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8/09@審計部 財團法人制度簡介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8/09@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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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8/09@審計部 財團法人制度簡介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8/09@審計部

「法人」的概念 法人:相對於自然人的觀念,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的團體。包括:公法人及私法人。 公法人:並非於民法中規定,而是由行政法處理,目前中華民國、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及陸續增加的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地位。 私法人: 財團法人:以財產集合為中心的擬制權利義務主體。 社團法人:以社員集合為中心的擬制權利義務主體。 非法人團體:並非民法上擬制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承認其「法人格」,但仍可能作為交易的相對人(例如:未依法設立的基金會、社團、同學會或合夥組織等)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設立: 社員與捐助人與法人: 財團法人以「捐助」的方式為之,為單獨行為 社團法人則以成立社團的意思表示合致,為共同行為 法人的財產與社員或捐助人之個人財產分離,彼此互相獨立 社團法人的財產,以社員對於社團之社員權的方式延伸,仍為社員總財產的一部分 財團法人的財產則與捐助人完全脫離,並非捐助人財產的延伸

捐助行為 設立財團者,需有捐助行為。捐助行為者,因特定與繼續之目的,不求報償而處置其財產,因之設定財團,蓋一方法律行為也,財團不因捐助行為,即無由成立。 單獨行為、處分行為 捐助章程或遺囑 捐助財產須確定

捐助人與財團法人 捐助人不等於董事,捐助財產亦非捐助人之個人財產 董事的產生,須依捐助章程規定為之 通常第一屆的董事,多由捐助人指定,其任期屆滿後,則由該屆董事依助捐助章程規定重新改選董事 捐助人除依捐助章程規定外,不得任意介入財團法人之運作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續) 自律與他律 社團法人(一般公司、獅子會等) 以股東會或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故其重要事項皆由股東會或會員大會處理,此即一般稱之為「自律法人」 財團法人性質上並無股東會、會員大會(因其非以會員集合為中心,捐助人並非會員),當財團法人之最高指導原則即「捐助章程」無法解決問題時,即須有其他外部力量協助,即民法第六十二條以下所提及之「法院」

財團法人之分類 管制法律:所有的財團法人,皆須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登記,但其管制之法律則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所有的財團法人除其他法律規定有衝突者外,皆可依民法規定進行管制 事業目的特別法:私立學校法、醫療法…等,主要是從事事業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 特別設置條例:主要是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捐助,須有法源依據,且須特別管制者

民法架構下的財團法人管制 財團法人的設立是主管機關為主,法院為輔 財團法人的設立採許可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登記(§59) 財團法人設立後的管制,則以法院為主,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為輔(§62~64;§65) 目前法院實務極少實質處理財團法人的事務,幾乎都依賴主管機關的管制,只是做形式的登記,與民法的規定的精神不甚相符

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 撤銷許可 業務監督 變更目的及必要組織 財團法人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許可條件,若其事後違反許可條件時,則可依民法第34條規定,撤銷其許可 「視為違反設立許可」之合法性? 業務監督 檢查財產狀況 檢查有無違反許可條件 檢查有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變更目的及必要組織

法院的監督權限 登記審查權 依主管機關請求解除董事、監察人 解散財團法人 補充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 變更財團法人組織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清算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概念 法律規定 預算法第41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2條、公民投票法第21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不得接受「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條、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8條(為強化技術引進與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廣播電視法第5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概念(續) 政府為何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政府捐助行為與行政管制 特殊國情(對外合作、兩岸問題等) 公法遁入私法的問題(人事、費用及其他行政法規定較嚴格) 單純捐助行為? 政府捐助行為與行政管制 政府捐助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加強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之行政管制,能強化政府「捐助」之正當性? 捐助不等於出資,以出資的角度思考,就產生了現在扭曲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問題

政府出資、捐助、補助行為 公營事業乃是透過政府出資,成立獨立的營利性社團法人,從事具有普遍性的公用事業;政府是公營事業的大股東,可透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控制公營事業 政府透過「捐助行為」所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作為「捐助人」,可透過捐助章程或設置條例等介入財團法人,但卻不宜以逾越法律的方式管制財團法人 政府對於私人或團體的輔助行為(例如:科專計畫、各種研發輔助等),可以透過對個別輔助行為的管制,使其達到適當的效益,但卻不宜以輔助作為介入人事、組織的依據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管制之問題 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等於公營事業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定義不明 財團法人並非政府或行政機關之延伸,不應以「所屬」之概念處理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等於公營事業 預算法及其他法律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同於公營事業,事實上,捐助行為並非政府出資或投資行為,如何調整值得考量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定義不明 目前並無統一定義 政府不等於公營事業

委辦或補助的管制 目前各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接受委辦或補助款項達一定金額或比例時,即對其人事、組織、經營等高度介入 委辦或補助應透過契約就委辦或補助之事務加以控管 介入人事、組織、經營等,將違反平等原則、合目的原則 行政機關未經編列預算程序,不應給予其參與捐助之財團法人特別補助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的檢討 行政官員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行政機關作為最後實質准駁機關 行政資源運用效率的問題? 影響財團法人之獨立性 財團法人管理階層之不穩定性 責任難以釐清 官官相護?資源流用? 行政機關作為最後實質准駁機關 行政機關為避免財團法人「濫用」其資產等,對財團法人重要事項決議皆採實質審查,法院亦尊重之,但若發生弊端,行政機關是否應負責? 行政資源運用效率的問題?

中場休息 喝口水.休息一下

財團法人法草案 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目的 現行法制所有行政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的管制,除有特別法規定者外,都須依照民法規定為之,但主管機關之主要權力在於財團法人設立的許可程序,但在許可其設立後,能夠直接介入管制的權限不足 過去是透過各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行政命令管制財團法人,但於行政程序法通過後,這些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命令因違反第174-1條的規定,故已陸續被廢止,改以僅具有內部效力的各種「辦法」,並將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移除 財團法人法草案的提出,即是希望解決主管機關在財團法人管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財團法人法草案(續) 財團法人法定位: 財團法人之分類(管制高度): 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定之特別法 公設財團法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之金額達捐助財產50%以上 民間財團法人:上述以外其他財團法人 思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就地合法? 思考: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區別?

財團法人法草案(續) 捐助財產之下限:新台幣二千萬元 興利與防弊的思考模式 思考:財團法人是否皆須永續經營?Ex.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存續期間即為五年 財團法人亦為人民運用財產從事社會活動的一種型態,成立條件過於嚴苛並不適當 興利與防弊的思考模式 目前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絕大多數的規定,其實多是因應目前許多財團法人被濫用,由防弊的角度思考

行政法人的概念 行政法人(設置基準)法草案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 事實上,除少數因歷史背景而存在之所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我國多數被認為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型態存在的組織,在日本多屬行政法人或中間法人的態樣存在

行政法人建置原則 國家之公共任務不具強制性、適合積極採行企業化管理經營措施,而無由國家親自執行之必要者。 國家之公共任務有去政治化之強烈需求,不宜由國家親自執行者。 國家之公共任務基於兩岸或外交關係之特別考量,不適合民營化者。 國家之公共任務適合民營化,但因無法自給自足或其他因素,基於過渡階段之考量者。

行政法人的組織 原則上應設董事會,惟情形特殊者,得另作規範;有關董事之積極 (消極) 資格、任期等重要事項,於行政法人設置基準或通則性法律或組織法律中予以規範。 代表人 (董事長) 之選 (解) 任,宜採行由監督機關首長或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解聘) 方式為之,代表人原則上並應為專任。 基於行政法人自主性、專業性之考量,在人事及組織編制方面,可別於一般行政機關,使其具有一定人事自主權,尤其改制後新進用之人員不再具有國家公務人員身分;其內部單位、重要職員及編制員額,得視行政法人之業務性質,由各該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人事規章規範,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於行政法人原則上僅為適法性監督,不得為適當性監督 ,但對於委託事項,得為適法及適當性監督。 行政法人之預算編列,由董事會負責審議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不送立法院審查;其代表人亦無庸到立法院備詢。 監察院不得對於行政法人及其代表人、職員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之權,僅能透過監督機關間接監督之。 為達成經營彈性及追求效率之設立目的,行政法人應建置一套內部 監督機制 (設監察人或監事會) ,並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採權責發 生制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行政法人應將營運狀況,向監督機關提送年度報告,並定期主動公 開相關資訊,俾促進公眾輿論之監督。

行政法人的審計 行政法人法草案第十八條 行政法人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提經董(理)事會審核,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行政法人法草案第三十三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93.01.20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惟目前行政法人法尚未立法通過 設立之考量 藝文場所行政管理非屬政府職能之核心事務,且其規劃具有特殊性宜彈性為之 兩廳院在經費來源具有相當的獨立性 人事任用不限於須具有公務員資格

行政院積極推動中之行政法人化之機關(構) 國家教育 研究院 教育部 國家教育研究院係整併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國立編 譯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教育 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及科學教育指導委員 會等六個單位,並改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 行政院於92年10月15日將其設置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 審議。 國家臺灣 文學館 文建會 國立臺灣 交響樂團 主管機關仍就該單位之法人化作法,及與教育部所屬相 關表演藝術團體之定位功能、相互關係等進行評估中。 國家運動 訓練中心 體委會 國家農業 農委會 農委會規劃將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特有 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葉改良場及種苗改良繁殖場等九 個單位整併,並改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

財團法人轉換為行政法人? 私法人→公法人?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依現行民法架構,即令是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甚至有設置條例作為其依據,其仍為「私法人」,其財產受憲法保障 若要將實際擔負部分公共任務的財團法人轉換為行政法人,則仍須有法律依據,同時,必須是志願性轉換,而非強制性轉換 若不願意轉換為行政法人,則可透過終止補助等方式處理,若其財務可獨立運作,則仍應維持其私法人地位為宜

財團法人與政府 財團法人由其社會功能加以觀察,一般認為其系作為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之一環 相較於政府屬第一部門、私人營利事業為第二部門,第三部門的角色在現代社會中相較之下更形重要 由於其社會功能之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可能是補政府、私人企業之不足,亦可能是與政府、私人企業立場相對立 這種立場可能的不一致,在思考其監督或資源分配時,即須審慎為之,避免過份的行政管制,反而使財團法人成為行政機關的手腳

財團法人監督的未來 強化財團法人的行政監督,無益於解決現行財團法人制度遭濫用的情形 稅制的調整 導入資訊公開、公眾監督之機制 主管機關人力、資源有限 管制法令不能過於僵化 稅制的調整 合理稅制可避免財團法人「不務正業」 導入資訊公開、公眾監督之機制 要求財團法人公開其財務及業務資訊 鼓勵財團法人接受專業人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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