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清单计价规范解读及应用 讲授人:周和生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2017年3月9日 新清单计价规范解读及应用 讲授人:周和生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技术标准专委会副主任 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类客座教授 高级项目管理师、高级审计师、工程管理哲学博士 13907138675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基本理论
一、中国工程造价的历史沿革 (一)20世纪50至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
(二)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五)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建设部郑重提出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新管理模式正在逐步形成。
二、清单计价模式及方法与国外比较 (一)英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1、从19世纪30年代起,在英国的工程招投标中,就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工程量清单由业主的工料测量师(QuantitySurveyor)(相当于我国的造价工程师)提供。 3、英国没有类似于我国的行业定额,其工程量是工料测量师按图纸和技术说明书进行计算求得工程量计算规则就成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遵守的计算基本工程量的规则。 4、英国没有统一的价格,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所以有关工程造价的信息资料对工料测量师非常重要。在英国十分重视已完工程数据资料的积累和数据库的建设。
5、英国的工程定价方式是一种发挥市场主体主动性的计价方式,企业具有自己的一套算价资料和算价方法,这主要是根据过去的工程造价资料的累积编制出来的。 6、英国主要依靠编制各种性质的价格指数来指导企业进行报价,而不是发布单一的价格或由单一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价格指数。这样也体现了施工企业对市场行情了解分析的程度。
从英国的计价模式来看,英国基本上都是只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没有统一的消耗量指标。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直接反映了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是施工企业之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下,各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美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概述 1、在美国,政府部门不组织制定计价依据,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计价依据和标准。 2、用来确定工程造价的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等,一般是由各个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制定的。 3、美国的大型承包商都有自己的一套估价系统,同时把其视为商业秘密,其惯例是不向业主及社会公开其价格信息。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按市场价格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从而合理地确定了建筑工程造价。
(三) 日本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1、日本的工程招投标中,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有些类似我国的定额取费方式,既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积算研究会编制的《建筑数量积算基准》,又有一整套工程计价标准,即建设省制定《建筑工程积算基准》,该基准为政府公共工程和民间工程同时广泛采用,但严格执行量价分离。 2、建筑工程中材料、劳务、机械等的价格则通过市场价格获得,其中:政府工程,各级政府都掌握有自己的劳务、机械、材料单价。
(四)国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共同特点 从目前国外采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看,其共同特点有: 1.有相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但没有统一的计价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定价的积极性,激励企业之间的竞争。 2.政府宏观管理、间接调控,不直接介入行业管理; 为保障市场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制定或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资格注册制度,但主要是执业资格者个人的注册管理,以保持和提高咨询业的服务质量,对咨询企业资质则不加过多的干预,由市场自行调节决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 重视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并从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起指导作用。 4. 大力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许多高等院校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企业提供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结合现代管理理念,管理质量与竞争力不断提高。 5.强调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三、工程单价形成比较 对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分析,工程单价只要有以下三种形成方式:
工料单价,也称直接工程费单价。直接费单价只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它是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完全价格。 1、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也称直接工程费单价。直接费单价只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它是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完全价格。
综合单价包括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即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2、综合单价——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综合单价包括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即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模式价格形成图
3.全费用单价——国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分项单价综合了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及其它如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全费用单价模式价格形成图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介绍
一、原规范执行中凸现的主要问题 1、原规范各省市制定的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或细则不一致,有的偏离程度比较大。例如,有的设拦标价或上限制,有的不设;清单标底有的公开而有的不公开,还是暗标。
2、原规范对建设项目全过程清单计价只是从招标到投标、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作了描述,缺少在清单计价方式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和管理的具体规范性要求。
3、招标人对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没有共性的认识,编制和审核单位分歧较大,特别是招标人设备、材料清单描述不清,对暂估项目设置原则和暂估项目比例定位不准,有的暂估项目超过80%以上。貌似清单,实际上全部演译为据实结算,失去清单计价意义。
4、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是施工企业或供应商提供,大多没有做充分市场调查及审核,信息价普遍违背公允价值,高于市场价,并强行规定作为编制的依据,只要一串标或抬标,就把不真实虚高的信息价通过招标合法形式确定,签入合同,并且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即便是固定单价,原则上也是不予调整,那么,从造价管理源头上处于失控状态,清单计价高于定额计价水平。有的招标中心对拦标价强行确定一个下浮比例,这样做也是不科学的。
5、原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管理特别是对风险范围和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过程和结算随意性大,导致经常出现合同纠纷,严重影响双方合法权益及项目进展。大多数合同把设计变更后的固定单价都按据实进行了调整。
6、缺乏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评标方法 在全国范围内,对清单计价项目大多还是采用原来定额计价综合评标法,低价法很少使用,主要是施工企业大多没有本企业施工定额,对低于企业成本评委难以确定,担心低价中标带来“后遗症”,因此有时把报价低的企业置之门外;有时又把采用不良投标技巧低价竞争的企业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后想方设法变更和签证,弥补中标带来损失,造成了项目过程计价和结算矛盾,以致仲裁或诉讼。此外,评标管理机制、模式和评标时间等尚存在一些缺陷,往往不能把真正优秀企业作为中标人。
7、现有施工合同文本与清单计价总体框架的要求不完全配套,通用条款与实际的专用条款不一致。对风险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因素、综合单价的调整及竣工结算等内容都要通过补充协议来表述。
8、原规范对措施项目规定不太具体,以包干居多,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后,发包人不增加措施费用,施工企业措施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对施工企业显失公平。
9、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在工程担保、企业诚信等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恶意竞标、“暗箱操作”监管和处罚不力,建筑市场不规范和混乱状态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
二、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条件与政策背景 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2008版《计价规范》的诞生。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了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
7.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定义与相应的规定。在2008版《计价规范》中,很多内容的修订借鉴了第56号令。
8.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2008版《计价规范》在修订中很多条款的内容借鉴了上述所列文件的内容,从而也使计价规范与各政策规定在内容、思想认识上等方面逐步统一。
三、“08”与“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区别
第三部分 新规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一、 新《规范》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 新《规范》的基本框架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四十五条,附录五个。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二、 新《规范》解读 1 总则 二、 新《规范》解读 1 总则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与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 ,其本质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 与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强制性规定】 1 总 则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强制性规定】 本条任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 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 1 总 则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1 总 则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的公正、公平性。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等)。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范的规定 。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 术 语 共23个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 术 语 共23个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 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 术 语 共23个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 2 术 语 共23个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术 语 共23个 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备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规定】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2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而带来的困惑。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2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为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五节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量单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在实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予以描述,因此为达到规范、统一、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含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本节仅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做铺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提供了“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 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 本条仅保留了03《规范》中“通用措施一览表”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为08《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与03《规范》相比,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明安全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三是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混泥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 等专业工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量。 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接下页)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接下页)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实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5.2 出现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3.6.2 出现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性规定】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强制性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2 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 其他的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3. 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6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2 招标控制价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3 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强制性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 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2.0.4的规定,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清单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是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费的确定原则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6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清单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 投标报价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他不能改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则。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 4)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依据107号文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是设计人编制的,因此本规范将其修订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在于施工图预算是谁编制的,当然承、包双方认可的形式可以通过施工图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当然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此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可调),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法。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不明确、甚至根本就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在后半部分对于预付款、计量与进度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结算等都做了规定,即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有协商不成,则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计量结果。(接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 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 包人应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和批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核对、批准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7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索赔条文比较,08《规范》对此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有效的索赔证据;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接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 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几个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8 竣工结算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 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3.工程竣工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 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4.8.5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7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 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 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 (接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 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的核算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3.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完成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托、久审不结现象做了禁止性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8.1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369号文件,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8 竣工结算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 4.1 一般规定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2 招标控制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3 投标价 4.8 竣工结算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 、竣工结算总价等各个阶段使用的4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08规范的使用价值和可操作性。本章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的一大亮点是将原03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格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合二为一,这种表现形式与国际上常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完全一致,这样大大减少了投标人因两表分设二可能带来的出错概率。 5.1 计价表格组成 5.1.1 封面: 1 工程量清单 封-1 2 招标控制价 封-2 3 投标总价 封-3 4 竣工结算总价 封-4 5.1.2 总说明: 表-01 5.1.3 汇总表: 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2 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3 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4 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5 5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6 6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1 计价表格组成(续) 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08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9 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 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表-10 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表-11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2 2 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2-1 3 材料暂估单价表 表-12-2 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2-3 5 计日工表 表-12-4 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表-12-5 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表-12-6 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表-12-7 9 现场签证表 表-12-8 5.1.7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13 5.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1 工程量清单 封-1 5.1.1 封面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 1 工程量清单 封-1 5.1.1 封面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签字盖专用章) (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1.1 封面 2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封-2 工程 工程量项目招标控制价 5.1.1 封面 2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封-2 工程 工程量项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 标 人: 咨 询 人 :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签字盖专用章) (签字盖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复 核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 5.1.1 封面 3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 封-3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3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 封-3 5.1.1 封面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价 封-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竣工结算总价 工程 5.1.1 封面 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价 封-4 5.1.1 封面 工程 竣工结算总价 中标价(小写): (大写): 结算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咨 询 人 : (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 (签字盖专用章) (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核对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1.2 总说明 总说明: 表-01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表-02 5.1.3 汇总表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暂估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合计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2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3 5.1.3 汇总表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暂估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合计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5.1.3 汇总表 5.1.3 汇总表 2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4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 ………………… 2 措施项目 2.1 其中:文明安全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其中:暂列金额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4+5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表-05 5.1.3 汇总表 5.1.3 汇总表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 表-06 5.1.3 汇总表 序号 5.1.3 汇总表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5.1.3 汇总表 2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7 序号 5.1.3 汇总表 2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7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 ………………… 2 措施项目 2.1 其中:文明安全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其中:暂列金额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 注: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合计 合计 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9 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9 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编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计 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价(元) 合价(元) 暂估单价(元) 暂估合价(元) 其他材料费 - 材料费小计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 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 夜间施工费 3 二次搬运费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按拆费 6 施工排水、降水 7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9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10 11 合 计 注:①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 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合计 合计 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09-1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09-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09-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09-4 4 工总承包服务费 5 合计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例:此项目设计图纸有待完善 2 3 4 5 6 7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材料暂估价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材料暂估价表:表--12--2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材料暂估价表:表--12--2 材料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单价 合价 1 2 3 4 5 6 7 合计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 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元) 备注 1 例:此项目设计图纸有待完善 2 3 4 5 6 7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计 日 工 表 计 日 工 表:表--12--4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一 人工 1 2 人工小计 二 材料 材料小计 三 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小计 合计 注:1 此表暂定项目、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 2 投标时,工程项目、数量按招标人提供数据计算,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表--12--5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2--6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索赔及签证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索赔及签证依据 1 2 3 4 5 6 7 本页小计 合计 注: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2--7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 条的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 (大写) (小写 ),请予核准。 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索赔金额的计算: 3、证明材料: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 日 期 . 复核意见: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 条的约定,你 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 日 期 . 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造价工程师 . 日 期 .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索赔 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 注:1 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 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现场签证表 现场签证表表:表--12--8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 现场签证表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 (或监理人) 年 月 日的 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功能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请予核准。 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 2、附图及计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 日 期 .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 日 期 .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小写 )。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 (小写 )。 造价工程师 . 日 期 .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索赔 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1 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 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1.7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5.1.7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 1.1 工程排污费 1.2 社会保障费 (1) 养老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 1.3 住房公积金 1.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5 工程定额测定费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注:规费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5.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5.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为(大写) (小写 ),请予核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累计以完成的工程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周期以完成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5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8 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 9 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 日 期 .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 日 期 .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成工程款额为(大写) (小写) ,本期间应支付金额为(大写) (小写 )。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5.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赋予了省级和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5.2.1、5.2.3 本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 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中,对从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实行的是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体现上述规章、规定的主要载体,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方能生效。 1.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具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编制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具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8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2.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4.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5.2.5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应用
一、2008版《计价规范》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历程 我国建设工程经营管理方式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建国初期到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主要推行承发包制,即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把建设单位的工程任务用行政方式分配给建筑企业承包。 第二个阶段为“二五”计划(1958—1962)到1976年期间,这个期间主要实行现场指挥部制。
第三个阶段为1976年到1999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和实施前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建筑工程承发包制的恢复和招标承包制的试行与发展。 第四阶段,从1999年开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规范化阶段。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1)标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标底价格由五部分内容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规费、税金。
搜集审阅编制依据、了解各投标单位以往的报价水平 确定编制单位 搜集审阅编制依据、了解各投标单位以往的报价水平 熟悉招标文件 参加技术交底、堪察现场 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 确定其他项目费 确定规费、税金 确定风险费用 确定措施项目费 施工方案 标底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 招标文件计划工期 招标文件中的质量要求 审核 审定 标底价格编制程序
(2)投标报价的编制 采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金等全部费用。将工程量与该单价相乘得出合价,将全部合价汇总后即得出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根据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则4.3.8明确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评标 清单模式下由于清单本身具有的特点,评标工作不能只简单的评审工程总价,还要进行分部分项清单费、措施项目费、主要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是否有计算错误等的评审。在清单形式下,材料价格、工料机消耗量等全部由企业自主报出,评标时必须考虑其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不低于企业的成本。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则4.4.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所以评标时要审核投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计算错误,避免给业主带来损失。由此可见,清单执行后,评标工作更加细化,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
(4)风险承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标人(承包商)在相同的工程量条件下竞争工程价格。招标人或是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承担工程量上的风险。投标人报价应考虑多种因素,由于综合单价通常不调整,一般采取单价合同,故投标人要承担组成价格的全部风险。
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对比表 比较项 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标底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尺度 标底=定额概算造价+材料调价费用+不可预见费 淡化标底的作用,在2008版《计价规范》中更是用招标控制价取代标底,将其在招标时公开。 计算口径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投标报价 采用预算定额编制 工料单价法 采用企业定额编制 综合单价法 评标 评标主要看总造价,评标工作中的商务评审十分简单 不但评总价,还要进行分部分项清单费、措施项目费、主要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是否计算错误的评审 风险分担 工程量及价格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 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一>编写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统一了招标文件编制依据,提供给招标人文件编写的格式和不可修改条款。按照56号令中文件编制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除下列内容以外均为不可修改内容,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可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相应《标准文件》中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的编写 招标范围宜分专业编写,并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计量范围一致。指定分包应分专业描述,尤其要注意招标范围与指定专业分包之间的界面划分,总承包施工管理配合费的收取及费率、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 根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投标人资格是直接根据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单体建筑面积、高度、跨度等)确定的。
2.评标办法的编写 评标办法规定了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不同,中标结果也会不同。成功的评标办法应当将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体现招标人采购目标及要求”原则有机的结合起来。
评标的流程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 研究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技术性评审 符合性评审 商务性评审 详细评审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定标 方案和关键工序评估 质量控制措施评估 对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 投标报价校核,与招标控制价对比 审查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方法的编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价的方法。 (2)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业主需求设定评标的主体因素(造价、质量、工期),并按主体因素设定不同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定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降价(或优惠)幅度作为评标(或废标)的限制条件。
(4)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合理确定的废标认定标准和方法。 (5)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载明评标环节对于投标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内容及标准。 (6)招标文件应该明确是否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并明确备选标的评审和采纳规则。 (7)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过程的询标事项,规定投标人对标函在询标过程的补正规则及不予补正时的偏差量化标准。 (8)在2008《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后,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提出,应明确投标人的报价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将作为废标处理。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编写 按《标准招标文件》主要是对专用条款进行编制,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入主要合同条款,一般主要包括工程量的调整原则和变更依据、价格的调整原则和变更依据、对地形地质、气候、法律法规、金融环境变化的处理方法以及对具体服务内容的范围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的处理方法。
5.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编写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条件,也是工程师在管理合同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费用支付的依据。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或称总则)包括:1)说明:工程概况、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说明对外交通条件等;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5)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和交货验收;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7)进度计划的实施;8)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9)临时设施;10)施工安全保护;11)环境保护;12)现场施工测量;13)现场试验;14)保险;15)工程量计量办法;16)计量和支付;17)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2)各单位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 各单位工程是以合同各主要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划分的,各单位工程技术规范一般内容如下:一是本单位工程的范围、工作内容和主要工序;二是本单位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三是建筑材料的种类和具体质量标准;四是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和质量标准;五是各工程部位。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的几个重要内容是: 1.招标文件是否反映自身实际需求
2.对招标书中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为此审核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 (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 (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等; (4)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3. 科学规范管理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 商务评审主要考察成本、财务及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1)投标报价的可靠性;(2)报价结构或分项报价的合理性;(3)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4)优惠条件,如商业折扣等。技术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及项目的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1)对招标文件中质量、技术说明或要求(包括图纸)的理解深度及响应程度;(2)进度计划或交货期限的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3)项目实施能力、经验及质量的控制与保障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包括分包单位);(4)在技术方面建议的可行性和有效(效益)性等。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一>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规定 2008版《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2008版《计价规范》中关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内 容 编制主体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责任主体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作用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组成内容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依据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其他相关资料。
<二>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表格应用 工程量清单表格应用 序号 组成部分 内 容 1 封面 封面是工程量清单的外表饰物,工程量清单封面上的各项内容由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填写。 2 总说明 一般说来,“总说明”的内容没有固定的要求,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它主要用来说明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规模、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和包括与未包括的工程内容范围,使用材料设备、施工的特殊要求,以及招标人应说明的其他有关内容。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2008版《计价规范》已将2003版《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该表是计算拟建工程项目工程数量的表格,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项内容构成。必须按照2008版《计价规范》规定的“五个统一”进行,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量规则统一。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序号 组成部分 内 容 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5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 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暂列金额明细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材料暂估单价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 计日工表 此表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招标人应将拟定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决定清楚,填写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以便投标人决定报价。
序号 组成部分 内 容 6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7 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OO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三>2008版《计价规范》下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确定清单项目,即确定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应当列出拟建工程所包括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2)根据附录及拟建项目图纸、实际情况为以上清单项目确定项目名称。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确定清单项目编码,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三、四级编码为全国统一;第五级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4)填写项目特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份,仍应用文字描述。
(5)确定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量单位,计算清单项目工程量。计量单位应采用基本单位,采用《计价规范》中给定的计量单位
2.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文明、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通用项目可以直接列项,专用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进行编制。
3.其它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填写,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等,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再将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由投标人报出。
<四>2008版《计价规范》下的工程量清单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到计价项目的正确性,进而影响到投标商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编制的准确性,甚至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工作。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审核。
审核的主要方法有: (1)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法。将编制好的清单进行套定额计价,从工程造价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主要工程量指标等方面与同类建筑工程进行比较分析。 (2)利用相关工程量之间的关系审核,如:外墙装饰面积=外墙面积-外墙门窗面积;内墙装饰面积=外墙面积+内墙面积×2-(外门窗面积+内门窗面积×2);又如:地面面积+楼地面面积=天棚面积;平屋面面积=建筑面积÷层数。 (3)仔细阅读建筑说明,结构说明及各节点详图,从中可以发现一些疏忽和遗漏的项目,及时补足。核对清单定额子目名称是否与设计相同,表达是否明确清楚,有无错漏项。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一>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规定
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项目 内容 适用 范围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编制人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编 制 依 据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项目 内容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组 成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项目 内容 是否 公开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违反 本规 定的 处理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二>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表格应用 招标控制价表格应用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1 封面 此表是标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表格。分为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封面和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封面。 2 总说明 招标控制价中总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采用的计价依据;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等。 3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此表是招标人编制的各单位工程费用的“集合”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合计数、“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 4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5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使用本表“综合单价”、“合价”以及“其中:暂估价”按本规范的规定填写。 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按项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计费基础、费率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此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应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有关规定编列。 暂列金额明细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材料暂估单价表 招标人针对每一类暂估价给出相应的拟用项目,即按照材料设备的名称分别给出,这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能够纳入到项目综合单价中。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计日工表 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计算,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计价。 参考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10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此表用于分析综合单价各项费用构成是否合理。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点 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这里所说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工程量清单每个项目的综合单价,均应按各地方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其组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按造价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费用按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就等于综合单价乘以清单给出的工程量。
(2)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的计算,要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编制。按相关计算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得出金额。 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方法相同:根据特征描述找到定额中与之相对应的项,单价汇总,计算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并进行单位换算。
(3)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暂列金额、暂估价按招标文件给定的价格进入。 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根据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计算,并计取相关的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标准为: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规费和税金的确定 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础和费率按照各地区规定的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确定。
<四>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1)分部分项清单费用 ①综合单价应参照现行消耗定额进行组价,计费应完整,取费费率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执行。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②人工、材料、设备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信息价格进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暂估价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单列,并计算总额,从而便于汇入汇总表中;
③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 ④不应出现不均衡报价或零报价; ⑤综合单价分析应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表格形式,应清楚,充分满足以后调价的需要; ⑥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是否与合价一致; ⑦各分项金额合计是否与总计一致。
2)通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根据相关计价规定、工程具体情况及企业实力进行计算,如通用措施项目清单未列的但实际会发生的措施项目应进行补充;通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中措施项目应齐全,计算基础、费率应清晰。
3)专业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根据专业措施项目清单数量进行计算,具体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的组价原则进行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与内容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致。
4)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①应单独列出“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予的总额列入,汇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应注意此部分费用是否应计算规费和税金。
②应单独列出“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其单价和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价格执行。材料暂估价总价汇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总价汇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
③计日工按工程量清单给予的数量,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形成“计日工表”,“计日工表”中的总额汇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
④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对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计取总包服务费,在“总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列明计算基数、服务内容、费率和总额,并将此表中的合计并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
5)规费、税金应严格按政府规定费率计算,计算基数应准确; 6)汇总后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超出原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7)招标控制价封面应有招标控制价的大写与小写,同时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盖章和签字,同时具有相关资质的编制人和复核人应签字盖资质专用章。 8)做好复核工作 完成预算编审工作之后,为了检验成果的可行性,必须采用类比法。即利用工程所在地的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进行可行性判断。如差距过大,应寻找原因,如设计错误,应予纠正。
(六)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投标价的相关规定
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投标价的相关规定 内 容 投标价的确定 内 容 投标价的确定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报价格式 4.3.2 (强制性条文)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编制依据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 其他的相关资料。
内 容 投 标 价 的 组 成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2.0.4 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 容 投 标 价 的 组 成 4.3.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二>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投标价编制的表格应用 投标报价表格应用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1 封面 由投标人按表中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是标明招标项目总造价的表格 2 总说明 包括采用的计价依据,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有关内容的说明等。 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此表是投标人编制的各单位工程费用的“集合”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合计数、“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数。 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投标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投标人对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不应作改动。“综合单价”、“合价”自主决定填写,对其中的“暂估价”栏,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的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并应计算出暂估单价的材料在“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中的具体数额。为更详细反映暂估价情况,也可在表中增设一栏“综合单价”其中的“暂估价”。 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外,其他措施项目均可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 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编制此表,应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填写金额,不得变动。“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自主确定报价。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材料暂估价单价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中标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计日工表 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序号 组成部分 填写说明 10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此表应由招标人提出,由投标人进行规范填写。
<三>承包商的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的编制要点 投标报价的编制过程,应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计算完毕之后,汇总而得到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再层层汇总,分别得出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
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流程简图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承包人投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因此确定综合单价是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编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在企业定额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综合单价或利用与本企业实际水平相近的社会定额,并进行相应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自主确定通用措施项目费。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以进行增补。 专用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在企业定额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综合单价或利用与本企业实际水平相近的社会定额,并进行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4)规费和税金的确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2.承包商投标报价的策略 (1)不平衡报价 清单条款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报价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承包商在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后认为图纸和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可以先把这部分报以低价,待变更后提高价格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的“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 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报高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 。
(2)多方案报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3)突然降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2008版《计价规范》在施工阶段的应用 <一>第一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在工程计量前,承、发包双方都应该熟悉相应的材料,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变更签证等;在申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发包双方要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1)工程计量方法 一般工程计量的方法包括三种:第一,实地测量与实地勘测。第二,按图纸计算:对照施工图纸对工程量进行审核的方法。第三,根据现场原始记录以及收方记录确认工程量
“08版”工程计量支付原则: 1)时效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证据性原则
①时效性原则。无论是工程计量还是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承、发包双方都要遵守时间的约束。 对于工程计量的时间,在2008版《计价规范》条文说明4.5.4条中规定: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对于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2008版《计价规范》4. 5 对于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2008版《计价规范》4.5.1条中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对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在2008版《计价规范》4.5.6条中规定:承包人应在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后应在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以被批准。
②程序性原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具有约定的程序,一般在合同中明确,依据2008版《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分别如下图:
工程量计量程序
③公正性原则。计量支付应保持公正的立场和恪守公正的原则,承包商应按实际工作量上报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计量与支付工程中正确地使用权利,准确地审核计量,业主按时核实批准。保证计量支付工作工程性的根源是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要按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监理、审计要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和工作量计算。
④证据性原则 承包商上报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应附带相应证明性文件,如工程计量应包括的文件有:1)“中间支付计量表”;2)“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 3)“检验申请批复表”;4)设计变更文件;5)工程现场签证;6)其他“如有关的自检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表及质量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等。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的银行保函。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商应提交已完工、经验收签证合格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变更价款、索赔价款、价款调整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008版《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法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两种方式:分段结算与支付方式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分段结算与支付方式适用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与支付的方式适用于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3)确定工程预付款数额的方法 2008版《计价规范》条文说明4.5.1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标准是:①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②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二> 工程变更价款与现场签证的管理 1、工程变更价款管理 工程变更时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情况,而且变更一般会引起费用的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投资控制,处理不好会引起承发包双方之间的争端。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在处理变更价款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此规范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确定。
1.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此处采用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5.1条的规定,依据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的划分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应包括以下几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费用构成 工程变更应包括以下几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费可以发生调整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因为工程量的增加及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都会引起人、材、机的使用数量,因此承包商会对直接工程费进行变更估价,上报发包人进行索赔。 (2)措施项目费。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4.8.5条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知,除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其他的措施项目费用可以调整。
(3)暂列金额。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定义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了应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变更、索赔、价款调整等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暂定的材料、设备及服务的采购价格。因此,承包商可肯根据实际情况与暂列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变更估价。 (4)暂估价。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4.8.6条规定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暂估价是可以变化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变更时引起的材料及专业工程的实际变化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费用的申请。
(5)计日工费用。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定义计日工是承包人为了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变更费用的构成包括以下几项: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机械使用费;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措施项目费用;⑤企业管理费用;⑥利润;⑦一定的风险费用。
3.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则 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变更的单价调整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变化即工程量变化,在此情况下,工程师不必发出变更指示,执行原合同单价。但执行原合同单价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变更工作的实施环境及工作条件与原合同中约定的一致;②变更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合同约定的相同;③变更的工程项目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项目,有时与原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及施工环境不一致,这时应参考类似工程的综合单价。这种变更单价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项:①变更工作的实施环境及工作条件与原合同中约定的相似;②变更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合同约定的相似;③变更的工程项目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若新增工程导致的工程变更,只是采用的材料与原工程有所差别,并不引起施工技术的变化,同时施工环境也未变化,这时变更单价的计算只需调整材料的价差并计算出新增工程的工程量即可确定。 若新增工程导致的工程变更,不仅引起了材料的变化,同时对施工技术也有一定的影响,此时应综合考虑这些情况,调整原合同中类此工程的综合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变更后,变更工程实施环境、所需的施工技术及材料都与原合同发生很大的变化,则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材料,由承包商按照成本价利润的原则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原则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工程变化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调整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变更价款的审核程序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工程变更价款审核的基本程序
5、现场签证的管理 (1)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 现场签证确认程序
(2)现场签证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方式划分,现场签证具有不同的种类: 1)按照项目控制目标划分为: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和费用签证; 2)按照签证表现形式划分为:设计修改变更单,现场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其他形式; 3)按合同约定角度划分为:变更合同约定签证单,补充合同约定签证单,澄清合同约定签证单;
4)按签证事项是否发生和履行完毕划分为:签证事项已发生或已完成签证,签证事项未发生或未完成事项; 5)按建设单位签证人员主观意愿划分为:正常签证,过失签证,恶意签证; 6)按签证时间划分为:施工阶段的签证,施工完成后的补充签证。 7)按是否设计费用的调整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不涉及费用的技术签证 2)经济签证3)技术经济签证
(3)加强和完善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 1)建立并完善制度管理 2)加强组织管理 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承包商,都要加强各自的组织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和控制人员任务和职责。
承包商在申请现场签证费用的时候,一定要委派专职人员整理证据资料,保证证据的详实性;另外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拟写现场签证的原因,对签证内容依据资料进行合理性分析,充分体现提出签证费用申请的理由,并附上计算签证费用的具体方法及公式。
业主要严格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几项: ①审核现场签证的合规性。即审核签证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等。 ②审核现场签证的费用计算是否合理。签证中所要求的增加设备或材料的数量是否与实际需要相符合,签证单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③审核现场签证的准确性,主要包括对签证内容、数字计量、文字表达等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数字计量是否准确。在审查时要注意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场签证的数字不能只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应该有计算表达式及其计算过程。二是若表达式计算结果与签证的最终结果不一致时,应将此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让签发现场签证的有关人员予以澄清并做出解释。 对文字表述不清的现场签证,同样应将此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让签发签证的有关人员予以澄清解释。
3)价格风险调整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是其关键环节之一。在价款调整时,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更强调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对于工程数量变动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而对于异常波动的价格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由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发生变化,应由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幅度;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体现了各自损失各自负责的原则。
进行价款调整除要遵守合同和2008版《计价规范》的约定外,还要选择合适的价款调整方法,建设单位通常用的价款调整方法如表所示:
价款调整方法简介 方法名称 方法介绍 调整价差 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发承包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格,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 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 调价文件计算法 发、承包双发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 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八)2008版《计价规范》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应用研究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竣工资料管理专人负责 工程开始时要指定一名专职资料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收集资料,不应遗漏和隐瞒。工程竣工时,各项资料按照顺序、科目、内容装订成册,进行移交。
(2) 资料内容真实 按照表格内容及资料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填写,不弄虚作假,资料必须是事实存在的原始资料。 (3) 资料整理与工程同步 工程一开始要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收集图纸会审纪要。原材料进场后及时索要材料合格证,并进行复验。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要及时验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盖章后方可生效。
(4) 隐预检记录填写完整规范 隐预检记录的填写要体现材质、标高、工程名称、部位、隐预检项目、检查意见及检查人、日期等。填写要用碳素墨水,禁止复写和使用复印件。 (5) 竣工资料的整理要清楚、有条理。 资料整理分类分项明确,封面、目录、资料清单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内部也可用彩色复印纸标记目录及清单,并将同一卷内不同类别的内容分隔开来。
(6) 竣工图整理 对结构形式、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绘制。竣工图设计变化不大的,施工单位可将变更部分修改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并按工程项目、专业类别和图号组卷,折叠成要求的幅面,露出标题栏,以方便查阅。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内容 (1) 核对合同条款 首先,应该审核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所有隐蔽工程均需由相关单位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且形成书面签证; 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进行检查,只有手续完整,而且工程量与竣工图吻合,方可列入结算。
(3)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对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 按竣工图核实工程量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经建设单位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有效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合同规定、招投标文件约定、国家规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审查过程量要抓重点,对一些造价大和容易出错的分项工程要有重点地认真地复校,并针对具体的工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容易混淆的部位;审查定额综合内容较多的分项,防止重复列项;审查使用范围有限制的分项;审查计量单位、小数点是否正确,验算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
(5) 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单价 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特别是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必须根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结算,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换算的单价和补充的单价应重点审核,要审查换算是否正确,审查补充单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编制原则,审查补充单价的有关资料数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6) 审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结算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审查人工费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材料价格调整,首先审查材料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再审查按实调整的材料所采用的实际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市场行情,材料的产地、品种、规格、名称、质量等级是否与价格相一致,甲供材料的结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机械台班调整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进场的大型施工机械与报审结算中所列的机械名称、品牌规格、施工能力是否一致,对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不能按单项调整,规定按单项调整的不能按系数调整。
(7) 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费调整部分之和。对招投标工程,一般按照投标报价中计费标准执行。 (8) 审查总造价 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误差,应仔细审查总造价的计算程序和方法是否有误,审查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方法 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常用的审核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审核方法 内容 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竣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 缺点是: 工作量大、时间较长。该法适用于一些工程量较小、结构和工艺较简单的工程,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不是最佳选择,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造价咨询单位为保证审查质量,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审核方法 内容 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竣工结算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一般选择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预算造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 其次对补充单价进行重点审核; 再就是对计取的各项费用(计取基础、取费标准等)进行重点审核;另外对材料价格差价调整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小,效果较佳。
审核方法 内容 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竣工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
审核方法 内容 分组计算审核法 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一般把底层建筑面积、底层地面面积、地面垫层、地面面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涂料面层编为一组,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求出来,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这些基数就能得出。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审核方法 内容 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造价、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九)2008版《计价规范》可持续发展研究 <一>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存在的不足 1、在开展03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合同方式基本上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故在评标时通常按投标总价进行评标,基本上对综合单价不进行评分;08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故投标时的投标总价是一个可变的价款,如评标时完全按总价进行评标欠妥,故应评标时应加强对综合单价的评分
2、08清单规范第4.4.2条“……投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但在目前招标市场评标的评标时间一般为半天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评委不可能认真对比投标书的内容是否完全与招标文件一致,但当投标人一旦中标后,将以投标书为准,从而导致招标人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
3、08清单计价规范中,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业主的最高接受价格,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如何选择合理的投标报价,合理最低投标价格又如何确定,未有明确的说法。
4、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需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但实际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大多是供应商提供的原始资料,没有进行信息处理,加上信息价格同时滞后于市场价格,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存在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如招标控制价完全按信息价格组价,将影响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水平
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金额比较小的建设项目,将会导致招标周期长,招标成本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完善和发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计价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思想,是今后工程项目招投标计价的主要方式之一。2008版《计价规范》的出台,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与国际接轨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作用和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但是在现阶段,清单计价在实际生产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也正是我国工程量清单未来发展的空间和方向。主要集中在: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与划分;2、施工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3、完善我国清单下的招投标制度;4、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体系5、大力发展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第五部分 原规范合同案例点评
第六部分 新规范应用关键问题的思考 一、深刻认识清单计价作用 1、有利于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 2、有利于公平有序,避免“暗箱操作” 第六部分 新规范应用关键问题的思考 一、深刻认识清单计价作用 1、有利于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 2、有利于公平有序,避免“暗箱操作” 3、有利于激励施工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4、有利于承发包人控制资金和建设成本 5、有利于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6、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 7、有利于我国工程计价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认真比较定额和清单两种计价模式的联系和区别, 合理应用“双轨制”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1.模式由来 沿袭前苏联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欧美发达国家和世界金融组织国内贷款项目普遍使用方法,即国际通用方法。 2.表现形式 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法一般是总价形式 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工程量清单具有直观、单价相对固定的特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单价一般不作调整。 3.编制工程量的单位 传统定额预算计价办法是:建设工程的工程量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计算。 工程量由招标单位统一计算或由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统一计算,“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施工经验、企业成本、企业定额、管理水平自主填写报价单。 4.编制的依据 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法依据图纸、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规定,标底的编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企业的投标报价则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来编制标书。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5.费用组成 传统预算定额计价法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乘以一定的百分比、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所构成的,并将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措施实施分离,让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措施)在竞争中充分得以体现。 6.评标采用的办法 传统预算定额计价投标一般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且以社会平均单价水平为标准来决定中标人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不仅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还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其他项目费用报价逐一进行对比分析,为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竞标创造条件。 7.项目编码 采用传统的预算定额项目编码,全国各省市自行编制,无法统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的“四统一”,为形成全国大市场奠定了基础。 8.合同价调整方式 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合同价调整方式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传统的预算定额经常有这个定额解释那个定额规定,结算中又有政策性文件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合同价调整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招标中报价的形式体现,一旦中标,报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减少了调整活口。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不能随意调整。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9.计价特征 以预算定额为依据,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量价合一”的计划经济模式。 1、定额项目是国家规定的,以工序为划分项目的原则。 2、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根据“社会平均”综合测定的。 4、取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测算的。 以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等为基础,“量价分离”的市场经济模式。 1、国家制订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游戏规则”,国家宏观管理,企业自主报价。把过去定额中规定的施工方法、消耗量的水平、取费等由项目或企业确定的内容下放,把定价权下放到企业。 2、招标人根据国家统一的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准确描述拟建工程情况和数量。对工程建设负责,承担量的风险。 3、投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身实力、自主报价、确定价,承担价的风险。 10.适用范围 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外,均不作限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1.计价原则 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定额中的基价。 根据清单的规范和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自主报价,市场形成并决定价格。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12.计价价款构成 13.单价构成 14.价差调整 定额计价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子目基价是指为完成《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子目基价是综合定额价,它没有反映企业的真正水平和没有考虑风险的因素。 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是指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13.单价构成 定额计价采用定额子目基价,定额子目基价只包括定额编制时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并不包括利润和各种风险因素带来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 14.价差调整 按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定额对比,调整价差。 按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价格直接计算,除招标文件规定外,不存在价差调整的问题。 15.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定额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综合定额》标准是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或《企业定额》自定。它真正反映企业的自身水平。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16.计价过程 17.工程量计算规则 18.计价方法 招标方只负责编写招标文件,不设置工程项目内容,也不计算工程量。工程计价的子目和相应的工程量是由投标方根据设计文件确定。项目设置、工程量计算、工程计价等工作在一个阶段内完成。 招标方必须设置清单项目并计算清单工程量,同时在清单中对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包括的工程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地告诉投标人,以便投标人报价。故清单计价模式由两个阶段组成: 1.由招标方编制工程量清单 2.投标方拿到工程量清单后根据清单报计 17.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工程变更单对比施工图、招标文件计算增减工程量,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不得调整。对投标书中的工程量多算、少算不与调整;实际施工的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达不到合同及图纸质量要求,合同价据实调整;优惠、竞争的价款是费用而不是量、价。 以施工图、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等计算实体工程量,施工单位自行变更的项目不与计算。清单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实际施工的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与合同不符、等级降低,造成设备、材料的实际价格比招投标时有较大的下降,工作内容不能满足清单要求等,结算时可调减合同单价。 18.计价方法 根据施工工序计价,即相同施工工序的工程量相加汇总,选套定额,计算出一个子项的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每一个项目独立计价。 按一个综合实体计价,即子项目随主体项目计价,由于主体项目与组合项目是不同的施工工序,所以往往要计算多个子项才能完成一个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每一个项目组合计价。
内容 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 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19.计价风险 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和确定,价差一般可调整,故投标人一般只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不承担材料价格风险。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数量不准会被投标人发现并利用,招标人要承担差量的风险。投标人报价应考虑多种因素,由于单价通常不调整。故投标人要承担组成价格的全部因素风险。 20. 优、缺点 优点:1.经过多年实践,各省、市依据全国统一消耗量定额,分别制定项目齐全、专业配套工程实体消耗量的预算定额,是确定工程实体消耗量的技术标准。可以继续指导企业计价、报价时确定实体部分工程造价。 2.对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除国家强制规定限制使用外,在一定时期内仍可参照使用。 3.对清单标底制作在一定时期内尚离不开定额 缺点:1.招投标容易出现“暗箱操作”。 2.不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3.不能与国际惯例造价计价模式接轨。 4.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5.业主较难获得较低报价。 优点: 1.项目名称列有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计算综合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 2.有利于提高招投标透明度。 3.有利于建设市场公平竞争。 4.有利于国际惯例与通用计价方法接轨。 5.有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 6.业主能获得较低报价。 7.编制清单要求对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严格检查,有利于工作规范和整个造价人员的提高。 缺点: 1.业主或评标人难以确定不低于成本合理低报价,“低标进,高价出”仍难控制。 2.编制标底仍然要使用现行预算定额。
三、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几个关键问题的预控和管理 (一)设计阶段 1、设计方案优化和比选 2、推行限额设计 3、推行国家标准设计 4、清单预算(标底)审查 5、参与图纸会审
(二)招投标阶段 1、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 3、工程量清单 4、招标控制价 5、评标办法 6、暂估价设置 7、设备及材料清单
8、评标时间确定 9、投标文件审查 10、施工合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型、完备性审核
(三)施工阶段 1、进度款计量支付及预付款扣回 2、设计变更 3、现场签证 4、设备材料招标询价 5、综合单价调整 6、索赔和反索赔 7、隐蔽工程 8、工程“四大验收”
(四)竣工结算 1、结算资料审核 2、结算首次联系会 3、量、价、费确定 4、结算时间把握 5、结算问题处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审计)问题处理一般程序和规则 造价咨询(审计)事项与问题 仍达不成 共识 合同 合同没有的 法规 约定 商定 法定 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处理 仲 裁 法 院 违背法律规定及本规范强制性条款除外
THANK YOU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