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新政介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 2016年3月 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新政介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 2016年3月
概 况 截至2015年年底,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达13万余人,数量居全国前列,在所有留学人员中获得博士及硕士学位的占90%以上。 目前本市已有771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中央“千人计划”;676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上海“千人计划”;2787名留学人员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留学人员在沪创办企业4900余家,注册资金超过7亿美元,并且大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本市先后建立了张江、嘉定、漕河泾、科创、虹桥临空、莘闵、徐汇、杨浦等11家留学人员创业园。
政 策 解 读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外发〔2015〕35号) 二、《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 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2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33号)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8号)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中央“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计划”入选者 人社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 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入选者 上海市“荣誉市民”、“白玉兰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上海“千人计划”、上海市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曾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 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本市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二)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办理程序 放宽受理条件 在国家永久居留证制度框架内,对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 简化办理流程 按规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按规定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缩短审批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对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二)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公函 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 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三)试点实施人才签证(R)签证 用人(邀请)单位申请公函 由外籍人才本人填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办理人才签证)》 有效护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推荐函》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四)高层次外国专家可办理2-5年《外国专家证》 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其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护照有效期限等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更大便利。 (五)开展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沪就业试点 在本市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一、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六)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一是申请范围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倾斜。 二是延长有限期限最高至10年。 (七)建立《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一门式受理窗口 放宽《外国专家证》申请年龄限制。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两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外籍人员,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直接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八)网址 市外专局网站—网上办事—外国专家工作—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 http://www.shafea.gov.cn/
二、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 《职业清单》所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高新技术类企业 战略新兴类企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共6645家 服务科技创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贸易型总部 总部型机构
二、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 名单按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顺序排列 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企业,可根据公安部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的相关规定,为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办理加注“人才”的5年期工作类居留许可。 市外专局网站:http://www.shafea.gov.cn/
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 1、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最高有效期限延长到10年。 2、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了《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制订了新的附加分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人才类别,赋予不同的分值,并相应调整了B证的有效期限。 3、网址:市人社局12333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系统: http://hwjzz.12333sh.gov.cn/hwjzz/login.jsp
序号 分值 有效期限 1 165分及以上 不超过10年 2 100分-164分 不超过5年 3 80分-99分 不超过3年 4 人才认定标准 分值 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100 2 国家、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3 国家、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4 国家、省部级项目负责人 5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 6 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7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的总经理 8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的主要负责人 9 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的项目经理 20 10 第7点所述企业的副总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即公司下一级部门正职) 11 第8点所述单位的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12 创办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即公司章程中列明的主要股东)并全职参与管理的 13 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工程师等高技能人才 14 国内紧缺行业(专业)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序号 分值 有效期限 1 165分及以上 不超过10年 2 100分-164分 不超过5年 3 80分-99分 不超过3年 4 65分-79分 1年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具有用人自主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体评价: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如国际权威大学排名,是否为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或国内“211”高校毕业生。 薪酬评价:社保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数额。 投资评价:创办企业等。 (二)人才引进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1、主体评价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人员 在国外获得本科学位人员 进修人员 国内毕业于“211”高校 或国外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 或本科、硕士学位均在国外获得 在国外获得本科学位人员 国外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 进修人员 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国外进修满1年以上 最近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本市社平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2、薪酬评价 3、创业评价 一般的本科和硕士毕业生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国内既不是“211”高校毕业、国外也不是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毕业 最近12个月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社平工资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3、创业评价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进修人员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 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 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企业正常运营、纳税 最近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 达到本市社平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4、世界排名前500高校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QS世界大学排名 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排名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4、世界排名前500高校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QS世界大学排名 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排名 www.21cnhr.gov.cn www.shafea.gov.cn 每年追加更新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5、留学人员来沪工作 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 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 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 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三)申办流程 网址:http://lxrylh.12333sh.gov.cn/lxssb/ 单位网上注册 单位资质 单位网上注册 单位持相关材料至受理部门审核资质 提出申请 单位登录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单位人事专员至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文书制作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市人社局将落户名单发送至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 手续办理 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网址:http://lxrylh.12333sh.gov.cn/lxssb/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四)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五)家属随迁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对海外人才的需要 沪府发〔2005〕34号 三十八条 沪府发〔2016〕8号 四十条 保留原有成熟做法和经验 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坚持政策的导向性、创新性和连续性,吸纳、整合了涉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突破性政策,新增完善了十余条内容。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1 海外人才集聚 2 出入境便利 3 申办“中国绿卡” 4 子女就学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5 医疗保险 6 薪酬分配 7 风险投资 8 职称评定
9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10 人才评价 环境优化 切实解决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创业的瓶颈问题,努力营造更好的人才环境,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创新创业,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海外人才和智力支撑。
政 策 查 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12333sh.gov.cn 政 策 查 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12333sh.gov.cn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http://www.shafe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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