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Yes or No
何为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 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 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5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 段,从而终止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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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正方 反 方 VS
商思佳(正方1辩) 请点击视频→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 地的一种考虑。“实行安乐死是对生命轻易放弃和不负责任” 的观点,本身就没有从患者本身出发。 我们并不否认医学正在进步,但是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还无 法攻克癌症等不治之症的难关也无法消除病患与日俱增的 痛苦,安乐死则可以在病人无法承受时提供一种解脱痛苦 的方式。病人离开人世时家人是痛苦的,但是看着病人痛 苦的死去却也只能增加亲人的痛。另外,我们不能从生命 的长短和是否存在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病人在医疗上付出的高昂费用也会给家庭和亲人造成一定 的负担。
王璐琦(正方2辩)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 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请点击视频→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 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体 现了对患者人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减轻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 源。
郑蕴仪(正方3辩) 请点击视频→ 人选择庄严的死亡方式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安乐死作 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 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 值追求。 对于患者的家属而言,他们照顾一个毫无希望的病人需要 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当重的精神负担。 传统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 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似乎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随着时代 的进步与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传统的观念显现出一定的 局限性。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但帮助患者减 轻痛苦也是医生的职责。
黄铖(反方1辩) 请点击视频→ 从伦理角度讲,每个生命体都有存在的价值,不应该因为个 人的意识而将其剥夺。生活的磨难我们应该勇敢地接受, 人是社会型的动物,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 责,也是对亲朋好友的不负责。 就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讲,安乐死的实行很可能会触犯“故意 杀人罪”。 德国格丁根大学曾经做过一份调查,他们对荷兰出现的 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在这些案例中,41%的死 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而实施安乐死的。而 其中的11%,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 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活着还是死去。
陈咏秋(反方2辩) 请点击视频→ 从生命伦理上来讲,对病人自己来说,生命可贵的,是圣神的, 轻易的结束生命,是逃避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在西方的基 督教就明确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人都不能夺取自己或者他人的 生命,这是对神的不敬。 安乐死还会带来一些不良的社会后果:比如,老百姓的看病难 的问题、群众的医保问题远远都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今 后,是否会形成贫穷百姓因无钱看病和医治,只能被迫选择“安 乐死”呢? 从法律上讲,人的种种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是第一位 的,根据现行法律,生命权的被剥夺只有在几种极特殊的情况 下。否则,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而安乐死,恰恰是由于一 个人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依靠他人的帮助来实现自己死亡的 愿望。
周而金(反方3辩) 安乐死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安乐死是需要医生与家属 共同介入的,一旦有环节没有处理好,便会引起纠纷。 请点击视频→ 安乐死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安乐死是需要医生与家属 共同介入的,一旦有环节没有处理好,便会引起纠纷。 很多的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因为被病痛折磨怕了,觉得 丧失尊严了,但是安乐死并不能解决“痛”的问题。相 信现代的医疗技术已经能够使得患者在失去意识的时 候接受治疗,这些技术可以代替安乐死在这方面的作 用。
安乐死是否合法,近年在中国也引起了更多的讨论。 在同学们讨论之余,我们也采访了复旦大学的李洋老师。
内容提要(由于内容过长,PPT展示的采访稿已经过筛选) 时间:2012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 采访对象:李洋(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 开课“生命全程与健康”) 访员:叶源强 内容提要(由于内容过长,PPT展示的采访稿已经过筛选) 问:您是否支持“安乐死”?为什么? 李:支持。肿瘤病人,到了晚期确定治不好了,再给他治疗其实是增加他的痛苦。我们医学不是包治百病的,我们要认清这个挑战。在治疗之后他们的生命质量只会大打折扣。治疗只能延缓死亡而已,这种情况我觉得“安乐死”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问:医学界大部分人对“安乐死”的看法是否与您相同? 李:这个我并不清楚。但是我觉得大部分精英专家还是支持的。因为对有绝症的患者来说,治疗在增加他寿命的同时也会造成很大的痛苦。这其实是一个生命的长度与宽度的问题。 问:现在也有很多人反对“安乐死”,他们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李:因为“安乐死”可能会被别人误用。“安乐死”必须有法律、有相当的监督、有相当的制度来保障。 问:就目前来看,您觉得中国是否有可能实施“安乐死”? 李:我觉得现在中国还是不可能,因为中国的法制还不是很完备,我害怕“安乐死”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问:您觉得“安乐死”在未来的趋势是不是就会被逐渐认可? 李:我觉得不一定。在不同的国家文化中会不一样。一个国家的理念,它的教育程度会影响到对“安乐死”的接受。“安乐死”是有需要的,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跟上。 问:从医学的角度来说,怎样才能判断一个人可以“安乐死”? 李:这个不仅仅需要医生的判断,而且还要得到本人和家属的判断。从医学上讲,能不能治疗,可以由一组有水平的教授做出判断,确诊以后可以让病人和家属做出选择。还有一点,有些病我们是没有办法治疗的,如实告诉病人病情不是残忍,而是一个实话实说的过程,而我们医院现在更多地是从经济收益考虑的,这是违背规律的。
时间: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陈浩然 (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的 教授, “中国刑法第一人” ) 访员:闫杨杏子 问:陈老师,请问您认为在什么情况下,安乐死是可以执行的呢? 答:法律上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做“嘱托杀人”。在任何条件下, 个体可以接受除了处分生命权以外的任何嘱托。这是最基本的伦 理准则,法律必须遵守这个准则。病人或者家属要求医生实施安 乐死的前提条件是病人得了不治之症,这就在法律上造成了一个 假象。什么叫不治之症,是医学无能,所以就采取不医治的方式 结束病人的生命。由此就产生了安乐死的两种方式。一是消极安 乐死,即医生采取不医治的方式放任病人死亡;二是积极安乐死, 即医生没有解决病人痛苦的办法所以采取一些手段让病人早死亡。 这两者的先决条件都是医生没有办法医治疾病。
另一方面,病人要求医生实施安乐死以让自己能够早点解除痛苦, 这看似是合理的。但是病人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之下说出这样的话 呢?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是否能够对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很好 的控制呢?或者说能否明白自己在讲些什么?我们没有办法验证 的。第一,得了不治之症他的想法能同正常人的想法一样吗?第 二,可能病到此种程度患者的意识根本就是不清晰的。从社会角 度来讲,实施安乐死后可以节约很大的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在伦理学的角度上讲,人总是会死的,也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唯 独法律的这道最低限的坎没有办法逾越。 问:那在中国有没有可能合法化呢? 答:在中国,安乐死不大可能合法化。因为在中国被滥用的可 能性更大了。法律考虑的根本问题是安乐死有没有被外用的可能 性。恰恰是在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即荷兰和比 利时,他们的安乐死被滥用的比例极高。有百分之一被滥用的可 能性,法律就要采取措施杜绝这种可能性。
法律的原则就是要通过制度坚决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而不是 无法杜绝就消极对待。像是荷兰这类国家,它之所以同意安乐死 的合法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些国家的人均寿命比我国要高 得多,所以对于疾病的忍耐力比较差,因此需要安乐死来减轻痛 苦;二是它们是宗教国家,它们认为在宗教的总领之下安乐死被 滥用的可能性很低;第三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此类病人急需治 疗是浪费社会资源,因此不如实施安乐死来节约社会成本。因此 安乐死得以合法化。 但是问题同时出现,例如李利用安乐死来骗取保险金,争夺 遗产等等。并且滥用安乐死的用途不完全是谋杀,还可以被医生 利用来推卸医疗事故。病人病情恶化也可能是医生在治疗途中出 现了医疗事故等原因,为了掩盖真相也可能采取安乐死的办法来 保全自己。并且任何不治之症都是相对的。很久之前的肺结核是 绝症,但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了。我们现在的肝癌、艾滋病等,他 们的存活时间也越来越久。
因此在医生不能够预计疾病的可控程度的时候不能够轻易决定是否 实施安乐死。不然,我们的医生究竟是医人还是杀人呢? 因此,在中国,安乐死不大可能合法化。 所以对于安乐死的考察要站在一个全方位的角度看地,争取做 到量化的考察,这将是很有意义的课题研究。
时间: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朱伟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 授、博士 ) 访员:娄瑛琦 问:对于安乐死如何定义?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安乐死? 答:“安乐死”首先顾名思义,是令病患安乐的,有尊严的死 去的方法。那么实施安乐死必须要遵循很苛刻的条件:①患者 得了不治之症,不久于人世。②患者活着的痛苦比令其死去更 为痛苦。③患者有抉择的自由且自愿实施安乐死。 那么在判定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时,国家可以组织特定的委员 会进行判定:患者是否还患有抑郁症,是否遭受家人嫌弃,如 果周围的环境可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他是否会打消安乐死的 念头等等。 问:您赞同什么样的安乐死的实施方式?
的主动安乐死或者医生协助式的自杀都可以。然后针对医生协助 式的,可以进行一个安乐死非刑事化的举措会比较好。 问:您是否赞同安乐死合法化? 答:我认为首先当然要是自由且自愿同意的,完全由医生实施 的主动安乐死或者医生协助式的自杀都可以。然后针对医生协助 式的,可以进行一个安乐死非刑事化的举措会比较好。 问:您是否赞同安乐死合法化? 答:从长远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好的举措,好的 政策。因为确实有很多人到癌症晚期,不是怕死,而是怕疼。如果 他们不久于人世,给他们一个安乐的,有尊严的死去,肯定比折 腾来折腾去,两三个月的痛苦的挣扎的生活质量来得高。我当初涉 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到各个医院询问情况,发现有的人,在我 看来是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的,却也实施了安乐死。如果合法化了, 就会规范化。但是随着我对生命伦理这一行研究的深入,我就发现, 因为这个不仅仅是病人的问题,还牵涉到整个社会,整个制度的问 题。 问:那安乐死在中国是否能够合法化呢?
答:在中国,这个合法化的条件还不成熟。①我们的医保制度不 健全,医疗仍旧市场化,个人和家庭要负担很大一笔医疗费用,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人们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捷径。 ②另外,中国的临终关怀,或者护理机构也不健全。可能导致病 患出于对亲人的考虑,不愿造成他们的负担,而产生实行安乐死 的想法。 ③即使在中国全民医保了,也还是有问题。虽然传统文化尊崇孝 道,但是在中国农村,仍有许多人老无所养,受虐待的老人。如 果现在就将安乐死合法化,那些老人就会很悲惨。也可能被子女 逼走上一条死路。 ④中国医疗机制中可能还存在腐败贪污。可能通过行贿,受贿, 使人犯罪,或者使不需要安乐死的,无辜的人死掉了。 ⑤更紧迫的问题是要对脑死亡的定义进行立法。
问: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否会对医疗的探索造成阻碍? 答:我认为这个不是问题。如果安乐死真正处于由于病人自愿 的行为,那么也不是所有人会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合法化或非 刑事化,并不是安乐死的普遍化,这是两个概念。然后很多人还 是愿意采取治疗,与病魔做抗争的。这只是社会支持的两种态度, 一种是积极的抗争,一种是太累了,就想安安静静的死去了。而 且在小范围的人中,特定的情况下,在非常苛刻的条件下,才可 以实施安乐死的。我们可以控制一个时间范围,只有两三个月时 间可以活的人可以安乐死,而还有两三年可活的人就不能实施安 乐死。或者没有疼痛的也不予实施。这时,医学方面依然可以进 行研究进步。 问:对于已经实施安乐死非刑事化的地方您怎么看? 答:我认为那些地方做得很好的。例如荷兰,他们又有医保, 医疗护理也好。又有非常严格的标准。比如需要自己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医师进行验证,需要有一些等待期等等。
总结: 任何事情总有两面性,利弊相比,不置可否。 在现在的国际大环境下,在同意安乐死5项条件的前提下,呼吁支持安乐死的比例逐渐走高,我们应该用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它。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我们必须明白,安乐死必须是在不伤害病人、家属,不会加剧医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是在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才可被允许的。 关于安乐死是否会合法实施一定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我们相信终有一天会有一份顾全大局的答案。 陈欢
任务分配: 组长:陈咏秋 10300730106 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 王璐琦 正方 11307100037 周而金 反方 组长:陈咏秋 10300730106 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 王璐琦 正方 11307100037 周而金 反方 11300120087 郑蕴仪 正方 11307080045 商思佳 正方 11307120182 黄 铖 反方 11307120211 王 姝 录制VCR 11300720142 叶源强 采访医学院老师 11307110248 娄瑛琦 采访生命伦理学老师 11300270104 闫杨杏子 采访法学院老师 11307080024 陈欢 制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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