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和统计法 *政府统计的概念(领会) 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功能(领会):信息、监督、咨询 *政府统计的任务(领会): *政府统计的特征(领会) 1、政府统计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领会):信息、监督、咨询 *政府统计的任务(领会):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例: 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包括( )。 A.咨询、决策、监督 B.信息、咨询、监督 C.决策、指导、监督 D.信息、决策、监督 (09考题)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识记)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领会) 狭义的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识记) *(一) 统计法律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四)统计行政规章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例: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叫政府规章。
例:《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规范性文件 D.统计基本法 例 :我国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统计法规三种。( ) (07考题)
四、统计法的作用(领会). 一是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现代化进程; 四、统计法的作用(领会) * 一是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现代化进程; * 二是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领会)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三个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统一; 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统一; 资料管理公布统一;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个方面) 职责法定; 依法履行职权(不得弃权、越权、滥用职权) 独立行使职权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两个方面) 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例: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 )( )( )(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组织 D.个体工商户 E.事业组织 例: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 )( )( )( )( )。 A.虚报 B.瞒报 C.拒报 D.伪造 E.篡改
四、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三个方面) 统计调查对象保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的数据,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对非法制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三个方面)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识记)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识记)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业务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经费上)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识记分类、领会特点) *二、民间统计调查(识记)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识记分类、领会特点) 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 特点: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识记) 1.特点为:自愿性、营利性。 2.涉外调查的内容 例: 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 )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A.部门统计调查 B.涉外统计调查 C.民间统计调查 D.企事业统计调查 例: 政府统计调查具有( )。 A.自愿性 B.盈利性 C.强制性 D.平等协商性
一、统计调查项目概念及分类(识记)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领会)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概念及分类(识记) 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领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制定,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 注意:省级统计机构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审批。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领会) 1.相互衔接;2.不重复; 3.注重效益,节约成本(三、四、五点);4.有保障 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 )审批。 A.国家统计局 B.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D.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领会)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领会)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识记)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领会) 制定与审批:同调查项目的制定与审批 法律效力: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领会) 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识记) 分为国家、部门和其他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普查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人口普查(10年1次 0 ) 农业普查(10年1次 6) 经济普查(5年1次 3、8) 二、抽样调查: 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人口变动调查 三、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例: 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 )( )( )( )( )。 A.表号 B.制表机关 C.批准或者备案机关 D.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E.有效期限 例: 统计调查应当以( )为基础。 A.经常性抽样调查 B.统计报表 C.周期性普查 D.典型调查 例: 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现行的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有( )( )( ) A.经济普查 B.农业普查 C.工业普查 D.人口普查 E.第三产业普查 例: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凡通过( )( )( )( )( )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对基层进行统计调查 A.普查 B.抽样调查 C.重点调查 D.行政记录 E.典型调查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谁组织统计调查 谁管理统计资料 例:统计资料的管理实行( )。 A.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B.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C.分散管理制度 D.分级负责的原则 (07考题)
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本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本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财务统计资料: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范围 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公布制度、权限、程序、方式)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公布制度、权限、程序、方式)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国家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 4.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四个方面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三个方面 *四、统计人员职业道德(32字)和专业素质要求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意义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意义 国家行政许可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机关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领会)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综合运用)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领会)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综合运用)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统计调查对象)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对象) *(六)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对象)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单纯制度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四个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四个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特征: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行政法律责任(综合运用) (一)统计行政处罚 *种类: 1、警告 (1—7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2、罚款
(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综合运用) 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三)通报(综合运用) (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综合运用) (五)批评教育(综合运用)
三、刑事法律责任(领会) 第一: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第二:泄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第四:利用统计调查维护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领会)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简单应用)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领会) 1.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统计机构。 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3.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简单应用)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识记)
案件的违法事实;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证据材料。 2.调查报告的内容(识记) 第二节 *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 立案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领会)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二、调查 1.案件调查的主要内容(领会) 案件的违法事实;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证据材料。 2.调查报告的内容(识记) 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三、处理(告知、听证、处理) 四、结案(简单应用:案件的结案要求) (1)听证程序的概念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1.告知(识记):根据《性质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简单应用:案件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对单位或者公民的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万元和2千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七日前通知 3.处理(简单应用:案件的处理要求) (1)销案—违法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 (2)作出处理—处分:提出处分建议; 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报或者公开 (3)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 四、结案(简单应用:案件的结案要求)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 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概念及特征(5个)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概念及特征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应诉
第四节 统计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