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貨幣創造 銀行的意義、種類與承辦業務
銀行的意義 意義 根據銀行法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辦理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信用受授業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的種類 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分成三類: 一、商業銀行 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與中期信用業務的銀行。為台灣銀行業的主體,並且與一般社會大眾生活關係最為密切。
銀行的種類 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分成三類: 二、專業銀行 提供專業信用,供給中期與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的銀行。專業信用包括六種: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地方性信用。
銀行的種類 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分成三類: 三、信託投資公司 是指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特定目的有關的資本市場投資之金融機構。台灣目前已無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的主要業務 一、受信業務 例子 銀行接受社會大眾的信任、取得資金、負擔債務所從事的業務,為銀行的負債。 存款、匯兌 註解 人民把錢存在銀行,人民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 例子 存款、匯兌 註解
銀行的主要業務 匯兌 銀行接受客戶委託,利用國內匯兌系統,將款項匯入收款人設在金融同業帳戶,或同一家銀行其他分行帳戶。匯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者收取手續費30元,每超過100萬元加收10元。
銀行的主要業務 二、授信業務 例子 銀行授與客戶信用而貸放資金、從事取得債權所從事的業務,為銀行的資產。 放款、貼現 註解 人民向銀行借錢,銀行是債權人,人民是債務人。 例子 放款、貼現 註解
銀行的主要業務 貼現 一般民眾持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到銀行申請貼換成現金。銀行會向民眾收取貼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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