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的家庭觀 1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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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家庭觀 12.11.2011

人需要有家? 動物有穴﹐鳥兒有巢 人要有家家庭是每個人出生後的搖籃 《古蘭經》說﹕“真主以你們的家為安居之所。”(16﹕80) 《古蘭經》說﹕“真主以你們的家為安居之所。”(16﹕80)   家是人們的安樂窩﹐避風港﹐家庭使全體成員感到安全﹑親切﹑溫馨﹑關懷﹑美食﹑舒適﹐親深意厚

一個家的開始 世人啊!你們要敬畏你們的主,他由一個人造化了你們,並由他造化了他的配偶。再由他們倆繁衍了無數的男女。你們要敬畏安拉。你們憑他(主)取得你們相互間的權力和親屬的關係(血親)。安拉是永遠監視你們的。 (古蘭經 4:1)[王]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配偶: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古蘭經 30:21)[馬]

家庭─社會的單元、核心 健康家庭→健康的社會 故列代的聖人﹝使者﹞ 人類的典範 皆遵循婚姻及家庭這制度 我確在你以前派遣了許多使者,並賜予他們妻室與子女。….. (古蘭經 13:38)[王]

穆罕默德聖人亦以婚姻 作為他的生活方式 「指主發誓,我是你們當中最敬畏真主的,我也是最虔誠的;但我封齋也開齋,我﹝在夜間﹞叩拜真主,也睡覺及娶妻,誰離開我的生活方式,則非我的信眾。」 ﹝布哈里及穆斯林聖訓集﹞

伊斯蘭教強調家庭關係 非常強調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凝聚力。 很多伊斯蘭的法規皆在建立、保障、加強、延續生命的需要。

根據伊斯蘭法律, 生命的必要元素: 宗教 生命 家庭及親屬關係 心智能量(mental capacity) 財富與資產 “The Cohesive Nature of the Family” by By Jamaal al-Din Zarabozo (http://www.islamreligion.com/articles/494/viewall/)

伊斯蘭法保障家庭的健全 例如:男女的婚外關係 西方法律:非刑事罪行 伊斯蘭法:「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 (古蘭經 24:2)[馬]

「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 ( 古蘭經 24:4 )[馬] 故誣告而毀人清譽也是重罪 →保障家庭的健全

伊斯蘭對家屬之間 相處的指引

婚姻的目的 生兒育女,繁衍後代 經歷允許的(合法的)身心快感, 實現一個完整和成熟的人格, 相互協助彼此在這個世界上過活, 獲得許多心理和生理上的益處, 成為一個道德的社會基石的, 營造一個最有利於道德和精神增長和富有凝聚力的理想環境,以培養下一代 [ Ref.: Abdul Rahman Abdul Khaali, Al-Zawaaj fi Dhill al-Islaam (Kuwait: al-Daar al-Salafiyyah, 1988), pp. 21ff.

夫婦各自的權利 要令婚姻美滿,男女雙方應了解各自的權利、責任、角色與義務 終身伴侶也是教內的弟兄姐妹 「你們未達至正信,直到你們愛你的 弟兄,猶如愛自己一樣。」《兩大聖訓錄》 由於婚約,配偶比一般的弟兄姐妹有更多的權責,故論及夫婦關係時,不是冷淡的只談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關係應以愛護、支持、體諒為核心 各自應考慮對方的需要與能力 有時要作出妥協以令配偶快樂,而非只要求獲取婚約賦予的權利 夫妻發生衝突時,往往雙方也有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責任,令對方快樂 故應經常檢討自我的不足及接納對方的不完美

由於男方一般有較大的權力、力量、穆聖責成丈夫要善待妻子 「你們中最優秀的是那善待家庭﹝妻子﹞的,而我是你們中最善待家庭者。」 (Al-Tirmidhi 及ibn Majah)

妻子的權利、丈夫的責任 送贈聘儀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 (古蘭經 4: 4)[馬]

充份及完全地支付妻子的生活所需 「男子是婦女的保護者(和供養 者),因為安拉已經使他們當中的 一方比另一方優越(力量上)。同 時,也因為他們花費他們的財產 (贍養她們),……」 (古蘭經 4: 34)[馬]

「…..你們應當親切地跟她們共同生活。如果你們厭惡她們,也許正由於你們不喜歡某一件事物,而安拉卻在其中安置了許多的好處。」 3. 善待妻子 「…..你們應當親切地跟她們共同生活。如果你們厭惡她們,也許正由於你們不喜歡某一件事物,而安拉卻在其中安置了許多的好處。」 (古蘭經 4:19)[王]

5. 讓妻子享受美滿的性生活 6. 對夫妻倆的私生活守秘 7. 教導妻子認識宗教

丈夫的權利、妻子的責任 丈夫是一家之首 妻子服從丈夫 非得丈夫同意,不應讓任何人進入家門 滿足丈夫性生活的要求

「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優待親戚,….」 兒女是主的恩賜 善待親屬 「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優待親戚,….」 (古蘭經 4: 36)[馬]

孝敬父母 「你的主曾下令說:你們應當只崇拜他,應當孝敬父母。如果他倆中的一人或者兩人在你的堂上達到老邁,那末,你不要對他倆說:『呸!』不要喝斥他倆,你應當對他倆說有禮貌的話。你應當必恭必敬地服侍他倆,你應當說:『我的主啊!求你憐憫他倆,就像我年幼時他倆養育我那樣。』」 ( 古蘭經 17:23-24 )[馬]

孝敬父母 「我已命人對他的父母孝順。他的母親在疲弱中孕育著他,他又需兩年,斷奶。(我說:) “你們要對我和你的父母知恩感德,你們的歸宿是我。”」 (古蘭經 31:14)[王]

孝敬父母 聖伴艾卜胡萊賴(主賜喜愛)傳述:「有人來問聖使:『聖使啊!我最應該善待的人是誰?』 聖使說:『你的母親。』 問:『然後是誰? 答:『你的母親。』 問:『然後是誰?』 答:『你的父親。』」 《兩大聖訓錄》

孝敬父母 聖伴賈黑邁(Jamal)去問先知:「聖使啊!我想去出征,來徵求您的意見。」先知問:「你母親還健在嗎?」他回答說:「健在。」先知說:「你守著她好好孝順就行了,因為天堂就在母親的腳下。」 《艾哈邁德聖訓錄》

子女的權利 專重生命、禁止墮胎(古蘭經17:31) 禁殺女嬰 (古蘭經 81:8-9) 不 “重男輕女” (聖訓) 教育機會 (聖訓)

子女的權利 你們不要因為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他們和你們。殺害他們確是大罪。 (古蘭經17:31)

禁殺女嬰 當被活埋的女孩被詢問的時候:「她為什麼罪過而遭殺害呢?」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 壹週刊

不 “重男輕女” 穆聖說:「誰育有女兒而不把她活埋,不使她受辱,不偏袒兒子而藐視她,真主將令他入天園。」

不 “重男輕女” 2005年12月

教育機會 穆聖說:「追求知識是每個穆斯林﹝男女﹞應盡的責任。」

不同文化對 女性的看待

古代文明中的婦女 在大英百科全書中,有關印度婦女的記載如下: 在印度,服從是基本的原則。婦女必須要完全地服從及依靠男人。至於財產繼承權方面,它們是只傳男不傳女的。

在印度教的經典中,一個好妻子的記述如下:「婦女若要在今世取得崇高的地位,及在後世時,取得與丈夫等同的地位,她們的思想、言語及身體都必須要服從男人。

在古代的羅馬法律中,婦女必須要完完全全地服從男人。假若女人結婚,她及她的財產都全歸她的丈夫名下。妻子是丈夫所購買回來的一件貨物,她就像奴隸一樣。 婦女不能參與政府及公共事務等工作,不能作証人,擔保人,助教及館長;她們亦不可以領養人或被領養,不可以立遺囑及合約。

在摩西的律法中,女人是以「許配」形式給男人的。男人若要得到一個女人成為自己的妻子,他只需付上金錢便能把她擁有;要使一段婚姻成立,女方的同意並不是必須的。事實上,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婦女在這方面的權利。離婚權亦只是男人的特權,女人是無權向男人提出離婚的。

近幾百年來,基督教教會對婦女的看法,似乎受著摩西的律法及現代文化所影響。在〝Marriage East and West〞一書,作者 Vera Mace 及 David 寫著: 沒有任何典藉比早期教堂中的神父把女性的地位貶得如此低下。 續….

著名歷史學家 Lecky 曾轉述部份神父的話-- 他們說,婦女代表了地獄之門,她是人類所有罪惡之源。她應該為她是女人而覺得羞恥,她應為她所帶給世界的咀咒而痛苦地生存。她應該為她身上的衣服而覺得慚愧,這提醒她被貶下塵世的原因。她更應為她的美貌而慚愧,因為它是魔鬼最好的工具。

而最強的指控莫過於是〝Tertullian〞:你知不知道你們每一人﹝婦女﹞也是夏娃?這是上帝給你們的判決。你們引導通往魔鬼之門,你們是禁樹的解封者,你們是首位背叛神的法律的人;是你們遊說他去犯罪的。你們將神的形像“人”毀滅。因此死亡是因為背叛而存在,神之子亦要死。」教會不單止強調婦女的低等地位,更加剝削她們以前可享有之法律權利。

十八世紀初期,婦女結婚後,在法律上的地位便不再存在;根據(英國)普通法,當婦女結婚,她所有物業便歸她的丈夫所擁有。他有權擁有從妻子的地所賺取到的租金及從其物業所賺取的任何利益。後來,英國法院設法禁止丈夫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下,不得擅自把她的物業轉到自己名下,但,他依然有權管理她的物業及運用從其物業所賺取的利益。丈夫有權隨意使用妻子的私人財產。

女權運動 英國的女權運動,事實上是由瑪麗‧沃斯頓克拉夫特在一七九二年,發表一篇題目叫做「女權辯白」的論文而開始。 二十世紀的頭十年中,英國婦女勞工所受的壓迫最為嚴重。那時候,四百萬出來工作的婦女,實際上有一半是在別人家庭中當女庸,辛勞賺來的工資,平均只得男工人的三分之一。

現代女性的地位又如何?

香港小姐競選

2005年5月27日 (明報)

女性專用車卡 2005年12月16日 (星島日報)

反思: 究竟「現代文明民主開放」的社會,對我們婦女有多大保護呢? 反思: 究竟「現代文明民主開放」的社會,對我們婦女有多大保護呢?

伊斯蘭婦女 – 你的名字是什麼?

精神地位 在安拉面前,男女平等 (古蘭經 33:35, 16:97, 49:13)

(古蘭經 33:35) “服從的男子與服從的女子,歸順的男子與歸順的女子,遵命的男子與遵命的女子,真實的男子與真實的女子,忍耐的男子與忍耐的女子,謙虛的男子與謙虛的女子, 施捨的男子與施捨的女子,封齋的男子與封齋的女子,貞潔的男子與貞潔的女子, 多紀念安拉的男子與多紀念安拉的女子, 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饒恕與巨償了.”

(古蘭經 16:97) “行善的人,無論男女,且為歸信者,我將使之過舒適的生活,並將照他們最善的行為給賞。”

(古蘭經 49:13) “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的,是你們中最敬畏的。”

財產繼承權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 (古蘭經 4:7)

穆斯林女性在婚姻的權利 婚姻必須得到女方的同意 不可娶的婦女 夫婦互相磋商 善待妻子 離異

不可娶的婦女 你們不要娶你們的父親娶過的婦女,但已往的不受懲罰。這確是一件醜事,確是一種可恨的行為,這種習俗真惡劣!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末,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古蘭經4:22-23)

夫婦互相磋商 例:斷乳 (古蘭經 2:233) “….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協議而斷乳,那末,他們倆毫無罪過。….”

善待妻子 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末,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 (古蘭經 4:19)

善待妻子 聖人說:「你們中最好的人,是對妻室仁慈的人。」

月經的﹝律例﹞ 他們問你月經的﹝律例﹞,你說:“月經是有害的,故在經期中你們應當離開妻子,不要與她們交接,直到她們清潔。當她們洗淨的時候,你們可以在真主所命你們的部位與她們交接。”真主的確喜愛悔罪的人,的確喜愛潔淨的人。 (古蘭經 2:222)

離異 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產,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

伊斯蘭服飾

衣服的功能 遮蓋身體 保護身體 (如:御寒、防止皮膚被太陽灼傷) 裝飾

服裝 “阿丹的子孫啊!我確己為你們而創造遮蓋身體的衣服和修飾的衣服,敬畏的衣服尤為優美。這是屬於真主的跡象,以便他們覺悟。 (古蘭經7:26)

古蘭經7:31 “阿丹子孫啊!每逢禮拜,你們必須穿著服飾。你們應當吃、應當喝,但不要過分。真主確是不喜歡過分者的。”

服飾 1. 對男士的要求 2. 對婦女的要求

對男士的要求 「你對信士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羞體,這對於他們是更純潔的……」 (古蘭經 24 : 30)

伊斯蘭對男性服裝的要求 男性羞體為肚臍至膝 禁止男子穿絲織品 禁止男子穿戴金飾 禁止男子穿著模仿女子的服飾 原因 1.維護他們剛勇和英雄氣慨 原因 1.維護他們剛勇和英雄氣慨 2.不要有軟弱和衰微的表現 3.不適宜於穿著精美的服飾 及穿戴那些名貴的裝飾

伊斯蘭是唯一一個宗教要求婦女帶上頭巾嗎? 純潔、事奉上主! 受欺壓、無自由!

對婦女的要求 「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羞體,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頭巾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 (古蘭經 24 : 30)

禁戒範圍 「...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或她們的兒子,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的弟兄的兒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奴婢,或無性欲的男僕,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 (古蘭經 24 : 30)

為何要遮蓋身體? 聖人啊!你對自己的妻子,你的女兒和信士的婦女說:「她們應當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 (古蘭經 33:59) 保護女性,不容易受到侵犯 提升女性地位 尊重

多妻制

星島日報 一九九六年四月廿一日

一夫多妻制 1.﹝多妻﹞ 非通例、 非受鼓勵,只是被容許。 2.﹝多妻﹞非單為滿足私慾,而是為照顧孤兒、寡婦。 3.﹝多妻﹞數目受限制,與當時各地無限制有別。 4. 必須對各妻子公平,否則只可娶一個。

(古蘭經 4:3) 『若是你們恐怕對孤兒不公,你們就娶於你們合宜的婦女兩個、三個、四個;若是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就只娶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