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前言 11.2 廠房結構 11.3 通道 11.4 工作空間 11.5 照明 11.6 通風及換氣 11.7 溫度及濕度 第 11 章 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 衛生設施及標示 11.1 前言 11.2 廠房結構 11.3 通道 11.4 工作空間 11.5 照明 11.6 通風及換氣 11.7 溫度及濕度 11.8 物料搬運 11.9 物料儲存 11.10 墜落、飛落災害之預防 11.11 火災之防止 11.12 衛生及清潔設備 11.13 安全衛生標示之設置
11.1 前言 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自民國63年10月3日發布以來,已經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在民國96年2月14日。 本規則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而訂定。 本規則第二條很清楚說明其訂定之宗旨在規範「」因此,一般工廠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設置標準,不得低於本規則所定之標準。 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11.2 廠房結構 設備的安裝 物料的搬運 生產程序的安排 作業人員工作的方便 安全設計是否 符合法令的標準 以保護人員及財產之安全。 廠房是用來保護機械設備、物料、及供給作業人員執行工作的場所。 廠房的設計,除了要考慮生產的需要,如: 更重要是要考慮 設備的安裝 物料的搬運 生產程序的安排 作業人員工作的方便 安全設計是否 符合法令的標準 以保護人員及財產之安全。
11.3 通道 工廠內的通道,可能是物料搬運的途徑,也可能是人員工作活動的地方,因此通道的佈置,除了使物料搬運的距離最短之外,也要注意 以免人員通過時會發生跌倒、滑倒,或是在物料搬運時發生碰撞、跌落之危險。 安全設計
11.4 工作空間 表11.1 高壓電接近界限距離 適當的工作空間,不但對通風有重要的影響,而且能提高勞工的工作效率,降低意外的發生。 表11.1 高壓電接近界限距離 電路之電壓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22800伏特及以下 60 34500伏特 70 69000伏特 80 161000伏特 170 345000伏特 300
表11.2 低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表11.3 高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對地電壓 (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甲 乙 丙 表11.2 低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對地電壓 (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甲 乙 丙 0~150 90 151~600 105 120 表11.3 高壓電氣最小工作空間 對地電壓 (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甲 乙 丙 601~2500 90 120 150 2501~9000 180 9001~25000 270 25001~75000 240 300 75001以上 360
11.5 照明 良好的照明 工作場所有 才能使操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因為操作人員在明朗適度的光線下操作機械,或應用工具、材料,會更容易、正確及迅速。 工廠照明的情況,也會影響到廠房的應用。光線不好,工廠裡往往有許多陰暗的死角,這些地方大都不被人注意,因而成為髒亂雜物的堆積場所,不僅可利用的空間被佔,而且容易發生 災害 意外事故
表11.4 人工照明標準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表11.4 人工照明標準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1.全面照明。 2.局部照明。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及其他初步處理之工業製造。 100燭光以上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200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一般辦公場所。 300燭光以上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細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至1000燭光以上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1000燭光以上
每一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11.6 通風及換氣 良好的通風及換氣,可避免職業病的發生。 表11.5 工作場所換氣標準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 佔立方公尺數 每一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5.7以下 0.6以上 5.7~14.2 0.4以上 14.2~28.3 0.3以上 28.3以上 0.14以上
11.7 溫度及濕度 【擇要說明】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本規則第305條) 溫度及濕度,對勞工的健康及工作效率有密切影響,「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以下規定: 3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本規則第305條) 5 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27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1.4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本規則第306條第二項)
【擇要說明】 7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37度以下,溫度在37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308條)
11.8 物料搬運 【擇要說明】 安全原則 經濟原則 機械化原則 促進生產原則 增進工廠安全 促進生產效率 減少人員的疲勞 減低生產成本 在進行物料搬運時須注意下列原則,以達良好的搬運效果: 良好之物料搬運,可達以下的效果: 安全原則 經濟原則 機械化原則 促進生產原則 增進工廠安全 促進生產效率 減少人員的疲勞 減低生產成本 可充分應用廠房
11.9 物料儲存 物料儲存,首重儲存空間的計畫與安排。 儲存空間的規劃,需要了解倉儲空間的寬度與高度,所需存放物料的數量和種類,所用料架的形狀、厚度,以及搬運工具的種類,所需的通道等因素來考慮。 存放的高度不宜太高,存放太高,對安全、光線及地板的負荷都有不良的影響。 空間的安排,除了要注意取存的搬運方便外,更需考慮火災的預防及倒塌所產生之危險。
11.10 墜落、飛落災害之預防 墜落災害 人體自高處墜落至低處造成傷亡,至於人員在平地跌倒傷亡者,亦可包含在內。 在工作場所最常發生之災害,就是 墜落災害可分成兩類: 一是 人體自高處墜落至低處造成傷亡,至於人員在平地跌倒傷亡者,亦可包含在內。 另一 類是 物體飛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當中除物體自高處掉落擊傷人體者外,物體自他處飛來或堆積之物倒塌傷人所造成之災害,亦可包含在內。
11.11 火災之防止 【擇要說明】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本規則第168條)。 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火災之防止有以下規定: 1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本規則第168條)。 2 雇主對於火爐、煙囪、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本規則第169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本規則第174條)。 【擇要說明】 6 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本規則第176條)。
11.12 衛生及清潔設備 【擇要說明】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如下: 4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本規則第319條) 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1) 男用廁所之便坑數,以同時作業男工每2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60人一個。 (2)
男用廁所之便池數,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30人一個。 (3) 【擇要說明】 女用廁所之便坑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0人一個。 (4) 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5) 便坑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6) 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7)
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8) 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9) 【擇要說明】 廁所與便池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30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10) 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11)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12) 如僱有殘障者,應設置殘障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 (13)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規則第322條) 6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規則第322條)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1) 【擇要說明】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2) 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3) (4) 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應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5)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擇要說明】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6) 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7)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擇要說明】 (8)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9) 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10) 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11) 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12) 工作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
11.13 安全衛生標示之設置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工廠內設置適當的安全衛生標示,可提醒作業人員注意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 有關工廠內安全衛生標示之設置,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4月29日最新修正公布之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11.13.1 安全衛生標示之分類 禁止標示 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警告標示 本準則所稱之安全衛生標示,依其用途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防止危害告知用者,此包括: 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禁止標示 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輻射等危險。 警告標示 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注意頭頂等。 注意標示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第二類為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其包括: 1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2 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 3 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
11.13.2 標示之圖形及設置規定 圓形 用於禁止標示 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 用於警告標示 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 用於注意標示 正方形或長方形 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標示之圖形如下: 圓形 用於禁止標示 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 用於警告標示 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 用於注意標示 正方形或長方形 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標示
(a)禁止標示 (b)警告標示 (d)一般說明或提示性標示 滅火器 高溫作業區 (c)注意標示 圖11.1 各類安全衛生標示範例
標示視設置之久暫,分固定式及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此外,本準則對標示之設置規定如下: 1 標示視設置之久暫,分固定式及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大小及位置應力求醒目,安裝必須穩妥。 (1) 材質應堅固耐久,所有尖角銳邊,應予適當處理,以免危險。 (2)
標示應力求簡明,以文字及圖案並用為主。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於辨識之字體。 2 標示應力求簡明,以文字及圖案並用為主。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於辨識之字體。 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直式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1) 橫式者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文字依箭號方向。 (2) 3 標示之顏色,應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9328 Z1024) 安全用顏色通則使用之,其底色與外廓、文字或圖案之用色,應力求對照顯明,以便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