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制的产生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在他的发展中,曾经历过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过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在我国,大约从黄帝开始,历经尧、舜,到禹才基本完成。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1、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 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 “芒芒禹迹,画为九州 ” 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夏后氏官百” 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
2.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有三个本质不同: (1)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 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2)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3)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二、古代的神权法 1、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 答: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2、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 答: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三.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及运用 在我国古代,有许多表示法律名称的字、词,如典、彝、法、刑、范、律等,都指的是法律。但是,关于古代的基本法律或重要法律,在每个历史时期又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称谓。夏、商、西周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刑鼎、竹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比如 被庐之法、 常法、 仆区法、茆门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不是简简单单文字的更替,每一次改变就标志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
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1、刑,最早有两种意义。一是单纯的杀戮。 二是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是三代刑法的总称。
2、法,古文写作灋。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表示公平无颇。在原始时代,河流是人们生活空间的终点,对违背部落行为规范的人常常处以“流放”的惩罚即赶到河对岸去,这样无异于宣布死刑。(2)廌,是独角神兽,传说是善于审判的法官。廌可能上古老部落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一种)前身。(3)去,《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该字甲骨文和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徽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不实的一方便有亵渎神灵的罪过,于是罚他到河那边去。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明的罪过清除掉。古文的法字凝结了古人关于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见解。它是当人们发生争执时由社会权威机构加以裁判的审判活动,又是该活动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靠社会权威和宗教观念保障实施的。 3、律,最初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
四、夏朝的法律制度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五、.监狱的设立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 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六、夏朝法律的特点。 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
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 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七、夏朝法律的主要渊源 礼、战争命令、习惯等,但主要为战争命令。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 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