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執行成果簡報 財 政 部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執行成果簡報 財 政 部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目 錄 壹、依 據……………………………… 3 貳、各項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執行 情形統計表………………………… 4 目 錄 壹、依 據……………………………… 3 貳、各項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執行 情形統計表………………………… 4 參、各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10 肆、中長程措施之執行與控管…….…… 45
壹、依 據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結論: 壹、依 據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結論: 「各工作小組應於九十二年六月底前檢討執行成果,提交七月中旬召開之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報告」
貳、各項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 執行情形統計表
表一:63項具體改革建議之執行成果彙總表 23項改革議題、63項具體改革建議 具體改革建議 完成項數 說 明 短程措施 大項 35項 說 明 短程措施 (91.7.1~92.6.30完成者) 大項 35項 達成率:100% 細項 123項 中程措施(92.07.01~94.06.30完成者) 24項 1項 執行成果超前於預定進度 37項 5項 (註) 長程措施 (94.07.01以後完成者) 4項 0項 尚未完成,唯依預定進度執行中 註:已提早完成之五項中程措施: 一、研議證券暨期貨市場資源有效整合具體方案 二、成立有價證券借券中心 三、規劃跨國連線交易制度並評估合作對象 四、修法將重大金融弊案當事人一定親屬一定期間內之財產移轉行為在不妨害交易安全情形下,其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或由當事人一定親屬負舉證責任 五、金融弊案爆發時可先查扣保全當事人一定親屬之財產
表二:已完成之短程具體改革建議彙總表 短程措施之達成率:100%
表三:已提早完成之中程具體改革建議彙總表 中程措施為一年以上三年以內(92.7.1~94.6.30)完成者,目前中程措施中,已有五項細項已提早辦理完成。
表四:已制定或修正完成之十八項法律案 情形 法律 合計 2 15 1 已公布 1.修正「保險法」 2.修正「洗錢防制法」 立法院審議中 1.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2.制定「農業金融法」 3.制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3.制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4.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 5.修正「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刑法」 6.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 7.廢止「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15 行政院審議中 制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
表五:已訂定或修訂完成之四十五項行政命令 工作小組 行政命令 銀行工作小組 12 保險工作小組 9 資本市場工作小組 20 基層金融工作小組 4 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 無須訂定 或修正 合計 45
參、各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擴大金融重建基金規模與用途 修正草案已於91年10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92年5月15日完成一讀。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二)採行有效措施,加速降低銀行逾期放款比率 1.91年1月至92年5月本國銀行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高達4874億元,逾放比率自91年4月份之最高峰8.09%,已穩定下降至92年5月底之6.02%,因此,在降低銀行逾期放款方面,已有初步成效。 2.為進一步督促本國銀行打銷呆帳,財政部業已發布「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依據該措施規定,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二.五%或五%之本國銀行,其申請案適用多項自動核准之獎勵措施;另九十二年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超過五%或十五%之本國銀行,主管機關得採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三)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有關銀行業逾期放款之定義、銀行業授信資產之分類,及依分類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 已預告「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草案。 (四)改進擔保品拍賣制度及公司重整、破產機制 1.截至92年5月底止,我國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金額已達2300億元。 2.完成企業重整及破產機制相關法律條文之修正建議,於92年6月27日函請司法院及經濟部作為修法之參考。 12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五)有關加強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貸款細項部分 十餘家銀行遍佈全省之一千多個營業單位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窗口」,提供融資諮詢與轉介輔導 截至92年6月11日止,23家主要承貸行庫辦理1兆500億傳統產業專案貸款,合計核准121,679件,金額1兆374億元。 (六)儘速完成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之訂定 1.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子法計九項,已發布八項;目前僅有施行細則草案尚未發布,該草案業於92年5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2.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已由立法院完成一讀審查。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七)金融機構整併 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已整併五十三家銀行、證券、保險及金融週邊機構。去年較大型之併購案,如世華銀行已納入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台北銀行已納入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已納入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子公司與非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間之公平競爭環境 為開放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等跨業行銷,財政部已於92年6月發布「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合作推廣業務相關規範」,開放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證券、保險等進行合作推廣業務,以營造公平競爭之環境。 (九)儘速完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立法 該法草案已於91年5月1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法制及財政委員會聯席會於同年11月21日及12月11、12日二度召開會議審查,已審查至第八條,惟其中六條因尚無法達成共識,暫時予以保留。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運用金融重建基金收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 依據立法院財政及法制聯席審查會審查結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收購正常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及「以特別股入股」之條文,業於立法院一讀審查時,決議刪除。 (二)對於金融檢查調整後淨值為正,惟資本不足,無力增資,但有經營價值之金融機構,得由金融重建基金以特別股參與增資 (三)對於金融檢查調整後淨值為負之金融機構,加速處理使其退出市場,其資產負債缺口由金融重建基金彌平 修正草案已於91年10月1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本92年5月15日完成一讀。本項具體改革建議將於前揭條例完成修法後,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四)如期結束重建基金全額保障制度,貫徹存款保險限額保障機制 存保公司已研議未來宣導之重點工作及工作計畫,預計自93年1月起,配合預算強化政策宣導。 (五)擴大存款保險差別費率級距及於適當時機提高保費,並訂定我國存款保險賠款準備金之最低目標值 ,以累積存款保險基金 1.已請存保公司就92年4月函報研議規劃之未來相關重點工作及工作計畫辦理情形按季報部 2.存保公司已於92年6月1日起開始9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存款保險條例修正原則之研究」,並已洽請研究單位將存保基金目標值,列入研究議題中。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六)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及加速出售已民營化銀行之公股股權 1.財政部已將前述公營銀行民營化之時程表陳報並奉行政院核定,其中台銀、土銀、中央信託局並於92年7月1日公司化。 2.截至91年底止,財政部及國營行局對兆豐金控公司之持股比率已降至13.38%。 3.第一金融控股公司釋股案經立法院決議刪除。 (七)鼓勵銀行金融創新 並簡化申請作業 1.已發布「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簡化對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2.5%或5%本國銀行之申請案處理流程,改採自動核准。 2.財政部於91年10月發布簡化信託業申請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規定,放寬信託業申請辦理新種信託商品得採事後報備制,並簡化銀行申請流程 3.截至92年第一季止,58家取得信託執照之金融機構信託業務承作量合計為1兆1739億元。
一、銀行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八)研議訂定「金融服務業法」之可行性 財政部已蒐集英國「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規範,並研究其可行性。 (九)強化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之糾正措施 1.「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已有相關規範 。 2.財政部已採逾期放款比率,作為管理之輔助指標,並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發布「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 3「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條例」修正案立法院已完成一讀。 (十)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修訂「 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財政部金融局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小組並已多次召集會議研討相關議題,將對我國採行新制提出具體建議。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修訂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並建立產品創新激勵機制以落實快速簡便及創新。 修訂完成「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簡化保單審查程序。 (二)開放保險業投資受益證券及公開發行公司採私募發行之股票 1.財政部於92年1月16日同意保險業得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財政部於91年10月9日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股票。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三)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並修訂相關法規 1.修訂「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及修正保險法將國外投資上限由20%之規定提高至35%,鬆綁海外投資限制。 2.開放保險業投資信託受益權商品、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參與有價證券借券制度、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股票,大幅度放寬保險業投資限制。 (四)放寬兩岸保險業務進一步往來交流 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放寬兩岸再保險業務往來範圍,及開放保險輔助人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五)解決簡易型保險商品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律問題 已督導產、壽險公會制定完成「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於92年3月31日發布實施 (六)建立務實可行之風險資本額制度、訂定監理行動指標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定期檢討推動 配合保險法風險資本制度之實施,已核定保險業各類風險資本項目、風險係數以及計算公式,於92年7月9日正式運作。 (七)落實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制度,積極培訓精算人員 1.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已開辦精算課程。 2.公布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注意事項。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八)儘速解決特別準備金相關問題 頒訂「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全面解決保險業準備金提存問題。 (九)研議解決各種保險行銷通路寡占問題 1.督促產險公會,加強保險教育宣導,引導消費者充分瞭解保險商品之內容、市場現況及建立正確保險之觀念。 2.研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十)研訂擴大再保承保能量、加強再保市場監理之有效措施 1.核准中央再保險公司赴國外發行巨災債券,強化我國再保承保能量。 2.修正「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 3.核轉立法院審議「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廢止案。 (十一)訂定協助壽險業者面對低利率環境之措施 實施保險業因應低利率環境之因應方案七大措施,有效紓解保險業經營壓力。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協調行政院勞委會解決保險業務員適用勞基法相關問題,並將保險業納入承做退休金業務之金融機構 財政部業以92年5月14日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三九一號函移請勞委會主政,財政部將續洽勞委會溝通協調。 (二)推動研訂保險業財務會計準則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與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召開公聽會完成保險業會計處理準則共識。 (三)積極建立專責之費率釐算機構 函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提規劃成為保險業各類險種費率機構之可行性,該中心刻正研究中。
二、保險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四)修訂保險法規放寬準備金規範 1.已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有關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等規定。 2.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刪除原訂有關各項準備金之規定。 (五)建立問題保險公司之分級處理機制 為建立退場機制,核頒「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明確安定基金動用程序。 (六)研究安定基金可能不足之解決機制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函核准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擬訂之「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項 目 執行成果 (一)建置符合國際潮流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項 目 執行成果 (一)建置符合國際潮流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完成上市(櫃)公司實施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相關規章或法律基礎之制定。 制定公司治理實務相關規範。 (二)貫徹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提昇資訊透明度 1.推動資訊整合與網路申報單軌化。 2.建置資訊揭露評鑑制度。 (三)增加市場商品種類,增進市場效率 簡化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之作業程序。 發展新種商品如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開放認購(售)權證上櫃交易。 發展債券相關衍生性商品、股權連結及保本型等結構型商品。 27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四)成立投資人專責保護機構並積極推動團體仲裁及訴訟制度 成立投資人專責保護機構 。 (五)規劃建置集中結算、保管機制 完成證交法增設結算機構專章修正草案。 (六)建立有價證券借券中心 建立有價證券借券中心。 (七)研議提昇債券市場價格功能之交易制度及開發新商品 實施政府債券發行前交易、實施債券融券與借券制度。 規劃建置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平台 。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八)規劃定期適量發行公債及設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1.推動公債定期適量發行。 2.完成設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之建置。 (九)研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 (十)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管理與擴大業務範圍 1.開放募集發行貨幣市場、保本型及組合型基金。 2.訂定貨幣市場基金之規範。 3.加強債券型基金之管理。 4.放寬證券投信與投顧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操作限制。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十一)建置利率期貨市場 完成票券利率期貨契約規格及債券期貨契約規格設計。 (十二)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 1.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 2.開放期貨顧問事業參與期貨市場。 (十三)加強證券暨期貨市場領導及專業人才之培育 設立「人才培訓中心」。 推動各項專業能力認證測驗 改進國際化訓練課程。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短程措施 (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十四)建立跨國之交易連線模式機制 建置中、英文「公開資訊觀測站」。 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以為簽訂合作備忘錄之法源依據。 (十五)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資格條件暨研議是否全面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 1.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條件。 2.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執行成果:中長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研議證券暨期貨市場資源有效整合具體規劃方案 證交所已完成證券暨期貨市場資源有效整合具體規劃方案。 (二)建立有價證券市場借券中心 證交所已於六月三十日上線啟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撮合系統網路版。 (三)規劃跨國連線交易制度,並評估連線對象 證交所已於六月三十日將相關制度規劃案併同章則修正草案報財政部證期會。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運用金融重建基金迅速處理已無支付能力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基層金融機構:「農業金融法」立法通過前,對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之處理原則 確立優先由經營健全之農漁會合併;經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作成同意被合併或概括讓與之決議者,或由財政部以金融機構合併法之機制予以命令讓與者,始得列為金融重建基金優先處理對象。 (二)建立輔導基層金融機構加速清理逾期放款機制檢討備抵呆帳提列規定具體措施 1.92年4月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平均逾放比率,已降為9.6%及19.01%。逾期放款金額分別減少169億及265億元。 2.修正「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三)加速基層金融機構淨值累積,以強化經營體質 研擬信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於92年4月30日報請行政院審議。 (四)改進基層金融機構輔導措施,提昇經營效率 1.財政部已請各縣市政府依據「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改進計畫表」,追蹤、評估轄內接受專案輔導及聯合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改善成效。 2.「農業金融法」草案第三十二條已明定農、漁會信用部應設立授信審議委員會,且凡須提報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均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五)充實農業發展基金,協助農、漁會事業發展,加強對農、漁民金融服務 訂定「加速農村建設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要點」。 (六)推動「農業金融法」完成立法 1.研擬「農業金融法」草案,於九十二年元月八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2.研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草案,於92年5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中長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積極推動及輔導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銀行 91年8月迄今已有台南五信、新營信合社、斗六信合社及新竹五信概括讓與銀行。 (二)研議信用合作社股金股本化並依貢獻度酌予提高表決權 研議股金股本化及一人一票之表決權改以依貢獻度酌予提高方式,已函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及具體方案。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修法提高金融犯罪罰責並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 修訂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七法: 提高金融犯罪罰責,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 對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提高刑責 。 訂定犯罪後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交法增訂企業相關人員及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務報告或簽證報告之刑責。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 短程措施(續)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二)強化自律組織與金融機構之自律機制 1.落實金融機構自律規範、各公會已完成增訂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等二十一項自律規範 。 2.訂定「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票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俾防制「人頭帳戶」氾濫 。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三)加強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不法交易之查核及查緝人員專業訓練 1.加強金融犯罪案件檢查,發現疑涉有不法案件,即將涉嫌違法事實及相關事證移請司法檢調單位偵辦者自九十一年六月起計八件;另加強對調整後淨值為負或逾放比率過高之金融機構及對民眾檢舉金融機構不法授信或蓄意掏空金融機構資產等特定事項辦理專案檢查。 2.訂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暨期貨跨市場通報及不法交易查核程序」,落實執行資訊互換及查核跨市場不法交易。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四)成立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組、加強國際司法互助與專家協助,並採取有效保全措施及速偵速結 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截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該小組負責督導、協調、調度及支援偵辦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六九件,協助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處理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八件 。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五)加強防制網路金融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之通報聯繫與查緝,並建立金融犯罪案件連線查詢系統 1.為利各相關單位通報重大金融弊案,各檢警調單位及金檢單位已指派專人為聯絡窗口,法務部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並已指定通報專線。財政部與法務部業已建立內部查詢網路連線,可迅速掌握金融犯罪移送法辦案件之動態。 2.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已分別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三月起,於網站公布重大金融及證券犯罪案件之起訴書主文及判決書全文,並定期更新。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短程措施(續) 項目 執行成果 (六)設立專庭審理重大金融犯罪加速案件之審理 1.修正「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明定金融犯罪案件經第一審法院院長核定為重大刑事案件者,第二審法院亦列為重大案件。另聯繫最高法院將該類案件列為最優先分案 。 2.於「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證券交易法」、 「保險法」訂定為處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條文。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中長程措施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執行成果: 中長程措施 項目 執行成果 (一)修法規範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金融局及保險司已擬具銀行法及保險法等相關草案條文,對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財產移轉行為採「得撤銷」方式,證期會已擬具證交法草案條文對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財產移轉行為採「無效」方式 ,均已函送行政院審議中,未來如獲立法院審查通過立法,將可有效遏止金融犯罪。
肆、中長程措施之執行與控管 執行: 本專案小組尚未完成之中、長程改革措施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各主管部會,依規劃進度繼續推動執行。 控管: 由財政部定期控管。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