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技能精讲 (更全面知识要点参见印发的13万字教学讲义) ——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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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技能精讲 (更全面知识要点参见印发的13万字教学讲义) ——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实务 知识技能精讲 (更全面知识要点参见印发的13万字教学讲义) ——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实务 熊 勇 116633@vip.163.com 除了古董以外,很少有人愿意为过去付钱 税的问题 可以看成是一个例外…… 

吹过哨 踢过球 的 甲A教练 ——注册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经济师 税务策划师 早期曾任: 某计划单列市国税稽查副局长 云南税务专修学院 副教授 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 副会长 “中兴通讯”控股投资部 负责人 纳税人俱乐部核心授课专家 中大、深大、西南财大等院校“EMBA”、总裁班税务课程讲师 涉税著述60万字 现任: 广东工合股权基金 副总裁 北京财税研究院 研究员 财务管理师 职业资质 税务教材编著人 北大汇丰商学院 EDP财税专委会 名誉理事长 清华研究院特邀房地产税务讲师 深圳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司法部评审“全国律师优秀人才”

经营决定税收 总裁决定经营 总裁间接决定税收 财务核算并具体筹划税收 税 从哪里来 ? 经营决定税收 总裁决定经营 总裁间接决定税收 财务核算并具体筹划税收 经营之道 筹划先行!

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主线 从管理的具体内容划分: 纳税管理——正确办税、报税、纳税 税务筹划——合法晚缴税、少缴税、不缴税 从管理内容的抽象属性区分: 涉税价值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创造节税价值 涉税风险管理——识别、预防、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 板块一:企业纳税管理基础知识 了解中国税制 了解税务部门机构设置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 板块一:企业纳税管理基础知识 了解中国税制 了解税务部门机构设置 了解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 板块二:企业纳税管理实务 了解税务登记规定 熟悉企业纳税申报 掌握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掌握涉税资格认定基本规则 掌握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纳税管理规则 熟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规则 掌握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和转让定价协商机制 熟悉各类税收证明办理规则 熟悉企业代扣代缴税管理 了解税务代理 熟悉企业税务稽查风险和涉税法律责任 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与诉讼规则 了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与纳税管理架构 板块三:企业纳税筹划基础知识与企业纳税实务 了解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了解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掌握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 熟悉增值税法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政要点) 掌握消费税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掌握营业税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熟悉企业所得税法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熟悉个人所得税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掌握印花税法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掌握房产税法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 方法 掌握土地增值税法规政策要点与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掌握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与筹划 了解国际税收筹划原理与方法

第二部分侧重于选择与判断的板块知识与技能复习要点 1、我国一直是实行复合税制, 我国当前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 主体的税制结构,并辅助其他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所包括的税种有: (1).流转税类(为间接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为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 (4).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5).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包括基本存款、一般存款、临时存款在内的全部存款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税款滞纳金的计算规则并能准确计算 例:某企业2011年6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0万元,按规定应在7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8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滞纳金为:80000×逾期天数(30天,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每日万分之五=12000 (元),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合计应为: 812000元 注意相关知识点: 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税,经税务机关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掌握追缴规则 6、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五年 举例: 某纳税人因计算错误,少缴2010年11月份税款11万元,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在五年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注意:本例中少缴税款超过十万元,故追征期应为 五 年) 7、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得加收。 注意: 无论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还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此类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都不能罚款,如果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则滞纳金都不应加收。 8、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限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9、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注意:扣缴义务人不需要 1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但不得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但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1、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 B、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D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 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 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新条款 重点掌握,注意此外时间是12个月而非18个月 ……

关于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总机构不仅要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还要为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才能分摊管理费 详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如下——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13、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1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纳税人欠缴税款一万元以上,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追缴。 1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注意选项表述的完整性) 2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将偷税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纳税人预缴申报不准确的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不能按偷税行为处罚

23、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注意:欠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不在限制出境人员之列,说的是欠税而非偷骗税) 24、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纳税人追缴全部税款而不是只能向其中的一个追缴税 25、关于税务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6、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营改增后,以增值税应税服务为主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标准是部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举例: 以下以增值税应税服务为主的纳税人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是:D (销售额已换算成不含增值 税销售额) A、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51万元 B、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99万元 C、2012年度货物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6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 441万元 D、2012年度生产产品取得销售收入3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50万 元

(2)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7、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事前备案类两大类的说法不正确(注意:备案也包括事后备案) 28、关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未来内资企业也应当像外资企业一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关联 交易附表的说法不正确,因为2006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统一 29、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办公楼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30、关于税收优先权,掌握: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不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纳税人有欠税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 进货 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 进货 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 对比: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注意本处表述文字的细微差别——“进”系列与“销”系列

32、在下列问题中属于增值税偷税的有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33、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应: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4、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而查补的税款,存在多种情况,并不都属于纳税人偷税性质, 并不都应当加收滞纳金和随税罚款

35、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少报收入),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处理原则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按偷税行为处罚) 36、甲厂系由乙公司和丙商场共同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因经营情况变化,经投资双方协商,丙商场将其持有甲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转让协议,于2010年6月18日向产权转移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甲厂投资主体变化后,有关各方的税务登记,正确的做法是: 甲厂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

37、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8、工业企业将厂房对某房地产企业投资,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反,工业企业将厂房用于对非房地产企业投资不作房地产开发用途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9、企业与其控股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必然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但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的同学开设的公司则不一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40、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与税率 掌握以下各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包括广告设计行业,不包括网吧业务、教育培训业务 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增值税率为6%

47、企业销售商品时,确认为收入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41、关于股权转让分期收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7、企业销售商品时,确认为收入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注意: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包括取得索取销售价款的凭据 (取得索取销售款的的凭证,是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的一项规定,而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收入确认条件)

42、某企业2011年1月20日接受另一企业捐赠的现金15万元,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3、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列的投资总额应是: 企业章程规定的各方投资总额 44、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所有项目均合格,则对该纳税人应采取 查账征收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收入的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4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税款征收行业需先缴税或担保才能提起复议 )

4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48、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总经理为乙公司的董事长;丁公司生产的产品每年有50%销售给乙公司,并拥有甲公司55%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拥有丙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 )。 甲与乙关联(人事关联) 乙与丙、甲与丁关联(资本关联) 注意:甲、丙不关联、乙丁不关联、丙丁不关联 49、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50000 元(注:应纳税额=(23000+2000)×2=50000元)

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0、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在 管理费用 帐户列支。 51、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 52、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应计入管理费用,但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印花税 53、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小偷在半夜三更使用专用器械撬开财务部的门并扛走装有发票存根的保险箱(因为企业无过错)

54、企业年末结账后,一定无余额的会计科目是本年利润科目。 56、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对车间厂房进行修缮,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抵扣 (属不动产资本性支出,不属于可抵扣的设备等有形固定资产支出)

57、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8、以下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掌握: 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但不得给予比B级纳税人更长的延期纳税待遇 注: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两年内(而不是3年或5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2、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但不得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9、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6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1、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看清表述:如:责令限期改正,必须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说法则是不准确的)

62、纳税评估可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而不是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税款入库实际情况相对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后一类只能提示欠税情况,无评估意义 税务机关在对评估对象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现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如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附: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63、纳税人承认差异存在的事实,并同意自查纠正,主动把少缴的税款补缴入库,纳税评估结论应为纳税差异符合性结论,此外还有: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异常恶意性结论 64、金税工程 发票协查子系统 对发现的涉嫌违规专用发票通过内部网络进行传递,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检查。另了解:金税工程其它子系统:发票交叉稽核、发票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 65、企业抄税后必须在10天之内将税额上报,逾期不报则 IC卡锁死 66、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帐、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注:账簿凭证保管10年)

67、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6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财产不包括纳税人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 6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预提费用、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70、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71、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方便面,不可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 说明: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用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销售 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 72、年所得 不到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不需以自己的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73、投资方企业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而不是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支付利润、投资方实际收到分得股利

74、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5、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76、关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应税合同,掌握: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民间资金拆借合同、个人出租住房合同等合同属于不征税的非应税凭证

77、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说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78、纳税人有合并、分立 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79、掌握 对个人出租住房,现行营业税、房产税优惠规定: 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且减半征收,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房产税 注: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82、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3、在日本注册的企业设在北京的办事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居民企业 84、企业发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捐赠

85、某企业购进一批饮料用于福利发放,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 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86、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等于相应评估增值应申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单项计税而是汇总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算 87、并非所有发票都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特殊情况(如收购农副产品)由付款方/收购方向收款方开具

88、掌握企业税法意义上的三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当征税的收入 重点掌握: 财政奖励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89、关于税务稽查账户检查权限—— 掌握: 征管法及国税发[2003]47号相关规定——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二)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 (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90、个人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增值原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几年前已改为对投资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 税,不少财税类出版物仍按旧税政进行错误表述,注意此点。 91、关于开票关系的一个特例是:卖方出售产品给买方发生质量问题向买方支付赔款,不能由买方开具销售发票给卖方,因买方并未发生销售行为,只是买方实际采购成本的降低。买方向卖方索取销售折让与此同理。 92、用于免税货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但公司股东投资入股投入公司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投资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9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国有粮食企业除外)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与此相适应,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或少做收入少提销项税额,属于增值税偷税 9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6、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认为事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可以不事先下达稽查通知(2004《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规定并未变化。 97、关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注意一项特别之处,即: “免、抵、退”税政策不仅适合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

98、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重点掌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而不是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而不是15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注:与听证案例直接相关的税务稽查和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更不能干涉、妨碍听证活动)

99、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不包括: 纳税人财务人员王女士离职后以公民身份实名举报甲公司偷税而税务机关未予立案稽查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民检查院渎职案件受理范围。 100、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一般计算举例 1、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10年5月购入甲债券购入价35万元,乙债券购入价50万元 ;当月又将债券全部卖出,甲债券售出价42万元,乙债券售出价48万元 。该金融企业营业额为( 5 )万元。 注:按差额计算(42+48)-(35+50)=5 2、2012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其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原材料价格 10 000 元,增值税 1 700 元,该企业当期产品销售价格(含税)35 000 元,则该企业当期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为( 1019.42元 )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与进项发票及数据无关,直按按35000除以(1+3%)再乘以3%

3、甲公司为旅游企业,2009年取得旅游业收入600万元,其中代旅客支付的交通费40万元并取得发票、餐费80万元(实际取得发票金额60万元)、门票费80万元(实际取得门票金额1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并取得发票。2010年A旅游企业营业额为( 420 )元 600-40-餐费中有合法发票的60-80=420 (元) 注:计算差额时保险费不能扣除

较复杂计算举例(1) 2008年6月,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盘存发现原材料毁损6000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465元,该企业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10155.95元。 计算: 材料(60000-465)×17% + 运费465÷(1-7%)×7% = 10120.95+35=10155.95 注意: 1、依会计核算规则,进入原材料科目的材料价款及相关运费均为不含税口径。 2、交通运輪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以及“营改增”如未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普通发票),则进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费均应按此方法将原材料成本中的不含税运费换算成不含税口径再按7%计算转出数,如果是“营改增”后取得了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直接按465元的11%计算转出)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十二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第二十二条: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较复杂/特殊计算举例(2)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成立于2009年1月,截止2009年末该公司账面亏损28万元。 2011年7月,税务稽查2009-2010两年,查实: 1、该公司截止2009年末应弥补亏损为190000元 2、该公司2010年5月接收外省虚开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载明钢材若干吨,价款200000元,税款33400元(注:适用增值税率17%),相关进项已于当期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虚计的材料成本200000元也已全部转入2010年主营业务成本税前扣除。 (注:假定公司2010年各月份均无留抵进项税额,无其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查补事项,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费) 问:应追缴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多少? 本例中应补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题目中给出的虚开发票进项税额(依本例数据为33400元) 本例中应补企业所得税=(题目中给出的虚计多转的材料成本数额200000元-题目中给出的税务审核认定的以前年度应弥补亏损190000元)×25% (依本例数据为2500元)

案例分析题答题规范性要求举例(来自上次筹划课的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甲公司,销售部刘经理与2012年6月与外省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B公司的采购部王经理初步商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334万元,两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 (1)在买方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属于卖方; (2)卖方在取得采购方的货款时,再就实收采购方的货款数额按不含税(不含增值税)口径向 买方开具17%销售发票。 问: 1、上述两项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依据是什么? 2、 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一致?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析: 1、上述两项合同约定中的第一项(或前一项)约定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两项合同约定中的第一项(或前一项)约定不一定合法有效,是否有效要看购销合同(或购销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2、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即 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板块一:关于纳税筹划的理论性问题 一、关于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理解 :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 (4)纳税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而且也常常表现为法律操作活动。

二、税务筹划最核心的一项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三、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方法是: (1)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是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 三是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 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板块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销合同涉税条款 ——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从筹划角度如何理解? 板块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销合同涉税条款 ——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从筹划角度如何理解? 相关知识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相关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即 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详见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增值税节税筹划(合法推迟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结算方式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板块三:现行税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不同的新规定的除外)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板块五: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 筹划条件 板块五: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 筹划条件 最新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就其货物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计缴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法适用条件是什么? (1) 货物出售方 销售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 (2) 货物出售方 能够取得并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 (3) 货物出售方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板块六:哪些市场主体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严重后果: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板块七: 企业开业登记、申报、开票实务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要点 板块七: 企业开业登记、申报、开票实务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要点 (1)未按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 (3)未按规定向材料供应商取得发票 ; (4)未按规定向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 (5)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人纳税人认定;

板块八: 与企业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规范及法律后果 1、税务人员下户稽查程序: 出示稽查检查证件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送达经批准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注意: 经稽查局局长签字,只能调取调账日以前年度的资料,并应在3 个月内完整退还。 如需调取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如果稽查部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如: 未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则有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3、《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板块九:关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责任及折扣销售要求 1、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款的后果,则不构成偷税行为。 2、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 偷税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3、企业善意取得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无刑事责任。 4、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违法性质的回扣,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