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花 税
印花税产生于1624年的荷兰,当时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统治者摩里斯提出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于是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欧美各国竟相效法。短短三十年间,丹麦、法国、美国、奥地利、英国先后开征了印花税。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国际上盛行。我国现行印花税是1988年10月1日开征的。
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应税经济凭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五大类
二、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二)征税范围广泛 (三)税率低、税负轻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具体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但纳税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四、征税范围 (五大类) (一)经济合同(10种)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 。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批发环节征,零售环节不征。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经营权的租赁)。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争议: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书,那么不应该征收。 9、财产保险合同。信用、保证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其他劳务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如监理、代理、旅游、培训等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都征收印花税?如果征,按什么税目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含股票)转让所立的书据。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应该缴纳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都征收印花税?如果征,按什么税目征?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 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对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分级核算形式的,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均贴花。
(2)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3)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应贴印花。 (5)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 (6)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目前没有。
企业改制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下列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 商品房销售合同 B.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C.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 下列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E.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案:ACE
下列合同中,应当征收印花税的是( )。 A.会计咨询合同 B.技术咨询合同 C.法律咨询合同 D.审计咨询合同
答案:B
下列合同及证照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 A.税务登记证 B.工商营业执照 C.人寿保险合同 D.电网与用户订立的购电合同
答案:B
五、计税依据及税率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受托方不提供主要材料,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国内货物联运: ①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 ①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②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不是利息收入)。 (6)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费用金额。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不是利息收入)。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不重复征税
②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且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④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⑤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⑥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借款合同 0.05‰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技术合同 0.3 ‰ 税 目 税率 借款合同 0.05‰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技术合同 0.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财产租赁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 ‰ 其他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5元
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总额为计税依据 B 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总额为计税依据 B.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后又转包的,以承包总额扣除转包金额后为计税依据 C.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购销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D.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以加工费和主要材料金额合计为计税依据
答案:C
某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金额20万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2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4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印花税多少?
解析:应缴纳印花税 甲合同:(50+20)×0.5‰×10000=350元 乙合同:200×0.3‰×10000+40×0.5‰×10000=800(元)
某汽车修配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为2000万元的测试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某汽车修配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为2000万元的测试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因故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该厂一共应缴纳印花税为多少万元?
解析: 购销合同=2000×0.3‰=0.6(万元) 借款合同=2000×0.05‰=0.1(万元) 融资租赁合同=1000×0.05‰=0.05(万元) 共应缴纳印花税=0.6+0.1+0.05=0.75(万元)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作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六、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作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不包括向我国企业)
8、对个人销售、购买及出租、承租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7、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8、对个人销售、购买及出租、承租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9、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与上述房屋相关的印花税(包括签订的建设、销售、购买、出租等合同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11、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1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3、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16、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七、征管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成纳税。 1 七、征管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成纳税。 1.购买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 2.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即采用这种方法。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即采用这种方法。 2.同一类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变更。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 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但如果修改了合同,导致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5、已贴花的合同因各种原因没有履行的,不退还已贴的印花税。(只征不退) 4.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5、已贴花的合同因各种原因没有履行的,不退还已贴的印花税。(只征不退) 6、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双向征税)
7、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8、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9、 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四舍五入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0、印花税票种类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八、违章处理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征管法64条第二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征管法63条)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实施细则91条)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九、印花税的管理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九、印花税的管理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60%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60%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10 、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三)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以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下列有关印花税的处理,符合印花税条例规定的有( )。 A.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B 下列有关印花税的处理,符合印花税条例规定的有( )。 A.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B.凡企业分立、合并等变更后,其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无效。 C.借款方先以财产作抵押借款,后以抵押财产抵作借款的,涉及“借款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 D.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其中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计税贴花 E.在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或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答案:CD
甲公司2009年8月开业,实收资本6000万元。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 2、3月份向某工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借款1000万元 3、5月份与丙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经费200万元,开发报酬l00万元; 4、7月份与丁公司签订电脑购买合同一份,合同价款2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合同没有执行; 5、年初启用其他营业账本5本; 6、领取房屋产权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本。 请计算2010年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多少元?
1、增加资本公积:200×0.5‰=1000元 2、借款合同:1000 ×0.05‰=500元 3、技术开发合同:l00×0.3 ‰=300元 4、电脑购买合同:20×0.3 ‰=60元 5、其他营业账本:5×5=25元 6、领取房屋产权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本:3×5=15元 合计:19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三、税率 根据纳税人所处的地点不同,实行三档差别税率。 市区: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1% 三种特殊情形: 市区: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1% 三种特殊情形: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3、铁道部: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但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某市区一企业2012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 某市区一企业2012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另外,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营业税13万元,消费税85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入库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多少元?
解析: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36+85+13)×7%+50×5%×7%=9.38+0.175=9.555(万元)
契 税
前言: 契税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一种契约税,到底对哪些契约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契税的发展历史。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清初顺治四年(公元1648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银纳三分(即3%)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 现行契税基本保持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一、概念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因哪些情况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二、特点 1、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 2、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纳税人是承受方而不是出让方。 俗称谁买谁纳税。
三、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课税对象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一)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是否包括因土地划拨而发生的转移? (二)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三)以下4种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3、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特殊情形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一并征收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不管目的,只要转移)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按规定征收契税。
5、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6、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规定:税率为3%—5%。湖南省规定为4%。 五、税率 国家规定:税率为3%—5%。湖南省规定为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六、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注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上述交换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相互交换。
4、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由于需要在转让之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所以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同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注意:两道契税
6、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7、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出资金的一方由于获得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应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8、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包括无偿移交的代建保障房的价格。 9、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下列情形中,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 A. 房屋赠与 B.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 C D.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答案:ABC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B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B.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C.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D.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E.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答案:ABE
七、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征税。
用于教学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场所、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办公是指办公室(楼)以及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场所、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是指门诊部以及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经地、市、州以上科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场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非国民待遇)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理由: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 注意:私立医院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医院与学校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出现不一致。
6、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即出售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9、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实质权属没有改变)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11、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2、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13、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①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3、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①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15、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 ①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优惠:整体改建,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
②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③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④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⑤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⑥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实质权属没有改变)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⑦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⑧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⑩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八、征收规定 1、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2、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3、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其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 4、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下列关于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屋免征契税。 B 下列关于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屋免征契税。 B.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房的,免征契税 C.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答案:CD
下列情形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独资企业 B.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 C.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85% D.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答案:B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十、纳税期限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0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一、纳税地点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部门协税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三、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征税对象 指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相关名词解释: (一)耕地 指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 ,覆盖度在0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 ,覆盖度在0.5以上的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 轮歇地即休闲地。在一定时期内不种作物,但仍进行管理,借以休养地力的耕地。 草田轮作是指大田作物种植若干年后,连续种植一年或多年生牧草,实行草田轮作。
(二)其他农用地是指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包括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农田水利用地等。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有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人工林地。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 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乔木生长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主要作用是防护、涵养水源。 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或等于10%及小于20%的林地 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迹地:指采伐之后还没重新种树的土地 苗圃:培育树木幼株的园地 注意:耕地中的“园地”与其他农用地中的“林地”的区别。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五、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既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也包括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六、适用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有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决 定了全国不能用一个固定税率征税,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因此,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一样。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永定区 32元/㎡ 武陵源区 32元/㎡ 慈利县 25元/㎡ 桑植县 22元/㎡
1、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据此,湖南省规定: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2、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占用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本农田,如何确定税额标准?
占用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本农田的税额标准=当地适用税额标准×(1+20%)×(1+50%)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八、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
九、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十、 减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不是军队占用的所有耕地都免)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不区分公办还是民办) (一)免税政策: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不是军队占用的所有耕地都免)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不区分公办还是民办)
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检察院、人民法院、军工企业、核工企业所有的训练场、训练基地、试验场、武器仓库、核仓库等,不属于军事设施范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
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不在免税范围内。
医院: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不包括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站等工程),其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耕地,才能免征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需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不包括老干部疗养院)。
1、农村居民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二)减税政策: 1、农村居民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和按规定两侧留地。但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正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十一、不征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征。 (二)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综合水利用地应照章征收) (三)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二、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程序 耕地占用税实行由国土部门协作管理的征管模式,即国土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前,要求用地人必须到地税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方可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税前置)。具体申报征收程序如下: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区)地税部门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预缴税款。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5、纳税人到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开具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 6、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纳税申报表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7、当地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带回的缴款通知书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预缴税款正式缴入国库,多退少补。
(二)几个特殊征管规定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在2年内恢复耕种,可全额退还。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三)几个问题 1、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如果土地被政府收回,已纳税款能否退还?
答: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企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地行为已经发生,耕地用途已经改变,无论耕地是否被收回,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均不予退还。
2、大学建设校内绿地及山水景观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学校除经营用地和教职工住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其他用地均可免征,所以校内绿地及山水景观占用耕地免征。
3、人民法院建设法警训练基地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人民法院建设法警训练基地不属于军事设施用地,所以其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B.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C 根据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B.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C.公路、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D.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E.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案:ADE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 A.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B. 学校占用耕地 C.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D.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E
答案: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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