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城区国税局 李根运 二O一六年三月
注意问题 1 报表变化 2 新政解读 3 后续管理 4
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2015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但建议在4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 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但建议在4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 2016年4月1日起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改为季报
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二、申报方式 原则上要求通过一体化办税渠道进行网上申报。
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三、准备工作 1、优惠政策备案资料准备 2、以前年度亏损数据 3、税会差异项目调整
2015年度报表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年度申报表组织结构 一级附表 二级附表 三级附表 主 表 基础信息表 8类15张 4类22张 2张
修改基础信息表 调整四张表样或填表说明 增加四张必填表
2015年度报表变化 报表主要变化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小型微利政策之一 小型微利政策之二 小型微利企业之三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之一 研发费用之二 研发费用之三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docx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doc
2015年度新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docx
后续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税总发〔2013〕5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后续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docx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后续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docx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后续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后续管理要求 后续管理\税总发〔2015〕12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后续管理要求 重点关注的异常项目,如两税收入不一致、业务招待费扣除不符合比例等,今年会特别关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列支和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性分析 代理会计管理 连续亏损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建材、钢材、矿产品批发、农产品购销等行业的发票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后续管理之 法律责任 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法 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法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票管理办法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发票管理办法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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