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自由權、 參政權與憲政發展 授課老師:劉嘉薇 中華民國憲法 平等權、自由權、 參政權與憲政發展 授課老師:劉嘉薇
大綱 壹、前言 貳、人民的權利 參、憲法權利保障形式 肆、權利的限制 伍、權利損害之救濟 陸、人民的義務
壹、前言 民主與憲政原本是分開的兩個觀念,如今憲 政是近代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 今日的民主國家無不為憲政國家,民主憲政 已成為一體。
壹、前言 「民主」旨在強調政府的權力基於民意, 「憲政」則顯示其權力的獲得與行使都必須依照憲法所定的規範與限制。因民主與憲政不可分。
貳、人民的權利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有 平等權 自由權 參政權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一、平等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憲法上所謂平等,不是指人類天賦才能的平等,而是要打破人為的不平等,使法律對於一切人民的保護與懲罰,均一律平等,不得承認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的意思。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一)、男女平等 平等權的種類 上有不平等之對待,在我國,男女在私權( 如婚姻、繼承權)和公權(如選舉權)上皆享 男女平等是指不應因性別之差異而在法律 上有不平等之對待,在我國,男女在私權( 如婚姻、繼承權)和公權(如選舉權)上皆享 有平等之地位。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二)、宗教平等 我國不承認任何國教之存在,所以任何宗教不應享有特別待遇,也不應受到任何歧視迫害。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貳、人民的權利 (三)、種族平等 律平等」,又在第七條中規定「中華民國 ,無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 律平等」,又在第七條中規定「中華民國 ,無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四)、階級平等 憲法所謂階級平等指的是勞資階級。勞資 階級不僅適用相同法律,並接受法律相同 的保護和懲罰。
貳、人民的權利:平等權 (五)、黨派平等 是各黨派應均受法律相同之保護,均得以 同等之機會,從事相關政治活動。 黨派平等不是指公職應平分於各黨派,而 是各黨派應均受法律相同之保護,均得以 同等之機會,從事相關政治活動。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人民居於消極地位,不受國家統治干預的權 利,稱為自由權。 自由權包含: 人身自由、居住遷徙的自由、意見自由、秘 二、自由權 人民居於消極地位,不受國家統治干預的權 利,稱為自由權。 自由權包含: 人身自由、居住遷徙的自由、意見自由、秘 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一)、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 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 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 序,不得審問處罰。
憲法相關條文: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 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接下頁)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續上頁)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相關條文: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二)、居住遷徙的自由 徙之自由。」 所謂居住自由,實即人身自由之延伸,係 指人民居住處所不受非法侵犯之自由。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 徙之自由。」 所謂居住自由,實即人身自由之延伸,係 指人民居住處所不受非法侵犯之自由。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三)、 意見自由 意見,不受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權利。如我 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 所謂意見自由,即人民得自由傳達思想和 意見,不受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權利。如我 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 學、著作、出版之自由」。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四)、 秘密通訊自由 所謂秘密通訊自由,指人民意見之交流可 以以秘密的方式進行,不受任何政府機關 以以秘密的方式進行,不受任何政府機關 或他人侵犯。如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由。」 .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五)、 信仰宗教自由 教也應該持超然中立之地位。如我國憲法 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 由。」 指人民有信奉任何宗教之自由,國家對宗 教也應該持超然中立之地位。如我國憲法 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 由。」
貳、人民的權利:自由權 (六)、集會結社自由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 社之自由。」 集會自由為人民得自由集合一處,以演講 的方式,表達意見,或以辯論的方式將換思 想或意見。結社為一種多數人的永久性結合 ,具有特定的組織規章,人民結社也不受政府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貳、人民的權利:受益權 受益權意指人民站在積極的地位,為自己的 利益,求國家為一定之作為,以享受到其利 益。如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 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以及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 訴訟之權。」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參政權是指公民基於主動地位,參予國家統 治意思的 形成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 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 權」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參政權內涵有: 選舉權 罷免權 創制與複決權 應考試權 服公職權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一)、 選舉權 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2.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在選舉區居 1.憲法規定,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 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2.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在選舉區居 住四個月以上,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 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 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總統40、直轄市長35 、縣市長30、鄉鎮市長26)。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3.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 開競選。 4.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4.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5.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相關條文:第 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二)、罷免權 罷免權指選民對於經選舉所產生的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之前,藉由投票的方式使之去職的權利。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三)、創制權、複決權 創制權,即公民以直接提出法案的方式, 或間接的向議會提出法制原則由議會立法 創制權,即公民以直接提出法案的方式, 或間接的向議會提出法制原則由議會立法 的方式,完成立法制定的權利。複決權則 是公民對立法機關所創造的法律,以投票 的方式來決定保留或廢棄的權利。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惟依據公投法(92.12.31)以及憲法增修條文(94.06.10)之規定,創制複決權的問題已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茲作以下說明: 民國92年,公投法公布實施,依據該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兩類。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地方自治法規覆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四)、應考試權 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 服公職之權。」人民因有應考試權,藉此 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 服公職之權。」人民因有應考試權,藉此 可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擔任公職以 參與國家統治政策之形成。
貳、人民的權利:參政權 (五)、服公職權 所謂服公職權,即凡具有法定資格之公民, 均有擔任公職之權利。但並不表示國家一 均有擔任公職之權利。但並不表示國家一 定要給予其所要求之職務,只是表示國家 不能非法剝奪其任公職之權利而已。
参、憲法權利保障形式 一、間接保障 間接保障或稱法律保障。即憲法所規定之 人民自由權利,仍有「依法律」或「非依 人民自由權利,仍有「依法律」或「非依 法律不得限制」等附加條件,亦即限制行 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剝奪或限制人民的 自由權利,但仍得以立法機關通過之法律, 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参、憲法權利保障形式 二、直接保障 或稱憲法保障。即對人民享受之各種權利 ,由憲法詳細規定,直接予以保障,而無 ,由憲法詳細規定,直接予以保障,而無 「依法律」或「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附 加條件。換言之,即便是立法機關亦不得 通過法律,剝奪或任意限制人民的權利。
参、憲法權利保障形式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 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肆、權力的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各種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各種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
伍、權力損害之救濟 國家賠償制度: 冤獄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將其所受損害,並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 冤獄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伍、權力損害之救濟 一、冤獄賠償法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1.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 押者。 2.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 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 求國家賠償。
伍、權力損害之救濟 二、國家賠償法: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要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或怠於執行職務)
陸、人民的義務 義務的定義 人民的義務,是指人民位於被動狀態,依據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統治權支配,為一定作為的責任。
陸、人民的義務 一、國民義務教育 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 之權利與義務。」
陸、人民的義務 二、服兵役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 之義務。」
陸、人民的義務 三、納稅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 義務。」
其他:針對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之關係 ,可從以下得知: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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