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路建設發展現況 及相關問題與建議 交通部電信總局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固網業者網路建設現況 參、固網建設面臨之困難 肆、目前因應措施與執行情形 伍、亟待協助推動事項 陸、結語
壹、前 言 一、電信自由化政策主軸之一: 國家資訊基礎建設 二、電信寬頻網路為國家資訊基礎建設之重要 基石。 三、推動固定通信寬頻網路建設: 壹、前 言 一、電信自由化政策主軸之一: 國家資訊基礎建設 二、電信寬頻網路為國家資訊基礎建設之重要 基石。 三、推動固定通信寬頻網路建設: 1.八十九年開放固定通信業務; 2.九十年發給台灣固網(股)公司、東森寬 頻(股)公司及新世紀資通(股)公司等三 家民營業者經營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3.賦予每家業者六年內至少建設100萬用戶 門號或通信埠組合系統容量之義務。
四、屬「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量固定通信綜合網路工程為政府目前積極推動的電信基礎建設之一,對國家未來整體經濟發展有相當程度之影響,爰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報請行政院將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者未來三年內為佈建寬頻網路所進行之管線建設列為「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全案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照准在案。
貳、固網業者網路建設現況 一、寬頻網路建設指標 1.骨幹網路建設 ─ 國內骨幹網路頻寬 ─ 國際連外頻寬 2.接取網路建設 ─ 用戶迴路寬頻化 ─ 用戶迴路光纖化 ─ 行動網路高速化
二、固網業者網路建設統計表 資料日期:91年4月
參、固網建設面臨之困難 一、路權問題 路權單位繁多,申請管線挖埋施工程序曠日費時,業者苦無路權申挖統一協調及對應窗口。 道路挖掘施工期限缺乏彈性,影響業者施工進度,造成通信網路無法有效銜接,致客戶不耐久等,流失潛在客戶。 路權單位之道路挖掘加收費用項目與標準不一,令業者無所適從,更造成管線工程建設成本之增加。
二、纜線附掛問題 雨水下水道纜線附掛係新進固網業者為達成寬頻網路建設時程及滿足民眾對寬頻網路殷切需求之權宜因應措施,未來業者仍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開挖計畫將管線地下化。 目前除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高雄縣、花蓮縣、嘉義縣、嘉義市、經濟部五個加工出口區及新竹科學園區已函頒纜線暫掛管理要點外,其餘縣市尚未完成訂定作業。
三、建築物用戶迴路工程建設問題 預為佈設足夠容量之電信纜線及銜接設備與空間。 既有建築物部分 ─ 電線纜線及管道空間大多不足,形成新進固網業 固網業者為提供普及之電信服務,須用戶建築物 預為佈設足夠容量之電信纜線及銜接設備與空間。 既有建築物部分 ─ 電線纜線及管道空間大多不足,形成新進固網業 者無空間可佈放線路之情況。 新設建築物部分 ─ 電信總局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重新規 範新設建築物電信設備及裝置空間之配置,並明 定建築物電信設備銜接市內網路之權責事項。
建築相關法令未能鬆綁與簡化相關審查程序,妨礙電 四、電信機房建置問題 建築相關法令未能鬆綁與簡化相關審查程序,妨礙電 信機房之設置: 目前僅台北市政府訂頒有「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同意業者附條件設置電信機房,其餘縣市政府尚無可遵循的設置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及都市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規定,新進固網業者電信機房之建置涉及使用執照變更問題。 業者設置電信機房或電信室,若涉建築物室內裝施工事項,仍須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審查。
肆、目前因應措施與執行情形 一、拜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電信總局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月及十二月與九十年三月、六月偕同公民營固網業者分別拜訪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基隆市及新竹市政府工務局,就固網業者對管道建設及纜線附掛等相關議題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二、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 召開「電信管道政策」研商會議 為積極協助新進固網業者解決網路建設之困難與瓶頸,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召開五次跨部會議,研訂推動方向如下:
三、修訂電信法 1.完成修訂電信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已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修正電信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明訂管線基礎設施及無線電臺得使用公、私有土地、建築物,並對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第三十三條並修正放寬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交換機房之限制。
2.修訂電信法第三十八條 為有效解決新固網業者建築物電信空間不足問題,並明定電信總局得委託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辦理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以為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物建造及使用執照之憑據。 另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以規範電信業者設置及維護公眾電信固定網路,及藉由約定壟斷屋內管線設施之處理事項,加速推動新固網業者之網路建設。 全案刻由電信總局彙整相關單位意見,預定九十一年六月中旬報請交通部審議。
伍、亟待協助推動事項 一、路權問題部分 針對固網業者路權申挖作業及施工期限,請地方政府路權單位予以彈性處理及配合。 建請內政部統一訂定路權申挖之申請作業流程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辦法,俾利固網業者有可資依循之法源基礎及路權申挖收費標準。
二、纜線附掛問題部分 三、電信機房建置問題部分 請尚未開放固網纜線暫掛之縣市政府,儘速修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將固網業者納入得申請範圍。 三、電信機房建置問題部分 建請各縣市政府比照台北市政府訂定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使業者有法令可供遵循,解決電信機房設置之問題。 請內政部營建署研修建築法相關規定,對於電信室及集線室之用途變更及裝修審查規定有無更簡易之審查方式。
陸、結 語 一、行政院已將固網業者為佈建寬頻網路所進行 之管線建設列為「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 線工程」。 陸、結 語 一、行政院已將固網業者為佈建寬頻網路所進行 之管線建設列為「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 線工程」。 二、交通部將責成電信總局持續督導辦理有關公、 民營固網路業者間之管道租用、用戶迴路與 局間中繼電路出租及機房共置等因應措施。 三、請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各級政府單位能基於 政府一體之理念,協助推動固定通信網路建 設,以奠定國家資訊基礎建設之基石,達成 電信自由化之政策目標,共創消費者、業界 與政府三贏局面,迎接二十一世紀寬頻通訊 之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