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红 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与船舶保函银团管理模式
背景介绍——造船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一、贷款资金需求比重降低,保函需求增大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随着船东预付款比例的增高,以及在手订单的充足,目前各家船厂的造船资金充裕,对融资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保函业务上。 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船厂与多家银行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各家银行保函费率不统一和重复的评估,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持续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资金运作风险 船市下滑或个别项目出现风险时,银行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撤出船舶业务而造成后期船舶无法直接办理相关保函或信贷业务,进而造成船厂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希望金融机构能够联合提供金融服务,保障船厂的资金运作。
背景介绍——江苏造船行业银行授信概述 一、资金错配风险 一、授信增速快 二、履约能力风险 二、单笔授信量大 三、风险化解风险 授信特点 授信风险 一、资金错配风险 二、履约能力风险 三、风险化解风险 一、授信增速快 二、单笔授信量大 三、授信以保函为主 造船行业 银行授信
背景介绍——金融机构需求 有效分散金融风险 加大项目建造风险监管 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1 2 3 进入船舶行业的银行较少,授信高度集中,而外部环境风险影响在加大,银行继续有效分散风险。 2 加大项目建造风险监管 新承接船舶船型的多样化,进一步对设计、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年生产能力的扩张,对生产计划排程和成熟操作工人的补充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都加大了项目建造的风险,继续加强项目建造风险监管。 3 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各家银行对船厂存在重复的现场监管和风险评估,增加了风险管理成本。 。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介绍 6
一、在建船舶抵押的意义 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 有助于降低造船企业的融资成本 1 以往船厂担保主要以土地、厂房设备或第三方担保,存在担保难的问题,在建船舶担保拓宽了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 2 有助于降低造船企业的融资成本 由于造船企业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或开保函一般通过代理机构担保,需要支付高昂的担保费。实施在建船舶有助于大大减轻造船企业的负担。 7
二、在建船舶抵押概念及法律属性 概念 在建船舶又称“建造中船舶”,对已签订造船合同,并备妥部分或全部造船材料、零部件和机械,但船舶尚未建成,或己建成尚未交付定造人之船舶的称谓。 法律 属性 在建船舶应为一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可以和其它物相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显然,在建船舶既然可以作为所有权、抵押权的标的,自然成立独立的交易对象 。 8
三、在建船舶的特点 1 在建船舶无使用价值 2 在建船舶所有权易生争议 3 在建船舶涉及多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 在建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 9
四、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依据 一 造船合同各方关系 二 造船合同性质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在建船舶其所有权的主体自然也是所有权人。造船合同中涉及到的无非造船厂与定作人,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究竟为谁,如果在造船合同中有所规定,则依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要依据造船合同的性质而定。 二 造船合同性质 一般来说我国将造船合同归入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建造承揽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关于“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 10
五、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界定 在建船舶抵押权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确立,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以在建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而获得造船所需资金,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首次从基本法的高度明确了在建船舶可抵押。 11
六、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概念 适用 范围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船厂)将在建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适用 范围 适用于船舶卖方贷款、预付款保函业务。
七、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原则 1 2 3 抵押行为是船厂和银行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建船舶所有权必须明确,必须符合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 3 抵押登记的程序、文件要合法有效,是银行对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的认可。 13
八、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抵押 登记 条件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符合规定。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 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 合同价的8%以上。 (四)船舶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14
八、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申请 机构 登记 机构 抵押 价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发起申请 。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 抵押价值不得超过申请抵押权登记时船舶评估价值;当船舶价值增加时,抵押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给同一抵押权人,并按照规定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 15
九、在建船舶抵押相关责任界定 看护 责任 报告 责任 船舶登记 手续办理 抵押权人承担对在建船舶的看护责任。 抵押人应当在船舶下水、交船前向当地海事机关报告船舶建造进度。 船舶登记 手续办理 办理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登记手续应当向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16
十、在建船舶抵押关键控制点 1 现场调研 2 保险办理和受偿权确定 3 抵押登记办理 4 现场守护与监管 17
十一、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退出 交船 撤保。 船东 弃船 采取拍卖和或其它处置方式。 18
十二、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流程 是 否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保险公司 海事局 船东 申请办理在建船舶抵押 提供相关材料 收件初审 船东同意 外堪评估 监证发证 审核批准 是否存在建造事故 是 协商解决 赔偿 否 建造完工 控制执行 取消登记 船舶交付 收贷撤保 暂管帐户
船舶保函银团管理模式介绍 20
一、总体银团管理模式 造船企业诊断 造船企业评价 银团组建 银团管理 在建船舶抵押 现场风险监管 银团终止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银团 覆盖范围 授信 品种 授信 期限 船舶保函银团项下所覆盖的具体船舶并不完全确定,新时代银团以交船期间和船型界定银团覆盖范围。如:某船厂2010-2012年交船的11万吨散货轮和7万吨油轮。 授信 品种 船舶预付款还款保函 。 授信 期限 自银团签订之日起至银团保函项下的船舶交付完毕 。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授信 用途 担保 方式 银团项下船舶的委托设计、设备和材料购买、船舶建造劳务等费用支出 。 包括但不限于: 授信项下所有在建船舶抵押; 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释放出的全部有效资产抵押; 授信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自银团协议签订后新增有效资产的抵押 保函申请人将其在保函授信项下的所有在建船舶的预付款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保函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银团收益 保函 开立方式 银团收益为保函开立费,各参加行根据认购份额享有银团收益分配。 银团项下保函实行一船一行、分次开立、分期生效、按生效金额收费方式; 具体保函开立行由牵头行确定,以接近其认购比例确定各参加行具体开立保函的金额,并平衡各参加行开立保函的先后顺序关系; 原则上由参加银行在其授信范围内直接向船东开列保函,如船东不接受该银行开立的保函,则由牵头行或者副牵头行转开,转开费用由申请银行承担。
二、保函银团基本方案 风险承担 中间业务 约定 虽然各参加行认购额与最终开立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但不改变银团风险分担比例,依然按照认购份额承担银团风险损失。 中间业务 约定 银团项下船舶建造项目的中间业务需在银团内由保函开立行办理并享有收入权益,但中间业务并非银团的业务范畴,其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也由办理业务的各参加行自行承担,银团不承担任何中间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银团基本架构 造船 企业 船东 供应合同 设备供应商 现场监管 保险协议 现场监管公司 保险公司 银团授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预付款保函 购买合同 造船 企业 船东 供应合同 设备供应商 现场监管 保险协议 现场监管公司 保险公司 银团授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预付款保函 授信代理行 担保代理行(含在建船抵押) 资金代理行 各参加行 银团成员之间内部协议
四、银团组织管理 决策 机构 执行 机构 在银团协议框架内,明确界定牵头行和银团大会的决策权限,银团大会为银团的最高决策机构。 授信代理行: 监督、检查授信申请人履行相关协议情况; 记录监督参加行保函开立; 监督授信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管理与股权资产等重大事项变更。 担保代理行: 办理低质押手续; 监督检查抵押质押情况。 资金代理行:资金汇划与管理。
五、银团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银团筹组 前评估 银团执行 期间的 更新评估 公司历史、制造能力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战略目标及实施、财务水平及管理、销售能力、公司治理、组织管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银团执行 期间的 更新评估 银团外新承接及在建船舶情况 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情况 筹集资金使用情况 管理层变更情况 建造能力的变化 生产计划的变化
五、银团风险管理——船舶准入 船舶准入 风险控制 要点 船型,是否为首制船,建造难度; 船东国别; 船价; 交船期; 保函合同格式; 交易资料真实性; 其他。
五、银团风险管理——现场监管 资料收集 准备阶段 监管 开工-上船台监管 上船台-下水监管 下水-试航 试航监管 交船监管 分析报告
五、银团风险管理——资金监管 现场监管人员紧密跟踪资金运行情况,了解船厂资金的运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定期编制资金月(季)报,动态监控,做到及时预警。 设备、材料、资金发放申请 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计划 是否符合实际进度 是否通过价格规格审核 银团代理行付款 修改申请 Y N
五、银团风险管理——退出机制 银团 退出 约定 银团为有限存续期的非法人机构,在没有得到银团大会决议通过的前提下,禁止参加行停止开立保函和中途提前退出。如自行停止开立保函或提前退出不减少其风险责任。 银团 退出 方式 一、银团期间内所有船舶交付完毕,保函注销后,银团即自然终止。 二、在船厂违反银团协议、船厂破产清算、或船厂出现较大风险的情况下,银团大会决议通过的前提下,银团也可以实施非自然终止。
六、主要操作流程(船舶准入)
六、主要操作流程(保函授信申请与开立)
六、主要操作流程(资金管理)
六、主要操作流程(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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