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智慧財產權及其法律責任 中國文化大學 專任助理教授 鄭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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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智慧財產權及其法律責任 中國文化大學 專任助理教授 鄭文中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一、智慧財產權的起源 起初為封建時期由國王或官吏賦予之一種特權, 例如英王於1331年授予某工藝師在裁縫與紡織方 面之「獨專其利」。後因時代演進漸轉為法律授 予,屬於一種無體財產權 1624 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 1709 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 1857 法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商標法「關於以使 用原則與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與商標 的法律」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二、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 智慧財產權具地域性,一般財產則否 智慧財產權具法定時間姓,例如設計專利權為 12年 智慧財產所保護的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在繼 受取得之情形兩者不同;而一般財產權無此問 題 智慧財產具公開性,其除涉及營業秘密外如專 利之申請,須以書面提出,使有社會大眾提出 異議之機會;一般財產通常無特殊限制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二、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 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具不確定性,其常涉及各種主客觀 因素,故其回報並不確定。例如經研發並申請取得專 利後,未必行銷市場後能回收資金;一般財產則否 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及創造成本高低不一定,但是重製 成本卻很低,因此常常造成無形資產交易市場有市場 失靈現象 智慧財產權具無形性。其雖不占一定物理之空間但仍 具財產之利益;一般財產通常為有體性。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三、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通俗意義 經人類之思想創作出來之產物,如構想、發明、詩 歌、圖案設計、電腦程式、卡通人物造形等 尚包括機器自動運算出來之作品,及動物之創作 法律意義 在人為創造力下,利用人類精神力所創造出之結果。 例如:專利、著作權、商標 在市場秩序下,則須遵守一定正當競爭之秩序。例 如貿易法第2條之規定。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一、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智慧財產權之種類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使用權 營業秘密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二、著作權法與著作權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 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終極 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易言之, 「保障著作權人權益」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皆僅為達上開目的之各別手段。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二、著作權法與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法律 保障人類精神創作 權利 著作人享有之權利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三、著作權之權利內容 著 作 財 產 權 公開上映權 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 傳送影像之方法,對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之權利 公開口述權 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 達語文著作的內容的權利 重製權、出租權、改作權、 編輯權、散布權、公開播送 權、公開傳輸權 一般著作人享有之基本著作 財產權 公開演出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或舞蹈著 作之著作人得享有 公開展示權 此權利係由未發行之美術著 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專有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三、著作權之權利內容- 著 作 人 格 權 同一性保持權 對於他人變更其著作內容之 行為,著作人得加以禁止( 著作權法第17條) 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有權決定其著作是否 要公諸於世(著作權法第11、 第12條)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要求在作品上是 否要表示其名稱(著作權法 第16條)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四、著作權所保障著作種類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 語文著作 曲譜、歌詞及其他 音樂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 戲劇、舞蹈著 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 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 美術著作 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式所創作之著作 攝影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圖形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 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 之著作 視聽著作 11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四、著作權所保障著作種類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 建築著作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 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錄音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 作 電腦程式著作 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 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表演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之著作 特殊型態著作 編輯著作 將既有之著作,以具有創作性之方式產生新的著作 如翻譯、編曲、拍攝影片、製作卡通 特殊型態著作 改作著作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五、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 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之創 作 須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 (著作權法第9條 )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筆 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 作之權 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為受著作權法保護 之著作,除非有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應 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 構成著作權侵害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所謂改作權,係指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 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 而作出新的著作之權 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讓他人改作自己作品 如欲改作他們作品,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 將構成侵害改作權之行為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甲酷愛搖滾樂,最近購買了一片最近發行 的音樂光碟。 甲擔心光碟磨損,得否能使用燒錄機,在另外的一 片光碟上重新複製一份,以便加以保存? 甲有一個MP3數位隨身聽,得否能將光碟中的所有 歌曲,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後儲存在該MP3數位 隨身聽中,以便自己可以隨時該音樂? 甲得知好友A、B、C也想要買這片音樂光碟,得否 基於「好康逗相報」的心情,將音樂光碟燒錄三份, 分送給三人?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 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著作權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 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 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 減輕其刑。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甲寫了一首情歌,乙未經甲同意或授權,將 該情歌稍作改編,試問乙的行為有無侵害甲 的著作財產權? 涉及改作他人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權人就其歌曲 享有改作權,任何人欲改作其音樂著作,須 經其同意,否則即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歌曲予以改編, 若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即侵害原著作權人之 改作權。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六、重製權與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七款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 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 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 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 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七、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 所謂公開傳輸權,係指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 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易言之,乃作者可 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 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或放在網路上提供給公眾,接收的人 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 作內容。 在網路上傳輸他人的著作,須獲得著作權人之合法授權後始 得使用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七、公開傳輸權 甲為教師,因教學之所需,於課堂上播放 電影片段,並將該片段置於網路上,甲之 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 課堂上播放電影片段 → 合理使用 放在網路上 → 倘未獲得授權,則侵害重 製權、公開傳輸權

壹、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七、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 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 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教師個人著作之學術研究報告或課程教材 等,屬教師個人之著作,故其享有著作權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之需而影印他 人書籍、文章,或使用他人文章、圖片作 成教材,這些行為均涉及著作權法上所謂 之「重製」 著作的重製行為如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無須經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即可自由利用

學校老師為授課需求的合理範圍 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影印 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不得產生市 場替代的效果。 3.出於臨時需要,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 權。 4.同一資料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得權授權。 5.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名稱、出處、日期 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教師於課堂上所用之PPT,有標明引用資料 出處: -- 課堂上使用 → 合理使用 -- 課堂上使用 → 合理使用 -- 有註明出處 → 著作權法之規定 → 違者,NT5 萬元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 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 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 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 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 程式銷燬之。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 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 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 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教師上通識課撥放相關影片或音樂: --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利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著 作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係一種針 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 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 件下,皆得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創用CC 姓名標示(Attribution):利用人須按照著作人 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利用人不得因獲取 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 品 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s):利用人僅得重製 作品而不得變更、變形或修改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利用人變更、變 形或修改本著作,僅能依同樣之授權條款來散 布該衍生作品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教師 教師運用校園電腦網路播放上課影片: -- 涉及公開傳輸權 -- 如未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則侵 害、公開傳輸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學生 學生在校期間完成之報告,如教師僅給予觀念指導, 而係由學生獨力完成撰寫報告之內容,則學生為該 報告之著作人,得依法享有、行使著作權 如教師不僅給予觀念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撰寫, 則教師與學生就各自撰寫之部分享有著作權,如各 自撰寫部分不能分離使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 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 教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乃屬語文著作中之「演 講」,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属重製行為, 故學生將教師上課內容錄音或錄影,應經教師同意, 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學生 若僅供私人繳交報告,而於網路下載他人 資料,但有註明出處,是否侵害智慧財產 權? -- 為研究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則 可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 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 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 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 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 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一、著作權歸屬 甲為電腦軟體公司之程式設計師,負責軟 體程式撰寫,除上班外,也會把軟體程式 撰寫的工作帶回家做,甲的興趣是動漫與 攝影,於在假日參加COSPLAY時拍了很多 COSER的照片給同好分享。 若甲和公司並沒有特別有著作權的歸屬簽 約,則其所負責之軟體程式著作權屬於公 司 若甲所拍攝的COSER照片,並非公司指示或 職務上的創作,著作權屬於甲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法規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款:「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 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的 著作之性質,需判斷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法規 3.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 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A.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B.不得與受保護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 正常利用有所抵觸 C.不得損害作者之合法利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教科書影印 著作權法第46條 著作權法第48條 學校和教師均可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做為上課教材 所謂合理範圍須與教師講課內容相關,通常指影印一 本書之一部分 著作權法第48條 學生得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中之一部分 學生亦得影印期刊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教科書影印 著作權法第51條 著作權法第65條 學生得影印教科書之一部分作為使用 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教科書時,如使用 之部分佔教科書整體比例不大,且對市場影響有限, 客觀上可認為係合理範圍 如影印整本教科書,則屬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定會 構成侵害著作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非法影印教科書之法律責任 如委由影印店代為影印,因影印店係以影印為 業之營利單位,故不管影印幾份,只要著作權 人提出告訴,均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當著作權受侵害時,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 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規定,要求侵害人負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依同法第七章「罰則」 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影印教科書篇幅未超過1/3,是否侵害著作權 ? 是 著作權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合理使用,係指 影印只要未超過特定著作的三分之一。 一般而言,影印書籍5%~10%才是較安全之合理 範圍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影音使用之合理使用範圍 影音使用時之「暫時性重製」 「暫時性重製」不構成違法 所謂暫時性重製,係指使用電腦網路或影音光碟機觀賞 影片、聆聽音樂、閱讀文章、觀看圖片時,這些影片、 音樂、文字、圖片等影像或聲音,均係透透過機器之作 用而重製儲存,當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會消失,故 僅為一種暫時性重製之現象 「暫時性重製」不構成違法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 益對價關係,除非法拷貝、販售、傳輸未經授權之影音 資料,使用影音資訊所造成之暫時性重製狀況,都不屬 著作人之重製權範圍,未獲得其同意,亦不違法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電腦軟體之合理使用範圍 正確使用授權範圍 正版﹦合法? 電腦軟體為工程師之著作,得其同意後,消費者購買到 的為「合法著作重置物」 所謂正確使用係指「單純的使用」所購買之授權軟體, 不任意拷貝、營利販售、傳輸予他人,其單純使用時產 生之暫時性重製現象皆屬合理使用範圍 正版﹦合法? 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置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網路行為之合理使用範圍 網路上傳 著作人將其著作上傳至網路供閱讀或下載,屬著作 人享有之「公開傳輸權」;但上傳他人著作時,則 須經原作人同意 倘未經授權即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並供人下載,則 是構成侵害原著作人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網路行為之合理使用範圍 網路下載 前提:網路供下載之檔案,須經著作人之同意方可 下載,下載者只要非公開利用,並無對他人散布或 流通,皆屬合理使用行為 自網路下載文章、影音檔案供自己閱讀觀賞,雖屬 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但因係「個人使用」,可 被認定係屬合理使用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網路行為之合理使用範圍 網路轉貼 法律上,無論轉貼、轉載等行為,一概通稱「重 製」,重製權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轉貼網路文章、圖片時,有兩個合理使用之可能 法律規定可散布之事項,如法條、時事、新聞 徵得著作人同意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網路行為之合理使用範圍 網路傳送行為 在網路上傳輸他人著作,縱使對著作有實質推廣、 宣傳之效果,但仍須獲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後,才可 使用 如未經合法授權,將他人著作任意傳輸,即為不尊 重著作權之網路盜版行為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網路行為之合理使用範圍 部落格引用行為 部落格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為自由傳播之新媒體 部落格常見之「利用」行為在未經授權下,多屬非法 但在合理使用下則被允許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9條: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他人受保護著作權所傳達之概念, 重新以自己之文字表達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二、合理使用之界線 塗鴉是否具有著作權? 有 著作權之法律價值在於有智慧之投入,其具備「原 創性」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該著作即應獲 得著作權人同意,至於智慧、技術、市場、付費, 均由市場機制做決定 因品質好壞係見仁見智,無一定標準,至於誰該付費給 誰,係看市場在著作權人或利用人之哪一方而定 由於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故著作權人須保留相關 證據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著作「原創性」之認定 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所稱之創作,須具原創性,即 須具原始性及創造性,亦即須足以表現出 著作者個性或獨特性,著作權法始予以保 護,以免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 使社會上一般人動輒得咎,因此,苟非具 原創性而係仿用他人作品或足以量產之工 業產品,尚難認係創作之藝術。

著作「原創性」之認定 92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A圖相較於B圖,並無本質上之變化,或 縱有些微變化,但並非重要,而在程度上 仍不具「個別獨具之創意」或著作人「獨 立創作之結果」,即所謂之「原創性」, 故A圖不僅明顯相似性於B圖,且A圖之 繪製成果在程度上不具「原創性」,故A 圖「實質相似」於B圖,當可認定,自不 得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而非著作權法第3條 第1項第1款所定之「著作」。

著作「原創性」之認定 92年度台上字第5807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凡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 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惟 原創性並非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因之苟非 抄襲或剽竊他人之著作,縱兩者各自完成之著 作雷同或極為相似,因二者均屬自己獨立之創 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故認定有無抄襲之 標準,除須有實質之相似外,尚須有接觸被抄 襲之著作,從而著作之完成日期及其對外公開 與否,自為判斷有無抄襲之重要參考資料。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KURO飛行網公司案 高等法院94年囑上訴字第5號判決 KURO提供軟體,供使用者下載音樂 判決結果:利用人與提供服務者皆有罪 法院認為: KURO可預見會員利用其提供之軟體與服務, 違法下載重製他人之著作權檔案,不違其本意 →間接故意。 會員下載檔案時,主觀上與飛行網公司有犯意聯 絡,客觀上亦由飛行網公司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整 個搜尋及下載重製之行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屬共同正犯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利用一些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例 如:「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著作 權法§9) 利用年代久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 已經屬於公共所有的作品。 依他人受保護著作所傳達的概念,重新以 自己 的文字作表達。(著作權法§10之1) 依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利用 他人著作。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1) 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 如:第四十四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條(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 (1) 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 如:第四十四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條(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 (2) 為教育之目的 如:第四十六條為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四十七條教科用書與教學輔助用品之重製、改作及編輯、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 (3) 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 第四十九條為時事報導利用他人著作;第五十條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而引用 (4) 個人非營利使用之目的 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利用需為非營利目的,且僅能供個人或家庭使用,利用手段限於以圖書館與非供公眾使用 之機器重製或改作。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公開播放的應用 「公播版」係一般對於視聽著作權人或代理商所提供可以向公眾公開播映授權版本的稱呼。 「家用版」則指一般在書店、賣場出售予消費者,供消費者在家庭內觀賞的授權版本。 由著作權法來觀察,「公播版」應該稱為「公開上映版」比較適當,蓋視聽著作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播放,並非透過有線電或無線電的廣播系統,而僅是透過播放機器(如:電影院的投影機、戶 外的電視牆、會議室中的電視等),屬於著作權法第25條所稱的公開上映權,是故,可以說「公播版」就是合法授權公開上映的版本。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若為對公眾提供影片與欣賞場所者,為同 一來源,則須使用經授權「公開上映使用」 之影片。 圖書館供讀者借VCD回去使用,並無公開利 用行為,故僅需購買合法重製物即可。若 在圖書館視聽室看,因被認定是公開上映, 則需要買到公播授權的影片。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將水果報的新聞,收集後上傳至自己架設的 網站供會員瀏覽,甲之行為有無侵害報社之著 作權? 否 報紙新聞,通常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予 以報導,並不進行評論,故頭條新聞可僅單純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 據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為著作權之標的, 故甲將其上載至自己網站供會員瀏覽,不構成 侵害著作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作者不祥之文章或笑話是否為著作權法保 護之範圍? 是。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創作 完成時,即受到保護,不需要去登記。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酷愛動漫,某日將未載有「著作權所有, 翻印必究」等類似文字或著作權符號之漫 畫影印並贈與同好乙,甲是否侵害著作權? 是 按「創作保護原則」,只要著作人完成其 著作,並無須再將其著作向主管機關辦理 註冊或登記,也不需要再踐行任何的形式 要件,其著作即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甲喜歡K歌,某日前往某播放盜版伴唱帶之 KTV高歌數曲,甲的唱歌行為是否侵害著作 權? 由於甲並無從得知該KTV是否使用盜版伴唱 帶,並無犯罪之故意,因此不應課予侵害 著作權之罰責。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前往某著名之觀光景點,拍攝出與某名家相似 之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 攝影固有技術要求,但非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技術的表達。 任何人未經攝影者的同意,不得將其照片作著 作權方面的利用。 攝影者不可禁止別人在同一個景點、用同樣的 技術。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與乙為男女朋友,每日以電子郵件寫情 書給對方,後來雙方因故斷交,甲憤而將 乙寫給他的情書,全部上傳至網站上,甲 是否侵害乙之著作權? 是  於未經同意下: 公開信件=>侵害「公開發表權」。 公開信件=>侵害「公開口述權」。 影印傳播=>侵害「重製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在校慶期間,將校園創作歌手乙於表演 舞台上,演唱之自創曲,未經其同意而錄 成視訊檔,並上傳至網站上供網友下載, 甲是否侵害著作權? 是 侵害該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及重製權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破解某唱片公司之網站,並取得使用者序號; 肆後將取得之使用者序號張貼網站上,並指導 如何上網登錄及公開傳輸錄音著作之內容。甲 是否侵害著作權? 是 甲進入他人網站取得使用者序號之行為,已屬 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舉;而甲將取得之使用者序 號公開在網站上,並指導他人如何登錄網站並 傳輸錄音著作之行為,則屬將破解資訊提供公 眾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規定, 故依第96條之1第2款之規定論罪科刑。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三、案例 甲在夜市買到3片含有多種盜版軟體的「大 補帖」光碟片,並分送給朋友和同事2片。 甲是否侵害著作權? 1.單純買大補帖並不違法,但並不值得鼓勵 2.分送他人=>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 之罪

貳、校園著作權須知 著作權相關罰則 轉寄e-mail的文章,算是重製,侵犯他人之 著作權嗎? 紙本時代 數位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