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立法目的及概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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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立法目的及概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 第1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2)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立法目的及概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

竞争法与市场经济 竞争法,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 ——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竞争制度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伴生者。不择手段的竞争 我国现行经济法律体系中尚缺乏对竞争机制全面有效的保护 ——缺乏全面的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的作用是规范竞争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竞争制度 2、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 由于商业腐败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商业贿赂事件时有发生。而德国 大众与英飞凌等公司的案例则表明,商业贿赂早已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

一 概述—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 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 概述—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 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国颁布。当时许多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立法不健全的弱点,经常贿赂关键人物以求打入市场,对美国市场竞争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于是出台这一法案。

一 概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广义——一切有碍和有损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违反 诚实信用的行为和垄断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 概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广义——一切有碍和有损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违反 诚实信用的行为和垄断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狭义——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行为。如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垄断行为:经营者以独占或兼并等 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法定——经营者违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 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广义——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 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广义——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范 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发展,竞争 法的侧重点为反垄断;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则由于市场经济机制尚且不 完备,商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中,竞争无序化,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所 以,反不正当竞争为重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1、一般主体:经营者 2、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一般条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 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条款——11种表现形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公平竞争权

以案说法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很畅销。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 , 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市场销售量大幅度减少,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1.乙厂的行为是否正当竞争?属于什么性质?   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冒充或仿造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标识等,致使他人产生混淆误解的行为。 含义 侵犯客体——商品标识、营业标识。 行为特征——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 行为后果——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造成误解 (淡化区别,彼此不分 阿迪达奈斯、鄂尔蒂斯)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2、工商处罚—停止、封缴 罚款经营额50%以上或获利5倍以下 3、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为如下4种: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私权与公权) 2、国际通例,商标法原则上只禁止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除驰名商标外不禁止在非同类、非类似商品上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一律禁止,虽然我国现仍须借助一般条款 3、商标法仅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一律保护,虽然我国现仍须借助一般条款 4、反向假冒等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禁止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为了引导消费者误认、误购,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之使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假冒或仿冒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及其他标志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2、工商处罚— 停止、没收、罚款1~3倍、吊销 3、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故意未经许可使用,名企,误认误购 假冒仿冒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 使人误解”是“损害事实”构成的条件。 “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 (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 (2)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即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施以普通注意力就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构成。 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馐、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虚假表示” 总之,要特别注意识记各项条文的保护对象问题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

习题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 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 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 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璜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 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997年律考单选题 ☆C 本题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 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 题中乙厂的行为虽不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侵权。此题答案中 唯有C项肯定此种行为违法,因而作为单选题,显然它正确的可能性最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限购排挤行为 含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限购排挤行为 含义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煤气、自来水、电力公司等企业 1、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限定交易,排挤其他经营者。具有强制性,要 求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而非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3、目的——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4、侵害客体——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对该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处罚— 对公用企业:停止、罚款5~20万元 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 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 或滥收费用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交易活动的行为。 含义 又称行政垄断 1、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违法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经营者之间展开自由竞争。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正常流通。 3、方式——直接指示、命令或以管.卡.压等手段限制竞争 4、目的——部门、地区封锁,保护地方利益。 上级机关及工商— 对该部门:责令改正;责任者行政处分 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 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 或滥收费用的

案例分析题 某市政府日前发文规定, “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请问:这一规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市政府发文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家或几家的产品,即属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以案说法 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在工商局来查实此事时。该贸易公司经理认为,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 [问题]   1. 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2. 该贸易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含义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含义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有关统计显示: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达52.8亿元。与会专家认为,商业贿赂和诚信缺乏对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很大,如果通过贿赂手段的公司大量获取商业机会,不讲诚信的公司浑水摸鱼,整个市场就不能以质量、服务为准,公平竞争就无从谈起,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无序。2006年1月12日晚,北京宽沟。正在主持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曹文庄,突然被从会上带走。与曹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另外两名医药界的“重量级”人物,一是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原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一是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其中曹文庄距今距今天已交代受贿近亿元,受贿额度如此之大是惊人的 。 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商业贿赂恰恰是通过扼杀别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大量商业贿赂不仅极大地损害着政府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也破坏了市场规则。目前商业贿赂和诚信缺乏是现实社会的两大“毒瘤”,对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很大,使用贿赂手段的公司能够大量获取商业机会,不讲诚信的公司浑水摸鱼,整个市场就不能以质量、服务为准,公平竞争就无从谈起,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无序。 2006年1月12日晚,北京宽沟。正在主持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曹文庄,突然被从会上带走。与曹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另外两名医药界的“重量级”人物,一是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原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一是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其中曹文庄距今距今天已交代受贿近亿元,受贿额度如此之大是惊人的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承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 折扣有如下特征: (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 (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 (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费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 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 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 医药行业、建筑行业、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是重灾区 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 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目的: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行为: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帐外暗中给付或接 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具有违法性 谁都不能用钱去买一个机会,机会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要解决机会的平等,任何人不能用特权支配资源。美国30年代经济萧条时,有一个工人找到工作以后将雇主给他的工资又返还一部分给了雇主,身边的工人知道后,通过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说这是不正当竞争,是为保住饭碗变相贿赂。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是这么论定的:一个人给另外一个人的钱,如果是因为他给你提供了服务、咨询、居间等等,那么这个报酬是合法的,这叫佣金;但是一个人如果给另外一个人钱是为了买一个机会,或者说是为了使一个机会不至丧失,那么这就是违法的。 工商— 没收所得、罚款1~20万元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现在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更多行业的商业贿赂仍躲在阴影下。 “比起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来,建筑业的商业贿赂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位建筑业资深人士对记者道出了建筑业商业贿赂的种种黑幕,“建筑业的商业贿赂不但普遍而且数额巨大,工程项目动辄上亿元,涉及的回扣至少有几百万之巨。建筑工程项目中从招投标到材料采购,几乎每个环节都有商业贿赂的影子。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而一些掌握工程建设大权的人员更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主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数额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就不构成行贿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习题 1、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账在王某的个人信用卡账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酬谢”。该行为的性质? A.折扣 B.回扣 C.佣金 D.商业贿赂 C 2、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并向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A不正当竞争行为  B变相行贿行为 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

以案说法 张家港市一广告公司在代理西安红项药业有限公司张家港销售商的“冠中银迪沙”药品广告宣传时,大肆宣传该药品“对银屑病具有99.8%的有效率,91.2%的治愈率,62.3%的完全治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药品广告。 大同市明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多V氏谷精(吸油基)” 主要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肠胃功能(润肠通便)、调节血脂。然而,该公司在其销售过程中,为了扩大该产品的销量,于2005年6月在苏州媒体上刊登广告,大肆虚假宣传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并虚构国内外多家机构的证明。 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五—— 虚假宣传行为 含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五—— 虚假宣传行为 含义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 1、利用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 2、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工商— 商品经营者:消除影响;罚款1~20万元 广告经营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小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1月-9月对全国45家频道、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其中竟有2万多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62%。而2003年的违法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更是高达76%。该局还在2004年6月-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这一违法比例在2003年为84%,在2002年也高达91% 这些违法广告主要的表现是治疗癌症、风湿以及减肥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进行宣传,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在今年监测的2万多次违法药品电视广告当中,有59%是为处方药做广告。

堵住明星代言的法律真空 2009-11-16 日前,相声演员侯耀华代言10条违法药品食品广告的新闻很热闹:“侯药哗”刚走,中商联又点名批评赵忠祥代言违法广告。此前,成龙、笑林、赵本山、葛优、王宝强等明星都曾深陷虚假甚至违法代言的泥沼中。   明星热衷于代言广告,当然是冲着银子去的,且一直在钻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的空子。目前对明星代言有一定阐述的相关法律有《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只约束虚假广告,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将明星忽略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规定,而尚未制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法》来界定明星的代言行为。   因此,一些明星总是习惯性地认为,违法代言的盖子被揭开后,推推太极就可以了,大不了道声歉,桌子底下退还代言款!但明星们别忘了,由于社会给予你们追捧和效益,便决定了明星不但是公众名人,也是社会责任人。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均有明确界定,名人代言产品属于“明示担保”与“作证广告”,若只图逐利、疏于甄别,就需按虚假广告处理。

____中国广告协会透露,由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责任已纳入了《广告法》的修订中,届时有望对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做出法律规范。如果再有名人如此随意地代言虚假广告,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广告法》,以增添对明星责任的追究固然很有必要,但在追究明星责任的同时,对于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单位同样应当追究责任。只有靠规范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来约束,才能让虚假广告失去生存的土壤,才能约束名人不再乱当推销员,也才能让侯先生这类人不再嘴硬。

明星代言问题多多   ■2008年3月,一电视购物广告中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涉嫌误导消费者,这种黄金叶坠的主要成分其实是黄铜,批发价仅16元。   ■2008年4月,周杰伦被曝由其代言的某知名眼药水早已被注销了生产批号。   ■2008年8月,袁咏仪代言的某化妆品被指假冒日货、欺诈消费者。   ■2008年11月,林志玲代言的某U型钻石手机电视购物广告涉嫌违法。   ■2009年3月,著名笑星笑林涉嫌虚假代言某理疗裤。   ■2009年4月,陈道明因代言某手机被消费者起诉,该消费者认为该款手机是假冒产品。   ■2009年4月,范伟、王刚和张铁林代言的三家加盟网站因涉嫌加盟骗局被央视曝光。   ■2009年9月,王宝强代言的河南某电脑学校涉嫌欺诈。

以案说法 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美丽园楼盘的广告宣传中,以“风水旺地、梅李福地”、“孕育无限升值前景、地段升值潜力无限”、“15分钟直达市区”等广告语为内容,以此吸引消费者。 点评: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10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第16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规定,上述违法内容明显在扰乱消费者的判断。

以案说法 2005年4月,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     但沈某利用职权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那么,什么叫侵犯商业机密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含义 商业秘密特征—— 1、具有商业价值——使用并能为权利 人带来竞争优势、经济利益。 2、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并有 保密措施以维持秘密。 工商—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万元 司法—权利人受到损害的可起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 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

案例分析 甲公司聘用张某为产品推销员,为了使张某尽快适应岗位需要,甲公司派张某出国到国外的母公司进修关于产品的专有技术知识和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出国前,双方签订一份约定,张某进修归来,必须为甲公司服务满五年,而且,五年之后如果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产品的营销业务。张某进修回来后,在公司的支持下,很快扩大了本公司在市场的份额,销售额直线上升。但在第三年时,张某提出辞职,甲公司考虑到其对公司贡献很大,故,没有追究其未满五年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而予以了同意。但不久,发现张某跳槽至另外一家与甲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营销部经理,并带走了大量的公司客户。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习题 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中哪些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A.查阅专利文献、科技报刊而获得 B.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C.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D.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E.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BDE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七—— 低价倾销行为 含义 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七—— 低价倾销行为 含义 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不当降价,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2、目的: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 受侵害者可起诉 虽然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具有 法定正当理由的,为合理降价。 ?提供服务构成否? 只要具有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不论有无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无实际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习题 甲商场在春节前运进一批瓜果,按正常价格销售。由于是销售旺季,各商场竞争激烈,瓜果已开始变质,甲商场便降低价格,定价低于成本价。降价后,瓜果顺利地全部售出。但导致当地瓜果的价格一时下降。甲商场的销售行为(     ) A.已构成低价倾销 B.属于季节性降价 C.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D.以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E.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C D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八——搭售行为 含义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交易 中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的行为 。 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 2、行为——凭借经济优势限制竞争。搭售行为通常是发生 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 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 3、性质——违背自愿和公平原则。所搭售商品或所附条件 是不合理的。 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 受侵害者可起诉

习题 下列销售行为中属于搭售的是(     ) A.购买一次性成像照相机时,买方在卖方的推销宣传下,自愿搭配购买了相纸。 B.出售压模塑胶成形机时,强调“专机专胶”,要求买方必须搭配购买塑胶原材料,不然不保证产品质量,但该塑胶并无特殊成份 C.特许经营中进行一揽子交易 D.限制技术转让受方利用合同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 BCD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九——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九——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的行为。 含义 不正当有奖销售: 1、欺骗行为,即采用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奖销售行为,即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规定,最高奖金 额超过五千元。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工商—— 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1~10万

习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投资,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否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如1997年律考的一道单选题: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另一答案:C 本题其实应是无法可依。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看,本题所述应构成不正当竞争。但 笔者咨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有关人员,得到答案是如C项所述内容。对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粗疏,他们也颇无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十—— 诋毁商誉行为 含义 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十—— 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含义 诋毁商誉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经 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主观上为故意,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的意图。 3、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4、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 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 商誉是指公众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特定经营者的综合评价。 商誉具有财产内容,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 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 受侵害者可起诉

案例分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生产鱼油类(即含DHA、EPA类产品)保健食品的厂商。时值国内兴起鱼油热。甲公司的胶丸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产品中DHA、EPA含量为83%。乙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儿童健油,其产品中DHA、EPA含量远低于甲厂的主要产品。之后,乙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盒内附加一份宣传材料,内称:“EPA给成人治病是有效药物,但对儿童没有增智作用,儿童过量服用有害健康发育。目前,有的智力营养品中EPA含量特别高,服用这种产品对儿童来说EPA严重超量。这些产品不宜于儿童少年。”这份宣传材料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EPA不宜少儿是一位医务人员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观点。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公司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2)从商业诽谤成要件上分析乙公司的说法是否构成对甲公司商誉的损害? 1)恶意贬低甲公司产品,占领市场;(1分) (2)表述的是事实但不是事实的全部,有关说法未成定论,以此攻击甲公司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困惑和误解,甲公司的产品因而受到抵制,已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4分) 首先,乙公司从主体上是经营者,符合主体要件。(1分) 其次,乙公司的宣传造成了甲公司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的损害后果。(1分) 再次,乙公司侵害的客体是甲公司享有的EPA含量高的特定商誉。(2分) 最后,乙公司的行为是明知故意,目的就是贬低甲公司,占领市场。(1分

案例分析 1)恶意贬低甲公司产品,占领市场; 2)表述的是事实但不是事实的全部,有关说法未成定论,以此攻击甲公司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困惑和误解,甲公司的产品因而受到抵制,已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首先,乙公司从主体上是经营者,符合主体要件。 其次,乙公司的宣传造成了甲公司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的损害后果。 再次,乙公司侵害的客体是甲公司享有的EPA含量高的特定商誉。 最后,乙公司的行为是明知故意,目的就是贬低甲公司,占领市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十一—— 串通投标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十一—— 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 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含义 中标无效 罚款1~20万元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 事先恶意串通一致行动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约定某人出最低价。 招标者与投标者勾结 为排挤对手,招标人违规私自开启投标人标书,对某人泄漏其他竞争底价条件,以促成其中标;或公开压低标价中标,之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投标——招标人发出招标表示,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择最优者中标,与之签订合同的法律形式 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在建筑领域最为普遍。     从表面看,多数建设工程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施工企业的,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非常公正。但其背后却是黑幕重重。通常,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企业买通发包方的关键人物之后工程中标基本上就万事俱备了,剩下的工作就是拉上几家关系不错的企业演一场“假围标”的戏。     通常,已被内定的企业招标前会先与几个关系单位通好气,告诉它们自己的标底。竞标时,除一家内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抬高报价,从而使内定企业以相对低的报价,名正言顺地中标。当然,这个“相对低价”本身已大大高于正常价格。作为回报,内定中标企业要付给“客串”企业的老总几万元好处费。可以说,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全都在内定企业和发包方的控制之内。 通过竞争,有利于招标项目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招投标的精髓就在于能够引起同业者充分有效竞争

习题 招标、投标中的共谋行为有(     ) A.投标者之间约定压低投标报价 B.投标者之间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中标 C.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 D.招标者在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

经营者违反停止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行为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 行政责任 —— 形式主要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 ——适用于业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主要是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 为准。 亦可参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一 切合理费用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经营者违反停止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行为的 可予以涉及价款1~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