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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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啥咪碗糕? 在臺灣,「環境」一詞帶來的聯想多半是「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保護」…等。 在臺灣,「環境問題」的解決策略分為二端: 工程技術解決 環境工程、環境管理 政治解決 立法與協商、抗爭 整合工程及管理技術與政策管理工具來解決環境問題是近年來的世界趨勢。 那麼,環境教育究竟是什麼?

環境教育的定義 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之定義(1970) 跨政府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之定義 (1977) 環境教育是概念認知和價值澄清的過程,藉以發展瞭解和欣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相互關係間所必須的技能和態度 跨政府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之定義 (1977) 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分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 3

為什麼要有 環境教育? 環境問題繼續累積、繼續惡化中。僅使用科學與工程手段,並不能夠解決環境問題。 環境問題的解決本身也是一種經濟活動,就算科技再進步,若無良好且適當的法規制度與教育方式來配合,環境問題的改善或自然生態的保育並不會自然發生。 環境問題的根源在於人類的行為 若無適當而有效的教育方式可用以改變人類的行為模式,人類將無法避免繼續因為短期的利益而造成對於環境更長期且深遠的破壞。

臺灣環境教育發展的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萌芽期 1987~2001 198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成立,其中綜合計畫處主管環境教育 1990年,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成立,推廣學校環境教育 1993~1997,各師範院校成立環境教育中心 1993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成立 1994~2001,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等成立環境教育研究所

第四階段:重整期 now ! 環境教育法立法通過,並正式實施 各公營事業、公家單位,與高中以下學校積極「因應」環境教育法的壓力與機會 各私人產業積極思索機會點何在 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認證開始操作。 各種實務問題逐步發生、政府組織的合作與競爭開始產生 各自解讀與重新整合

環境教育法的精神 全民教育 應融合 在地智慧 優質完善 的制度 是永續社會的基石 提昇民眾 環境素養 推動應 多元漸進 環境 教育

環境教育法的元素 環境教育法 對象 政策 基金 機構、 人員、 施設場所認證 9

背景:世界各國的環境教育法 美國:1970~1981年實施十年,1990年重新實施。 日本:1999年中央環境審議會提議立法,到2003年參議院通過法案,名稱為《環境保全・環境教育推進法》 。 巴西:1993年提案,1999年公布,2002公佈實施細則。 菲律賓:2008年底,《菲律賓國家環境意識與環境教育法》制定並生效。 韓國:環境部於2002年12月提交《環境教育振興法案》,2008年通過。

基本政策: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立法宗旨: 環境教育法的法源: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 環境教育法的法源: 環境基本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民國91年11月通過

環境教育法立法的坎坷過程 年 度 事 件 1993 中山大學邱文彥教授接受環保署委託,研究環境教育法之立法需要 1995~2003 年 度 事 件 1993 中山大學邱文彥教授接受環保署委託,研究環境教育法之立法需要 1995~2003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與立法委員趙永清等合作提案,均未成功 2005 環保署重新提列環境教育法草案 2006 行政院院會以「無單獨立法之必要」否決環境教育法草案 2007 馬英九總統候選人將環境教育法立法列入競選政見中 2008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擬定環境教育法草案,由立法委 員吳育昇送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行政院將環境教育法列為政策法案 2009 於5/20將行政院版本之環境教育法草案送進立法院 2010 5/18於立法院通過 2011 6/5正式實施

立法宗旨 為推動環境教育, 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 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 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環境教育法 第一章 第1條)

立法宗旨中的關鍵字 上位概念: 核心觀念: 環境教育 環境倫理 永續發展 依存關係 尊重生命 社會正義 學習社群 環境公民 生態平衡 環境責任

環境教育本體意義 環境教育: 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關鍵字: 教育方法、培育、增進 知識、技能、態度、價值觀 採取行動 永續發展 公民教育、過程 (環境教育法 第一章 第3條)

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 立法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主管機關權責 用詞定義 環境教育的對象-全體國民 第二章 環境教育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施行細則 公布後一年實施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基金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主管機關權責 用詞定義 立法目的 基金用途 無法參加者得展延1次,無正當理由,按次處罰 訂定環境講習的條件及時數 環境教育機構、人員、施設、場所認證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第二章 環境教育 政策 (第5條~第7條) 第三章 環境教育 辦理機關 權責 (第8條~第17條)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 (第18條~第22條)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第24條) 第六章附則 (第25條~第26條) 環境教育的對象-全體國民 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列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第一章 總 則 1 本法立法目的。 列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本法所謂環境,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本法之環境教育係包含各種不同之實施方式及範圍(如學校、戶外環境等) 本法所定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環境教育之對象除國民外,也包括全國或地方的各類團體、事業與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18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俾利各相關部會推動環境教育之依循。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俾利各相關部會推動環境教育之依循。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俾利推動環境教育,並將執行成果提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將執行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9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以利執行。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3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以利執行。 成立環境教育基金可以整合現有資源及經費,未來相關環境教育工作統籌由環境教育基金支應。 列明環境教育基金用途範圍。 列明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為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除自行辦理外,可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規劃及整合應用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等);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成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如自然中心、生態農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 20

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者擔任推廣環境教育之指定人員,給予五年之緩衝期,未來視執行成效 第四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4 環境保護攸關國家未來永續發展,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優先共負推廣環境教育工作之義務與責任 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者擔任推廣環境教育之指定人員,給予五年之緩衝期,未來視執行成效 環境教育包括國民、全國或地方的各類團體、事業與政府機關(包含馬英九總統)及學校均需參加每年四小時之環境教育,但基於尊重大專院校之自治精神,不強制要求大專院校全校師生參加。 列明多元化之環境教育執行方式,如採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 21

第五章 罰 則 5 為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 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 考量違反例之義務者,多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約占總件數百分之八十五,由於案件尚屬輕微,可透過一般環境教育改變其行為 22

環境教育法的立法歷程 通過日期:2010.05.18 生效日期:2010.06.05 實施日期:2011.06.05 6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章 附 則 6 列明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列明本法之施行日期 環境教育法的立法歷程 通過日期:2010.05.18 生效日期:2010.06.05 實施日期:2011.06.05 23

環境教育法牽涉之主要媒介 1. 未獲認證之環教人員仍得從事環境教育 2. 學校指定推廣環境教育之人,應於五年內取得環教人員 認證 2. 學校指定推廣環境教育之人,應於五年內取得環教人員 認證 3. 環教機構、設施場所之基本人員 1. 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2. 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 1. 法定四小時環境教育之戶外學習場所 2. 獲認證之環教設施場所可獲環教基金之補助 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機構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關鍵條文:誰一定要接受環境教育? 第四章第18條: 第四章第19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第四章第19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關鍵條文:誰會受罰? 第五章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關鍵條文:商機何在?(1) 第三章第8條:環境教育基金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基金孳息。 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指除前項環境教育基金外,中央及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 其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為限。

關鍵條文:商機何在?(2) 第三章第9條: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辦理環境講習。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機構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人力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設施與場所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機構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機構 培訓環教人員(參與人員認證管道之一) 開設環境講習課程(違反環保令之強制環教) 需由環保署認證通過 環境教育 機構 環境講習 違反環境法規者的講習 環教人員 訓練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道之一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人力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人力—強制要求 各級機關、學校需指定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評鑑等 往後可能由國家考試取才,短期內需現有人力擇才、受訓,或約聘專才 法定實施環教之單位需指定專人推廣環教,學校部份105年6月5日後需為認證合格環教人員。 違反者不得接受公部門經費補助 強制環教推廣人才的專長需求較彈性,可由市場供給或編制人員擇才培訓,但學校部份如不擬增加人員編制,則需考量現有與新聘人員之環教學、經歷、能力可否通過認證。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人力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人力—市場需求 環教場域(設施、場所)之規劃、管理與環教人員 環境講習、各種環教課程、活動之課程發展人員及講師 志工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設施場所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設施場所 環教之戶外學習應於環教設施與場所為之 環保署應對環教設施與場所進行認證 往後戶外環境教學需選擇通過環保署認證的場域

人員認證 多管道認證! (環境教育法 第二章 第10條)

機構認證 資格: 誘因: 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曾開設或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必須要有一名「環境教育人員」 誘因: 無法律強制要求與環境教育四小時結合 提高爭取環境教育基金補助機會 提昇潛在來客數與社會影響力

設施場所認證 定義:整合環境教育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原則:尊重生命、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需要的人工設施 條件: 合法登記與使用 至少有一名全職環境教育人員 誘因:與機構類似 (環境教育法 第二章 第14條)

注意事項(1):環境教育不是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與工程是環境教育的基礎。 環境科學與工程的領域可作為環境教育內容之分類依據。 環境教育的目標包括環境科學與工程的目標。 環境教育是價值教育,本質與環境科學與工程不同。

環境教育與環境工程的不同點 環境教育以科學為基礎,但不是以科學為目的。 環境教育強調價值(value),不是學說。 環境教育服務的對象是人(地球生態),不是政府或制度。 環境教育以全球關懷為核心,以全球或地方議題為應用,但不能自始至終著眼於地方議題。 所有教育都是環境教育。因此,環境教育者必須瞭解所有學科,至少應該知道如何在各學科中融入環境成分。 環境教育者比其他教育者更需要瞭解各種科學及其哲學基礎。 環境教育者需要的不只是聰明與努力,更需要智慧與熱情。

注意事項(2):不是「上環境教育課」 環教法上路 校長協會籲: 勿淪為看電影、聽演講 「環境教育法」將在6月5日正式上路,從小學生到馬總統都要上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全國校長協會憂心,部分學校為了應付環教法,在課程安排上最可能的作法有聽演講、看影片,或是「融入」校外教學,這樣的安排恐喪失立法的宗旨。 中廣 2011/4/6

環境教育法通過新聞稿 注意事項(2):不是「上環境教育課」 我國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 環保署 2010/5/18

注意事項(2):不是「上環境教育課」 正確說法應該是: 這四小時環境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接受至少四個小時的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法條文的規定:(第19條) 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多樣化 因對象的需要可以調整

注意事項(3):未取得認證仍可以進行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法為鼓勵性質,並未阻止原來已經在進行環境教育的機構、團體或個人改變進行方式。 就算未取得認證,僅代表機構申請環境教育基金的成功率較低、活動時數不列入四小時。

注意事項(4):環教本身是一種需要學習的專業 環境教育人員除了具備環境相關知識之外,也需要具備推動環境教育的能力。 環境教育課程、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規劃等等活動均需「環境」+「課程設計」+「方案規劃」等各種綜合能力。

注意事項(4):環教本身是一種需要學習的專業 負責推動環境教育的公務人員本身需要具備下列能力: 瞭解關鍵環境議題,具備基本環境知識 瞭解環境教育的構成要素 解讀中央或縣市環境教育計畫與工作方針 瞭解計畫推動與方案設計的原理 尋找符合方案需要的專家協助或諮詢

教育的基礎:環境教育 教育的目的應在於訓練出能使地球永續的人,而不是適合於某職業屬性的人。 不應以專業成就做為衡量教育成果的唯一標準。 所有的教育均為環境教育。 科學不能讓人類「管理地球」,對於大自然的敬畏與尊重才是正向態度。

永續發展教育的基本範疇與性質 比「環境教育」範疇更廣,包括以下議題: 不是針對永續發展的教育,而是為了永續發展的各種教育 全球化(globalization) 貿易與發展(trade and development) 減少貧窮(poverty alleviation) 永續消費與生產(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社會公平(social equity) 性別平等(gender perspectives) 瞭解文化差異(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cultures) 不是針對永續發展的教育,而是為了永續發展的各種教育 46

結論 環境教育法實施的目的在提昇國民環境素養,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環境教育法是國家邁向另一成長階段的根本大法。 「環境」可以去更廣的定義與理解。 公務人員工作的性質,即是社會永續發展的基本要項,任務艱鉅,意義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