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研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海关政策宣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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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研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海关政策宣讲课件 中关村科研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海关政策宣讲课件

企业注册管理介绍

名词解释(1) 报关单位,是指按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名词解释(2)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的管理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罚则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分类管理介绍

一、企业类别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二、差别管理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A类企业通关便利 适用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实施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1.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 2.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 3.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4.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5.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6.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AA企业通关便利 适用AA类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2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 4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A类企业资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A类企业资质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AA类企业资质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C类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B类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申请A 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申请AA 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C/D类企业升级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海关总署197号令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海关总署197号令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不予受理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减免税政策 及具体操作

主要内容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 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范围 后续监管的相关规定 违反监管的行政处罚 下面就首钢日电公司所涉及的减免税有关政策作一个详细介绍

立法渊源 《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政策依据-三资企业 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2008】65号公告 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涉及进口设备) 海关总署【2002】25号公告 (有减免税额度的老企业的新规定) 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零部件、配套件单独进口)

中关村海关受理减免税业务范围 内外资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 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 种子种源 科教图书 残疾人专用品

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 (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 1、署税[1997]1062号文件征免性质789 2、署税[1999]791号文件征免性质799 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2002】25号公告( 有减免税额度的老企业的新规定) 44

署税【1997】1062号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文件主要精神 1997年底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外商投资项目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有项目确认书的。 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之外;2008年65号公告。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有最早的[19971062号文]→署税发[2002]81号→署税发[2004]441 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2004年20种不予免税清单(以任何形式进口都不予免税)

署税[1999]791号 自有资金主要精神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自有资金的免税范围 (二)享受政策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四种资金:如利用贷款资金等进口自用设备及配套件的技术、配件、备件不能享受免税。 50

增值税转型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迸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五)……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四)办理所需申报材料 内外资鼓励项目789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4 设备彩页说明 5 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核销前)*原件须带来由海关核销后退回申请单位 7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8 发票/装箱单 9 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10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11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12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核销后) 上述是对于设备、配套件两个优惠政策的备案须知,在办理完相关的备案手续后还要对于设备、料件等商品的实际进口办理相关征免税证明(进口免税凭证)用于口岸提货时使用,一票货一证,一次性使用。 56

自有资金799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4 设备彩页说明 5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6 发票/装箱单 7 本次拟进口更新原鼓励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仍在监管期内政免税证明 8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核销前)*原件须带来由海关核销后退回申请单位 9 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10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11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12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核销后)

科教用品401和科技开发用品405 (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 1、财政部联合令2011年第63号 2、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 3、财税[2011]88号文

(二)办理所需申报材料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4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5 设备彩页说明 6 发票/装箱单 7 外出使用计划*(有外出使用需要且非异地监管设备) 8 课题书/任务书*(单项金额超过10万美元) 9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如进口货物属于“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应提供其复印件 10 需要附在免表后的设备清单 11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12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

种子种源811 (一)免税政策依据 署税发[2011]447号

(二)办理所需申报材料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办理减免税证明申请书/说明函 4 农业部/林业局动植物种苗进口审批表 5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6 发票/装箱单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场地租赁合同 9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10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科教图书819 (一)免税政策依据 署税发[2011]297号

(二)办理所需申报材料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办理减免税证明申请书/说明函 4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5 发票/装箱单 6 书目清单 * 需要新闻出版署特批进口的书籍需要相关批文复印件 7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8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残疾人413 (一)免税政策依据 署税[1997]544号

(二)办理所需申报材料 *个人进口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 1 机打《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 由民政部主管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或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下发的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 合同(包含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5 发票/装箱单 6 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 7 需要附在免表后的设备清单 8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中关村海关减免税业务流程 人工初审 预录入 人工复审 过机、打印 处长审批 科长审批 发单 一般情况下,受理后10个工作日出证

受理与初审 是海关受理货主减免税申请的第一环节,其职责任务是:接受货主的减免税申请,审核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各项栏目的填写是否正确、规范;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是否符合有关减免税文件要求;税则归类是否正确。

预录入 是指予录入公司将海关受理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录入到计算机中,并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审核无误后即交海关复审。

出证 是海关审理减免税的最终环节。将打印出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各个栏目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进行最后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规定位置加盖海关签章;将加盖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发给申请单位。

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179号令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减免税设备的结转问题: 对于尚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让的应提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原进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使用的,仍可予以免税; 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使用的,一般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

移作他用 第三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贷款抵押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解除监管 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

2、违反监管的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法》的57条规定,依法减免关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擅自将进口免税设备租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属于将免税设备已作他用的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责令企业收回减免税设备,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按租借期限征收进口税款。 不能收回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追征相应税款。根据《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还应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区域通关

通关的基本概念 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成交的单证和实际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全部过程。

通 关 的 主 要 模 式 : 口岸直接申报 转关运输 区域通关 其他通关模式:后续二次申报等 如保税仓库出库、加工贸易结转等

海关通关流程 报关单理单后交统计处归档 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北京海关审单处集中审单 报关单接单审核 报关单放行 查验布控 征收税款 税单核注 73

开 展 区 域 通 关 的 背景 2006年开始,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有助于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最大限度的提供海关通关便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海关总署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A以上企业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

区 域 通 关 方式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主管海关申报进口纳税,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通关模式的条件 经营单位为AA类、A类或B类以上生产型进出口企业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在通过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区 域 通 关 方式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主管海关申报进口纳税,并且在完成纳税行为后,在属地主管海关直接进行卡口一体化放行的一种通关模式。

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通关模式的条件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为AA类、A类企业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在通过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除布控查验货物外,可以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

区 域 通 关 的 优 越 性 1.“区域通关” 是口岸直接放行,没有转关,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出口货物的物流路线、自行安排时间、自行选择运输工具,自行选择到货地点,海关不再进行运输途中的物流监控和到货后货物的集中监管,真正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2.“区域通关” 由属地海关负责确定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的企业名单,并承担对这些企业的完全管理责任,其原则就是“守法便利”,因而对于适用该模式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无走私违规嫌疑,一般不实施查验。

3.“区域通关” 企业可在属地集中办理检、签发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退税证明联等手续,避免了企业属地和口岸之间多次往返和函电联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4、在企业所在的主管地海关缴纳税,避免了异地支付的资金往来的不安全性。

目前,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

区域通关开展的口岸 天津 上海 青岛 2014年1月23日起,对于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任何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均可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包含"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区域通关模式办理进口的流程 属地海关 海关审核 单证放行 录入申报 口岸海关 企业提货 卡口放行

属地海关 口岸海关 报关单申报 舱单申报、处理 集中审单 无 查验 径予放行 接单征税 选查放行 查验放行 主动布控 随机选查 转关监管 舱单网上查询 舱单申报、处理 集中审单 无 查验 径予放行 接单征税 选查放行 查验放行 主动布控 随机选查 转关监管 查验放行

参 考 文 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2006年第43号公告】 参 考 文 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2006年第43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

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 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宣讲 2011.10

现行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高层次人才是指: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 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所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司(以下简称“人社部”)、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力资源、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回国(来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和种类 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的用于工作的科研、教学物品和自用生活物品、车辆。 具体内容见总署颁布的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附件1和附件2

《管理办法》附件1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管理办法》附件2的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一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厨房用品、床上用品等); (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和机动车辆除外)。

税收优惠措施 对上述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海关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细化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工作所需的科研、教学用品范围。 《管理办法》重点参照国家有关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所负的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同时考虑到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方式和用途等特征,制定了专门针对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范围,以附件1对外公布。

第二:规定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个人生活自用物品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者定居,对其报运进境的安家等自用物品,海关均可以免税放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具体了解,《管理办法》也采取了具体列名的方式,以附件2对外公布。

海关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通关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 高层次人才携运进境属于《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科研、教学物品,进境地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和高层次人才填写的《旅客申报单》、有效出入境证件当场放行。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均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高层次人才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批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审批的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以分离运输、邮递、快递方式进境自用物品的办理流程: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所需相关材料到主管海关柜台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持所需单证到预录入柜台录入电子数据。 (三)海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关封交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关封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征、免税验放手续。

对高层次人才自用机动车辆的审批和监管 高层次人才申请进境自用车辆,除按照通关流程第四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在进境地海关征税放行后,将车辆驶到海关办理领取车辆上牌照通知书手续。 批准进境的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应接受海关的监管。 高层次人才申请进境的自用车辆 ,限于小轿车、越野车、9座机以下的小客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表 请登录北京海关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并按规定填写http://beijing.customs.gov.cn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 “20种商品”包括: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海关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用品 高层次人才携运进境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及 高层次人才本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 二、高层次人才进境个人生活用品 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均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高层次人才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三、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 高层次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个人自用机动车辆。海关予以征税验放。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2012年7月24日

实施方案形成过程 15个直属海关、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完成了7个专项课题调研,汇总形成《调研论证报告》 集中编写 征求意见 15个直属海关、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完成了7个专项课题调研,汇总形成《调研论证报告》 华东、华南、企业、署内4次座谈会、经署党组原则通过完善后,再次向全国海关、署内征求意见 全国通关业务专家集中工作,多次修改,拟定实施方案初稿

框架 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3 1 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2 主要内容 3 作业模式 4 配套措施 3 5 组织保障 6 实施步骤 3 7

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是落实 “四好”要求的具体实践 是改进海关监管与服务的有效抓手 是适应世界海关先进做法的必然要求

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好”总体要求和构建大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在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和企业守法管理基础上,加快推进随附单证电子化,完善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与通关流程,逐步推进单证审核依据由纸质单证为主向电子数据为主的转变,不断完善通关各环节业务制度,改进海关监管与服务,有效防范执法、廉政、管理风险,努力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推进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海关建设。

基本原则 有效监管、高效运作 立足现实、大胆创新 协作配合、多方共赢 统筹规划、分步推进

主要内容 来源:逐步以电子数据取代纸质单证 过程:通关作业流程优化 配套:建立报关电子单证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逐步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单证 精简随附单证种类、实现电子数据传输 海关作业单证无纸化 精简单证种类、统一规范格式,尽量实现格式化录入传输 将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生成电子数据 通关作业各环节海关实时调阅审核 海关作业单证无纸化 完善H2010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加快推进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推广 加快税费电子支付推广和国库联网进程 加快证件联网核查 对已实现电子联网监管的证件,比对正常实施无纸化 加快联网核查进程,为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范围创造条件

主要内容通关作业流程优化 内部 作业 外部 交互 优化 环节 审核纸质 单证签章 单证交接 简化流程 厘清职责 信息共享 审核电子 数据验放 网络电子 回执互通

主要内容建立报关电子单证管理制度 开发理单系统 海关各部门可 调阅电子档案 报关单 电子数据 随附单证 海关作业单证 监管证件 通关电子单证档案 报关单 电子数据 随附单证 海关作业单证 监管证件 开发理单系统 海关各部门可 调阅电子档案

作业模式 保留有纸作业模式 企业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模式 无纸作业模式 ——基本通关 ——跨关区通关

作业模式基本通关作业流程 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提交作业环节 签约企业(经营单位) AA类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 不需发送、企业根据海关规定保管单证 货物放行后发送 A类生产型 其他 报关单申报同时发送

作业模式风险判别 货物风险判别 AA类、A类生产型 A类及以上 低风险 B类及以下 按报关企业类别处理 A类非生产型、B类 C类、D类 经营单位 申报单位 货物风险判别 AA类、A类生产型 A类及以上 低风险 B类及以下 按报关企业类别处理 A类非生产型、B类 C类、D类 高风险 低风险 依据企业及 商品风险分析 未知风险 高风险

作业模式差别化作业 自动验放 人工审核 直接 验放 无证无税 涉证联网比对正常 低风险、未知风险 涉税已电子支付 不符合自动验放条件 高风险 审核无误 补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现场递交纸质单证 布控查验货物 审核有疑问 直接 验放

作业模式跨关区通关作业流程 实现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申报、放行与核销过程无纸化。 流程:其具体流程与现行普通进出口转关作业流程基本相同。 具体实现方式:由申报人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海关审核放行电子申报单证,完成转关货物申报单无纸通关作业。

配套措施 1、实施差别化管理,拉开不同资信企业的政策落差 对不同类别企业在通关监管、税收征管、保税监管和稽查核查等方面实施差别化作业 拉开高低资信企业之间的政策落差,真正实现“守法便利、违法惩戒” (一)实施企业差别化管理,扩大诚信企业规模。 实施差别化海关作业制度,实现海关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依据“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海关执法信息的共享,对不同类别企业在通关监管、税收征管、保税监管和稽查核查等方面实施差别化作业,拉开高资信企业与低资信企业之间的政策落差,提高企业参与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积极性,逐步扩大诚信企业规模。

配套措施 2、加强企业动态分类管理,增强布控查验的指向性 AA类、A类生产型 较低查验比例 A类非生产型、B类 正常布控查验率 C类、D类 较高布控查验比例 (二)加强企业动态分类管理,增强布控查验的指向性。 将现有的A类企业细分为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加强动态分类管理。对于AA类及A类生产型企业,除政策性查验、情报布控和必要的风险测量等情况外,一般不进行查验。对A类非生产型企业保持3%以上的查验率,对B类企业保持6%以上的查验率、对C类企业予以50%以上的高查验比例,对D类企业实行100%查验。

配套措施 3、完善风险运行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推进风险参数和通道融合 加强风险参数与风险布控执行和效能反馈 在直属海关探索建立业务指挥中心,完善风险运行机制 提高对未知风险的判别能力,将一定比例的未知风险纳入高风险重点审核作业,不断提高风险参数设置水平 (三)完善风险运行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推进风险参数和通道设置的相互融合,加强风险参数与风险布控执行与效能反馈的规范管理。在直属海关探索建立业务指挥中心,推行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联合作业、各司其责的风险分析研判、处置甄别、反馈评估、优化调整的风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风险参数设置水平,提高对未知风险的判别能力,将一定比例的未知风险纳入高风险作业,达到提升风险管理实战水平、保证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有序推进的目标。

配套措施 4、加强物流实际监控,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建立严密高效的物流监控体系 大力推进舱单系统推广应用 全面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大海关与监管场所联网力度 加大查验技术装备投入,实施集约化查验管理 (四)加强物流实际监控,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建立严密高效的物流监控体系,加强对海关监管场所、舱单、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大力推进舱单系统推广应用,发挥舱单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大海关与监管场所的联网力度,加大查验技术装备的投入,对查验工作实现集约化管理,不断提高查验质量。

配套措施 5、完善事后抽核、批量复审和统计复核,综合防控执法风险 事后抽核 批量复审 统计复核 发现问题 风险管理部门 通关现场 审单部门 (五)完善事后抽核、批量复审和统计复核,综合防控执法风险。 在通关中实时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报关单证实施事后抽核、批量复审和统计复核,作为计算机风险分析的补充和防控风险的支撑。通关现场应设立专门岗位对计算机自动验放报关单按比例进行事后抽核;各直属海关审单部门应结合风险分析结果组织实施批量复审,对于AA类企业因企业类别优先被电子放行,但已被其他高风险参数捕中的报关单,系统应予以标识,作为批量复审的重点内容;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应结合统计数据审核组织实施统计复核。事后抽核、批量复审、统计复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风险管理部门完善参数设置,并按规定处理。 通关现场 审单部门 统计部门 发现问题 风险管理部门

配套措施 6、加强企业稽查,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企业类型 事前 事后 AA类 准入前的验证稽查 开展定期稽查核查 A类 —— 其他 根据事中监管需要,对企业、商品不定期开展稽查核查 (六)加强企业稽查,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稽查核查部门应切实承担起对高资信企业的监管责任。对于AA类企业,在事前阶段,开展验证稽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在事后阶段,开展定期稽查核查予以监控。对于A类生产型企业,在事后阶段需要加大监控力度,稽查核查的频率要高于AA类企业。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突出事中监管责任,在事后监管中,根据事中需要针对企业、商品不定期开展稽查核查,确保海关监管的覆盖面,为通关作业无纸化提供有力保障。

配套措施 7、优化岗位设置,有效配置人力资源 优化审单部门、现场接单审核部门的单证审核职责 精简纸面单证作业人员 规范业务现场机构设置 将监管力量投放到高风险单证审核、实货监管、企业稽查核查等环节上 (七)优化岗位设置,有效配置人力资源。 对审单中心、现场接单部门的单证审核职责进行优化整合,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研究设立与通关无纸化作业要求相匹配的审单部门,整合专业审单和现场接单岗位设置,进一步精简纸面单证作业人员,规范业务现场机构设置,将监管力量投放到高风险单证审核、实货监管、企业稽查核查等环节上,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强化海关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配套措施 8、完善业务制度,统一规范海关执法 电子数据为 主要审核依据 企业申报 风险管理 审单作业 实货监管 贸易管制 后续管理 税费征收 统计监测 档案管理 复议应诉 缉私办案

配套措施 9、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传输环境 建立权责清晰的数据调阅、删改制度 制定第三方存证的管理办法 严格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九)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改革对通关单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传输环境,建立权责清晰的数据调阅、删改制度。同时,为满足后续稽查、缉私工作需要调阅和出证的需要,还应制定第三方存证的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查阅相关电子或纸质资料作为参考,进行海关与企业相关电子数据比对和印证的依据。

配套措施 10、强化职能监控、廉政预警、内控监督,有效防范改革风险 职能监控 分析系统 提高防范和化解 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HL2008系统 提高防范和化解 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十)强化职能监控、廉政预警、内控监督,有效防范改革风险。 各业务部门充分运用相应职能监控分析系统,加强对通关作业无纸化运行状况的后续监控分析,不断提升海关廉政执法预警处置系统和内控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提高海关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配套措施 11、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为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设置应急预案,建立以监管通关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应急配合机制,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十一)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要为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多种异常情况设置好应急预案,建立以监管通关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应急配合机制,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配套措施 12、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规范报关行为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交由中国报关协会管理,被委托企业通过该系统向海关提供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十一)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要为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多种异常情况设置好应急预案,建立以监管通关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应急配合机制,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 总署层面 直属海关层面 署长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分管署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监管司司长任副主任,各相关司局领导组成 直属海关层面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关区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监管通关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制定关区改革实施方案,报总署备案

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 办公厅 政法司 研究室 关税司 监管司 加贸司 稽查司 统计司 科技司 缉私局 人教司 财务司 督审司 监察局 信息中心 数据中心 报关协会

实施步骤2012年的工作 5个方面的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流程完善系统 12个海关AA、A类及原暂存企业试点 各海关启动试点 分析评估试点情况

第一批试点的12个海关及业务范围 北京(空运进口业务)、天津(海运进口业务)、上海(海运进出口业务)、 南京(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业务)、 宁波和杭州(转关进出口业务)、 福州(对台贸易进出口业务)、 青岛(海运出口业务)、广州(空运出口业务)、深圳(陆运口岸出口业务)、 拱北(陆运口岸进口业务)、 黄埔(陆运转关进出口业务)

实施步骤 2015 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流程完善系统 12个海关AA、A类及原暂存企业试点 分析评估试点情况 试点海关其他现场 2012 2013 2014 2015 推进 深入 总结 全面 深化 试点 启动 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流程完善系统 12个海关AA、A类及原暂存企业试点 分析评估试点情况 试点海关其他现场 其他海关部分现场 B类企业 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系统 研究邮运、快件 操作培训 试点阶段总结 研究问题,完善机制 全国海关进出口(含邮运、快件)推进试点 推进监管证件联网核查 全面总结评估 进一步完善机制和系统 全国海关全面推广实施

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2014-4 本节有动画 请播放点击观看

1 改革基本思路 主要内容 2 改革主要内容 3 一体化优势 4 改革时间计划

一中心、四平台 实现“1+1>2”:风险防控的有机融合,专业审单的优势互补,提升管理效能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执法统一问题 通关效率问题 京津通关一体化 一中心、四平台 监管效能问题 资源配置问题 实现“1+1>2”:风险防控的有机融合,专业审单的优势互补,提升管理效能 实现“1+1<2”:简化通关手续,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促进贸易便利思路。

基本思路 横向融合,专业分工,优势互补 严密监管,区域防控,形成合力 减少干预,简化手续,便利企业 打破专业关区,实现通关业务横向融合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横向融合,专业分工,优势互补 严密监管,区域防控,形成合力 减少干预,简化手续,便利企业 5.1% 报关单 记录条数 基本思路 7.2% 货值 13.9% 征收税款 打破专业关区,实现通关业务横向融合 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实现跨区域专业审单 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现两关监管优势互补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横向融合,专业分工,优势互补 严密监管,区域防控,形成合力 减少干预,简化手续,便利企业 基本思路 从申报、风险甄别、专业审单、现场作业四个基本环节入手,实施通关一体化作业,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对高风险报关单的审核和实货监管上,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管链条,形成区域监管合力

基本思路 将化繁为简贯穿始终,把简政放权作为重点,破除不必要的人为壁垒,减少通关环节,降低通关成本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横向融合,专业分工,优势互补 严密监管,区域防控,形成合力 减少干预,简化手续,便利企业 基本思路 将化繁为简贯穿始终,把简政放权作为重点,破除不必要的人为壁垒,减少通关环节,降低通关成本 重点解决企业一地注册两地申报、一份担保两地通用、“三预”结果两地互认等实际问题,实现物畅其流,促进贸易便利

同一企业 同一商品 统一风险防控 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口岸 业务现场实施 接单 征税 查验 卡口核放 按照商品分工 跨关区专业审单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同一企业 同一商品 统一风险防控 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口岸 区域通关中心 申报 平台 风险防控 平台 专业审单 平台 现场作业 平台 业务现场实施 接单 征税 查验 卡口核放 按照商品分工 跨关区专业审单

企业风险等级互认,风险分类、测量标准统一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北京企业 天津企业 电子数据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京津区域风险防控中心 企业风险等级互认,风险分类、测量标准统一 通 道 决 策 参 数 北京风险参数 天津风险参数 北京布控指令 天津布控指令 风 险 甄 别 专 业 审 单 统一专业审单平台 京津区域审单中心 北京分中心 天津分中心 低风险快速放行 低风险单证审核 高风险重点审核 实 货 放 行 一体化报关单 原则上口岸查验,特殊货物转关查验

地自行选定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非京津企业在京津口岸通关的向进出境地海 关申报。 京津两关报关单编码规则不变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电子申报 适用于企业在京津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京津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 地自行选定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非京津企业在京津口岸通关的向进出境地海 关申报。 京津两关报关单编码规则不变 允许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两地报关”

统一逻辑检查 统一风险甄别 统一通道判别 互认“三预”决定和专业认定结果 电子申报 风险甄别 电子审单 专业审单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电子申报 风险甄别 电子审单 专业审单 统一逻辑检查 统一风险甄别 统一通道判别 互认“三预”决定和专业认定结果

一体化报关单原则上应在口岸地实施查验。 特殊情况,企业提出申请后,比照转关查验 模式办理 “查验记录单”注明布控人和联系方式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电子申报 风险甄别 电子审单 专业审单 一体化报关单原则上应在口岸地实施查验。 特殊情况,企业提出申请后,比照转关查验 模式办理 “查验记录单”注明布控人和联系方式 现场查验或选择查验岗位具有一体化联络功 能,通过综平与相关部门联系 现场接单审核 实货查验

两地海关统一卡口核放标准,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实现货物自动放行 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的,凭电子放行信息办 理货物出库(区)手续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电子申报 风险甄别 电子审单 专业审单 两地海关统一卡口核放标准,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实现货物自动放行 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的,凭电子放行信息办 理货物出库(区)手续 监管场所未与海关联网的,凭加盖海关“放 行章”的提运单办理货物出库(区)手续 口岸海关在货物实际提离监管场所前,应履 行好实货监管职责 现场接单审核 实货查验 卡口核放 后续理单

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对金融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产生良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进周边产业发展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促进经济互补 优化资源配置 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京津冀经济互动互补,发挥各自特点,实现各自发展方向和目标,加强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紧密联系和相互促进 促进经济互补 促进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优化配置自身资源,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享受贸易便利化的成果,同时吸引更多投资选择京津两地落户,提高地区经济活跃度 外地企业纳入一体化范围,社会效益放大 节约社会成本 节约社会成本 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对金融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产生良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进周边产业发展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02 03 01 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 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入场监管 特殊货物,不适合口岸地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派员到企业入场实施查验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02 01 03 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 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入场监管 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或“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多种通关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特殊货物,不适合口岸地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派员到企业入场实施查验 申报地点: 企业注册地 & 货物进出境地 企业自由选择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破除关际藩篱,提高行政效率 一地注册 多地报关 简化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三预”专业认定及行政许可在两地海关通用 保函区域通用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破除关际藩篱,提高行政效率 一地注册 多地报关 简化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三预”专业认定及行政许可在两地海关通用 保函区域通用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通关时间节省14-21个小时 为企业节约1800~2100元/标箱 货物到港 转关申报 转关审核、放行 车辆施封 车辆拆封 转关核销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货物到港 转关申报 转关审核、放行 车辆施封 车辆拆封 转关核销 货物放行 正常通关 通关时间节省14-21个小时 为企业节约1800~2100元/标箱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转关)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转关)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

进一步优化 传统通关流程 共同风险防控,高资信企业申报后即可放行,减少审单、接单两个环节,节省1个工作日。预计有90%以上的企业受益。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共同风险防控,高资信企业申报后即可放行,减少审单、接单两个环节,节省1个工作日。预计有90%以上的企业受益。 统一卡口核放标准,实现货物电子放行,减少企业往返两地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时间,可为企业节省1个工作日 进一步优化 传统通关流程 借鉴上海自贸区监管模式,对于满足海关监管条件的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进行保税货物结转时,允许企业自行运输。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转关)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实现企业自主选择 简化行政审批 作业环节(转关)大幅减少 区域通关一体化 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 提供问题解决和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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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3月10日 3月底前 7月1日 2月14日- 3月16日 3月16日-6月15日 5月15日- 6月15日 改革基本思路 改革主要内容 一体化优势 改革时间计划 1月2日-3月10日 2月14日- 3月16日 3月底前 3月16日-6月15日 5月15日- 6月15日 7月1日

加工贸易监管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介绍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加工贸易的优势 1、进口免证免税。 2、操作灵活、占压资金少。 3、为加工外销产品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可以作为不做价设备进口。 二、加工贸易的优势 1、进口免证免税。 2、操作灵活、占压资金少。 3、为加工外销产品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可以作为不做价设备进口。

三、什么企业可以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1、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2、海关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D类企业不可做,C类企业需要实行银行台账实转。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四、什么商品可以做加工贸易 除2009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文的[2009]37号公告列明的商品外,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禁止目录主要是涉及环保、高能耗、基础资源等。

五、加工贸易的进口方式 1、直接进口:企业拿到电子手册后,直接在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 2、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A企业的成品是B企业的原料。 3、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给国内享受减免税的单位。

六、向哪个海关申请办理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自营的加工贸易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九、海关对加工贸管理规定 1、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3、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5、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6、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7、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第3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8、国务院令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更多法规登陆http://www.customs.gov.cn查询

第二部分 加工贸易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贸易流程 商务局 变更批准 批准证 银行台帐 海关手册设立 手册变更 企业生产 海关核销

二、手册设立环节: 1、规范申报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申报要素的要求申报即可。 2、单耗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3、关于单损耗

单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申报单耗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三、生产环节 1、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2、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四、核销环节 1、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或手册有效期到期后30天之内,要向海关申请核销。 2、核销前应将手册剩余料件(余料废品等等)进行处理。 3、剩余料件的处理方式:结转、退运、补税、销毁

五、变更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料件串换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企业稽查和巡查 一、海关稽查权利与义务

海关稽查人与被稽查人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实施稽查。海关稽查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象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二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海关稽查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海关稽查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四条:海关和海关稽查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被稽查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被稽查人有权监督海关稽查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三条: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被稽查人有权对海关作出的《稽查报告》和《稽查结论》提出异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七条: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地工作条件。第十八条: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九条: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二、企业巡查工作的要求 我关根据署稽发[2011]203号《海关企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专项工作,此项工作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的: 1、通过对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开展“巡查”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2、通过“巡查”工作梳理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督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及时到海关办理海关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4、确保海关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做到监管有效、服务及时,保障国家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和安全。

二、要求: 企业填写《海关注册企业信息巡查表》。企业要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海关对企业所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审查: 1、企业应提交如下纸本材料:(1)、《海关注册企业信息巡查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所提交材料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的海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内容如实填写《海关注册企业信息巡查表》,同时提供文字说明材料,将变更信息进行注明,与其他材料一并上交。 3、根据企业提供的《海关注册企业信息巡查表》,海关抽选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三、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尽快到海关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办理手续地点:中关村海关(知春路59号)报关大厅,加工贸易柜台,电话:85735012/5013。 四、企管信息变更相关表格下载地址: http://beijing.customs.gov.cn 。

下载流程: (1)进入北京海关网站主页上方中间位置“服务”栏下的下载中心。 (2)在页面左侧点击“企业管理”栏目。进入后第3项为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手续须知。下载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