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 公共卫生问题 社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艾工作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我市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 的有关政策
《艾滋病防治条例》 总则 宣传教育 预防与控制 治疗与救助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检测\监测 宣传教育 行为干预 治疗和救助
(一)总则 明确目的 方针机制措施 组织领导 反对歧视 科学研究 表彰奖励 补助抚恤
(二)宣传教育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学生 计生部门——育龄人群 劳动、建设等部门——进城务工人员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人员 妇联、红十字会——妇女 新闻媒体——公益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三)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3、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4、建立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落 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5、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 供应网络。 6、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 售设施。
(三)预防与控制: 7、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8、组织开展卫生技术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9、疾控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三)预防与控制: 10、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血液安全、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规定。 1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四)治疗与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
(四)治疗与救助: 对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免”: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四)治疗与救助: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免”: 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治疗与救助: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三免”: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四)治疗与救助: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 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
(四)治疗与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关怀”: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五)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六)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血站、单采血浆站 公共场所经营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 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九)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六)、(八)项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七)附则 艾滋病防治相关定义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
政府部门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规定的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查验健康合格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医疗单位不得因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拒绝治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怀、救助政策。
我市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 的有关政策
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对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市政府2005年2月下发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2005.8.18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佛卫[2005]251号) 2005.8.30市卫生局转发 《广东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佛卫[2005]260号)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适用人群: 为居住在佛山市范围内的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自愿咨询检测人员凭户口簿或暂住证接受免费咨询检测。 免费范围:艾滋病咨询和初筛、确认试验 。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咨询检测人员应到居住地指定机构接受免费咨询检测服务。 指定市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机构。自愿咨询检测人员到居住地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试验,确认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佛山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艾滋病初筛和确认试剂费用、咨询室建设、试剂管理、一次性耗材、培训和宣传等费用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直接划拨到承担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和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广东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实施方案》 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县及县以上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定点医院负责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广东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实施方案》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上岗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设立咨询室(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参考资料: 中国CDC:《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管理与操作指南》 佛山CDC:《佛山市自愿咨询检测操作手册》
艾滋病免减费药物治疗 2005.8.30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佛卫[2005]259号) 2006.2.24市卫生局印发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佛卫[2006]41号)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适用人群: (一)佛山市户籍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 免减范围: 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和必要的CD4、病毒载量和肝肾功能检测(治疗前、后); 对上述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免、减,免、减费用比例不低于每次费用的50%。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适用人群: (二)本市户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 免费范围: 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适用人群: (三)因工作关系感染艾滋病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医务人员) 免费范围: 免费提供相关检测、抗病毒治疗药物和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附表1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附表2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附表3 抗病毒治疗相关检测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直接划拨到承担艾滋病病人治疗和管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组织管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和监督评估,审核年度药品、试剂使用计划,做好药品逐级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成立市、区两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建立专家组工作制度,负责当地艾滋病治疗的具体实施并提供技术指导。 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应成立院内艾滋病诊疗小组,指定相关科室开展艾滋病治疗管理工作。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组。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 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全市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主要负责全市重症艾滋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咨询. 各区人民医院(含禅城区中心医院)为本区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本区艾滋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咨询工作。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管理 《佛山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 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佛卫[2006]41号)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管理 参考资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粤卫[2005]89号) 《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