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一、保险经营 (一)按保险经营主体 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二)按保险经营性质 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 二、保险技术 (一)计算技术(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 (二)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 (三)业务承保方式(原、再、复合、重复、 共同保险) (四)给付方式(定额与损失保险、定额与利益 保险、现金与实物保险)
三、保险政策 (一)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三)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四、立法形式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二)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三)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四)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五、经济因素 (一)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二)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三)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保险业务的种类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保险种类分为这几个类别,同时也是目前保险市场上经常使用的几个保险业务种类。 一、财产保险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保险种类分为这几个类别,同时也是目前保险市场上经常使用的几个保险业务种类。 一、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 三、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相关财产为承保对象。它是保险最初诞生时就有的保险形式,因此也是历史最长、发展最完善的险种。 (一)火灾保险(二)海上保险(三)汽车保险 (四)航空保险(五)工程保险 (六)利润损失保险(七)农业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本身为保险标的。即人在到达一定年龄,或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导致伤残、死亡等,可以获得赔偿。在国外有许多人为自己身体某一部分投保,如舞蹈家为自己的双腿,电影演员为自己的脸,运动员为自己的双手投保高额保险(这是一类特殊的保险形式)。
玛丽亚·凯莉 “花蝴蝶” 玛丽亚·凯莉号称拥有“女神之腿” 。她与一家厂商签订合约成为代言人。合约中规定,凯莉在代言期间必须呵护双腿,不能有任何损伤。为了保护这双“生财工具”,玛丽亚不惜砸重金,自己先为玉腿投保了10亿美元。
此外,英国著名香水配制专家菲利朗,可以分辨出2500种不同的香味,为了保护他如此“敏感”的鼻子,他为自己的鼻子投保,保险金额高达500万美元 。 美国歌星约翰·丹华购买了防止秀发脱落的保险。合同规定每年缴纳保险费19万美元,直到他45岁为止。到那时如果他的头发出现脱落,他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0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
二、人身保险 (一)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是最年轻、发展最快的一类险种,其诞生只有一百多年,真正的发展只有五十多年,目前已经是保费收入最多的一类非寿险产品。 (一)公众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 (四)雇主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 (二)保证保险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 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 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 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 用。 (二)保证保险 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 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严格来说应该分成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但两者的特点、目的相似,运作方式也基本相同,所以也把两者统称为信用保证保险。简单来说,信用保险以对方信用为标的,保证保险以自己信用为标的。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第二节 火灾保险 第三节 运输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农业保险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分类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一、财产损失保险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 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有以下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二)分类(狭义) 1、火灾保险 2、运输保险 3、工程保险 4、农业保险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一)承保 (二)防灾防损 (三)再保险 (四)赔偿
在赔偿中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近因原则 2、注意最高赔偿限额 3、代位追偿 4、严格按承保方式赔偿 5、注意重复保险的分摊 6、除外责任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的起源<补充>资料: 火灾保险的起源<补充>资料: 1666年9月伦敦发生火灾,大火整整燃烧了4天4夜,繁华的伦敦城80%被焚毁,13200座房屋,400条街道,80座教堂化为灰烬,20万人无家可归,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英镑。次后10年,伦敦才逐步恢复了元气。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存放在固定 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存放在固定 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 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其特点如下: 1、保险标的只能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下。 2、所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在保险期间)。 3、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土地、房屋、机器、 设备、原材料、商品、生活消费用品)。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火灾保险的费率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1、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是适用 范围最广泛的一种保险业务,各种企业、团体 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 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2、从保险标的范围看,可保范围包括: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2)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3)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 在产品等 (4)各种生活资料等。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2、各种自然灾害。 (洪水,台风,龙卷风… “地震”) 3、有关意外事故(空中物体的坠落,电气水火设备因火灾发生的意外) 4、施救费用。 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各种间接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资料: 汶川地震震惊世界,举国哀痛。同时,这场灾难也将许多新的金融领域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据报道,有关地震区域原有商品房按揭贷款如何偿还的讨论,已经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央行、银监会也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灾区房贷偿还难题之所以会产生,根本症结在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缺失。
由于地震属于巨灾型风险,一般的财产险保险条款中均把该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把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产品进行开发。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普通财产险的同时额外投保地震保险,对于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才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而对企业或者投保人而言,投保附加险产品意味着企业的保险费用进一步提高。相对于发生概率极小的地震风险,企业一般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不投保;只有大型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才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也就是说,尽管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出现了部分针对地震风险的产品,
但是实际上这部分产品受赔付范围的限制并不能很好地起到保障地震风险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通过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台湾当局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台湾当局财政等四大主体共同担负赔付制度保障。从该险种的需求方面讲,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也会在经历灾难后大幅提高。比如,在日本购房,火灾险是必须购买的,而地震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属,是自愿购买的。
(三)火灾保险的费率 1、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2、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占用性质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地理位置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3、保险费率的分类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1 、通常根据投保标的的分项确定。 2、团体火灾保险划分为固定资产与 流动资产两大类。 1 、通常根据投保标的的分项确定。 2、团体火灾保险划分为固定资产与 流动资产两大类。 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家庭财产则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就是保险人承担 经济赔偿的最高限额。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在赔偿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三)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1、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 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 的财产保险 2、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基本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飞行和空中物体坠落。 5、自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因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必要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1、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上与基本险相同,不同的是在保险责任上有所扩展。 1.火灾、爆炸、雷击 2.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3.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三)家庭财产保险 <补充内容> 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1、特点 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风险为主 主要险种有: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灾害损失险、盗窃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灾害损失保险 1.可保财产 凡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以投保。 (1)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②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2)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上述财产。
普通家阿庭财产保险不保财产 2.不保财产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 2.不保财产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 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3)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4)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5)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3.保险责任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财 产只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保险地址)内, 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1)火灾。(2)爆炸。(3)雷击。 (4)冰雹。(5)洪水。 (6)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 崩、泥石流、雪灾、冰凌、龙卷风等。
(7)因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及外界建筑物和 其固定物体的倒塌砸坏保险财产的损失。 (8)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 顶、屋架)倒塌造成的损失。 (9)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 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 付的合理费用。
4.普通家庭财产保险除外责任 (1)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有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图谋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电器、电机(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赔的。
(4)对于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 稻草、油毡、麦秆、芦苇、布等材料为外墙、屋 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 、雪灾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因它们属于必然损 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其他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列保险责任范围 的损失,如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家 畜的走失、死亡等。
5.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只能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如果还要投保房屋,应根据保单上所列项目分别估计。 6.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次日0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普通家庭保险费率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制定的,一般为1‰~3‰。
盗窃险 1. 可保财产 除人力(含辅助动力)车外,与灾害损失险的保险财产范围相同。 2 盗窃险 1.可保财产 除人力(含辅助动力)车外,与灾害损失险的保险财产范围相同。 2.保险责任 (1)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以上。 (2)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经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照,并有有效完税凭证的上锁的非机动交通工具遭到全车失窃在3个月以上。
3.盗窃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 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 损失。 (2)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 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盗窃险的费率一般在1‰~2‰之间,其保险金额确 定的原则和保险期限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盗窃险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单、损失清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以及公安部门和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承保不同险别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当时市场牌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同一保险财产另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对于灾害损失险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也以不超过该险别的保险金额为限。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其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 双重性质,保险公司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 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入,在保险期满时将原交保险 储金全部如数退还被保险人。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采取按份数确定保险金 额的方式,城镇居民一般以1 000元为一份,农 村居民一般以2 000元为一份。投保份数的多少 可根据自己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最少不得 少于一份。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保险储金的交付 现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被保险人 应当在投保时一次缴清。被保险人投保后一般不 得中途退保,只有当全家迁移外省市居住以及在 集体投保的单位撤销、关闭、合并的情况下,保 险公司才准予办理退保手续。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保险储金的退还 在保险期满时,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有 无获得赔偿,也不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前是否 终止,保险人均退还全部储金。被保险人如愿意 续保,保险公司可将原来应退还的保险储金作为 续保时应交的保险储金。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 二、运输货物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具有以下特征: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2、保险风险大而复杂。 3、异地出险现象。 4、第三者责任大。
二、运输货物保险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适用范围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 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 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1.分类 (1)运输方式: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联运险 (2)承保范围: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3)承担责任方式: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 2.定值保险(回顾)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保险人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3.保险费率厘定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5)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陆运险 (2)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4)邮包险 二、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水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又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 公路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平安险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3)一切险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注意,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它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对被保险货物进行保障。冷藏险在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等情况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赔付。冷藏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的赔偿。但是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一、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5)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了承担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承保下述各项损失和费用: (1) 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 ( 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部分 ) 的损失 ( 以每个油舱作为计算单位 ) 。 (2) 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因对遭受承保风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2.1陆运险:(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行。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4.邮包险 2.2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运输工具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机动车辆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飞机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专门承保各种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运载工具。 在实践中,实际上是以运输工具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利益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业务的统称。 (二)机动车辆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飞机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这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它以机器 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 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这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它以机器 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 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前者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后者属于责任保险。 1、车辆损失保险: 承保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及施救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例外),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车辆的重置价值或有保险双方协定。 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车身保险价值决定) 受损失赔偿:全损-- min{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部分损失-- 修理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 在多数国家,均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 电动车? 分类: 2、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被保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被保险人因车对 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 经营原则与赔偿处理均类同于其他责任保险,但以赔偿限额 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七章责任保险具体讲述) 在多数国家,均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 电动车?
机动车辆保险 电动车? 国内首款“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在成都开卖 2007年底,人保财险在成都推出了国内首款 “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1年100元保费就可有最高6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该险种集人身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于一体,车主本人及其家人(年满16周岁)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车主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本人若发生意外,也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三)船舶保险 分类: 1.碰撞责任: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 2.非碰撞责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以及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费率厘定:船舶的种类结构、新旧程度等 出险后: (1)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区分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按责论处 (3)对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分别计算赔款;对有关费用根据情况分摊 (四)飞机保险 1.机身保险:飞机本身为保险标的 2.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三、安装工程保险 四、科技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 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有: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 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 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 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 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 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 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 而不是年度费率。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工程所有人。 2、工程承包人。 3、技术顾问。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 建筑工程。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工程所有人。 2、工程承包人。 3、技术顾问。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 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主要有: 1、物质损失部分。分为7项,每一项均需要独 立确定保险金额,7项之和构成总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制。 3、特种风险赔偿。它是对保险单上列明的地震、 洪水等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通常单独规定赔偿限额。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包括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 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 起止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免除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建筑工程的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委托的设计师进行的,因此,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等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故保险人不予负责,同时设计师的责任可通过相应的职业责任险提供保障。 ②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③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④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⑤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⑥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⑦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由于保险标的不同,其遭受的风险各异,因而对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除上述责任免除外,保险人还有必要规定特别责任免除,以限制其责任。常用的物质部分特别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有隧道工程特别责任免除条款和大坝水库工程特别责任免除条款。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 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二)安装工程保险的主要特点 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 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二)安装工程保险的主要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2、安装工程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具技术特色。 (三)保险标的与费率。 保险标的包括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 第三者责任。费率由6项组成。
安装工程保险案例 199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F分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E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1992年8月21日至1993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美元500万。1993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E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
经E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1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设备价值中包括零件费、材料费、检查费、修理费、测试维护费、运输及安装的保险费、新机组及部件的报关费、商检费、港口费、调试费等。检验师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油水泵由于E公司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而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气缸咬合,机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机外。
安装工程保险案例 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100A500V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由于找出造成上述开关处于非合闸状态及快速熔断器熔断的原因需要作大量的检验分析工作;另外,还需要检验逆功保护系统,磁装置线路、滑油故障报警线路,Ⅱ、Ⅲ段电气线路等。检验师认为在低压直流控制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不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路供电,从而无法保证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
当地公安部门还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在这种状况下,F保险公司从E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路图。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
安装工程保险案例 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约人民币1600万元的损失。外商赔偿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80%。被保险人E电力公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80%的赔付,但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E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限内; 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E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 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被保险人要求F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400万元。考虑到下述情况,保险人赔付E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安装工程保险案例 分析:本案例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里明显有一条“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在案例中,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故投保人应直接向原厂家索赔,保险人有权拒赔这部分损失索赔。但在投保过程中可以通过添加“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来把这一风险扩展到保险责任范围内,当向原厂家出险追偿不得力的情况下可以把这一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赔偿通常是以重置价进行赔偿,除了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失费用以外还包括安装费、报关费、商检费以及各种费用等,按重置价赔偿也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其次,可以认为另外的400万由于属于E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所致,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操作人员进行检验,看其是否有资格运营这一发电机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产生异议,那么这一事故中的“疏忽”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
四、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卫星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及其特征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保险及其特征 “多年致富,一灾致贫”,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受灾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概念: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工具。它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亦被称为两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及其特征 特点: (一)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二)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三)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四)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五)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险种结构 (二)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在经营实践中,农业保险主要采取以下 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1、保成本2、保产量3、估价确定 (三)农业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三)农业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谨慎选择风险责任。 2.让被保险人分担相应责任。 3.适宜采取传统方式承保。 4.明确地理位置。 5.争取政府的支持。
60元保费保1000元 农民仅用12元 “猪保险”为养猪户撑起保护伞 2006年下半年以来,生猪数量、猪肉价格、母猪保险......这一系列围绕着牲畜“猪”做的文章可谓是真不少,同时由它引起的一连串的市场反映也使得政府重视,百姓关注,一场由“猪”引起的风波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由于生猪价格上行带动的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了一场平抑猪肉价格的联合作战:从最先的对养殖户支补,到后来的控制市场猪肉价格,加大对市民百姓的购买猪肉补贴,再到2007年8月15日实施的“能繁母猪险”,对百姓养猪、市民吃肉、市场价格体系都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因为这个保险的出台、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生猪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保费60元,其中农民保户仅负担12元,其余按照中央财政30元、地方财政18元的比例(即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80%,而农户仅需负担20%)支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保费将由财政补贴,如果农户养的母猪遭遇疫病等死亡,最高可从保险公司获得1000元的赔付金。 “能繁母猪保险”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在短短的3个月里,投保的数量就达到了2124万头,保险金额达215亿元,保费收入超过13亿元,承保面接近50%。截至2008年1月4日,全国共承保生猪4946.81万头,保费收入19.78亿元,保险金额 382.37亿元。生猪保险对于稳定猪肉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专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季节性以及技术的复杂性,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介入,而农业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政府必须要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不少国家都开办有农业保险,并且由国家提供财政补贴或支持。
专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 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专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 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经营主体缺位——除了法国安盟之外,内资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亏损严重——人保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65.7亿元,总赔付额为58.8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9.5% 险种少——为了减少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将一些亏损严重的险种停办,结果险种从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
专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 原因分析: 政府支持不够——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政策倾斜,但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仅限于免征营业税。
专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免税等各种形式。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此外,政府还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 1980年至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
缺乏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为农业保险立法,使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没有依据,时断时续 以美国为例,涉及到农业保险的法律就有《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调整法》等
没有合适的风险分散渠道——由于农业保险风险性大,需要十分广泛的分散风险机制,而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2家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又不愿接受农业保险的分保业务。因此,没有哪一家公司愿意做农险业务,只是由于政策要求而不得不勉强维持。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 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 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分类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补充>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险已涉及其它为附加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车险中唯一的一项强制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一)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自然 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 生与发展。 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自然 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 生与发展。 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 结果。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基 础是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是实质上是对受伤害的第三者的补偿。 责任保险中,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 责任保险中,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 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 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尽管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是实质上是对受伤害的第三者的补偿。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 没有实体的标的。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 没有实体的标的。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 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承保方式的特征 承保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独立承保:例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等。这是主要的业务来源。 独立承保:例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等。这是主要的业务来源。 附加承保:例如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 责任保险。 组合承保: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 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 相应的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 承保就是与船舶财产保险承保相组 合而成的。
(五)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比一般的保险要复杂,原因如下: 1、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 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其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 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其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 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 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 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 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无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 无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 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通常有以 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 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3、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将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 和同一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 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二)场所责任保险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一)公众责任保险,也称为普通责任保险 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 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 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二)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 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 赔偿责任。
二、公众责任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 法律诉讼费用。 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 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 法律诉讼费用。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公众责任保险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 其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 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 其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 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 任不起作用。 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 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 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众责任保险 (二)场所责任保险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 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是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险别,例如宾馆、展览会、电梯、机场等责任保险。
(三) 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 施工任务的承保人。 (四) 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 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 施工任务的承保人。 (四)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案例 市政公司于2002年5月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5万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突然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骑自行车者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02756元。因市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分析 第一,本案是一起损害公众权益的责任事故案。受害人跌入井中致死的原因,应该是窑井未盖和井边未设标志。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致害方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存在,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责任事故属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
结论 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是致害人即被保险人必须接受的法定赔偿额,因此,本案中致害人市政公司应按法院判决数支付受害方赔偿金102756元;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应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基础,以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为依据本案中,因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赔付限额为每起事故50000元,因此,保险人只能补偿被保险人市政公司50000元。至于被保险人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金须由其自身承担。
例如:中国第一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2006年投保恐怖主义责任险,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建筑投保数额最大的恐怖主义责任险。 金茂大厦共88层,高420 例如:中国第一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2006年投保恐怖主义责任险,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建筑投保数额最大的恐怖主义责任险。 金茂大厦共88层,高420.5米,比“9·11”事件中遭恐怖分子袭击的美国世贸大厦还要高,是目前世界第三高楼。“9·11”之后美国世贸大厦的理赔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此后金茂大厦的承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金茂大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签订2006年的财产保险单,承保金额为6.3亿美元,其中关于恐怖主义责任险附加引人注目,其限额高达1.5亿美元。
案例 某年10月3日,五岁的陈鑫随姨妈陈海清到西安某商场二楼冷饮部买饮料,喝完饮料后,他一个人单独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去。陈鑫被迅速送往西安市人民医院急救,10月8日,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小陈鑫永远地离开了他的父母。 根据该商场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条款:凡是在该商场购物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均由太平洋西安分公司负责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陈鑫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在问及商家是否打算在保险公司之外,对陈鑫坠伤致死一事做出补偿时,该商场认为商场已经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打算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责任。这样做是否正确呢?小陈鑫的父母是否仍有权向商场索赔?
[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衡量的,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此,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商场不能以已经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为由拒绝再进行赔付。 即便是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商场也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避免赔偿支出。首先,场所责任保险列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只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件不予负责。其次,场所责任保险一般规定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可由保险双方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来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订明。
[案例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见,商场是否要在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后再予赔偿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看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看商场是否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第三,看该场所责任保险是否有限额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护栏宽度应小于ll厘米,侧栏宽度应小于l 5厘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据西安市公证处公证勘测结果,该商场二楼电梯处护栏宽度36厘米,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推定商场对小陈鑫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小陈鑫的父母可以就小陈鑫的意外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法院判决。若法院判决该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商场不必再赔,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足额;若法院判决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上,那么商场在保险公司赔付以后还应赔偿小陈鑫的父母3万元以上的部分。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补充>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大的综合的责任概念。
二、一般内容 (一)承保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 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限制性条件: 1、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 用的即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 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
(一)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1: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 2:劳工法律制度或雇佣合同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雇员及有关人员的损害 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除外不保。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的损害事故。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
(二)费率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拟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风险大小;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拟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风险大小; 2、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 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 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5、赔偿限额的高低。 比如省内销售与国内销售、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的费率是不同的,有些保险公司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国内销售的产品保费必须在一万人民币以上,销往国外的产品保费必须在一万美元以上等等,费率一般情况在0.1%~1.5%之间。
(三)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 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 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 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 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对于赔偿标准的掌握,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 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限度,它既可以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 额为标准。
<补充案例>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种费用63000余元。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法院判决: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案例 李经理进军热水器市场时,事先买了一份产品质量保险。 热水器投放市场后销路不错,但不到一个月,因漏电烧死了一个人。李经理除为受害者的家庭更换热水器外,还要赔偿5万元。李经理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为赔偿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另外还要求保险公司赔热水器损失费1000元。谁知,保险公司一口回绝。 分析:产品质量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各自的作用?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有两个产品保险业务,一个是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一个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李经理保的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是负责赔偿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的,在这里就是死亡赔偿金5万元,但李经理恰没有保这个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李经理保的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负责赔偿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失,在这里就是更换热水器的损失1000元。但保证保险只是一种担保行为,保险公司赔偿顾客热水器损失1000元有个前提,那就是当李经理的公司无法向顾客赔偿时,保险公司才赔。而此时,李经理已经把热水器换了,所以保险公司就不赔了。
案例 某年5月被保险人北京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太平洋保险某分公司告知,其所投保的产品出险。医学工程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人工股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只要求依医学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合同赔偿10万元人民币。高某委托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次案。保险公司协助医学工程公司聘请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医学工程公司应对高某因人工股骨断裂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应首先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不合格产品,然后才涉及到责任赔偿。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取出的人工股骨进行鉴定分析,结论是该人工股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产品是医用产品,产品出产时并未作使用年限的承诺,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况且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能够替代人骨终身使用的程度。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上诉至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结诉。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一、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 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 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由被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 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 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 任保险。 注:(1)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即单位), 被保险人是雇工。 (2)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一种责任,即雇主依法和 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 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因此 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除外,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 为所致的损害赔偿。
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 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二、一般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 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 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 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 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 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即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 在一些国家,保险人对雇员死亡赔偿额度 与永久完全残疾赔偿额度是有区别的。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一)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附加医疗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患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案 例 一个制砖公司雇了一个承包商在其砖瓦上钻孔。承包商提供了两个技术工人进行钻孔,制砖公司同意提供一个无技术的体力工A作为助手,由制砖公司支付A工钱,只有制砖公司有权力解雇A,但是A在承包商的指令下工作。后,A在工作中因故致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商有责任向A的遗孀支付金。承包商有公众责任保险单和雇主责任保险单,试分析哪张保单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责任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责任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二)律师责任保险 (三)会计师责任保险 (四)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的特点: 1、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所导致; 2、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3、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 任事故。
二、一般内容 (一)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的确定,是职业责任保险中 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赔偿方面,保险人承担的仍然是赔偿金与 有关费用两项。
(一)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实质上是把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加大了保险风险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把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
其缺点在于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还有其他影响因素。保险人通常会确定一个后延日期。 一些国家一般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多一些。而采用以事故为基础的要少一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业责任承保的对象不仅包括被保险人以及其雇员,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他责任险不具备的特色,表明了职业技术服务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三、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二)律师责任保险 (三)会计师责任保险 (四)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三、主要险种 职业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很广,包括了医疗、建筑、会计、高级管理人员等很多专业工作者,客户可根据工作类别的不同选购合适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董事、监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家庭雇佣责任保险等等。
案例 某医院自2001年11月开始每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每次保险的有效期限是一年。2002年5月,一患者在该医院做了一次肠部手术,一个月内出院.自2005年起该患者发现自己经常在小便时排出辣椒籽等不应该出现在尿液当中的杂物,于是怀疑是因为手术时的不慎损伤造成了肠子和膀胱粘连.2006年3月,该患者向卫生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分析 如果权威机构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而事故或差错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则医院有责任赔偿患者损失,医院也有权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知识体系 第八章 责 任 保 险 责任保险概述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承担基础 责任保险的种类 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 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则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雇主责任保险的含义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三)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四)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保费分为风险保费、储蓄保费两部分)
(一)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后而确定的。其依据是被保险人对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后而确定的。其依据是被保险人对人 身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缴纳保 费的能力。对于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可以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者“人身保险设计”的方法来进行粗略的测算,而缴费能力则主要是通过投保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判断。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补偿原则及其派生的重复保险(分摊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不适合人身保险。
(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1、利率因素的影响 2、通货膨胀的影响 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1、利率因素的影响 2、通货膨胀的影响 克服此影响的主要方法是变革险种,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利率敏感性险种:万能寿险、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变额年金等。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三)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的波动与其他非寿险的风险相比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死亡率的波动与其他非寿险的风险相比 是相对稳定的。巨灾风险较少。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相对较少,保险公司只是对于大额的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险种很多,每一具体险种都是各种保险责任以不同形式的组合和搭配。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按照投保范围 按照投保人数 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 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补充>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下面将介绍一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通行的、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非常重要的条款。这些条款中一些是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已被采用的,一些是在国外被采用的。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日为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通常,合同中的宽限期约定为1个月。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六)保单贷款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
(七)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段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如日本规定为半年,在我国为2年。
(八)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问题得以简化。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其保障项目包括死亡和满期生存。 人寿保险采用的保费是均衡费率而不是自然费率。
二、种类 (一)传统寿险 (二)现代寿险
(一)传统寿险 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的人寿保险。如果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特 点: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适合对象:1、短期内从事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终身死亡保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 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 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 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 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1、保险费率较高。 2、均衡保费。 3、受益人可领到数目确定的保险金。 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单纯的(纯粹的)生存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其所缴保费将充作所有到约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年金保险 即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趸缴年金 分期缴年金 固定年金 变动年金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1、给付周期 5、有无返还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2、给付起期 趸缴年金 分期缴年金 6、缴费方式 固定年金 变动年金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3、给付期限 7、缴费数量 期初年金 期末年金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4、给付日期 8、投保人数
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 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它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其死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 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它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其死 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期满生存给付的对象是 被保险人。 特点:1、承保责任最全面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的性质
普通两全保险 是指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期满双赔两全保险: 是指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 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 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 这一险种的设计是基于投保人期满生存比期内死亡更需要钱的考虑。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 这个险种重点放在被保险人死后, 被保险人的家属身上。
联合两全保险: 是由几个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在 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因履行而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无一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 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
(二)现代寿险 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市场风险的加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能较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 1、变额寿险 2、万能寿险 3、变额万能寿险
1、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 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在变额寿险保单的管理上,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一个单独的投资帐户。(即该保单的死亡给付分为两部分:一是保单约定的最低死亡保额,这一部分是固定的;二是随投资收益变化的死亡给付部分) 通常保险金额与投资收益直接相连,它几乎将所有的投资风险都转移给保单持有人。 例如:1、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关,但没有最低 值承诺。 2、在任何一点的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该时点、 该险种保费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 此险种被认为可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给寿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2、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节、非约束性的寿险。 经营流程: (1)缴纳一笔首期保费,要求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都要从中扣除。 (2)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计算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从首期保费中扣除。 (3)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许多万能寿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这样可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与其他寿险相比,万能寿险的特殊之处在于: 1、死亡给付模式:A:均衡给付方式 B: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 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 2、保费缴纳: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幅度内, 选择任何一个数额,在任何时候缴纳保费。 3、保单附加费:通常有预先附加和事后附加两种。 4、死亡及其他给付费用:死亡给付成本每月从现金价值 中扣除,这是按照保单的净风险保额计算的。 5、现金价值:扣除各种分摊额后的累计价值为其现金价值。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了投资风险。 3、变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 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 险种。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了投资风险。
(三)寿险附加条款 (即通过保单的附加条款及缴纳相应的保费,可以获得多种保障,不需签定新的合同) (三)寿险附加条款 (即通过保单的附加条款及缴纳相应的保费,可以获得多种保障,不需签定新的合同)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 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说明,就可以在规定的 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同样的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 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说明,就可以在规定的 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同样的 保险,这一附加条款保证了被保险人具有可 保性,而不管事实上是否真的具有可保性。 当这种条款附加到万能寿险上时,相当 于允许保单持有人可以增加万能寿险的保额 而无需提供可保性说明。
2、免缴保费条款 免缴保费条款,规定投保人只须每次额外 缴纳一点保费,就可以获得在被保险人丧失劳 动能力后的保费免缴优惠。 免缴保费条款,规定投保人只须每次额外 缴纳一点保费,就可以获得在被保险人丧失劳 动能力后的保费免缴优惠。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了从事 自己的职业或其他可从事职业的能力。与常规 意义上的残疾概念不同。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 死于意外事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通常 与主保单的保额相等,被称为双重保障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 死于意外事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通常 与主保单的保额相等,被称为双重保障 意外死亡保险。 一般都规定许多除外责任及限制。
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可以附加到 任何种类的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 提供寿险保障,这种附加保险往往是一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可以附加到 任何种类的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 提供寿险保障,这种附加保险往往是一 种定期险,保额为几个基本单位。
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可以附加到各种 定期保险及终身寿险上。 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保费)可以随着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可以附加到各种 定期保险及终身寿险上。 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保费)可以随着 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如果消费价 格指数下降,则保额保持不变。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概念及其种类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一、概念及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遭受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有三层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遭受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而且原因是 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 或残疾的结果。 3、上述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可以承保,按是否可保可将意外伤害划分为: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可以承保,按是否可保可将意外伤害划分为: 1、不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了1、2以外,均属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 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定义: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是指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 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险种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所致残废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死亡保险 疾病所致死亡 两全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险种 意外伤害所致残废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死亡保险 疾病所致死亡 两全保险 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
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尚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就应该推定在责任期限结束的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或器官正常机能是否是永久性的,并且按照这一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得到保险金以后即使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保险金,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而这一时点就被称为最佳索赔期。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的三个必要条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 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 残疾。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的三个必要条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 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 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 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残废保险金= 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虽然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的范畴,但是其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 准备金的提取却与非寿险比较接近。 虽然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的范畴,但是其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 准备金的提取却与非寿险比较接近。 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要 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 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 险程度进行分类。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 四、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 五、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一、概念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 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 费用或损失获得的一种补偿。 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 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 费用或损失获得的一种补偿。 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费用——医疗费用保险; 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 收入损失——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2、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疾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2、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二、特征 1、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是对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 2、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 测性。
三、若干特别规定 由于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因此,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一)免赔条款 (二)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三)比例给付条款 (四)给付限额条款
(一)免赔条款 即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一方面是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又省去了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二)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即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三)比例给付条款 即对超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 即对超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 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 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 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
(四)给付限额条款 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 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 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则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四、健康保险基本类型 (一)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按月或按周支付 2、按给付期限给付 3、按推迟期给付。
五、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寿险要多, 而且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主要包 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利息率、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比寿险要多, 而且很难获得可靠和稳定的测量。主要包 括: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利息率、 死亡率等。 对于一年期或短期的健康保险往往采 用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而对长期 健康保险往往采用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 金。
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案例一:9.11袭击使美国保险赔偿高达几百亿美元 美国遭受袭击,保险公司也将面对赔付灾难。业内粗略估计,直接损失约有3000亿美元,而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将达到几百亿美元。 首先面临灾难的将是世界许多大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它们必须赔偿世界贸易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以及大厦在修复或重建期间,因业务中断导致的利润损失。 按最常用的市场评估价格,保守估计纽约世贸中心姐妹楼的赔付金额不低于40亿美元。大楼内各公司的办公设备、豪华装修、高价值的藏品等损失几乎“无法估计”,地下车库成千上万辆私家车也将成为保险公司赔付的主要对象,而这些曼哈顿的精英们的“坐骑”大多都是名车。
案例一:9.11袭击使美国保险赔偿高达几百亿美元 寿险赔偿将创世界纪录 ,这次灾难中,寿险公司也不可避免面临“大出血”。1998年,美国人的投保率高达132.49%,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为2722美元。据统计,美国人寿保险业2000年全年保费收入为440亿美元,当年赔付额达到380亿美元。2001年,美国人寿保险业的赔付将创下世界纪录。在此之前,损失最严重的人为灾难是1992年洛杉矶骚乱,保险赔偿高达7.75亿美元。 业内人士估计,美国国际集团(AIG)、安联(Allianz)、慕尼黑再保险(Munich Re)、瑞士再保险(Swiss Re)等国际性的大保险公司都将面临“大出血”。 尽管此次损失不至于使一些巨型公司破产,但“后遗症”将十分明显,日后的经营、资产质量、偿付能力都将受到影响。事发后,一些国际性的保险公司纷纷宣称自己公司实力雄厚,不会危及偿付能力,但日后的“影响是深远的”。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四、再保险的分类
一、基本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 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 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公司,而接受业务的 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二、①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 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 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是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②自留额和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98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98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99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101条:“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保险、再保险基本关系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相互分保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分保 分保 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不能超过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 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相关资料如实告知再保险人。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保险性质不同。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保险性质不同。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 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 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 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
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基本 职能:分散风险 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机制。
2.扩大承保能力。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希望承保量尽可能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条件的限制,尤其为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但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作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如果保险人在提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不能扣除营业费用的话,就必须以保险资金中另外支取营业费用。但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有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此外,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部分资金从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时间,保险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保险人在涉及新业务过程中,由于经验的不足,往往十分谨慎,不利于新业务的迅速开展。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以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再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般包括: 1.共同利益条款。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有着共同的利益。 2.过失或疏忽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帐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4.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四、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 按安排方式分类 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 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 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 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这也是 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 比率分配责任,所以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成数再保险特点: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 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 采用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 种业务方面。
(二)溢额再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 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 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 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 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三要素: 是指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 线数: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并不是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的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 变动,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 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烦锁费时。
(三)混合再保险 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 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 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 限额。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 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 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 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 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 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 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 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 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 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 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 司赔付。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 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 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 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 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 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 金额。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与比例再保险的对比: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 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 及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 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 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 任和分保责任。 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3、 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而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 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 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所以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5、
6、 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 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 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 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二、分出业务实务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核心是保险 企业的经济效益,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 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 稳定性。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 设计人员:对业务进行组织分析、条款的制定 与修改。 推销人员:一方面是将业务安排出去,另一方 与修改。 推销人员:一方面是将业务安排出去,另一方 面确保业务分保给资信度高的公司。 辅助人员:配合与协助推销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二、分出业务实务 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提出分保建议。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 了解的事实详细列明。这样有利于接受人作出决 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提出分保建议。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 了解的事实详细列明。这样有利于接受人作出决 定,大大缩短分保安排时间。 (二)完备手续。合同文本及其组成部分是分出人和接 受人之间签订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赔款的处理。首先计算分保合同项下的接受人应 承担的责任比例和金额,然后向接受人发送出险 通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 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 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 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 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 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审核。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三)分入业务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