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人体器官移植的 法律规定
器官移植内容提要: 一.人体器官移植概述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四.法律责任
一、人体器官移植概述 1、人体器官移植概念: (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不包括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二)器官移植发展与立法概况 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发展中最引人瞩目的成果之一 目前全世界已有百万余人次接受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器官移植
1954年Murray等在同卵孪生兄弟之间进行同种肾移植,并获成功,成为器官移植的临床应用的一个里程碑。 1954年12月23日 Joseph Murray 1990年获诺贝尔医学奖 供者:Ronald Herrick 受者:Richard Herrick 孪生兄弟 Richard
临床发展阶段 1963年,美国的医学家进行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例肝移植 1963年,美国另一位医生做了第一例肺移植 1967年,南非完成了第一例心脏移植(存活18天) 1968年,美国几位科学家又进行了第一例心肺联合移植 截止到2003年底全球器官移植已突破百万例,包括肾、肝、心、肺、骨髓、小肠、关节、甲状旁腺、胰腺等33种器官或组织。
全球肾移植 每年 3万例次 累 计: 84.3万例次 最长存活:活体亲属 供 肾超过46年,活体非亲属供肾超过37年 ,尸体供肾超过40年
1963-Starzl 全球肝移植 每 年: 1万余例 累 计: 18.6万余 例次 最长存活超过 39年
全球心脏移植 每年: 3千余 例次 累计: 9万余例次 最长存活超过 30年
中国大陆肾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 70年代末各种器官移植逐渐开展起来, 80年代形成一定规模, 90年代已能开展国外施行的各种类型的器官移植, 近几年器官移植得到较快的发展,国际上目前开展的各种器官的移植都已经开展。
2004年9月17日上午1点至晚上11点,历时10个小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陈知水教授主刀切除了陈某肝、胆、脾、胰腺等上腹部七大 组织器官,并彻底清扫腹膜后淋巴结,然后将供体的肝脏、胰腺、十二指肠原位移植入患者腹腔,为其重建消化系统。 。 多器官移植技术是器官移植领域最为复杂的尖端技术,全球仅有近60例手术报告,且手术绝大部分由美国和法国世界著名大型器官移植中心进行,在亚洲等其他地区十分罕见。该手术在中国仅有三例,第一例由同济医院于1994年实施,但患者术后一周左右即死亡。第二例由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亚洲首例成功的多器官移植病例。本次手术为第三例,其手术难度较第二例更大,标志着我国多器官移植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 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目前效力最高的人体器官移植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范围、器官移植的监管与协调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保障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器官移植条例》2012年或将完成修订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红十字会进行职责明确,并且红十字总会获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后,才能稳步推进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将获得合法名分。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基本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处罚。
(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范围: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范围: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三)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这既为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管增加了难度, 也可能为人体器官买卖留下空间。
武汉“暴走妈妈”无私母爱感动国人 被诊断为重度脂肪肝“暴走”妈妈陈玉蓉为了给儿子“捐肝”7个多月来,日复一日每天10公里残酷的“暴走”减肥,终于使这位无私的母亲,圆了“割肝救子”的梦。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一)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山东 78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肾 79 烟台毓璜顶医院 80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肝/*肾/心 81 临沂市人民医院 82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肝/*肾 83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肝/肾 84 山东省立医院 肝/肾/*肺 85 济南军区总医院 86 聊城市人民医院 肝 87 泰安市中心医院 肾 88 潍坊市人民医院 89 济南军区第401医院 肝/肾 90 济南军区第107医院
(二)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四)人体器官移植规则 1、术前告知、医学检查与风险评估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2、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3、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 (1)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2)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3)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4、摘取尸体器官的特殊规定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5、隐私权的保护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保密的理由是: 首先,人们在传统观念上易于将一个人与其器官看作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一个接受他人器官的人常常会受到额外的关注,有人会以一种异样的目光来看待受者,这对受者不公平。 其次,在中国,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孝道观念以及“全尸而终”的死亡观念的影响,失去某一器官或器官一部分的供者有时会面临此类旧观念的压力。 再次,无论对供者还是受者来说,器官移植都是一种对机体的损伤,会对健康产生影响,特别是对活体供体而言,可能会导致生命质量的下降,从而影响其工作、生活、社交等,因此应予以保密。
四、法律责任 (一)违法摘取人体器官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四)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四)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2.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3.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岁的安徽小伙子小郑今年才刚上高一,很想买iPad2却苦于没有钱,在网上接触到一个卖肾中介后,被骗到湖南卖掉了右肾,得到了22000元钱,买了iPad2和苹果手机回家后被家里人识破,但为时已晚。少了一个肾的小郑,现在身体每况愈下…… “高中生卖肾买苹果手机案”, 2012年11月30日 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一号被告人何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失1479666元(已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湖南郴州 买卖器官案
1.买卖人体器官案例 2011年北京朝阳区法院”肾源中介“案 河北省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
一、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的处理 2010 年4 月15 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开庭。19 岁的小杨来自湖北,他听说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挣到钱,便于2009 年2 月24 日进入一个名叫“肾源世界”的网站。从QQ 群了解到,人体器官的黑市行情是卖一个肾4. 5 万元,卖肝4 万元。小杨和一个自称阿阳( 真名杨世海) 的中间人取得了联系。3 月14 日,小杨来到郑州。阿阳把他带到了一个住处。这里还住着十多个和他一样被中间人养着准备随时出卖器官的“供体”。4 月底在北京“揽生意”的刘强胜给阿阳打来电话,称找到一个患肝癌想换肝的客户,阿阳给小杨开出的价钱是卖掉自己60%的肝脏,给他3. 5 万元。小杨同意后被带到北京。5月13 日,小杨在医院将自己肝脏卖给了等着移植肝脏的谢某。刘强胜获得15 万元。手术后刘强胜只给了小杨2. 5万元。小杨打电话要余下的1 万元,刘强胜说: “就给你这么多,不行你就去死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杨在被打后向警方报警。5 月27 日,刘强胜等四名人体器官贩子被警方抓获,这个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经警方讯问发现,这个四人团伙中竟有两人是通过售卖自己的器官走上了“发财之路”。26 岁的刘强胜是四川农民, 2008 年,他因父亲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在北京以4. 5 万元的价格被中间人半哄半骗地卖掉了70% 的肝脏。据刘强胜说,中间人说是买他60%的肝脏,实际上后来他被切走了70% 的肝脏。通过这次卖肝,刘强胜了解到倒卖人体器官的大概流程,于是找来了几个同学和朋友,偷偷办起了倒卖人体器官公司。刘强胜负责在北京的医院找“客户”( 患者) ,阿阳负责寻找和供养“供体”,刘平和刘强负责“供体”在北京的吃住和体检。在这个黑中介团伙中,“供体”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北京。 2010 年9 月15 日上午,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宣判,刘强胜等4 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刘强胜、杨世海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刘强胜判处有期徒刑4 年、罚金10 万,杨世海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 万,刘平、刘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罚金5万。这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属于新型案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 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耳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