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系统归集业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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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系统归集业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6月 住房公积金新系统归集业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6月

主要内容 一、中心归集业务系统介绍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账户、缴存、提取等) 三、协管员制度

一、中心归集业务系统介绍 1.1 归集业务的主要变化 归集系统:原来的建行系统 中心归集系统 填写表格:建行印制的表格 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 归集系统:原来的建行系统 中心归集系统 填写表格:建行印制的表格 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 办理渠道:建行网点 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银行网点 提取方式:现金提取 转账提取(需提供四家行的储蓄账户) 凭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 对账簿、社保卡

1.2 业务网点设置 广铁分中心 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办事处 公积金业务 越秀、海珠、天河管理部 (荔湾、白云、黄埔、萝岗、南沙) 1.2 业务网点设置 广铁分中心 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办事处 公积金业务 越秀、海珠、天河管理部 (荔湾、白云、黄埔、萝岗、南沙) 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网点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账户管理 (缴存登记、开户、信息变更、转移、封存、注销) 缴存 (汇缴、补缴、缴存年度调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提取 其他业务(错缴退款等)

2.1 缴存登记 缴存范围 1998年1月1日——1999年4月2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1999年4月3日至今: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办理时间: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 填妥单位登记表后,到中心网点办理。

2.2 开户 办理时间:单位到网点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开户应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填制《开户申请表》(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公章。 (二)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每个单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开户时,系统自动生成单位登记号(6位数)。 个人:个人账号是根据身份证号码+00生成,已存在的须办理转移(转入新单位)。个人编号是根据个人在单位内部的排序产生的。 注:存量职工有多个公积金账户的,系统为其生成身份证号码+01、02、03的多个账户,有此类情况的职工,需通过账户合并的手续将几个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进行合并,合并后保留唯一一个账户,其余的注销。 2. 财政和非财政统发并存的单位:填非财政统发。 单位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需填单位资金来源变更申请表到中心网点办理。 3. 中介性质的单位须按多个比例缴存的,需提交中心批准文件。 4. 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须到中心网点(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新增人员开户可就近到中心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2.3 对账簿 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办理申请书》申请,选择制簿发放银行 中心网点录入 中心发送数据给银行 银行制簿 银行网点通知单位领取 中心网点录入 中心发送数据给银行 银行制簿 银行网点通知单位领取 根据职工的账户状态分为三种: 不发簿—封存,可发簿---信息齐全,不可发簿---信息不齐 注意事项:1. 职工发现对账簿有误的,可到银行网点查询或变更。 2. 原公积金专用折只作查询2010年6月30日前在银行系统缴存的明细之用。 3. 在原承办行申领新的对账簿后,不得变更银行。如需变更,需向中心申请。

2.4 信息变更 2.4.1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条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时间: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以上表格中带“*“的项目变更时,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 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4 信息变更 2.4.2 个人信息变更 办理条件: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发生变化时 个人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 2、职工个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 3、若属于单位经办填报错误的,另需提交单位报告或证明;对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另需提交公安局的相关证明。 4.职工账户封存且信息不齐的,另需提交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公积金专用卡或折等。 5、集中封存户职工变更的,另需提交曾是原单位职工证明(劳动手册、合同、社保、劳动部门、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公积金专用卡或折。

2.5 转移 转移分为本地转移(系统内)、转出(转到异地或广铁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和转入(异地或广铁分中心、集中封存户转入)。 注意事项: 1. 办理转移前,转出单位须先办理账户封存。 2. 职工从集中封存户转出时,转移通知书不需加盖单位公章。

2.5.1 本地转移 办理条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系统内部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办理人员:转入单位、转出单位、转移职工本人均可办理 需提交的资料: 1.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内职工的调动需提供任职证明;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3.多人转移时,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启封。转入单位持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网点为转入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2. 并户。职工有多个账户的需办理账户合并,原则“保留现用账户,合并原有账户”。先将原账户转移到现用账户所在单位名下,账户信息一致的,持《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到网点办理。

2.5.2 转入 办理条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异地或广铁分中心转入,从集中封存户转入两种情况。 从异地或广铁分中心转入(异地转入) 单位为调入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或转入单位经办人到中心网点开具缴存证明 职工持该证明到转出单位所在中心或广铁分中心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 资金到账后,中心网点通知单位办理转入确认手续(持填妥并盖公章的《转移通知书》《汇缴变更清册》) 注意:汇款单上需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登记号等。 从集中封存户转入(内部转入) 职工或转入单位经办人持《转移通知书》(多人转移的还需《转移清册》)、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到经办网点办理。

2.5.3 转出 办理条件:转到异地或广铁分中心、集中封存户。 转到异地或分中心(异地转出) 职工到异地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单位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手续后,持填好并盖章的《转移通知书》《转移清册》及转入单位的缴存证明到网点办理 网点将职工账户转到封存库 中心财务部从封存库将资金转到异地或分中心 转到集中封存户 单位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手续后,持填好并盖章的《转移通知书》 《转移清册》及转入单位的相关材料到网点办理手续 经办人员核对身份信息等,无误的,转入A户;身份证等信息不全的,转入B户

2.6 封存 2.6.1单位内部封存 办理条件:职工因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6 封存 2.6.1单位内部封存 办理条件:职工因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流程 单位持填妥并盖公章的《汇缴变更清册》、职工中止工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办理汇缴业务时一同办理。具体程序见“汇缴”程序。

2.6.2 转入集中封存户 办理条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到新单位的; 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办理时间: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转移、提取手续时,需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表格无须单位盖章外,其他规定不变。

2.6.2 转入集中封存户 1. 由单位或清算组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到新单位的 2. 由中心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 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2.7 注销 2.7.1 单位账户注销 办理条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办理时间: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 单位账户注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注意事项:注销前,须办理职工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

2.7 注销 2.7.2 个人账户注销 办理条件:发生销户提取或转移到异地

2.8 汇缴 时间: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 方式:转账支票 现金送款簿 汇款(转账或网银) 委托银行扣款 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统发方式缴款。 注意事项:一次汇缴多月的,按月填写《汇缴书》。

2.8.1转账支票、现金方式汇缴 办理程序:持《汇缴书》、 《汇缴变更清册》(汇缴人员有变化时)、与汇缴金额一致的支票或现金送款凭证到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 1. 转账支票上需注明单位登记号、汇缴年月、单位全称等。 2. 支票抬头收款人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现金方式汇缴的只能到银行网点办理,且单位汇缴业务与现金送款业务须在同一间银行网点办理。 3. 汇缴额与支票金额不一致的,差额部分计入 “住房公积金暂存款”。

2.8.2 汇款(本地、异地汇款)方式汇缴 汇款(转账或网银):单位确定当月汇缴额后,到银行办理汇款 单位持《汇缴书》、汇款(转账)回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网点办理汇缴 注意事项: 1. 办理汇款时需注明单位登记号、汇缴年月、公积金经办网点和收款信息等。 2. 通过网银汇款时,需打印出电子凭证盖单位财务章作为汇款凭证 3. 回单与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多出的计入暂存款;不足的回单金额全部计入暂存款,补齐后再办理汇缴。

2.8.3 银行委托扣款汇缴 单位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领取《委托扣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 《授权委托证明书》 持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和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网点办理委托扣款登记手续 签约成功后,系统将委托扣款功能设为“启用”状态。 单位每月到网点进行扣款数据确认 中心财务部向委托扣款银行发送扣款数据 收款成功后确认汇缴并进行分配 扣款不成功的,中心网点通知单位重新办理 注意事项: 1. 单位变更扣款银行的, 需填写《委托扣款信息变更表》 、新的协议和证明书到中心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2. 协议信息有误的,中心网点通知单位退回协议,重新签订。

2.8.4 财政统发方式汇缴 同一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非财政统发的,单位应填制非财政统发部分的《汇缴书》和《变更清册》,并按照其他汇缴方式单独办理。 个人部分财政划扣后计入中心归集户 拨款成功后计入各单位暂存款 单位部分由单位另行划拨到中心归集账户 网点查询个人部分资金到账后,通知单位办理汇缴手续 (市财政统发单位在广州银行办理)

2.9 补缴 单位缴存上次正常汇缴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流程 单位持填好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补缴清册》 及补充说明等相关材料到网点办理

2.10 年度缴存额调整 2.10.1 缴存基数 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 上限: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个人免缴标准: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00,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南沙960元) 参考文件 广州市历年社平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10.2 缴存比例 上限:20% 下限:5% 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1%的整数倍

2.10.3 缴存时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8.1.1-1999.4 .3 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 1999.4.3至今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 。

2.10.4 税收规定 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 单位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 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

2.10.5 缴存年度调整 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办理时间:6月至8月,可手工填报、电子填报 办理程序: 1、数据在中心系统的单位: 到中心网点下载缴存数据信息 到中心网站下载《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 填妥后到网点办理 2、数据仍在建行的单位: 7月份前办理调整的,按建行提出的要求到银行网点办理; 7月份后办理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渠道(下载数据和办理调整): 2009.6.1后在新系统开户的,到管理部和办事处办理; 市直统发单位,到广州银行办理; 原在建、工行缴存的,分别到建、工行办理 2010调整文件 附件

注意事项: 1. 单位经办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到网点下载数据。 2. 填写时不得更改个人编号和职工姓名。 3. 单位汇缴6月份之后,汇缴7月份之前,需到本次办理调整的网点前台进行数据确认,确认后按调整后的数据汇缴。 4. 调整数据导入系统未启用前,单位可持修改后的批处理文件到网点办理更改。仅职工人数方式变更的,无需重新填报,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 5.2000人以上的单位,可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银行网点受制于网页界面处理能力)

2.10.6 非调整年度个人调整 情形:对于单位中途因年度调整时工资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职工缴存额错误的单位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的资料: (1)《个人缴存额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提交的报告一份; (3)需重新调整的职工个人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或上年度缴税证明; (4)中心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 需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

2.11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文件 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表格 广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广州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职代会决议书

2.11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申请条件:缴存或补缴困难(经营状况、工资情况等) 申请时间:每年4-6月,缴存年度调整时 一年一审 申请时间:每年4-6月,缴存年度调整时 一年一审 提交材料:申请报告、职代会决议、劳动情况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办理流程 单位 提出 申请 职代会 通过, 公示7天 上级主 管部门 同意 中心 审核 管委会 审批

2.11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新缴存年度的降比或缓缴 以前缴存年度的降比或缓缴 审核要点: 经营情况(是否亏损、特困企业、对单位发展有重大影响等) 工资情况(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低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60% ) 补缴以前年度公积金有困难 程序是否合法(职代会是否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等)

2.12 提取 参考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 2.12 提取 参考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 关于购买广州市教育系统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穗公积金中心函〔2004〕80号) 关于购买部队及铁路系统等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穗公积金中心函〔2009〕278号 )

2.12 提取 申请条件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市租房自住的 销户提取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2.12 提取 新系统提取注意事项: 1、提取均采用转账支付方式,不能提取现金。 2. 职工提取时,除了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还需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的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提取金额次日到账. 3. 职工首次在新系统办理提取的,系统录入职工提供的储蓄账户信息,以后默认为转账账户。可根据职工需要变更。 4. 新系统中职工个人信息不正确的,需先更改个人信息后再办理提取。 5. 职工可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公证委托书),或由单位经办集体办理。 6.提取盖公章的问题:单位可到网点进行财务章备案,日后可凭财务章在备案网点办理业务。 7.销户提取的,当月汇缴的公积金到账确认后才可办理。 8. 购房提取的,新系统默认不划分额度,只控制总提取额度。共同提取人需划分额度的,需一起到网点现场签名确认。

2.12提取 违规套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2.13 计息、对账、查询 计息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 当年缴存:活期存款利率 上年结转: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对账 结息后单位或职工可到中心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单位结息对账单》、《住房公积金个人200X-200X年度结息对账单》 查询 网点、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社保卡

2.14 其他业务 错缴退款 单位持填妥并盖单位公章的《多缴错缴退款表》、单位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与职工一起到中心网点办理退款手续。职工应当着中心经办人员的面在退款表上签字。 需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

三、协管员制度 协管员试行办法

小结 1、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需使用新的表格,原建行印制的表格不再使用,新表格可到中心、银行领取或到中心网站下载新的表格。 2. 7月1日起,原建行公积金专用折仅用于查询打印6月30日前公积金历史明细,不可用于办理提取业务。 3. 7月1起,原在建行开户的单位仍需在建行办理业务。 4. 签订了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需每月做汇缴确认,才会划账。 5. 缴存基数,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都应四舍五入。 6. 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小结 票据填写和盖章问题: 1. 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如有“个人编号”的都要填写;汇缴书的汇缴年月、资金来源都要填写;单位财务主管签字不能漏签 2. 通过汇款方式汇缴的单位,汇款单上应当注明汇缴单位登记号、汇缴年月、单位信息等,否则,网点不知为何款项,将延迟入账时间.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地方要与工商登记的文件为准,要求盖章的盖章,要求手签的手签。 4. 支票背书由中心背书,单位不需盖章。 支票抬头收款人填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市”字。 5. 要按要求提供票据份数,且每张都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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