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亲子制度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二节 婚生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子女 第五节 养子女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自然血亲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拟制血亲 继父母子女关系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 (一)“家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子女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英国普通法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受孕,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英国普通法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受孕,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父母的婚姻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合法有效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法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 ◆该子女须为生父之妻所生,即该子女与生 父之妻有血缘联系 ◆该子女须为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 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关系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对子女婚生身份或者丈夫为子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推定的方法 1、受胎说:以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 为标准。包括两种情形 (1)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出生 (2)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在离婚或丈 夫一方死亡后10个月内出生 不包括婚前受胎,婚后出生者
2、出生说:以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 准,而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包括两 种情况: (1)婚前受胎,结婚后出生 (2)婚姻关系中受胎,婚姻关系中出生 不包括婚姻关系中受胎,婚姻终止后出生者 3、混合说:婚生子女包括三种 (1)子女在婚姻关系中受胎,并在婚姻关系中出生者 (2)子女在婚前受胎,但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者 (3)子女系在婚姻关系中受胎但在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离婚或配偶死亡)出生者 只要是在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一项制度 书116——117 (一)否认的原因 (二)否认权人 (三)否认权的时效规定 (四)法律后果 四、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P125-127)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人工生育子女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 1、同质人工授精 2、异质人工授精 3、代理母亲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管制层面 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规范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991年司法解释
1、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均为其亲生子女。 2、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得丈夫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仍应认定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 3、如果父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所生子女仍宜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可要求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须得夫妻双方同意。未经同意的,所生子女为实施人工生育方法的一方的婚生子女,另一方与该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导入 唐某(男)与李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后, 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0月,唐某与 初恋情人潘某相遇后联系密切,导致唐某和李某 的关系不断恶化,并于同年底最终分手。2006年 1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找到唐某,唐某正在筹 备婚礼,不予理睬。同年8月,李某生下一女孩, 找到唐某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唐某不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李某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唐某和孩子的父子关系,并要求唐 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唐某拒绝做亲子鉴 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 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准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 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准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事实上的非婚生子女
从否定出发、经消极的肯定,到今天的积极肯定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否定出发、经消极的肯定,到今天的积极肯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 准正 制度 效力 概念 形式 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 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生父母结婚 法院宣告 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的法律度。 非婚生子女 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准正 制度 效力 概念 形式 生父母结婚 法院宣告
四、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子女的制度。
认 领 制 度 方式 概念 原因 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意认领时,有关当事 认 领 制 度 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 方式 概念 原因 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意认领时,有关当事 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生父主动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育
认 领 制 度 效力 方式 原因 概念 概念 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认 领 制 度 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 效力 方式 概念 原因 概念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认领的效力还涉及到生父对生母妊娠、生育等费用的补偿责任等。
五、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非婚生子女问题的处理 ★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无如何认定父母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一般以怀孕分娩事实确定;但如有生母故意遗弃子女或子女被人拐骗后,子女或他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以确认之诉确定。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可以因生父主动承认,或者由其生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证据,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确认。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 的子女 二、继子女的类型 (一)名分型 (二)共同生活型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 的子女 二、继子女的类型 (一)名分型 (二)共同生活型 (三)收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关系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三、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名分型 (二)共同生活型 (三)收养型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 了抚养义务,生活上尽了教育义务来认定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一)终止情形
2、生父母死亡时,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行解除,须协商一致解除关系 3、因离婚而解除 4、协议解除 5、诉讼解除 1、因继父母、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生父母死亡时,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行解除,须协商一致解除关系 3、因离婚而解除 4、协议解除 5、诉讼解除 (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 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称谓也不复存在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 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 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一方死亡 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双方协议解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五节 养子女 一、概念 ★养子女: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被他人所领 养的人 二、四类子女的比较 (一)相同:法律地位相同 (二)不同: 第五节 养子女 一、概念 ★养子女: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被他人所领 养的人 二、四类子女的比较 (一)相同:法律地位相同 (二)不同: 1、形成 2、解除
法律地位相同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类子女的不同点 类型 形成 解除 婚生子女 出生 不得任意解除 非婚生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婚与抚养教育 离婚、协议解除 养子女 收养行为 可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