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业务知识介绍 西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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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业务知识介绍 西宁海关

第一部分:通关管理概述 第二部分:申报程序 第三部分:专业化审单(人工审单) 第四部分:海关通关事物处理 第五部分:海关税收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通关管理概述 海关所称的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提交的单证和实际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的全过程。

(1.2)H2000系统通关作业流程图

第二部分:申报程序 2.1报关程序 1、定义: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品进出境及海关事物的手续和步骤。 2、构成:在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 3、分类

2.2报关程序分类 一.前期报关阶段 适用范围: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进出境报关阶段 三.后续报关阶段 适用范围:手册合同报核,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销案申请。

2.3进出境报关阶段 (1)基本环节 (2)适用范围 1、货物进出口申报 2、配合查验 3、缴纳税费(或减交、免交、缓缴税费或提供担保) 4、提取或装运货物 (2)适用范围 1、一般进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出口货物 5、其他进出口货物

2.4申报的内容 一、申报资格 二、申报地点 1、一般情况: 进口:进境地海关 出口:出境地海关 2、转关货物 进口:指运地海关 出口:起运地海关

2.5申报单证(重点) 准备申报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会晤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单4大类。 (1)基本单证: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bill of lading );商业发票(invoice)INV.;装箱单(picking list)等; (2)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如: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入境货物通关单(A证); 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担保证书等;

(3)预备单证:贸易合同(Contract);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货物品质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quality)等进出口企业有关证明文件。这些单证是海关在审单、征税时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的。 (4)报关单:是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基本原则: 1、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需要提交时)是随附单证。 2、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6申报期限(重点) 1、进口申报: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转关货物亦14日内。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进境3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

2、出口货物申报: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鲜活、冷冻商品、某些电子产品,从签订合同、生产,到发货出运时间短,经海关批准可以提前报关,货到放行。 3、交单期限: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企业)应当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业务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

综合事务题: 1、该批货物的转关运输方式为()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事后转关 2、该批货物的申报日期() 重庆某公司从巴西进口一批皮革,于2008年3月16日运抵上海,经转关运输,于4于2日运达重庆。该公司于4月19日就该批货物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向重庆海关申报进口,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为20万元。4月21日海关放行货物。 1、该批货物的转关运输方式为()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事后转关 2、该批货物的申报日期() A:3月16日 B: 4月2日 C: 4月19日 D: 4月21日 3、该公司向重庆海关申报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随附单证包括() A:发票 B:提单 C:进口货物转关申报单 D:贸易合同 4、 该批转关货物适用税率的日期() 5、该批转关货物是否应向海关交纳滞报金()

第三部分:专业化审单(人工审单) 3.1内容: 1、审核报关单数据是否规范、完整; 2、审核商品归类是否正确; 3、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国家贸易管制措施 等政策法规的要求; 4、审核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5、审核确定商品的适用税率; 6、审核商品的原产地是否合理及符合规定; 7、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及风险。

3.2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的作用 1、接受企业申报,执行上级要求和指令 2、核对人工审单的结果,形成监督制约关系 3、弥补人工审单的缺陷,凝聚海关监管合力。 4、展示海关公正执法形象,体现海关文明服务窗口。

上述三种特殊通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可以由报关员到现场业务处直接办理单证及货物验核验放手续。 3.3现场接单审核基本流程(M通道) 现场交单----现场接单(即绝式布控)----缴纳税款-----查验----放行(结关) 特殊流程(G\F\W通道) G通道:现场接单审核通道 F通道:现场复核放行通道 W通道:无纸通道 上述三种特殊通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可以由报关员到现场业务处直接办理单证及货物验核验放手续。

第四部分:海关通关事物处理 一、报关单修改或撤销 4.1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管理办法》 (1)由于报关人员(预录入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错误,但未对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2)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同;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报关单在办结相关事务前不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应根据相关事务处理结果,再作是否准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4.1.1单证要求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原申报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根据需要提交有关单证。 4.1.2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执行(署令103号) 1、申请人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值、单价、总价、原产地(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九项内容之一的。 3、经审查同意的,海关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在20日内完成相关数据操作;否则,海关制发《不予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二、特殊税费处理 4.2海关事物担保: 指在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函等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业务相适应的担保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执行 (署令142号)。 4.2.1担保范围: 《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 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放 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4.2.2担保方式和期限: 《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管理 4.3.1进口货物滞报金: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由海关依法征收。目的是提高海关的行政效率,促使货物及时报关,加快口岸货物的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 (署令128号)。 4.3.2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1)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上述(1)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3)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按进口货物每票报关单证计算,滞报金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人民币以下的由直属海关审批;滞报金减免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4.3.4滞报金计算实例 宏达服装有限公司以CIF上海USD500000进口印花布一批,装载货物的船舶于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进境,该公司于8月20日向海关申报,该公司需向海关交纳的滞报金应是: 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500000 × 0.5‰ × 6天 =1500元

第五部分:海关税收政策介绍

5.1海关税收 5.1.1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完成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统计四项国家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其中,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当前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鼓励进口等的重要手段。 实际意义上的海关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即进口环节代征税两个方面。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是海关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组织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法律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5.1.2海关关税的种类 一、进口关税: (1)从税率栏目看:分为最惠国待遇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通关税。 (2)从征收标准看: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数*从量税税率 二、出口关税: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征收的税费以人民币征收,计算前将审核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税额计算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税款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5.1.2海关进口环节税 一、增值税: 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我国自1994年全面推行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增值税制。 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增值税的减免。 在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特别为13%(如粮食、植物油、天然气、图书、化肥等) 应纳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如烟、酒、珠宝首饰、化妆品、小轿车、摩托车、汽油柴油等) 三、滞纳金 《海关法》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期15日缴纳进口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由海关按日征收0.5‰的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免于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 0.5‰*滞纳天数 增值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增值税额* 0.5‰*滞纳天数

5.3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即通常所说的CIF成交价格(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二、出口: 出口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口岸)— 出口关税 =离岸价格 / (1+出口关税税率) FOB成交价格(装货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 CIF= FOB+I+F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综合例题: 省内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购进氧化铝10000吨,单价为FOB澳大利亚USD300/吨,实际支付运费USD5000,保险费USD800,已知氧化铝的规格为99.5%含量冶金级,外汇折算率1美元=人民币7元,增值税17%,要求计算进口税款。 1、确定归类:查《税则》氧化铝归入28182000; 2、确定税率:原产国澳大利亚适用最惠国税率3%; 3、审定完税价格为:CIF成交价格= FOB+I+F = 成本(单价*数量)+运费+保费 =(300*100000)+5000+800=3005800(美元) =3005800 * 7=21040600(人民币元) 4、进口关税=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21040600 * 3%=631218(元) 5、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21040600+ 631218)* 17% =3684209(元) 6、进口税款=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 631218+ 3684209 =4315427(元)

5.2海关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 在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由于受某些国际惯例、国家间的关系、国内经济发展政策、国内外经济状况和突发事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国家在进口税收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给予特别的扶持和照顾。而这种在进出口环节,把某些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留给纳税人,这种措施就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减免。 减免税是海关税收征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国家通过对某些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灵活处理一些特殊问题,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同时,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予以减免税待遇也是我国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是海关管理的国际惯例。

优惠对象:其投资方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 5.2.1减免税项目性质分类 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是目前我国海关减免税审批中业务量最大的一项特定减免税,主要涉及了以下四大类减免税政策: (一)外资项目的减免税 1、鼓励项目;2、自有资金 (二)内资项目的减免税 优惠对象:其投资方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商品范围: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贷款项目 (四)其他减免税 1、科教用品;2、残疾人;3、捐赠; 4、海洋、陆地石油; 5、国批减免

5.2.2减免税项目履行职责和义务 (1)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3)减免税申请人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4)减免税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减免税申请人自行承担。

(5)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6)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减免税申请人性质发生变化的,减免税申请人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8)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有接受海关对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的义务

(9)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10)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 (1)船舶、飞机为八年; (2)机动车辆为六年; (3)其他货物为五年。

5.3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此举意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设备国产化,助推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5.3增值税转型改革 对2008年11 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对青海企业的影响:增值税转型改革占用了处于建设期企业现金流转,无形中加大了资金缺口。增值税只有在设备进口和采购时先行交纳,在生产经营后的应交增值税增量中抵扣,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增加,形成较大资金缺口。据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反映,其公司项下青海省“十一五”重点工业项目—20万吨/年高精铝板带项目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项目进口设备须先行交纳关税1.1亿元,增值税2亿元,由此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增加约3亿元人民币。另据青海盐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映,由于钾肥销售环节无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致使企业进口设备交纳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二期项目建设成本加大,预计建设资金支出增加4000万元人民币。

5.4税收考核指标介绍(6项) (1)价格水平 一般贸易价格水平;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水平 (2)减免税 (3)同名商品归类差异率 (4)税收核销率 (5)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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