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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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解读 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解读 北京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1.20

为什么组织培训 继续教育全面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质量 继续教育全面发展需要规范管理 继续教育管理干部处于新老交替高峰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培训覆盖面不够 医务人员对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知晓率不高

举办培训目的 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提高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 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造就继续教育管理队伍 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发展

 第一部分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介绍及解读

新中国继续医学教育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卫生人员进修教育 第二阶段 继续医学教育探索和试点 第三阶段 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基本建立               (1949~1976) 第二阶段 继续医学教育探索和试点               (1976~1990) 第三阶段 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基本建立               (1991~1999) 第四阶段 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立和全面发展               (2000~)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              -卫生部 1991.7.1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人事部 1995.11.1 《关于成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1996.18号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1996.24号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卫科教发 2000.227号            -卫科教发 2000.227号 《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卫科教发 2000.474号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科教发 2000.477号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全继委发 2001.1号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 -全继委 2001.3号              -全继委 2001.3号 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通知               -全继委 2004.8号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 2006.11号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科教发 2008.49号 全继委关于杂志等Ⅱ类学分授予问题的公告                                 2009.3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 -卫科教发 1997.2号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规划》             -卫科教发 1997.2号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规划》            -卫科教发  2001.343号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卫科教发 2006.349号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P196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发[2008]49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 1-2 把发展CME,完善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 各医疗机构要把开展CME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 [2008]49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 [2008]49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11 加强对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 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督查,抽查数量≮审批数量10% 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聘任、晋升、再注册挂钩 加强对社团组织CME项目管理 只可举办Ⅰ类项目 规范专业性杂志CME学分授予管理(授予Ⅱ类学分,不得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5学分)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 [2008]49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 [2008]49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1 加强异地举办CME活动管理  异地举办项目的单位(国/全继委公布社团/跨省举办项目),举办前2周向当地备案,接受督查 加强CME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交流 加强对CME项目负责人培训(承办单位负责)了解学分授予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2008]49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2008]49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CME工作 12-19 探索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持农村CME途径和方式 为基层培养业务骨干 对乡镇卫生院和乡医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知识培训 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活动(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规范CME经费管理 20-22 举办CME活动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 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5.10.1施行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1995.6.8 市10届人代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2001.5.18 市11届人代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发 2003.7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市人发 2003.8号             -市人发 2003.8号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             -市人发 2003.9号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                                       -市人发 2003.10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P56 -京卫科教 2001.24号            -京卫科教 2001.24号 -附件1:北京市市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P66 -附件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06年废止 -附件4: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P71 -附件5: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P74 本细则2002.1.1实施,同时废止95年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P80 -京卫科教 2002.2号             -京卫科教 2002.2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 P86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P93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方案》 P95             -京卫科教 2007.3号 《关于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             -京继教办 2007.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通知》            -京继委发 2008.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历届组成 届数 成立时间 委员会名称 组成人数 1 1995年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委员会 41人 2 2002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2人 3 2006年 31人 4 2010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2002-2005年计划》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京卫科教 2002.9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京继教发 2007.4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解读 -京卫科教 2001.24号 P5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P56 第一章 总则 1-4条 1.依据 2.适应医学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3.四新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保持高尚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4.对象:完成毕业后教育或具中级以上职务卫技人员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11条 5.全行业管理 成立市、区县继续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11条 5.全行业管理 成立市、区县继续教育委员会 6.市继教委组成及职能 -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医疗机构领导及专家 7.区继教委组成及职能 8.医疗单位应有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及管理人员 9.各级应加强领导、提高管理和质量监控、制度上保证 10.各单位要提供必要条件(时间、经费、场地、信息) 11.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面向社会开展CME活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12-19条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12-19条 12.内容四新为重点,注重三性(先进、实用、针对) 13.内容要注重职业道德、伦理、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14.遵循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 15.区县、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开展CME 16.每年底按学科分类公布下年度认可CME项目 17.认可的CME项目分市级、区县级 18.市级CME项目首次讲授后,可重复启动、异地讲授 19.卫技人员应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CME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0-25条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0-25条 20.要对卫技人员参加CME活动进行考核(附件2) 21.北京市CME实行登记制度 22.实行CME学分制,≮25分/年,并符合ⅠⅡ类要求 23.CME挂钩制度(年度考核、聘任、再注册) 24.CME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 25.建立CME项目评估制度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五章 经费 26-28条 26.CME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五章 经费 26-28条 26.CME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  保证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专款专用 27.举办CME可合理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28.交纳国家级市级项目CME项目评审费              (2010年此条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29-33条 29.对成绩显著和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29-33条 29.对成绩显著和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0.个人接受CME权力受侵犯时可申诉 31.单位违反CME规定,个人权利受侵犯或提供不真实学分,批评、限改甚至行政处分 32.医技人员违反细则,年度学分不达标者,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33.学分审验发现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作废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七章 附则 34-38条 34.护理人员CME,按附件5执行 P74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七章 附则 34-38条 34.护理人员CME,按附件5执行 P74 12条:不同级别医院,I、Ⅱ类学分要求不同 医院级别 I类学分 Ⅱ类学分 主管护师以上 护师 护师及以上 三级医院 10 6 15-19 二级医院 4 19-21 一级及以下 2 21-23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七章 附则 34-38条 35.医学毕业生按《住院医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实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七章 附则 34-38条 35.医学毕业生按《住院医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实施  其他各类初级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选择参加相关的CME内容学习,≮25分/年,无项目类别和学分类别要求;作为聘任注册条件之一。鼓励退休卫技人员参加CME 36.各区县、厂矿、高校所属医疗单位、军队、武警在京单位,结合细则和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37.解释权北京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38.2002.1.1实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P86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三、学分授予办法 四、学分登记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项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项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CME基地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Ⅱ类学分】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三、分类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每年≮25学分,I、Ⅱ类不替代 医院 级别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学分 合计 国家级、市级 区县级、院内自管、自学及其他 三级 10 15 25 二级 7 18 一级 5 20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级 别 授分标准 参加人 主讲人 国家级 1学分/3h 2学分/h,≯25学分/项目 北京市级 1学分/h,≯25学分/项目 国家级成果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市级成果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级 别 授分标准 参加人 主讲人 区县级 1学分/3h 1学分/2h 单位自管项目 1学分/6h ≯10学分/全年 自学 1学分/2000字 ≯5学分/年度 发表论文综述 国外刊物(ISSN ) 10-8学分 国内刊物(CN )  6-4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种 类 授分标准 国家级 市级 区县级 获准科研项目 10-6学分 8-4学分 6-2学分 获区县成果奖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出版医学著作 1学分/1000字(当年度) 考察及调研报告 1学分/3000字 译 文 1学分/1000字 视听教材 1学分/10分钟;幻灯片 1学分/10张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种 类 授分标准 指定杂志 CME杂志 中华医学会CME系列教材 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标准授分 2008.5号修订:授予Ⅱ类≯5学分 国内进修(出国培训) 4学分/月,≥6月按25学分计算 不做ⅠⅡ类要求 远程继续教育 城八区≯6分;区县≯8学分 2008.5号修订:≯10学分/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四、学分登记 参加CME学习由主办单位用ICME管理系统,用IC卡或学分登记册 高校学历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  全脱产:25学分/年;半脱产:2学分/门 援助西部、农村半年以上:25学分/年 学分记录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验认定 2006年11月1日实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第一条 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技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CME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 任职期间每年不低于25分,须经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学分审验机构 -护理人员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学分审验,报卫生局备案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人员学分审验(除三级),报局备案 -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技人员学分审验,市继教委办具体实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第五条 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第六条 学分审验时间 上年11月1日~当年10月31日            每年11月15日~ 25日年度学分审验 第七条 奖励和惩罚 结果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表彰和奖励;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管理不善者,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公布项目授予学分,如授予虚假学分者,批评指正至取消举办项目资格 第八条 学分审验经费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2006.11.1起实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督查方案 P95 -京继委 2007.3号 关于中华医学会等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 -京继委办 2007.1号 一、六学(协)会在项目举办前2周需携带《招生通知》《日程安排》《六学(协)会在京举办Ⅰ类学分CME项目备案表》备案 二、六学(协)会Ⅰ类学分CME项目必须经市继教委办公室备案,所授学分方可北京市认可,否则学分审验时无效 三、市继教委有责任对六学(协)会在京举办的Ⅰ类学分CME项目质量监管,不断提高CME质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 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京继委 200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     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京继委 2008.5号 一、凡在北京申办CME项目的单位(部队、武警除外)必须纳入ICME系统,本市学员IC卡登记学分。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活动,发放统一印制学分证书。停用《CME学分登记册》,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认可 二、批准的Ⅰ类学分项目在CME公布,并与ICME系统对接。录入项目名称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录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 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京继委 200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    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京继委 2008.5号 三、Ⅱ类学分授予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活动。被批准区县级项目要在CME系统公布,并纳入ICME系统 四、每年远程CME学分≯10学分   专业性杂志授予的Ⅱ类学分≯5学分   国家级、省级活动,每个项目≯ 10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简单记忆 三个≯10 请牢记 国家、市级项目 ≯10学分/个 远程CME学分 ≯10学分 单位自管项目 ≯10学分/全年 三个≯10 请牢记 国家、市级项目 ≯10学分/个 远程CME学分 ≯10学分 单位自管项目  ≯10学分/全年 两个≯5 务必记 专业性杂志授Ⅱ类 ≯5学分 自学   授Ⅱ类 ≯5学分 发表论文 分别记   国际杂志10、9、8;国内杂志6、5、4

院(科)自管项目管理重点提示 院级/科室级CME授予学分应分层次 各级CME活动应有计划,科室一级有签到 定期组织答卷不能替代CME活动 听课记录不能替代自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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