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座 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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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座 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一、年度申报的有关规定 1、申报时限 (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在元月份预缴上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后一律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在元月份预缴上年十二月份企业所得税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A类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一律使用汇算清缴软件申报,软件生成的数据还需打印成纸质申报表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电子数据及纸质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年度申报表的作用 纳税人履行义务; 税务征收依据; 稽查评估的凭证; 税收政策的体现。

3、年度申报表的设计思路 间接法—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 A 尊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 B 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 C 会计与税法结合,便于税企业申报信息化

4、年度申报表的构成 A:结构 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应纳税额;附列资料 B:主表内关系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弥补境内亏损 =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 =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 C : 主附表关系 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映

D:主要指标 利润总额—会计准则利润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调整后所得—负数作为当年亏损;正数,微利企业判断 应纳税所得额—正数或0; 应纳税额—税率25%,税率优惠同25%差减免;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或支付,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在当期收取或支付,也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除外。 2、收入确认条件 A支持收入实现的事项已经发生 B收入能够准确的计量,估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成本费用的确认条件 A实际发生的原则 B成本费用能够准确的计量,估计的费用不得扣除。

三、收入类辅导 1、某企业09年12月20日销售货物100万,增值税金17万,成本80万,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满意则付款,不满意可退货.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80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税收处理: 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调增收入100万,调增销售成本8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010年6月20日如果退货,企业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80 贷:发出商品80 同时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010年6月20日对方确认产品合格,同意付款,企业作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发出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税收作2010年调减收入100万,调减成本80万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视同销售问题 例: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 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增值税作进项转出不作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3、买一赠一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5300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价格100万,成本80万,附赠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假设手机公允价值1000元,住房公允价值99.9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经营收入100万(房屋销售收入99.9,手机销售0.1) 借:经营成本(房屋80,手机0.1) 贷:开发产品80 贷:库存商品0.1

4、分期收款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5、免租期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帐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6、财政拨款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粉墨登场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45万.

7、不征税收入的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如何理解它? 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的利息不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是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为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免税收入单位,因此将不征税收入的利息及免税收入的利息统一作为免税收入.

8、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酒拿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就要视同销售.

9、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问题 举例:出售货物117万,作应收帐款处理,实质上就是商业信用,销售方暂借117万给购买方,你能对这117万核定利息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方不收钱不是因为给购买方面子,而是为了促进销售,赊销比现销更好卖!

10、筹建期时收到的政府补贴冲开办费还是作收入? 开办费指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因此收到的政府补贴应当根据财税相关文件分别确认为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办费。

四、扣除项目辅导 1、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 (1)新税法第8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A.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的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另有规定除外。 B.有关: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如: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回扣、贿赂支出;担保连带责任支出(注意: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的互保协议除外)

C.合理: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符合经营常规。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可以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得扣除。 (2)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税前扣除。

下列情况属于资本性支出: A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B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C长期投资 (3)企业发生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重复扣除。 实施条例第28条: 下列情况可以重复扣除: A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150%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以加倍扣除。 C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实现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享受抵免后的设备仍旧可以按原值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2、准予扣除的项目 (1)销售成本: 扣除渠道不同: A销售产品:主营业务成本 B销售材料:其他业务支出 C销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 (2)期间费用 (3)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外的税金都可以扣除。但扣除的时间不同。 (4)损失:按规定必须报批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 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3、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征管法第21条: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法取得发票。 (1)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非购销业务用收款收据或收条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税前扣除。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应当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否则支付方不得扣除。

(4)境外发票 A境外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 B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没有出具证明的,不得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5)个人的发票 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各省允许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可以据实扣除或限额扣除。

(6)股东车辆 A股东车辆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其任何费用。 B如果个人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扣除: 第一,下列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路桥费、燃油费、修理费、财产保险、美容费等 第二,下列与车辆使用无关的支出应当由车主负担,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买价、折旧、养路费、强制性保险、车船税、道口费等。 第三,租赁费应当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7)发票的印章 A财务专用章 B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06】156号 (8)发票的入账时间 A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应当在开具的当月计入销售收入,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不得作为偷税行为处理。

B成本费用类必须在当年入帐。 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如:李某2009年1月1日到财务科报销差旅费10000元,其中有6000元属于2008年12月份的发票,4000元属于2009年1月份的发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000 贷:现金10000 税务处理: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财税【1996】079号:企业当年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计或补扣。

(9)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次年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7]108号 (10)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取得《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次年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417号 (11)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付款方全称的,一律不得扣除,且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和出口退税的凭证。 国税发【2008】80号

五、主要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 (1)实施条例第34条: 发生: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提取后没有实际支付的,不得扣除。 合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应当与其提供劳务配比合理。 (2)职工人数的确定 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任职:法人代表 雇佣关系: A.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 注意:临时工如果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支付的工资应当视同劳务报酬,凭地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据实扣除。

2、保险费用 A实施条例第35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2)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3)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 (4)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5)企业年金: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注意:企业要么扣除企业年金,要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不得重复扣除。 (6)工伤保险: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7)生育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8)失业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B实施条例第36条: 企业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人员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1)凭保险公司的发票据实扣除。 (2)特殊工种人员包括: 具体范围:见《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C保险费用扣除的原则 (1)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2)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的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扣除;但为股东或职工个人购买的人寿险或财产险不得扣除。 注意:职工出差随车票、机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差旅费的杂费,可以按差旅费扣除。

3、住房公积金 (1)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2)规定:不得超过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2%。 建金管【2005】5号 4、借款费用 (1)实施条例第37条: 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上属于本期负担的借款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的本期扣除。 (2)合理:实施条例第38条: A.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B.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C.向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资本化: 实施条例第38条: A.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扣除,不得直接扣除。 B.企业为生产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完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完工后直接财务费用。 C.注意:企业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资本化,可以直接扣除。

(4)变化: A取消了内资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 B增加了限制资本弱化的规定: 新税法第46条和实施条例第119条、财税【2008】121号: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金融企业不得超过5:1.

5、职工福利费 (1)实施条例第40条: A.发生:实际发生的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企业预提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也不允许预提,统一了。 B.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2007年底前形成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的衔接: A.可以继续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部分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B.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属于职工所有,如果企业改变了用途,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职工食堂 A企业自办经营的职工食堂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福利费支出。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B职工食堂向职工收取的差价应当作为成本费用的补偿: 借:现金 贷: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福利费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税【2001】160号 C职工食堂对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取得的餐费收入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6、工会经费 (1)实施条例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变化: A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B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C列支凭证问题年度填报说明未提及

7、职工教育经费 (1)实施条例第42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变化: A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不允许预提教育经费,但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B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C当年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范围: 财建【2006】317号:列举11类。

注意: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必须由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如果企业为职工报销上述学费,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8、业务招待费 (1)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每一年度准予扣除的招待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2)计算公式: 准予扣除的招待费=实际发生的招待费*60%与销售收入*5‰比较,逢大扣小

9、广告宣传费 (1)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变化: A不再含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扣除比例 B自2008年1月1日起,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可以按规定标准扣除。 C不再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统一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1)实施条例第45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予以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可以扣除;提取后改变了用途的,不得扣除。 (2)规定: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3)提取:新税法中唯一一项明确规定具有预提的项目。 11、租赁费 实施条例第47条: (1)经营性租赁支付的租赁费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与国税发【2000】84号比较没有变化。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必须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扣除,不得直接扣除。 没有变化。

12、劳动保护支出 (1)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2)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实物

13、公益性捐赠 (1)新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以扣除。 (2)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捐赠渠道应当属于下列范围: A.县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B.非营利性组织 捐赠对象必须属于下列范围: A.救治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B.教科文卫体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新增) D.其他。 财税【2007】6号 (3)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含义的变化 实施条例第57条: A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 B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会计准则: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C属于非货币资产 取消了价值的限制 会计上:遵循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新税法第11条: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实施条例第59条: A原则上应当采取直线法折旧。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 注意: A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要么缩短年限,要么加速折旧,不得同时采用。 B缩短年限的,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C选择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4)残值率 实施条例第59条: 取消了残值率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性质,合理的确定预计净残值。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实施条例第60条:变化:增加了4年和3年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 新税法第13条、实施条例第68、69条: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仅指房屋建筑物 A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尚未提足,应当追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改建使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B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2)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 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A原则上,修理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B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将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 (A)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 (B)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

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年度终了45日前企业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2、执行文件国税发[2009]88号

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1、除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分事前和事后备案,对需事前备案的企业未提前备案,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执行文件湘国税函[2009]279号

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扣缴义务的内外资企业要及时办理扣缴登记; 3、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第1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源管理部门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十、2009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对所得税汇算清算重视不够,给纳税人留下税收风险; 2、纳税人年报填写不规范,漏填、误填现象较多,造成年报质量不高,准确率不高; 3、税收管理员对年报审核不仔细,对应调整项目未调整。 4、去年还有部分企业直接使用ABC3000生成申报数据,按规定必须一律使用省局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生成年度申报数据,再通过ABC3000进行远程电子传送申报数据或到税务机关前台导入申报。

十一、部分政策解读(详见解读文档) ⑴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郴国税函【2011】6号 ⑴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郴国税函【2011】6号 ⑵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⑶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66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⑸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0第24号 ⑹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0第2号 ⑺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0第20号

⑻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湘国税函【2009】279号 湘国税函【2009】191号 ⑼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0第19号 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⑾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2010第4号

⑿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⒁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⒂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0】281号 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0】285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10】107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⒃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