。 3、省级统筹(目标):基金结余在各市分布不均,省级统筹。
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情形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占80% 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情形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占80% 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个条件。工作时间有三种情况:合法时间、合理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分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工作原因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案例:受工地工长指派为工地送工具,手被碰伤;一钻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另一工人请求为其个人自行车零件钻眼,手被碰伤;一技术员应领导指派到一客户维修设备,途中所乘坐本单位汽车发生事故而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作业规程上下一致或与雇主要求接近的工作,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开机预热、收拾工具衣物、企业操作规程中要求的煤矿井下作业及粉尘污染环境下作业后的洗澡换衣等活动。
4、患职业病的;(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按照“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以及以外事件伤害(地震、火灾、爆炸等)等条件来判定工伤,否则就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案例:1、某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员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一名不应领取用品的人去要,因坚持不给,被该人打伤。2、甲是一电器厂职工,其亲戚刘某为家庭琐事闯入甲工作的车间,与甲发生厮打,致甲受轻伤,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厂里以不是工伤为由拒绝报销甲的医药费) 4、患职业病的;(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意外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自然灾害)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占10%(同等、次要、无责任) (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造成的伤害。增加 “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条件,与1996年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相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争议最多,不好量化但又不得不量化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1:因本人违章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1998年7月,王某受单位指派在驾车取货途中发生事故致伤,车辆报废。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依据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认定王属于工伤。但公司认为王某超速行使且不听另一司机劝告,属于“蓄意违章”,不应认定工伤,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不服,以王某给公司造成13万元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审理期间,最高法院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做出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的结论得以维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属“蓄意违章”。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劳动者由于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或雇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的常用理由。如何看待这一规定呢? 首先,应当对“违章”与工伤的关系进行正确认识。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如因职工劳动纪律松散、安全意识淡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事故发生;或是企业、雇主一方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是双方过错如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劳动者之间因过失造成伤害等。劳动者无需举证即可享受补偿的权利。 其次,应如何认识“蓄意”?“蓄意:早就有这个意思、存心,如蓄意破坏,蓄意挑衅。”这其实是一种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条例》已将“蓄意违章” 删改
案例2:违章过马路被撞伤是否是工伤? 甲在广州市一家气模广告公司打工,2004年7月10零晨,他同本公司两位员工加班搞户外安装,零晨2时完工坐公共汽车回住处。2时半许在宿舍对面车站下车,当时已是深夜,马路上车辆稀少,人行道口离汽车站台比较远,由于急于回去休息,甲等五人跨过水泥护栏横穿马路,甲被飞驶的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身亡。经交通部门调查核实,摩托车司机无证驾驶,且违反交通规则靠最左侧行驶,判同等责任。甲的亲属提出工伤索赔,公司以甲违反交通规则为由不予理睬。 分析: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论职工本人又没有责任。此情况应该属于工伤。按照2010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指社保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依法对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所患职业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定。 基本程序是: 1、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 问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其他材料:公安、司法机关证明材料(暴力伤害、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等) 医疗卫生机关材料(突发疾病、旧伤复发);民政部门材料(见义勇为、伤残军人);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保部门受理后,可以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当事人举证: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拒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条: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单位。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55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条例要求复议前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以起诉 )。
三、工伤有多伤(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GBT/16180-2006。 对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石钢案例 2、鉴定等级:伤残级别: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 护理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确认(6-24月); 辅助器具确认 ;工伤导致疾病确认;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确认及其他受委托事项。 3、再次鉴定:第26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4、复查鉴定: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6-24月);护理费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意,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待遇支付渠道(基金、单位支付) 由基金列支事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基金支付)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紧急情况下的医疗。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内20元/天/人;外35元/天/人。 工伤职工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统筹内15元/天/人、外据实报销)、食宿费(内80元/天/人;外150元/天/人) (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4级:27、25、23、21,5-6级:18、16,7-10级:13、11、9、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1-4级:90%、85%、80%、75%的本人工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3)护理费(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大于社平60%小于300%
(4)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2695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全享受(工亡认定书)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仅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职工下落不明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5)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1---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5-6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70%;6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提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7-10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 关于工伤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金支付;以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44个月,6-38,7-26,8-20,9-14,10-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22个月,6-16,7-10,8-8,9-6,10-4。(距退休不足5年,递减20%/年,不足1年,按10%支付,达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基数:解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部分 工伤保险争议 1、工伤劳动争议。即职工与单位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依据《条例》第54条规定,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比如,就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给付标准等由单位负担的工伤费用争议,均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处理。 2、工伤行政争议。《条例》第55条:对下列情形,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六部分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问题 1、非法用工单位,依据《条例》第66条规定,一般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这些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童工伤残、死亡赔偿问题的处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标准: 死亡:20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2013年26955元);伤残:1-10级,16-1倍职工年社平工资) 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工伤问题的最新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法释〔2014〕9号)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条例》 “本人主要责任”、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双重劳动关系工伤问题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工工伤问题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保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认定申请期限内。以下情形: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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