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規則 職員+比賽通則 49657017 陳詠儒 49657021 高菡嬪 49657029 蘇芫儀 49657034 蔡翠容 運動裁判與實習 田徑規則 職員+比賽通則 49657017 陳詠儒 49657021 高菡嬪 49657029 蘇芫儀 49657034 蔡翠容
規則100 通則 根據規則1舉辦之所有國際田徑賽, 必須遵循國際田徑總會公布的規則。 國際田徑比賽技術規則 規則100 通則 根據規則1舉辦之所有國際田徑賽, 必須遵循國際田徑總會公布的規則。
第一部分 職員 國際職員、大會職員
國際職員 (規則110-119) 49657034 蔡翠容
(1) 總會代表(Organizational Delegate(s)) (2) 技術代表(Technical Delegate(s)) (3) 醫事代表(Medical Delegate) (4) 禁藥管制代表 (Doping Control Delegate) (5) 國際技術委員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 / 州地區技術委員 (Area Technical Officials)
(8) 國際起跑發令員 (International Starter) (9) 國際終點攝影裁判 (6) 國際競走裁判員 (International Walking Judges) / 地區競走裁判員 (Area Walking Judges) (7) 國際路跑測量員 (International Road Race Measurer) (8) 國際起跑發令員 (International Starter) (9) 國際終點攝影裁判 (International Photo Finish Judge) (10) 審判委員(Jury of Appeal)
如何選派人選? 總會代表、技術代表、醫事代表、 藥物檢查代表和審判委員:由國際 田徑總會理事會選派。 國際技術委員:根據技術委員會提 出的名單,由理事會決定。 州地區技術委員:由區域性協會, 從具區域性技術委員名單中遴選。
國際競走裁判員:由國際田徑總會理事會,從國際田徑總會中國際競走裁判小組名單中去選派。 國際路跑測量員:由技術代表從IAAF或AIMS的國際路跑測量員中選派。 國際起跑發令員:由技術代表從IAAF國際起跑發令員專門小組成員中遴選。 國際終點攝影裁判:由技術代表從IAAF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專門小組成員中選派。
大會職員 (規則120-124) 49657029 蘇芫儀
大會職員 行政職員 比賽職員 其它職員
行政職員 競賽總指揮 會場管理 技術管理 比賽演出經理
競賽總指揮 需與技術代表合作,可以達成及解決任何技術性的問題。 直接監督比賽中參賽者間的互動,即透過通訊溝通管道系統與所有職員聯繫。
會場管理 具有管理會場之全職,推動賽程之順利進行。 督促所有比賽職員盡責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指定代理人員。 並須與糾察員取得聯繫,只允許被授權的人員進入比賽場地。
技術管理 負責確認跑道及助跑道、投擲區、圓弧角度、扇形區,各種田賽項目著地區等所有設備;設備與器材合乎國際田徑總會規則之規格。
比賽演出經理 適合的時間及地點,比賽演出經理,結合競賽總指揮,一同規劃比賽演出的安排,並與籌委會和技術代表的合作。
大會職員 (規則125-139) 49657021 高菡嬪
裁判長 裁判員 檢察員 計時員及 終點攝影裁判 發令主任、發令員及叫回發令員 發令助理員 計圈員 競賽秘書 糾察員 報告員 法定測量員 風速測量員 丈量裁判(電子) 檢錄裁判 廣告委員
裁判長(Referees) 1. 應分別任命檢錄、徑賽、田賽、全能比賽和外 場賽跑及競走裁判長。 2. 注意田徑規則及相關比賽規程之維護,並且裁 決比賽過程中,發生無文明規定之技術問題。 3. 檢核比賽結果。 4. 裁決抗議事件及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之選手。 5. 有權宣布比賽結果無效。 6. 簽字送成績。 7. 全能比賽(混合項目)裁判長對整個混合比賽會 是單項競賽具有全權處理的裁決權。
裁判員(Judges) 徑賽和田賽各項裁判長協調各裁判員的工作;如主辦機構事先未將各裁判員分工,則由裁判長指派。 1. 總則(General) 徑賽和田賽各項裁判長協調各裁判員的工作;如主辦機構事先未將各裁判員分工,則由裁判長指派。 2. 徑賽專案及公路賽跑專案(Track Events and Road Events) a. 在跑道的同一側執行任務,判定名次 b. 位置應離終點線至少5 米,與終點線在同一直線上 c. 設置梯形裁判台 3. 田賽專案(Field Events) a. 判決、紀錄、丈量 b. 跳高及撐竿跳項目,每次升高橫杆時均應精確丈量 c. 至少兩名裁判員紀錄 d. 成功→白旗 ;失敗→紅旗
徑賽及競走檢察員 (Umpire – Running and Race Walking Events) 1. 助理身分 → 無權作最後判決 2. 發現違規之運動員以書面文字提交裁判長 (競走項目除外) 3. 犯規時舉黃旗或使用技術代表認可的方法向有 關裁判長報告 4. 接力賽跑方面 a.指派足夠檢查員監察接棒區 b.接力犯規時於犯規地點用適當材料做記號
計時員及終點攝影裁判員(Timekeepers and Photo Finish Judges) 1. 人手計時: 應根據運動員的數量任命 2. 全自動終點攝影裝置(自動計時器): a. 計時員計取的時間將成爲後備時間 b. 指派一名攝影裁判長及至少兩名終點 攝影助理裁判 3. 根據規則165 計取時間
終點攝影機
發令協調員(發令主任) (Start Coordinator) b. 監督各人履行工作。 c. 通知發令員開始發令。 d. 作爲電子計時公司職員與裁判員 間的協調人。 e. 保管有關發令工作的文件。
發令員及叫回發令員 (Starter and Recallers) 發令員: a. 選手之起跑有關情況完全由發令員全權控制。 b. 發令員應選擇適當位置,能完全看到所有跑者。 c. 使用擴音器,使每位跑者皆聽到口令。 叫回發令員: a. 須站於可看到每位他負責的選手位置。 b. 有違規狀況向發令員報告,違規是否成立由發 令員決定。
貳零零捌 北京奧運 發令員
助理發令員 (Starter’s Assistants) 起跑前職責: 1. 檢查運動員參賽的項目、組別及佩帶號碼是否正確。 2. 安排每名運動員的正確跑線或站位,使運動員在起跑線後大約3米處排列,在向發令員表示準備就緒。(如須重新起跑,再集合運動員。)
起跑犯規: 3. 接力項目須為第一棒準備接力棒。 4. 發令員發出運動員就位口令後,助理發令員必須照規則162-4落實。 1. 第一次犯規:將在相關道次箱上放一張黃卡警告並在所有選手面前舉黃卡警告。 2. 再度犯規:任何選手再度起跑犯規將被取消格,在相關道次箱上放一張紅卡。 3. 混合項目亦同。
記圈員(Lap Scorers) 紀錄1500M以上每位運動員跑畢圈數 1. 超過5000M競賽及競走項目紀錄選手跑畢圈數及每圈所費時間 2. 負責記圈人數不得超過4人(競走6人) 3. 所需跑圈數的顯示 a. 若選手領先一圈時需提供手勢 b. 最後一圈信號通知(搖鈴)
競賽秘書(Competition Secretary) 彙集裁判長、計時長、終點攝影長 及風速測量員提供的每項結果 ↓ ↓ ↓ 通知報告員 紀錄結果 成績繳交競賽主任 注:使用電腦化成績處理系統時 1. 反覆做確認 2. 競賽結果須在終點攝影長指導下輸入資料
比賽場地糾察員(Marshal) 維持會場內秩序之全責: 人員管制: 糾察員對比賽場地有管轄權 除有關工作人員、已被召集的運動員及特許人士外,不應讓其他人員進入或逗留在比賽場內。
宣佈員(Announcer) 1. 宣佈每項比賽選手姓名、號碼、組別、道、中途時間等等資料。 2. 宣佈比賽之結果(名次、時間、高度和距離)接到通知後,以最快速度報告。 3. 舉行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田徑錦標賽和世界盃田徑時,應由國際田聯指派英語和法語宣佈員。結合籌委會或技術代表的指導下負責宣佈所有事宜。
法定測量員(Official Surveyor) 1. 檢測場地的標記和裝置的精確性 2. 向技術管理提供適當的檢測証明 風速測量員(Wind Gauge Operator) 風速測量員應將風速儀裝置在規定位置, 自跑步方向,測定風速,記錄測量資料, 在記錄表上簽名後送交競賽秘書。
電子丈量裁判員 (Measurement Judge (Electronic)) 使用電子測距器時,任命1名電子丈量裁判員。 會前諮詢技術人員且熟悉器材 比賽前,監督儀器的放置 保證該儀器運作正常 比賽中,仍然要全面掌管儀器的操作。向田賽總裁判報告,證明該儀器的準確性。
檢錄裁判員(Call Room Judge) 1. 監督運動員從熱身場地到比賽場地的行動 2. 檢視運動員服裝 3. 核對號碼布及名單 4. 檢查未經批准帶入比賽場地的物品
廣告總監 (Advertising Commissioner) 1. 監督並執行現行國際田聯的廣告規則和條例 2. 向檢錄長報告所有在檢錄室內發生而不能解決的廣告問題
第二部分 比賽通則 49657017 陳詠儒
必須使用國際田徑規則的國際性比賽 (a)(1)世界錦標賽(World Championships) 世界盃(World Cups) (2)奧運會(Olympic Games) (b)洲地區(Area)、區域(Regional)或團體性(Group)錦標賽 (c)洲地區、區域或團體運動會(Group Games)(例如運動會係由數種運動一起舉行) 非洲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地中海運動會(Mediterranean Games)、泛美運動會、 中美洲暨加勒比海運動會、南美洲運動會、亞非運動會、其他國際運動會 (d)洲地區或區域性的盃賽(Cups),及洲地區或區域性分齡組的錦標賽(Championships) 或比賽(Competitions) (e)兩個或兩個以上之會員單位間,或聯合各會員單位、俱樂部所舉辦的對抗賽(Matches) (f)經國際田徑總會特別授權(authorised)籌辦之國際性邀請賽(International Invitation Meetings) (g)經洲地區協會特別授權(authorised)籌辦之國際性邀請賽 (h)經會員單位特別授權(authorised)主辦且允許外國選手參加之其他賽會(Meetings)
規則140 田徑運動設施 (The Athletic Facility) 任何堅固、均質地面, 能符合國際田徑總會場地設施手冊中的規範, 均可用於田徑運動。
凡舉辦規則1(a)的比賽和國際田徑總會直接控制的比賽,只准在合乎國際田徑總會人工合成跑道性能規範 (IAAF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for Synthetic Surface) 的人工合成跑道上舉行,該跑道必須持有國際田徑總會核准的第一集有效日期證書。
規則141 年齡組別 青少年男子組 比賽當年12月31日前滿16歲的選手 青少年女子組 比賽當年12月31日前滿17歲的選手 青年男子組 比賽當年12月31日前滿18歲的選手 青年女子組 比賽當年12月31日前滿19歲的選手 常青男子組 年滿35歲生日的男子 常青女子組 年滿35歲生日的女子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規定之常青組資格: 常青男子組為年滿35歲,常青女子組為年滿30歲。
任何選手參加國外的比賽,都必須先獲得 其所屬國家田徑協會的參賽同意書。 規則142 報名參加 根據國際田徑總會之規定所舉辦之比賽, 限定符合資格選手參賽。 任何選手參加國外的比賽,都必須先獲得 其所屬國家田徑協會的參賽同意書。
兼項同時比賽 假使選手因同時參加徑賽和田賽項目,或參加超過一項以上的田賽項目同時舉行時,如選手請求更改賽前已排定的試跳(擲)順序時,裁判長得允許該輪次、或跳高及撐竿跳高的每一次試跳,允許選手更改賽前已排定的試跳(擲)順序。
終止參加比賽 規則1(a)-(c)之比賽,選手若有下列情形,則取消該選手後面項目的參賽資格。 最後確定參加比賽的選手,於比賽舉行時並未參加。 通過合格賽或預賽錄取之選手,而不參加其後之比賽者。
服裝 規則143 服裝、鞋子和號碼布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穿的服裝,其質料必須在水濕時仍不透明。背心前後必須相同的顏色。 規則143 服裝、鞋子和號碼布 服裝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穿的服裝,其質料必須在水濕時仍不透明。背心前後必須相同的顏色。 根據規則1.1(a)-(e)(對抗賽)中,選手必須穿自己國家田徑協會正式認可的制服。 根據規則1.1(e)(俱樂部盃賽)-(h)中,選手必須穿國家田徑協會正式認可的制服或俱樂部的服裝,頒獎儀式、任何勝利繞場之服裝規定亦同。
鞋子 比賽時,選手得赤足,單足穿鞋或雙足穿鞋。 除保護足部和防止滑倒,鞋子的構造不得對選手有其他任何不公平的額外幫助,包括任何技術公司提供穿用者任何不公平的利益。 比賽鞋子的所有種類,必需由IAAF批准認可。
鞋釘數量 鞋釘尺寸 釘子和釘孔數目不可超過11個 人造跑道:鞋釘突出表面不得超過9公厘。 非人造跑道:鞋釘突出表面不得超過25公厘,直徑最大為4公厘。 跳高和擲標槍:鞋釘突出表面不得超過12公厘,直徑最大為4公厘。
鞋底和鞋跟 鞋底和鞋跟均可有溝狀、突脊或鋸齒狀突起,其構造質料必須與鞋子基底相同或類似材質。 跳高及跳遠:鞋底厚度上限13公厘;鞋跟厚度,跳高項目上限為19公厘。 鞋墊和鞋子附加物 選手不得在鞋內或鞋外使用任何物品,使鞋子的厚度超過規定,或因此獲得上述規定鞋子所得不到的好處。
號碼布 大會必須提供每位選手兩塊號碼布,分別明顯地佩帶於胸前及背後,但撐竿跳高和跳高選手可以只佩帶一塊號碼布於胸前或背後。號碼布須與秩序手冊上的號碼一致。 長距離比賽項目,號碼布可以穿洞以利空氣流通;但不可以在號碼布上所印的字體或數字上穿孔。 使用終點攝影設備時,大會主辦單位得要求選手在運動短褲的一側貼上一塊額外的號碼卡。 選手沒有號碼布,不得參加任何比賽。
規則144 協助選手 指示中途時間 中途時間和暫停時領先者的時間,大會可以正式報告和(或)用計時器表示。除非事先獲得裁判長的許可,否則比賽場內的任何人都不得向選手告知中途時間。
以下事項將不會被當成協助: (a) 不在競賽區域,選手與教練之間的溝通。 (b) 醫療的檢查/治療,及/或必要的物理治療,使選手能夠參加或繼續再一次參加比賽。但不能延遲競賽的進行,或選手賦予番號順序的試跳(擲)。只要選手離開檢錄室後,此行為將被視為協助。
比賽進行中,競賽場地範圍內,任何選手提供或接受協助,將受到裁判長的小心(cautioned)告知;若再犯,將給予警告(warned)此選手將從該項比賽中被取消參賽資格。且在該比賽同一輪次直到此時所達的成績,將不被視為有效。
風訊 飲料站/海綿站 所有跳部項目、鐵餅及標槍項目的比賽,在起跑點附近應設置風向袋,以指示選手當時的風向和風訊。 在5000公尺及5000公尺以上的徑賽項目中,大會主辦單位可根據氣候情況,向選手提供飲水和海綿。
不會妨礙該選手參與此會期往後所有比賽項目。 因做出不當或不道德的運動行為: 該選手在此會期往後的所有比賽項目將被取消資格。 規則145 取消資格 因違反國際田徑總會技術規則: 不會妨礙該選手參與此會期往後所有比賽項目。 因做出不當或不道德的運動行為: 該選手在此會期往後的所有比賽項目將被取消資格。 因不當或不道德行為: 裁判長必需對選手提出制裁,取消該選手在該次比賽往後所有項目的參賽資格。
可以「在抗議中(under protest)」參賽。 成績獲判定行為所提之抗議: 應於該比賽成績正式宣布後30分鐘內提出。 規則146 抗議及上訴 選手比賽資格問題之抗議: 應於比賽開始前向技術代表提出。 可以「在抗議中(under protest)」參賽。 成績獲判定行為所提之抗議: 應於該比賽成績正式宣布後30分鐘內提出。 任何抗議之第一步驟,應由選手本人或其代理人首先向裁判長口頭提出。
在徑賽項目,若選手對起跑犯規之判定有異議,並立即口頭提出抗議時,徑賽裁判長可決定,允許選手在抗議下參賽。 ※ 由起跑犯規指示器所測出者,將不被接受。 在田賽項目,若選手對其試跳試擲被判犯規,而提出立即的口頭抗議時,裁判長可自由裁判,命令對該次試跳試擲加以測量及記錄。
對審判委員所提的抗議,必需在裁判長裁決經大會宣布後的30分鐘內提出。 (書面簽字+USD$100) 在審判委員缺席或技術代表缺席情形下, 裁判長的判決將是最終判決。
規則147 混合比賽 同一項目不許可有男女混合出場比賽。
規則1(a)-(c)的所有田徑項目比賽,丈量須用有國際田徑總會檢驗合格證明的鋼捲尺或木尺,或科學丈量儀器。 規則148 丈量 規則1(a)-(c)的所有田徑項目比賽,丈量須用有國際田徑總會檢驗合格證明的鋼捲尺或木尺,或科學丈量儀器。 其他比賽,可使用玻璃纖維捲尺。 丈量器材之準確性,需經比賽當地政府度量衡主管單位審查合格。
以作為動作證確和違反規則的輔助證明資料。 規則149 成績的有效性 遵守IAAF規則籌辦的比賽, 選手所創之成績方為有效。 規則150 錄影紀錄帶 最好能將所有的比賽錄影下來, 以作為動作證確和違反規則的輔助證明資料。
以績分來決定名次的比賽,其計分方式須在賽前事先得到參賽國家之同意。 規則151 計分 以績分來決定名次的比賽,其計分方式須在賽前事先得到參賽國家之同意。
參考資料 1. 國際田徑規則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譯版) 2. 香港業餘田徑總會 (Hong kong Amateur Athletic Association) 編譯 http://www.hkaaa.com/hkaaa/judgeszone/Competition%20Rules_06_07_HK_Verson.pdf
肛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