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讲座 企业标准的编写 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GB/T 1.1-1993的修订
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标准 Standard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二、规范性要素 normative elements 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标准的名称、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为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目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
三、资料性要素 informative elements 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1、概述要素 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它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2、补充要素 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四、必备要素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的封面、前言、名称、范围为标准的必备要素。
五、可选要素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除上述四个必备要素外,其余要素都为可选要素。 六、条款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在标准中提到的条款时,凡是特指是哪一种条款,则是泛指陈述、指示、推荐、要求等四种条款。条款的不同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必须执行的该文件的要求 (2)任选要求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在该文件所允许范围内选择的,应执行的该文件的要求。 1、陈述 2、指示 表达信息的条款。 表达应执行的条款。 3.推荐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4.要求 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1)必达要求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必须执行的该文件的要求 (2)任选要求 为了符合规范性文件,在该文件所允许范围内选择的,应执行的该文件的要求。 a) 两个或多个供选用要求中的一个, b) 只在适用时应执行,而不适用时则可不予考虑的附加要求。 七、条文 text 标准章、条中的文字。
第三节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一、要求 首先,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节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一、要求 首先,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标准的范围一章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标准的范围一章划清了标准所适用的界限,那么,在一项标准的范围所划定的界限内,就应力求对所需要的内容规定得尽量完整。不应只规定了部分内容,其他需要的内容却没有规定,或规定在另外的标准中。这样将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具有相同目的或需要的标准使用者不能通过同一项标准满足其需要,这无疑是我们标准制定工作的失误。
(二)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标准的条文要做到逻辑性强,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标准本身的清楚、准确,还要考虑到相关标准或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另外,标准还要与有关的法规或文件相协调。 (三)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在制定标准时,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内容应是在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之后确定的,清注意,这里是要“充分考虑”.并不是要求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指标或要求都是最新的、最高的。但是,它们应是在对最新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研究之后确定的。
(五)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四)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当今的“最新技术水平”。还要为将来的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有这样才不会阻碍相应技术的发展,并能为标准化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 (五)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经过了多次对标准草案的讨论,非常熟悉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往往容易忽视标准中具体条文的措辞。但是,标准起草者认为表述得很清楚的内容,对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即使是相关专业的人员,也未必就能很容易理解,如果表述得不清楚,还可能造成误解。 为使标准使用者易于理解标准的内容,在满足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和准确表达的前提下,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深奥的词汇和方言,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特别是在采用国际标准中,翻译相应文件更应注意这一点。
二、统一性 (一)标准结构的统一 (二)文体的统一 三)术语的统一 三、标准间的协调性
例题 示例l—l: GB/T 16902,l—1997中第4章的表述为: 设计程序 a) 进行图形符号设计之前应首先在GB/T 16273及GB/T 5465.2中查找是否已有相应图形符号; b) 没有现成的图形符号时,按本标准下述规定进行具体图形符号的设计。 而GB/T 16903.1一1997中第4章的表述为 设计图形符号时应遵守GB/T 16900-—1997第5章的程序及下述规定: a) 设计图形符号之前应首先在GB 10001中查找是否已有相应的符号 b) 按本标准下述各章的规定进行具体图形符号的设计。
分析: 仔细分析上述示例可看出: ——两个标准第4章的标题符合上述结构统一的要求,均为“设计程序”; ——条文的表述不符合“文体统一”的要求,相同条文的措辞并不十分相同。
例二: GB/T 1. 1—2000中6.6.4.1的规定为: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GB/T 1.1—2000中6.6.5.1的规定为: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可见示例l—2符合“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这一 规则。
第二章 标准的结构 第一节 标准内容的划分 一、内容划分的总原则 (一)标准的表现形式 (二)内容的划分 第二章 标准的结构 标准的结构:标准的结构即是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 第一节 标准内容的划分 一、内容划分的总原则 (一)标准的表现形式 1.作为一个整体出版的单独的标准 2.分为几个部分出版的标准 (二)内容的划分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定; ——质量评定。
二、部分的划分 三、单独标准的内容划分 (一)划分出的各部分能单独使用 (二)划分出的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一)由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位置来划分 1、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 这种划分将标准的要素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 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也就是说当声明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某一项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标准中的所有内容,而只要符合了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的条款,即可认为符合了该项标准。要遵守某一标准,就要遵守该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要素中所规定的内容。 资料性要素 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也就是说在声明符合标准时无须遵守的要素。这些要素在标准中存在的目的,并不是要让标准使用者遵照执行,而只是要提供一些附加资料。
2、根据要素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 —资料性概述要素(informative preliminary elements):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等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是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也就是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要素。
图解 标准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 资料性概 述要素 资料性补 充要素 规范性一 般要素 规范性技 术要素 封 面 目 次 前 言 引 附 录 参 考 文 献 索 引 名 称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符 号 缩 略 语 要 求 规 范 性 附 录
(二)由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来划分 可将标准中的所有要素划分为: 一是必备要素(required clements):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中的必备要素有: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二是可选要素(optional elements):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也就是说在某些标准中可能存在,在另外的标准中就可能不存在的要素。
封面 前言 必备要素 名称 范围 标准的要素 除上述四个要素之外 的其他要素 可选要素
第二节 标准的层次 根据标准文体和结构的特点,标准的层次划分和设置采用部分、章、条、段和附录等形 式。 一、部分 (一)综述 1、部分是—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项标准。 2、部分与系列标准的区别 部分不是独立的标准,也不是系列标准的组成 部分,它是一项标准内的组成“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 系列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同的族标准,标准间相互关联。
(二)部分的编号 部分的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 (三)部分的名称 分成部分的标准的名称只能采用分段式。这时,同一标准中各个部分的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应是相同的,以用名称表明这些部分是属于同一标准。
二、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层次,因而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章的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写,这种编号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附录的编号遵循另外的规则。 每一章都应有标题。标题位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三、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条的设置是多层次的 。需要时,可分到第五层次。为了便于引用、叙述和检索,尽量不要将条划分的层次过多。 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即层次用阿拉伯数字,每两个层次之间加下脚点。条的编号在其所属的章内或上一层次的条内进行,如第5章内的条的编号为:第一层次的条编为5.1、5.2 。 条的标题: 每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给出一个标题,标题位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条的设置:条的设立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有被引用的可能时,应考虑设立条。 2.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
四、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段没有编号,这是区别段与条的明显标志。也就是说段是章或条中不编号的层次。 在标准中要尽量避免出现 “悬置段”,因为当引用这些段时,可能会产生混淆。
五、列项 在标准条文中,常常使用列项的方法阐述标准的内容。列项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方式,在标准中,对于某些内容使用列项进行叙述,往往十分方便。 列项可用三种方式引出:一个句子;一个后跟冒号的完全符合语法规则的陈述;或陈述的一部分(没有冒号)。 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 列项的条文中,一般在最后 一个列项的末尾使用句号,其他列项的末尾使用分号。
六、附录 附录分为两类,一类为“规范性附录”,一类为“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标题:每个附录都要设标题,以标明附录要规定或介绍的具体内容。 附录标题的设置,应与标准条文中所要表述或提及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章 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四个要素。 其中标准的封面用来标识标准,给出标准名称、编号、分类号等信息。 标准的前言说明了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信息; 标准的引言中给出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第一节 封面的编写(GB/T 1.1 P8页6.1.1) 标准封面是必备要素,每项标准都应有封面。 封面是必备要素,每项标准都应有封面。标准封面的主要内容为: 标准的类别: 标准的标志, 标准的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1CS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标准的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标准的发布及实施日期; 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一、标准的类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 准。标准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的说明,如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地方名称)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x×× (单位名称)企业标准”。 二、标准的编号 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别的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标 f的编号由标准的批准或发布部门分配。各级标准的编号形式分别为:
国家标准:GB/T XXXX-XXXX 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 XX/T XXXX-XXXX 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地方标准:DB/T XXXX-XXXX 年号 标准顺序号 地方标准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 Q / XX XXXX-XXXX 年号 企业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标准标准代号
三、代替标准编号(具体可参见GB/T1.1) 四、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是构成标准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在标准封面中位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一个标准的名称应是对标准的主题最集中、最简明的概括。
第二节 目次的编写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设置目次呢? 我们说,如果目次的设置,对方便标准的查阅能起较大的作用,则需要设目次。另外,如果有必要使标准使用者迅速了解标准的结构,也应设置目次。具体说,如果标准的内容较长,结构较复杂,篇幅较多时,一般应设置目次。 一、目次的功能 1.层次结构框架功能 2.引导阅读功能 3.检索功能
第三节 前言的编写 前言为资料性的概述要素,但需注意它同时是一个必备要素,也就是说,每一项标准或者标准的每一部分都应有前言,并且位于目次(如果有的话)之后,用“前言”作标题。前言是资料性概述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言中可提供大量的有用信息,由于前言是资料性的概述要素,因此不应包含要求。另外,前言也不应包含图表。标准中的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一、特定部分 在特定部分应给出关于标准的一些重要信息,包括标准本身的结构、标准与所采用的标准的差异,以及与前一版本的变化的说明等。 (一)说明标准的结构 在起草标准时,如果所起草的标准是系列标准之一,则在前言的开头就应明确标准结构方面的信息。如是系列标准的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则在前言中要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并列出其他已知的标准或部分的名称。如是除第一项标准或第1部分之外的标准,则在这些标准的前言中列出其他已知的标准或部分的名称,而不必说明标准的结构。
(二)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情况 如果所制定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应在前言中说明与对应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相应文件的编号、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做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三)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标准发布后,与其先前版本存在着两种关系:代替其先前版本、废除其先前版本。 1、代替其先前版本 代替其先前版本,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的作废。 ——其他标准中已经引用的先前版本; ——合同或协议中已经引用的先前版本; 先前版本在下述情况下还可继续使用: 新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先前版本。
2、废除其先前版本 这种情况下,所废除的先前版本不能再继续使用。首先,新制定的标准或新签定的合同就不允许引用先前版本。已经引用先前版本的标准或合同应对相应标准或合同进行修改。 (四)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 在说明前后版本的变化时,应列出所涉及的新、旧版本的有关章条。 (五)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六)说明标准附录的性质
二、基本部分 三、编写前言的常出现的错误 1.阐述标准的重要意义 2.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 3.在前言中给出要求 (一)标准的提出 (二)标准的批准 (三)标准的归口 (四)标准的起草单位 (五)标准主要起草人 (六)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三、编写前言的常出现的错误 1.阐述标准的重要意义 2.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 3.在前言中给出要求
第四节 引言的编写 引言是可选的概述要素。 引言中可给出下列信息: 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 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要求; 注意事项: 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分号,一般也不分条。
第四章 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一般要素包括: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一节 范围的编写 范围是规范性一般要素,同时范围又是一个必备要素,也就是说,每一项标准都应有范围,并且应位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一、范围的重要性 二、范围的内容及表述 (一)内容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范围应以陈述的形式来表达。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 “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 (二)范围的表述形式 范围应以陈述的形式来表达。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 “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的特征。” “本标准确立了……的系统。
在给出了上述陈述之后,还应给出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如有必要,还可给出标准不适用的范围。标准适用性的陈述一般另起一段,其陈述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可参照(参考)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不适用于……” 对限制使用的范围也可另起一段陈述,如: “本标准不适用于……” 在范围一章常常对标准名称中较长的、标准中需重复使用的术语给出简称,以便以后叙述方便。如: “本标准规定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下简称图形符号)。” 当标准分部分出版时,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GB/T×××××的本部分……”或“本部分……”。
三、范围的特点 范围的特点为“短小精悍”,它应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为此,范围的编写应做到 完整、规范、简洁。 完整:范围一章所提供的信息要全面,要含盖上述第二条中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不能缺项,即要有“标准的对象”及“标准的适用性”两方面的内容。必要时还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规范:范围的编写一定要使用上述“表述形式”中给出的规范化典型用语。 简洁:在完整和规范的前提下,范围的编写应力求简洁,只有达到了简洁才能使范围真正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因此,范围一章应高度提炼所要表达的所有内容。
示例 示例4—2: GB/T 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还给出了有关表述的一些样式,并提供了标准出版的格式和字体、字号。 本部分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企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可参照使用。 示例4—3: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文件上所用的图形符号。
第二节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编写 一、标题 1.所列文件在标准中被引用的方式应是规范性的引用方式 所谓“规范性的引用”是指标准引用了这些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所引用的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除了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被引用的条款。 标准中可能还要提及一些文件,这些文件被提及的方式可能不是规范性的,而是资料性的,也就是说,这些文件中的内容并不构成为标准的内容。使用标准时,并不需要遵守这些文件中被提及的内容。提及这些文件只是提供一些供参考的信息或资料。这些被提及的文件,应列入“参考文献”中(见第六章第二节)。
因此,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或叫“资料性引用文件”)。与之相适应,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在标准条文中被引用时,其表述方式也应与资料性引用文件被提及的方式不同,应表述为: ——……应符合……的规定。 ——……应按照……的要求。 而不应表述为: ——……参见……的规定。
2.不仅仅列出“标准”,还可列出其他“文件”。 该章中除标准外还可列出一些文件。标准中可列出的国内文件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法规、规程等;标准中可列出的国际文件有: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技术法规、指南、技术报告等等。 (1)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4)规程:为设备、结构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或使用而规定的操作或方法文件。 (5)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6)技术法规: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直接规定或引用或包括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而提供技术要求的法规。 (7)指南:给出有关国际标准化的非规范性问题的指导、意见或建议的资料性文件。注:指南注重所有国际标准使用者感兴趣的问题。 (8)技术报告:含有收集到的材料的资料性文件,其与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出版的材料性质不同。
二、引用文件的引用方式 (1)注日期引用文件 1.引用的方式明确区分出“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 GB/T 1.1—2000将引用文件区分出“注日期引用文件”和“不注日期引用文件”。这种区分弥补了:GB/T 1.1—1993的规定的不足。因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日期是否被标注的问题,它表明了引用文件的严谨性。“注明日期”与“不注明日期”的意义是不相同的。由于任何标准或文件都会被修订,因此,标注日期与否意味着使用哪个版本。 (1)注日期引用文件 凡注日期引用的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其以后被修订的新版本,甚至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中的内容均不适用。这是由于在制定标准时,在对所要引用的文件的内容进行充分研究后,认为文件的内容适合引用,才被作为引用文件。如果引用文件被修订,或者发布了修改单,由于这个新的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并没有被研究,它是否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还是个未知数。因此,新的内容不能自动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如果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标准中所引文件的修订版或修改单适用于引用它们的标准,则可使用下述两种办法之一将相应的修订版、修改单纳入标准中: ——发布引用了有关文件的标准修改单; ——修订引用了有关文件的标准。 当标准中所引的文件有了修订版或修改单时,而引用它们的标准还没有发布修改单之前,使用标准的有关方面应探讨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如果可行的话,最好使用最新版本。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应给出文件的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 示例4—6: GB/T 1031—1995表面粗糙度 参数及其数值
(2)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意味着所引的文件无论如何更新,其最新版本都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标准中一般不使用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方式,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且为了标准本身的目的,才可以有意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不引用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并且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 ——属于资料性的引用文件。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不应给出文件的年号。 示例4—7: GB/T 15834标点符号用法 综上所述,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所引的文件是否注日期,完全由标准起草者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规则来决定
2.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 近年来,与国际标准发展相一致,我国标准中出现了大量分部分出版的标准。但如何引用这些分部分出版的标准,以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GB/T 1.1—2000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规定: (1)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 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通用名称,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示例4—8: GB/T 16273(所有部分) 设备用图形符号
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而这些部分不是在同一年发布,则需分别列出这些文件。 示例4—10: (2)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 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在这些部分是同一年发布的情况下,可列出标准顺序号、起始部分的编号、年号、以及标准的通用名称,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如下所示: 示例4—9: GB 12706.1~12706.3~19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而这些部分不是在同一年发布,则需分别列出这些文件。 示例4—10: GB 1094.1—1996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 GB 1094.2—1996 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温升 GB 1094.3—1985 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GB 1094.5—1985 电力变压器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
3.引用标准草案 我国标准在批准时才给予标准编号。因此,在我国标准中,不允许引用我国正在起草的标准各阶段的草案。 4.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 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上述排列顺序出于这样一种考虑: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应先排国内标准、后排国内文件,再排国际标准、国际文件。
5.采标程度的标识 示例4—12: GB/T×××××一1993 变流器(IEC 60185:1987,MOD)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当引用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一览表的国家标准名称后面标识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并加上圆括号,即给出对应的国际标准的标准编号、英文名称(如国家标准对应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一样时,则不标英文名称)和一致性程度代号。 示例4—12: GB/T×××××一1993 变流器(IEC 60185:1987,MOD) GB/T×××x×一1997 潜水员用手表和配件(IEC 6425:1996,Divers’watches,NEQ) 请注意:如所引用的标准是按照GB/T 20000.2的规定在封面标识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则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采用上述标识方法。如按以前的规定制定的采标标准,则仍按以前的方法进行标识,如: GB/T 788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neq ISO 6716) GB/T 14691—1993 技术制图 字体(eqv ISO 3098—1:1974) GB/T 16679信号与连接线的代号(idt IEC 1175)
三、引导语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所引用的文件之前,应有一段引导语。新版的引导语与上一版的引导语不同。 下面是GB/T 1.1—2000规定的引导语: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段引导语包含有如下几层含义: ——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他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注:并不是被引用文件的全部内容构成标准的组成部分,只是所列文件中的被引用的条款构成了标准的组成部分。 ——对于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只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x 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第三节引用文件中一些应注意的问题 一、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目的 对于有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来说,只有该标准文本是不能正常使用该标准的,应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准备好,才能无障碍地使用该标准。否则,在涉及到引用其他文件的特定章条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文字内容,就会束手无策。所以说在制定标准时,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挑选出来并且清晰地列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将有助于更好地使用标准。这一点也是满足了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中的“适用性”原则(见第一章第三节)。使用标准的人员可从“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一目了然地了解到还需准备的文件。 二、引用文件的严肃性 从本章第二节的论述可了解到,规范性引用文件是使用标准所不可缺少的文件,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也是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将引用文件作为标准本身的条款对待。这一点对于许多标准起草者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编写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核对所引用标准的版本,也就是要将标准的年号弄准确,核对内容是否相符。
2.在起草标准时,原则上不允许引用上一版本的标准。标准发布时所引用的文件一般应为最新版本。研究是否可使用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是指标准发布后使用标准的有关方面最好研究一下。所以说,标准中所引用的文件一般应是该标准发布时的最新版本。 3.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时,如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有对应的我国标准,并且,这些我国标准与对应的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认真研究后,如从采标程度的角度考虑(即需要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可以直接引用国际标准。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所列文件必须在标准中被规范性引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所列文件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在标准条款中被引用,并且 ——被规范性引用。 许多标准起草者对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认识。请注意不要犯下列错误: 1.将起草标准过程中参考过的标准、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实际上这些材料在标准中并没有被引用,甚至没有被提及。 2.将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包括: (1)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 例如:标准中这样提及:“当需要使用GB 6682—1992所规定的水的级别时,使用下述表述”。像这样提及的标准,不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由于这些标准并不是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标准,所以不应将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
(2)标准条文中的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3)标准中资料性附录提及的文件。 (4)标准中的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5)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标示术语所出自的标准。 由于“注、图注、表注、资料性附录、示例等都属于资料性要素,而资料性要素并不需要遵照使用。那么,这些资料性要素中提及的标准或文件同样也不需要遵照使用。另外标明术语所出自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使用标准时,要同时使用那个标准。所以说,在这些要素中提及的文件都不是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应将它们列入“参考文献”。 3.将不能公开得到的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非公开的文件,不应被规范性引用,所以,也不应出现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 综上所述,并不是在标准中出现的文件都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应将这些文件区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资料性引用文件”,前者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后者列入“参考文献”。
第四节引用的具体方式 一、在标准条文中提及标准本身 在一项标准中,常常会遇到提及标准本身(也就是标准的第一人称)的情况。这时,根据情况通常宜使用下面的表述形式: ——“本标准……”;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如果标准以多个单独的部分发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混淆,在提及时宜使用下列形式: ——“GB/T 1的本部分”(仅提及一个部分); ——“GB 3102"(提及所有部分)。 由于没有注日期,应将这种提及方式看作包括了所引标准的所有修改单和修订版。
二、引用条文 1.引用条文中具有标识的内容 (1)标准中引用具有标识的规范性的内容时,可使用如下形式: ——“按第3章的要求”; ——“符合3.1的规定”; ——“按3.1b)的规定”; (2)标准中提及资料性附录、条文中的注、脚注、表注、图注、示例等资料性要素时,应使用下面的提及方式:;——“参见附录B”;;——“参见表2的注”;;——“参见6.6.3的示例2”。 由于标准条文中的注和示例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称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而条文的脚注、图注、表注等不允许有要求,这些要素都是资料性的要素,所以,?标准中在提及这些要素时,应是资料性的提及,如使用“参见……”。
2.引用条文中无标识的内容 在标准之间相互引用时,常常会遇到需要引用另一个标准中无标识的内容,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无;标识的列项中的某项,或一些具体的段。在GB/T 1.1—1993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GB/T 1.1一2000对此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标准中如果需要引用无标识的列项中的某项,则使用如下表述: “按3.1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 如果某条内无标识的列项多于一个,则引用时可使用如下表述: “按5.2中第二个列项中的第二项规定”。 如果需要引用某条中的一个具体的段,则可使用如下表述: “见6.6.9.1的最后一段”。 “按5.5.3中第二段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标准中出现需要引用标准本身中无标识的列项中的某项,或某条的具体段时, 则最好对标准的章条进行调整,将需引用的列项或段改为带有编号的条,这样将有利于被标准自身所引用。
四、引用其他文件 三、引用图和表 标准中的每个图和表均应在条文中提及。例如可使用下列形式: ——“图A.6所示”; ——“(见图3)”; ——“表2给出……”; ——“(见表B.2)”。 四、引用其他文件 1.通则 在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时,可以注日期,也可不注日期。所有规范性引用文件,无论是注日期,还是不注日期,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见本章的第二节)。 2.注日期引用文件 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时,应注明日期(下述第3项中的规定除外)。这时,针对特定的版本应给出年号。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如果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引用这些文件的标准。假如某标准A 引用了标准B,而随后标准B发布了修改单C,如果经过研究,认为标准A需要引用修改单C,则可发布标准A的修改单D,以便在修改单D中说明,标准B的修改单C也适用于标准A。下面给出了这类修改单的示例。
GB/T x××××一1995《××x×××××××××》第1号修改单 (1)第2章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在GB/T 1252后增加"GB/T 1252—1989((图形符号 箭头及其应用》第1号修改单”。 (2)第2章引用文件一览表中,将"GB 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改为"GB/T1000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5.4.3.5改为:箭头的使用按照GB/T 1252—1989及GB/T 1252—1989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 (4)将5.6.1“按照GB 10001—1994中符号36"改为“按照GB/T 10001—2000中符号38"。 引用其他文件的特定章、条、图和表时,均应注日期。使用下列形式: ——“……按GB×××××.3—1988进行试验,……”(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特定部分); ——“……遵照GB/T x×××一1997中第3章……”(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中特定的章); ——“……按GB/T××××.4—1996中表1的规定,……”(注日期引用其他标准的第4部分中特定的表)。
3.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只有引用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a) 从标准自身的角度考虑,所引用的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都能接受,则可以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b) 对于资料性的引用文件,可不注日期引用。 不注日期引用某个文件时,应看作该文件的所有修改单和修订版都被引用。 在不注日期引用文件时,使用下列形式: ——“……按GB/T 4457.4和GB 3102规定的……”; ——“……见GB/T 16273……”;
第五章 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主要要素。由于标准化对象不同,所以各个标准的构成以及所包含的内容亦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构成标准的四大要素之一中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换言之,“资料性概述要素”、“资料性补充要素”和“规范性一般要素”展现的内容是反映各个标准起草时应遵循的共性要求;“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展现的内容是反映各项标准的个性要求,标准的个性要求主要通过“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组成要素体现并与其标准化对象相适应。 产品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内容构成一般如表5—1所示。
表5—1 规范性技术要素的一般构成 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见本章第一节 表5—1 规范性技术要素的一般构成 要素名称 具体组成要素名称 说 明 规范性技术要素 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见本章第一节 见本章第二节 见本章第三节 见本章第四节 见本章第五节 见本章第六节 见本章第七节 见本章第八节
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每项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不一定包括表5—1中列出的所有组成要素,可以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特征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合理地增删和调整其编排顺序。 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要求、抽样(或质量评定程序或试验规则)和试验方法(或测试方法)是产品标准化中相互关联的要素。因此,即使这些不同的要素可能分别编写在一项标准中的不同章,或者分别作为独立标准,亦应注意予以综合协调考虑。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对于某一项标准(独立的术语标准例外)来说,是一个可选要素,亦即是可以酌情取舍的组成要素。当一项标准中“术语和定义”与“符号和缩略语”要素的内容较少时,可合并为一章来编写。 术语和定义是“概念”标准化的结果。实现术语和定义标准化的基础是对同一事物或客体应形成一致的概念,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只对应一个术语,对概念用言简意明的文字(包括图、公式等辅助说明内容)进行描述即为定义。 设置“术语和定义”要素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读者对标准中所列术语有共同的理解,为制定和实施标准,以及进行贸易和技术交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总则 (一)标准的类型 “术语和定义”要素根据具体情况,其表达的标准类型有如下二种: 1.制定成适合某一行业或专业的一项术语标准。术语标准的表达形式有三种,如词汇、术语集或多语种术语对照表。 2.编制在含有其他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标准的“术语和定义”章中。 (二)待定义的术语的选择 在标准中,所用术语很多,没有必要将其一一列出,并进行定义。只有当不对所用术语进行定义时,其含义就会引起误解或对技术内容的理解产生困惑、歧义时,才有必要将这些术语一一列出并进行定义。在标准中选择需要明确定义的术语的原则如下:
(三)避免重复和矛盾 为避免标准之间的术语和定义产生重复或矛盾,应做到如下几点要求: 1.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前,要查明在其他标准中该概念是否已有其他的术语和定义。有关电工技术术语,还需要查阅GB/T 2900(所有部分)《电工词汇》(该标准为采用IEC 60050((国际电工词汇》而制定的)。 2.如果某概念用于几项标准,宜在其最通用的标准中,或在术语标准中下定义。而其他标准宜引用对该概念下定义的标准,不必重复该概念的定义。 3.当有必要重复某定义时,应在定义之下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并将该标准列入参考文献。 4.当不得不改写另一个专业领域中的标准化定义时,应在注中给出说明。 5.如果在一项标准中对某概念确立了术语和定义,则不应在其他标准中对所定义的概念引入不同的指称(意为概念的任何表达形式)或同义词。
1.只要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以及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解释的术语均应通过定义有关概念予以明确。 ’ 1.只要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以及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解释的术语均应通过定义有关概念予以明确。 ’ 2.对于通用词典中的词或通用的技术术语,只有在用于特定含义时,才应对其进行定义。 3.应避免给商品名(品牌名)、旧称和俗语下定义。 4.在优先术语后可列出拒用术语,但应指明其状态(如:同义词、拒用、被取代)。 5.在术语标准中,应在其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定义概念。在其他标准中,应仅仅定义标准中使用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及其术语。
(四)编写定义应遵循的规则 1.应符合GB/T 1.6—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6部分:术语标准编写规定》中规定的起草定义的规则。 2.定义既不应采用要求的形式,也不应包含要求。 3.定义的形式应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附加的信息应仅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 4.不标明适用范围的定义可看作术语的一般含义。在特殊语境中的特定含义应标明其所属的专业领域。
二、术语标准 (一)术语标准的总体编排 (二)对应词 (三)典型的术语标准构成与编排 三、其他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章 在其他标准中起草“术语和定义”章时应注意下面两点: 1.该章所列术语及其定义仅限于标准中所用的某些专用术语,有关专业术语标准已定义的通用术语,一般不应列入,只需直接引用。 2.在该章的标题下,具体的术语及其定义之前,应有如下典型引导语(必要时可做适当修改)开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或 “GB/T××××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四、“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规则 (一)典型的术语和定义条目的构成 在“术语和定义”章中,典型的术语及其定义由下列所示内容顺序构成: ——术语; ——外文对应词; ——同义词; ——符号(包括缩略语、量的符号); ——拒用和被取代术语; ——定义(包括文字、图、表、公式); ——示例; ——注。
(二)编排格式 1.编排 条目编号之下,另行空两个字排优先术语(黑体),其后空一个字的位置排英文对应词(黑体)。英文对应词的第一个字母小写(专有名词要求大写除外)。定义应另起一行,用宋体空二字起编写。见示例5—7。
(1)许用术语(宋体)应位于优先术语之后,按照优先程度排序,每个许用术语均应另起一行,左端对齐。见示例5—8。 2.同义词 (1)许用术语(宋体)应位于优先术语之后,按照优先程度排序,每个许用术语均应另起一行,左端对齐。见示例5—8。 示例5—8:
(2)符号应位于许用术语之下,另起一行,左端对齐。 (3)量和单位符号应符合GB 3101、GB 3102的规定。量的符号用斜体;单位符号用正体。 (4)如果符号来自于国际权威组织,应在同一行该符号之后的方括号内标出该组织。 (5)应在注中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见示例5—9。 示例5—9:
6)拒用和被取代术语(宋体)应位于所有符号之下,按照优先顺序另起一行左端对齐,并且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用宋体标明其状态(拒用或被取代)。见示例5—10。 示例5—10:
3.术语的语法形式 4.短缺术语的符号 对于某个已定义的概念,如果个别语种尚未确立或未找到术语时,该短缺术语应由五个点 (…..) 5.多重含义 如果一个术语表示多个概念,应在定义前的尖括号中标明每个概念所属的专业领域。
6.国家和语种代码 7.圆括号和方括号 (1)方括号应仅用于构成术语正常书写形式的一部分。它们不用于表示可选择的术语。 (2)在某些术语中,有一个或几个词印成黑体字,并且置于圆括号中,这些词是一个完整术语的一部分。 8.示例和注 (1)术语条目中的示例和注应编排在定义之后,示例和注的表示方法见示例5—17。 (2)术语条目的“注”中可以包含技术要求。
第三节要 求 “要求”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要求”要素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求”是指标准{中,表达应遵守的规定的条款,按实施标准的约束力可分为必达要求和任选要求。标准的种类不同,以及标准化对象的不同,其具体包含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 一、“要求”要素的内容 (一)“要求”要素应包括的内容在GB/T 1.1—2000中6.3.3规定“要求要素应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1.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2.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3.对每个要求,可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
(二)关于产品、过程、服务、特性、极限值的含义 1.产品product过程的结果。 2.过程process 使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的系统。 3.服务 service 无形产品,在供方和顾客接口处完成的至少一项活动的结果。 4.特性 characteristic 区分的特征。注:有各种类别的特性,如: ——物质的.如:机械的、电的、化学的、生物的; ——感官的,如:嗅觉、触觉、味觉、视觉、听觉; ——行为的,如:礼貌、诚实、正直; ——时问的,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 ——人类工效的,如:语言的或生理的或有关人身安全的; ——功能的,如:飞机的航程。
二、选择技术内容的原则 三、产品标准中“要求”章的内容 (一)目的性原则 (二)性能特性原则 (三)可检验性原则 1.该章所规定的内容,反映具体产品达到的质量水平,是企(事)业组织产品生产和供用户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所以应着重规定产品的性能。包括产品的功能、可靠性或寿命以及安全、电磁兼容性等技术指标要求。对于企业产品标准,鼓励所列技术指标要求高于现行有效的同类型国家产品标准、行业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2.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要求和基本性能以及健康、安全、生理、心理、环境保护因素。 需要分等分级而又能分等分级的质量要求,应根据适用性及不同需要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3.技术要求的内容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划分层次予以叙述。下列内容并不是任何产品标准都需要包括的,可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选择和重新排序。 (1)环境适应性 应根据产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环境条件规定产品的适应性,如产品对温度、湿度、气压、烟雾、盐雾、工业腐蚀、冲击、振动、辐射等适应的程度。 (2)使用性能 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选择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指标或者间接反映使用性能的可靠代用指标如生产能力、功率、效率、速度、灵敏度、寿命、接口和互换性等要求。 有可靠性要求的产品应定量地规定可靠性指标,如失效率、平均寿命(MTTF)、平均失效间隔时庠或平均失效间工作时间(MTBF)或强迫停机率(FOR)等。
(3)理化性能 当产品的理化性能对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产品质量必须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证时,应规定产品的物理(力学)、化学和电磁性能。如产品的化学成分、纯度、各种杂质含量极限、密度、强度、硬度、塑性、粘度、黼容、电感、磁感等。 (4)稳定性 当使用性能和理化性能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产品符合使用要求的稳定性时,应在标准中明确做出;规定,如产品对气候、酸碱度、水等影响的反应以及产品抗风、抗磁、抗老化、抗腐蚀的性能等。 (5)健康、安全、电磁兼容和环境保护 在规定产品性能时,必须考虑到是否会涉及健康、安全、电磁兼容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并遵守有关的融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将有关内容纳入标准,如防爆、防火、防电击、防污染、防辐射的要求,对产品运转 E部分的平衡要求,噪声限制,食品中有害成分的限制及对产品污染环境的限制等。
(6)耗能指标 直接消耗能源的产品应对耗能指标做出规定,如耗电、耗油、耗煤、耗气、耗水等指标。 (7)外观和感官要求! 产品有外观和感官要求时,应对外观和感官要求做出规定,如表面缺陷、颜色,以及味觉、嗅觉、视 觉、手感等。 (8)材料要求 对材料的要求一般不列入产品标准。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必须指定材料时,如材料有现行标准,应引用有关标准,或规定可以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材料无现行标准,可在规范性附录中对材料性能做出具体规定。 (9)工艺要求 工艺要求一般不列入产品标准。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必须限定工艺条件时,则应在“要求”章中规定工艺要求。 (10)其他要求 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必须列入产品标准的其他要求。如,“产品随带文件”、“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等。
四、量值的选择 在标准中,定量表示的要求应当规定极限值,它表示符合标准有关要求数值范围的界限。技术要求中特性的量值选择与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极限值 1.极限值反映出产品应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应根据即满足产品完成预定功能和用户的要求又能使生产厂商以较低生产成本制造的原则,以期取得最佳社会和经济效益。 2.极限值的表述,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给定下限值和(或)上限值,或者给出标称值(或额定值)及其极限偏差等方式表达。 3.通常对产品(或其他标准化对象)的每一个特性只规定一种极限值。当产品为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进行分类时,同一个特性可规定几种极限值,并且应与类别一一对应。 4.极限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五、编写“要求”章的注意事项 1.该章所列各项要求条款的编排顺序,尽可能与“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一章中检验项目先后的顺序协调一致,以便于引用和对照。 2.要求中各项指标一般应给出定量数值,以便于验证,能分等分级的质量要求,应根据不同需要,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3.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某些特性。 4.“分类和标记”章内容,若分类的依据又属要求的内容时,应在该章中列出,不应遗漏。 5.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要求内容,一般不应列入该章中。 6.除对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或特殊原材料应在该章中直接写出或通过引用有关原材料标准规定其要求外,其余一般原材料的要求不应列入该章中。 7.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等要求必须限定工艺要求时,应在本章中直接规定工艺要求,除此之外,其余工艺要求不应列入该章中。
8.制造厂的保证不能取代要求,不应列入该章。 9.措词要严谨,应把要求的表述与陈述、指示或推荐的表述明确区分开。 10.当与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内容较为简单时,允许将“试验(或测量)方法”要素并入“要求”要素中。此时,章的标题为“要求与试验(或测试方法)”。
第四节 抽 样 “抽样”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抽样(sampling)”一词,在我国各行业有各自不同的习惯称谓,诸如:“取样”、“选样”、“采样”等。 一、“抽样”要素应包括的内容 为保证样本与总体(亦称为母体)的一致性,最大限度降低产生误判的风险,在标准的“抽样”要素中,应考虑编写如下内容: 1.需要时应规定抽样的条件,如:老化条件、时效条件、磨合条件、干燥条件、过筛条件等内容。 2.需要时应规定抽样方法,如:四分法、切割法、锯切法、随机数法(如投掷法、抽签法、随机数表、随机数发生器等)等内容。 3.对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还应规定样品贮存容器、保管条件或保存期限等内容
二、编写“抽样”章的注意事项 1.抽样要素在一项标准中可以独立成章,亦可与试验方法要素合并成一章。此时,抽样可位于试验方法章的起始位置。 本节抽样要素所涉及的内容,仅作为测试标准中某一项目的特性值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而抽取样品,并对样品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或测量方法进行测试,依据测试结果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而不涉及产品整批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所以,GB/T 1.1—2000中6.3.4规定“抽样”可与“试验方法”合并成一章,并可放置在其“头条”的位置。 2.在我国制定的产品标准中,个别行业有用“抽样”章取代“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章,并作为判定产品整批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这种做法不符合“抽样”要素的本意,仅凭这些内容无法对产品整批质量合格与否做出正确的判定。
第五节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试验方法”是一种泛称,亦可根据具体内容称为“测试方法”或。化学分析方法”。 一、标准的类型 根据具体情况,试验方法要素的标准类型有如下五种:1.作为一项标准的独立一章。 2.作为一项标准的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适用推荐的试验方法)。 3.作为一项标准的单独部分(符合GB/T 1.1—2000中5.1.1列出的特殊情况下,适用)。 4. 作为单独的一项标准(试验方法有可能被若干其他标准所引用时,尤为适用)。 5. 并入要求要素一章中(仅适用于试验方法内容较简单时)。
二、试验方法应包括的内容因标准化对象的不同,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或分析方法、测量方法中规定的编制细节亦有所不同。下列三种情况,各行业、专业在编制标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及增删。 1.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规定可以按下列顺序细分: a) 原理; b)试剂或材料; c) 装置; d) 试样和试料的制备和保存; e) 程序; f)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方法,以及测试方法的精密度; g) 试验报告。
2.化学分析方法 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可以按下列顺序细分: a) 原理; b) 反应式; . c)试剂和材料; d) 仪器; e)采样(取样); f) 分析步骤; g) 结果计算; h) 精密度; i)质量保证和控制; j) 特殊情况; k) 试验报告。
3.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的规定可以按下列顺序细分: a) 定义; b)测量原理和框图; c) 测量设备; d) 样品; e) 测量步骤; f)测量结果的表述; g) 其他。 三、编写“试验方法”章的注意事项 1.该章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准试验(或测量)方法。如果没有现行有效的标准试验(或测量)方法,才允许将该标准专用的试验(或测量)方法列入该章中。
2.“要求”章中的每项要求,均应有相应的试验或测量方法,二者的编排顺序也应尽可能相同。外观和感官指标也应尽量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的检测方法。 3.原则上,对一项要求只规定一种试验或测量方法,而且试验或测量方法应具有再现性。 4.在规定试验(或测量)用仪器、设备时,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规定制造厂或其商标名称,只需规定仪器、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要求,且在规定的有效检定周期内。标准中规定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5.一般情况下应规定试验(或测量)方法的精密度,或者规定试验(或测量)方法的允许偏差。 注:精密度是指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 6.试验(或测量)结果数据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
7.对于具有有害物质的试样和可能有某种危险的试验(或测量)方法应加以明确说明,并对预防措施做出严格的规定。 8.如试验(或测量)程序会影响试验结果时,则应对试验(或测量)程序做出规定。 9.用作对比试验(或测量)的标准样品,应对其取得检定和保存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必要时,还应规定对标准样品的要求。 10.该章内容若既有试验内容,又有测量内容时,标题可改为更确切的名称:“测试方法”。 11.“试验方法”要素若并人“要求”一章中,章的标题可为“要求与试验(或测试)方法”。 12.适用时,应指明试验(或测量)方法适用的场合,如型式试验或定型试验、常规试验或例行试验还是抽样试验等等。
第六节分类和标记 “分类和标记”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为便于用户、消费者正确识别并选择适用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对其建立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分类和标记是非常必要的。 该要素在产品标准中,又称为“分类和命名”。以下从产品标准编制的角度来阐述其编写要求,这些要求同样可供编写过程或服务标准时参考。 一、产品分类 (一)产品分类的内容 产品分类一般应包括的内容为: a) 产品品种、形式、规格的划分及其系列; b) 产品代号或产品标记和(或)编码体系;
(二)产品分类的基本要求 (三)产品分类的原则 对产品进行分类时,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a) 应满足使用的需要; b) 应优先采用国际通行的品种、型式或型号和规格; c) 系列产品应尽可能采用优先数和优选数系或模数制。 (三)产品分类的原则 对产品进行分类时,应考虑的原则如下: 1.产品品种不要分得过细,因为通常要通过减少品种、规格来达到使生产合理化和简化的目的。因此,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前提下,只规定必要的品种。 2.可以按产品的性能、性质、参数、状态、成分、结构、型式、规格、尺寸、环境适应性(使用条件)、质量、接口等诸因素对产品进行分类。 3.分类时应根据最能反映产品个性、特点的因素来划分,便于用户选择产品。
二、产品标记 (一)产品标记的内涵 GB/T 1.1~2000中6.3.6规定的“标记”,指在一定范围内(如:国际、区域、国家)适用的“标准化项目”的标记,这种标记方法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标记模式。利用这种方法,产品可以得到惟一标识.在贸易和交流中可以简洁且清楚地描述传递项目。 标准化项目指具体项目(如材料或制成品)。或者抽象项目(如过程或体系,试验方法等)。 (二)说明 1.标记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由即将制定的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的制定方法》(该标准将采用IS0/IEC导则——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2.GB/T 1.1~2000中6.3.6规定的“标记”内容,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标准中尚未贯彻实施。它既不是现在我国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型号命名”,亦不是“商品条码”或一般的“产品分类编码”。
三、编写“分类和标记”章的注意事项 1.“分类和标记”章中的某些内容属于需要检验的要求时,应在“要求”章中重作规定。 2.“分类和标记”章一般编排在“要求”章之前;也可并入“要求”章编写,此时应作为该章的第1条编排。这样,既利于标准的编写又利于读者阅读标准。
第七节标志、标签和包装 “标志(marking)、标签(1abelling)和包装”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因行业不同,标志、标签在编写有关标准时只择其一。 标志、标签和包装所规定的内容,其目的是要在产品制成后到交付用户的过程中,使产品便于识别,并保证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失,保持所具备的质量、完好无损地交付用户使用。 一、标志、标签和包装的内容 (一)标志或标签 对于产品标准而言,标志或标签有二种: 1.产品标志 2.包装标志
1.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 ——产品名称及商标; ——产品型号或标记; ——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失效(或截止)日期或保质期; ——产品的主要参数或成分及含量; ——质量等级标志; ——使用说明(适用于其内容较为简单者)及使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商品条码; ——产品产地、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 ——其他需要标志的事项如:安全认证合格标志、电磁兼容认证合格标志、质量认证合格标志等。
2.包装标志的主内容 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收发货标志;(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包装储运图形标志;(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适用时); ——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其他标志,如:安全认证合格标志、电磁兼容认证合格标志、质量认证合格标志等。 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各项内容作适当增删 。
(二)包装 产品包装的基本内容包括: ——包装技术与方法,指明产品采用何种包装(箱装、盒装、桶装等)以及防晒、防潮、防磁、防振动、 防辐射等措施; ——包装材料与要求,指明采用何种包装材料及其性能等; ——对内装物的要求,指明内装物的摆放位置和方法,预处理方法及危险物品的防护条件等; ——包装试验方法,指明与包装或包装材料有关的试验(或测量)方法; ——包装检验规则,指明对包装进行各项试验的规则(仅适用于包装要素作为产品标准的一个独立部分制定时)。
二、编写“标志、标签和包装”章的注意事项 (一)标志或标签 1.在产品标准该章“标志”或“标签”条中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志或标签标准。如没有现行有效的标志或标签标准,才允许将该标准专用的标志或标签要求列入该条。 2.可以按需要通过铭牌、标签、商标、色彩、螺旋条纹(在电缆、电线上)等方法对产品加以标志。但在标准条款中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3.标志或标签所使用的符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由生产厂商确定,但在标准中未规定的特性值,应在该标准中规定如何在标志或标签上明示这些量值,以便于用户、消费者识别。 5.如果标准要求使用标志或标签,则还应规定标志或标签的特征。
(二)包装 1.在产品标准中,该章“包装”条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包装标准。如果没有现行有效的包装标准才允许将该标准专用的包装要求列入该条。 2.某些产品既有对产品本身的包装要求,又有对产品运输时的包装要求。此时,应在该章“包装”条再划分下一层次的条,分别进行叙述。 3.包装件的要求,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要求”章中。 注:“包装件”在GB/T 4122.1—1996(包装术语 基础》2.2中定义为:产品经过包装所形成的总体。 4.对包装件进行的试验(或测量)方法,一般列入该条,不列入“试验(或测试)方法”章中。 5.对包装件进行质量评定的内容,应列入“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章中,不列入该条。
第八节规范性附录 一、概述 二、附录性质的明确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这类附录中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 请注意:规范性附录中所给出的是“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因此,“规范性附录”是构成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标准的规范性要素。 在规范性附录中可对标准中某些条款进一步补充或细化。这样做可使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 二、附录性质的明确 由于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为了让标准使用者能够迅速区分出哪个附录或哪几个附录是他在使用标准时应遵守的,因此,在编写标准时,就应使得附录的性质十分的明确。在具体标准中应从下.面四个方面对附录的规范性的性质加以明确:
1.通过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 新的规定强调的是在条文中提及时使用的措辞方式,如引用规范性附录可写成“按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遵照附录C的规定”、“附录D给出了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或“……的编写细则见附录B”等。 附录的性质是如何决定的呢?是由“附录”自己决定吗?答案是否定的。附录的性质首先由提出附录的条文来确定。标准中规定“附录应在条文中提及”,换句话说,条文中没有提及的附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应该删去。 既然标准的条文要提到附录。条文就会对附录的性质表明其态度,即指出附录是应遵守的,还是参考的。既然条文中已用措辞指明了附录的性质,所以,就没有必要再加括号注明了。 2.在前言中陈述附录的性质 示例: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H和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F和附录G仅为资料性附录。
3.目次中标明 在第三章第二节中已经介绍,在目次中列出附录时应在附录编号后的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 示例: 4.附录编号下标明在第二章的第二节中已经介绍,在附录的附录编号下应在圆括号中明确标明附录的性质。示例:
第六章资料性补充要素及其他要素的编写 第一节资料性附录 一、概述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这类附录中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 请注意:资料性附录中所给出的是“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因此,资料性附录中仅限于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附录中通常只提供如下方面的一般信息或情况: ——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等。
二、附录性质的明确 正如第五章第八节所规定的那样,资料性附录的性质也应在标准中明确表示出来。 在具体标准中应从下面四个方面对附录的资料性的性质加以明确: ;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如“参见附录B”; ——前言中的陈述; ——目次中标明; ——附录编号下标明。
第二节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参考文献的起草应遣嘲 GB/T 7714的有关规定。 如果参考文献有网络文本,应提供识别和查询出处的充分的信息。为此,应给出查询文件的方法jI|完整的网址,并且应使用与源文件完全相同的的标点符号和大小写字母。 示例6—1: 参考文献 [1]GB/T 4026—1992 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的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的通列(idt IEC 60445:1988) [2]GB/T 13000.1—1993信息技术 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UCS) 第1部分:体系结构与基本多文种平面(idt ISO/IEC 10646—1:1993)
第三节索 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非术语标准需要索引时, 宜自动生成。
第四节 注 标准中的注有以下几种形式,即条文的注和脚注、图中的注和脚注、表中的注和脚注(图中的注和脚注、表中的注和脚注分别在本章第六节和第七节中说明)。 一、条文的注 标准条文中的注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即不应包含陈述、指示、推荐和要求的条款。例如,不应将含有下列用有色体表示的措辞的句子作为注: ——“记住……是重要的”(这是陈述,是条款的一种); ——“可选择在……的负荷下进行试验”(这是用祈使语气表达的一种指示,是条款的一种); ——“建议……”(这是推荐,是条款的一种)。
示例:(是一个不正确使用注的示例) 4.1 通则 数值、单位和符号的使用应符合GB 3101—1993、GB 3102.8—1993和GB 3100—1993的规定,或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数值、单位和符号。 如果在测量单位前用数字表示有关数值时,测量单位应用符号来表示。在其他情况下,测量单位应写单位名称,但用于数值表格表头的测量单位除外,只写符号即可。 注: 有时,符号‰(千分)用于表示数值O.001。这个符号宜避免使用。 需要规定含有陈述、指示、推荐和要求的条款的内容时,此内容应写成条文。因此,应将示例6—4中的注改为条文的形式,另起一段直接写成: “有时,符号‰(千分)用于表示数值0.001。这个符号宜避免使用。
条文的注一般是对标准中某一章、某一条或某一段做注释。注最好置于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面。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注3:”等
8.2.2 亮度对比(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字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大。 示例1: 8.2.2 亮度对比(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字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大。 注1:这种对比通常在70%以上,质量好的黑印刷体在白纸上的亮度对比大约为80%。 注2:亮度对比会因为在有些透明的纸张的两面都印刷字体而被减弱,从而削弱易读性。 示例2: 5.3.2底部油温度和油平均温度 底部油温度是由装置在冷却器(或散热器)回到油箱中的油联管处的温度传感器测定的。若装有几组冷却器,则应使用多个温度传感器。 注1:若用泵强迫油循环。则在回油联管中的油流可能出现湍流;若通过散热器自然油循环,则主要出现层流。 油平均温度原则上应是绕组内部冷却油的平均温度。作为试验估算目的,一般取顶层油温度和底部油温度的平均值作为油平均温度。 注2:当油平均温度不是以上述试验为目的时,还有其他方法用来取油平均温度值。
二、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用来提供附加信息。应尽量少用脚注。脚注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的脚注遵循另外的规则,见第六节和第七节)。 条文的脚注与注的区别为: ——脚注一般是对条文中某个词、符号的注释; ——脚注不应包含“要求”,而注不应包含“条款”。 脚注应位于相关页面的下边,并由一条位于页面左侧四分之一版面宽度的细实线将其与条文分开。 通常,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脚注编号。全文中脚注应连续编号,即:1)、2)、3)等。在需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以相同的上标数字 1)、2)、3)等标明脚注 。
例:
第五节 示例 与标准条文的注一样,标准条文中的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即示例不应包含陈述、指示、推荐和要求的条款。 示例最好位于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面。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时,应在示例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示例:”。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示例时,应标明“示例1:”、“示例2:”、“示例3:”等 。
示例: 5.1.2部分的划分 在划分部分时可使用下列两种方式: a) 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能够单独使用。 示例1: 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2部分:要求 示例2: 第2部分:谐波 b) 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l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不能单独使用)应作为其他各部分。
第六节 图 一、一、用法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仅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例如,图1可分成a)、b)、c)等。 二、编号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图连续编号,在附录之前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并且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只有一幅图时,也应标为“图1”。附录中图的编号应在阿拉伯数字编号之前加上标识该附录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图A.1。 三、图题的编排 图题即图的名称。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见示例6—14。
示例6—14:
四、字母符号、字体和说明 (一)字母符号 在一般情况下,图中用来表示角度或线性量的字母符号应符合GB 3102.1《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eqv ISO 31—1)的规定,必要时可使用下标区分给定符号的不同用途。 图中表示各种长度时使用符号系列z,、z:、Z。等,而不使用诸如A、B、C或口、6、f等符号。 (二)字体 图中的字体应符合GB/T 14691—1993《技术制图 字体》的规定。斜体字应用于: ——代表量的符号; ——代表量的下标符号; ——代表数的符号。 所有其他字母均应使用正体。
(三)说明 只要可能,建议在图中用零部件序号[见GB/T 4458.2《机械制图 装配图中零、部件的序号及其编排方法》(eqv ISO 6433)]替代文字说明。见示例6—12中的示例。如在图中需要说明的零部件较多时,图下的说明可排成双列或多列。 五、各类图的绘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