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4年《精品购物指南》的一份特刊,报社以刘翔赛场上跨栏的照片用作封面图片,而下半部则是一则中友百货的购物广告。因担心公众误会自己在做广告,2005年1月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对方推上被告席,索赔125万。 为了让刘翔安心训练,田管中心成立了专门的小组为(代理)刘翔维权。因为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首先,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某歌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权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而本案例中的网站拿某歌星的形象大做文章,选什么丑星,缺乏对该歌星作为人所应有的起码尊重,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已构成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其次,网站的活动严重侵害了该歌星的肖像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歌星的肖像,已构成侵权。法院最后判决,举办丑星评选活动的网站因侵犯人格尊严和肖像权,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 万元和经济损失1500 元。
一、我有肖像权 什么是肖像? 什么是公民的肖像权?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表现有哪些? 是否能够举出侵犯公民肖像权利具体事例?
教材第41页“小红的故事” 小红行使了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具体包括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 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此处警方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使用嫌疑人的照片,是一种合理使明,所以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的侵害。
某市某饮料厂举行展销会,与电视台商定,对展销会进行现场录像,制成40秒的广告,每周播放两次,持续两个月,厂家对付电视台人民币1万元。厂家还与市第一小学约定由学校组织40名小学生在展销会上吹小号奏乐,届时有电视台在现场录像,并根据摄像制作广告。厂家支付给学校3000元报酬。展销会如期举行,电视台和学校各自履行了与厂家的约定。(40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均不知此事)
学校、饮料厂和电视台是否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三被告共同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三被告共同合作使用了40名小学生吹小号的录像肖像做广告; (2)三被告使用40名小学生肖像做广告,未经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三被告使用40名小学生肖像做广告的目的是营利。
王某是否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 陈某违反交通规则,跨越马路中间的 护栏强行过马路,被王某拍照后,照 片送到报社发表,让舆论谴责这种违 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陈某指责王 某侵 犯了他的肖像权。
王某没有侵犯陈某的肖像权。 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评,是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等均不属于侵犯肖像权。新闻报道中的摄影,杂志插图中的艺术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寻人启示上的照片,通缉犯的照片等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是否侵犯了刘的肖像权? 刘某,女,8岁,是某市歌舞团的学生。一天,刘某的母亲带刘某到照相馆拍照。刘某十分可爱,照片拍得很精彩。一个月后,刘某的母亲路过该照相馆,发现该照相馆未经同意擅自将其女的照片展示在橱窗中。刘某的母亲立即要求该照相馆撤下照片,并给予赔偿。该照相馆置若罔闻。无奈,刘某的母亲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以“该照相馆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主持崔永元万万没想到,他在1996年主持的一个关于减肥话题的节目,被一个厂家擅自剪辑制成商业广告,在全国近百家电视台播放,并将他的照片制成广告招贴画随其减肥产品广为赠送散发,由此给他招致数不清的烦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强调的是未经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条件都满足了才构成侵权。如果说只是为了新闻用途是可以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照片的,侵权行为强调的是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把营利目的详细解释为:使用公民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利用带有摄像头的 手机在未经他人允 许和知情的情况下拍照并 保存,但未进行个人攻击 及丑化等行为,算不算侵 犯肖像权行为?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维护姓名权 什么是姓名? 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是否能够举出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事例? 怎样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
司法中认定构成侵害姓名权应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姓名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明知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即主观要件应为故意。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是有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四是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邻居有矛盾,自家的狗取了邻居的名字,经常辱骂狗,指桑骂槐骂邻居,邻居受到极大的刺激,诉讼到法院,能够打赢官司吗?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不使用或歪曲使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学,或者发函电欺骗或愚弄他人的,也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借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战士的姓名往其家里寄钱或以他人名义帮助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算不算是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是否违反了诚信做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