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定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特点 1.对外贸易管制是实现我国对内对外政策目标为基本出发点 2.是国家管制 3.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4.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对外贸易管制是我国的一项政策。 但这项政策的实施,需要不同的政府机关部门(如环保部等等)与海关一起密切配合来完成。 概括地讲:大体模式就是—— 1. 其他政府部门发证,进出口人领证 2. 海关验放通关时查证。
注意对外贸易管制不等同于国际贸易壁垒。更不是人为阻碍国际贸易。 到货、报关时,应当交证而不能提交的,通常按照“无证到货”处理,见案例。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一、外贸经营者管理制度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成功备案后,经营者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图:
二、国营贸易制度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2. 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监管原理: 该检不检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局就不签发给报检人“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用以出示给海关看)”,而海关如遇到应检货物申请通关,又没有“通关单”的,海关即不予放行。下面是出境货物通关单实样:
案例:盖假检疫章通关致六百批货逃检 因伪造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印章并多次使用,致使600余批货物逃避入境检验检疫。记者上午获悉,张某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被检方公诉至朝阳法院。 据指控,32岁的张某原系北京某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业务员。在任期间,张某伪造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办检验检疫11”印章。从2007年10月起,张某多次在其公司代办及其私揽进口货物运单上加盖此章,致使639批次的货物从监管库中提出后未经检验检疫。后张某被查获归案。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主管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本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发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理付汇业务。最后去外管局核销。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五节 我国货物、技术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的依据是当年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一些政策文件的规定。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1.四氯化碳、濒危物种如:犀牛角、虎骨 2.旧机电产品 3.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如:城市垃圾、医疗废物 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进口的,如: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产品包括: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
其他:1.停止进口的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2.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3.停止进口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R”、“DARLIE”) 4.停止进口氯酸钾、硝酸铵; 5.进口货物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1.四氯化碳、濒危物种如:犀牛角、虎骨、麝香,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 2.禁止出口木炭 3.硅砂及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如:未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其他:禁止出口劳改产品、原料血浆以及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案例:宁波海关查获仿真枪 近日,宁波海关在货运渠道查获512支国家禁止进出境仿真枪,目前该批仿真武器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据了解,该批仿真枪外壳为黑色硬塑料,部分内部机件为金属制,枪支弹匣、瞄准器、消音器、红外镭射灯、BB弹等配件一应俱全。
经过试验,用普通塑料子弹即可穿透3厘米厚纸板,射程可达到30~40米左右。最令人担心的是,该批仿真枪经过简单的改装,可以直接使用铅弹,“火力”远远超过了一般玩具枪。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仿真枪械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由于近年来野战游戏在国内外盛行,国际市场上对仿真枪的需求量大增,出口利润较高。据深入调研,高精度仿真枪和军需品已形成一个较大的国际市场,国内外存在高额差价,如一把原始比例尺寸的AK47仿真枪的出口价仅为10元人民币,而在欧美市场上可以买到200元人民币左右。国内一些企业为牟求暴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手段日益翻新,隐蔽性逐渐增强。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特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等等。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规定数量内按配额税率,规定数量外按配额外税率征收关税。 许可证件管理——绝对数量限制 关税配额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二)限制出口管理 货物--出口配额限制及非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许可证:绝对数量管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分配。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采取招标分配原则,绝对数量管理。以签发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 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出口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最新政策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2号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申领程序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任何情况下一律予以批准,进口前实行自动登记,凭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报关(基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统计和监督目的)其中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基于检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自动进出口许可只是自由进出口管理当中的一个部分,并非所有的自由进出口管理的货物都要提交“自动进/出口许可证”。
最新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9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六节 许可证管理的一些其它规定
一、进口许可证 适用范围:消耗臭氧层物质,如四氯化碳;重点旧机电品。 报关规范: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二、出口许可证 使用范围:实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许可证、配招标管理的货物。 报关规范: 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七节 对一些特殊进出口货物 管制的规定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 出口:“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制。 海关有权质疑所有进出口货物,而进出口人则有责任提供商务部门的“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证明” 任何形式的进出境、过境都要提交。
二、进口(可利用的)废物管理 进口废物管理:包括原料性废物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进口废料。 例如废钢轨、废的铝碎屑等等经过检验检疫可以进口,但废的计算机显示器、废键盘等“电子垃圾”以及医疗废物禁止进口。
主管部门:环保部。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部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式样如图。
程序 先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装运前预检验)进口,报检; 检验合格后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不合格,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径直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不是让进口人转交),二者依法处理(如退运等等)。
三、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四、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一)药品范围 1. 精神药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 ②《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
2. 麻醉药品 ①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等 ②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
3. 监管条件为Q的进口药品 ① 包括: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 “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法检。
五、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新规定将进出口的许可证件统一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不再分进口和出口。
六、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新规定)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程序: (1)报审 (2)出版总署审查 (3)批准后,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4)进口申报时,向海关出示《批准单》,如图。
七、有毒化学品及化学品首次进境管理 1、主管与发证部门:环保部,颁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企业自己未曾登记过即须领证 3、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八、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商务部颁发了《农药目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施管制 *如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一批一证”制。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制和报关 第八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20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2. 最终反倾销措施 针对现象:低价倾销 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实施期限: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案例:某公司伪报原产地逃避反倾销税案 2007年8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60吨,申报原产地为台湾,原产厂商为三井化学。海关查验监控人员根据有关资料和以往现场查验经验进行风险分析后,认为该批货物涉嫌故意模糊申报:实际生产厂商可能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射,实际原产地为日本,而非台湾。 经查验发现,货物随附产品介绍标签注明生产商确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我国于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商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而这批货物的原产商为该公司,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货物。 据了解,该票货物应征收反倾销税近20万元人民币及由此带来的3万元左右的增值税。
评析: 该案已移送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适用不同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是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原产地决定了对外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适用。因此,在货物进出口时如实申报货物的原产地是进出口企业的义务;查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也是海关的重要职责。而在反倾销案中,对适用反倾销范围的商品品名、原产地等进行申报是进口商的义务,如进行伪报,则可能涉嫌逃税。
本案中某公司在申报时“申报原产地为台湾,原产商为三井化学”,这与货物实际原产地为“日本”不符。根据以上引述的规定,福州某公司应当按货物真实的原产地进行申报,并应就其从日本进口的生产商为日本三井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向海关缴纳税率为12.45%的反倾销税和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由海关征收,偷逃反倾销税属于偷逃应纳税款的范畴,如有主观故意可构成走私。
二、反补贴措施 针对现象:境外的政府补贴 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实施期限: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
三、保障措施 针对现象:公平条件下的进口数量猛增 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报关员了解相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