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概述 一、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 金融机构体系是一国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按照一定结构形成的整体及其内部相互关系的总称。金融机构体系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金融业的内部结构及其总体规模;二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现代金融机构体系是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和商品经济货币化发展的客观产物,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金融业的内部及总体规模上,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金融机构呈“点”状分布,内部结构松散、缺乏层次性,其总体规模很小。现代金融机构则呈“网”状分布,内部结构缜密、层次分明,其总体规模十分庞大,有“银行多于米铺”之谓;在金融内部机构的相互关系上,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金融机构内部缺乏明确的分工,呈分散经营、各自为政状态,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内部已建立起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合作,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密切的内在联系。 现代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是由资本所有者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所有制金融机构;二是旧有的金融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改变其经营范围及方式,逐渐转化为现代金融机构。其中,股份制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特点 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金融机构相比,现代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利率水平合理化。由于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金融机构迅速增加,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日趋合理化,高利贷信用逐渐被淘汰。利率总体水平降至社会平均水平之下,从而成为职能资本家筹措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金融机构与生产经营组织之间的关系理顺,金融机构是为生产经营机构提供多种服务的经济组织。 2.信用业务多样化。现代金融机构为社会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信用业务日趋多样化。除经营存贷款业务外,还开办保险、信托、租赁、汇总、信用证、有价证券投资等多种信用业务。 3.具备信用创造能力。信用创造是指现代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创造货币,并用以扩大贷款和投资的能力,这一功能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货币流量的稳定。现代社会,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并通过银行存贷业务扩大货币流通量。因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一般认为,这一功能由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配合行使,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不具备这种功能。
二、金融体系的构成 (一)金融体系的模式 概括起来讲,各国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大致有三类: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此种模式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类金融体系,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高速发展的中国都实行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是目前比较完善的一种金融体系模式。 (2)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此种模式主要是实行单一计划经济的国家实行的一种金融体系,如前苏联、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都实行这种形式。 (3)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体系。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例外,如新加坡和香港,都实行的是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模式。它的基本特点是整个金融体系由众多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其他各种金融机构组成,但唯独不设立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由单一的货币发行局执行,或由政府指定的某几家商业银行代理货币发行
(二)金融体系的构成 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一般由3个部分构成: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它不对经济组织和个人办理各种金融业务,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 (2)商业银行,是指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经办存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 (3)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以外的具体经办某一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它和商业银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第二,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特别是短期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则主要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第三,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央银行 二、商业银行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 四、专业银行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在西方国家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从商业银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银行,在多数国家只有一家中央银行,个别国家,如美国,设有12家联邦储备银行,都起中央银行作用;它是各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和主导环节,对内代表国家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领导和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对外它是一国货币主权的象征。 二、商业银行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以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而成为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和中坚,它是最早出现的现代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通过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实现着国民经济中绝大部分货币的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它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政策性金融机构创建时的资金多来自政府调拨,在经营过程中由政府提供信用保证。 (二)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是专门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业务经营或服务的内容多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承担的,是无利可图或只有微薄收益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非盈利性特征。 (三)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 :资金来源除了国拨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 (四)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经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几种类型。
四、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一般都有其特定的客户。它们的业务活动方式有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存、放、汇业务活动方式。 其特点有:①专门性。专业银行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业的表现,其业务具有专门性,其服务对象是某一特定部门或领域。②政策性。专业银行的设置往往体现了政府支持和鼓励某一地区和某一部分或领域发展的政策指向,其中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专业银行的贷款,具有明显的优惠性,如政府贴息和保险,以及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较长一类优惠。③行政性。专业银行的建立往往有官方背景,有的就是政府的银行或政府代理银行。 (一)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二)储蓄银行 储蓄银行,是指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三)农业银行 这是指在政府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四)住房信贷银行 这是指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称作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要是依靠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发行人寿保险单方式筹集资金,对那些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赔偿,是一种信用补偿方式。 (2)退休或养老基金会。这类机构是指雇主或雇员按期交付工资的一定比例,在退休后,可取得一次付清或按月支付的退休养老金。 (3)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契约型是指基金的设定人(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公司)设计特定类型的基金,以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者的定期资金,进行运营和投资。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组建基金股份公司来发行基金股票、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公司投资经理部门或委托其他投资管理公司操作投资,并以基金股息、红利形式,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基金资产的保管与业务处理可以由公司本身负责,也可以委托银行办理。 (4)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主要经营小额存款,其吸收的存款一般不用提缴准备金,其资金运用一般是存入中央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六、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开设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联合投资开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一般都将这类金融机构纳入本国金融机构体系内,并受本国金融当局的管理和监督。除特别限制之外,外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与国内同类金融机构同样的业务。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金融业市场准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障碍在减少,业务经营的限制在缩小,但要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由于各国都还有一些或明或暗的壁垒,因而还不是一件很容易办到的事。
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 二、政策性银行 三、商业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保险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与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相同的一般特征:它是通货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职责:(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管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 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政策性银行 所谓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它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类金融机构。 特点:(一)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性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更多地是考虑自身的盈利。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府的意图,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也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另外还有向政府借款、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家金融机构借款等。 (三)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四)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如发放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发贷款、基础建设贷款、改善环境的建设贷款、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贷款等。
1994年,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贯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 1.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国规模最大、成立最早的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通过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货款和转账结算等金融业务获取利润的金融企业。 我国的商业银行,按所有制性质划分,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合作性质的商业银行,其中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是指过去的四大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除此以外,还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以及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1.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内容主要是:(1)信托业务,如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2)委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3)代理业务,如代理保管 、代理收付、代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信用担保等;(4)咨询业务,如资信咨询、项目可行性咨询、投资咨询和金融咨询等;(5)兼营业务,如金融租赁、证券业务、房地产开发、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等;(6)外汇业务,如外汇信托存贷款、投资以及在境内外发行和代理发行、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等。 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3.财务公司。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应限定在集团内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到社会上去寻找生存空间。 4.金融租赁公司。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五、保险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除用于理赔给付外,其余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1 公众吸收存款;2 发放贷款;3 办理票据成对于贴现;4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 提供信用证服务;6 提供担保;7 办理国内外结算;8 买卖、代理买卖;9 从事外币兑换;10 从事同业拆借;11 从事银行卡业务;12 保管箱业务; 13 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