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及能源部組織調整與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改變動情形 經濟部 創新經濟 樂活台灣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調整與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改變動情形 經濟部人事處 101年2月25日
大 綱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一、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設計原則 大 綱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一、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設計原則 二、經濟及能源部新組織架構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整併情形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案立法進度 五、組改權益保障事項 肆、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改變動情形 伍、結語
壹、行政院組織改造意旨 一、為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度性 契機,開啟關鍵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二、組織改造背後是環境變動的挑戰,不僅反應 國際發展趨勢接軌,同時也是公、私部門間 的互動,更是政府與公民社會間的對話。 三、從整體性的觀點以完整詮釋組織改造,以及 後續的完整規劃。組織改造不只是機關數量 的調整,更是職能的改造與效能的提升。
貳、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變動及立法情形 一、組織基準法修正及總員額法99年1月通過後,機關 組設及員額總數之規定(組織基準法第2條規定, 外交駐外機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組設規定: 機關層級 內部一級單位組設 內部二級單位組設 備註 業務單位 輔助單位 二級機關 (中央部會) 6司至8司 不超過6 個處、室 4科至8科 3科至6科 各部司之總數 以112個為限 三級機關 (部會所屬機關) 4組至6組 不超過6 個室 三級機關署、 局總數以70個 為限
備註:立法院附帶決議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 (二)機關員額總數規定: 類別 人力類型 員額總數高限 第一類 8萬6千7百人 第二類 4萬1千2百人 第三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1萬3千9百人 第四類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6千9百人 第五類 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2萬4千3百人 總 計 17萬3千人 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備註:立法院附帶決議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 5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前後,中央部會變動情形 現行 37 個中央二級機關 未來 29 個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4部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資源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文化部 14. 科技部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 16. 大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8會 18. 海洋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僑務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精減8個機關。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客家委員會 23.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獨立 機關 24. 公平交易委員會 2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6. 中央選舉委員會 26. 中央銀行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國立故宮博物院 1行1院2處 28. 行政院主計總處 2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部會立法情形 行政院函送134項組織法案至立法院審議,截至立法院第7屆 第8會期止,計有下列15個部會及所屬、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 機關飛航調查委員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條例等54項法案完成立法。 類別 機關名稱 已正式上路 1.101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中央銀行、法務部、客委 會、故宮、中選會。 2.101年2月6日生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平會。 已核定生效日 1.文化部:101年5月20日生效。 2.金管會:101年7月1日生效。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7及9條條文於101 年3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101年8月1日生效。 4.外交部:101年9月1日生效,另「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亦於同日生效。 5.僑委會: 101年9月1日生效。 生效日尚未核定 財政部、教育部。 7
參、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改造情形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改造設計原則 為加強部次長經貿政策幕僚功能,將有賴政府政策定調與協調談判之業務劃歸部本部設司掌理,未來除可快速因應經貿環境變遷,並能藉由與所屬機關之分工,落實各項政策之執行。(本部設7個業務司) 強化政策功能 本部業務性質多元且龐雜,惟囿於三級機關之總量限制,爰就業務屬性相近機關(單位)重新整合,並調整業務功能,以落實行政管理一元化,並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 (如:園區管理局、貿易商務局) 落實行政管理一元化 為回應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組織法」附帶決議,設置「能源署」,以強化能源議題之政策規劃及執行。另納入能源研究所(原核能研究所)有關新及再生能源之技術研發能量,以因應永續能源發展。 因應永續能源發展
二、經濟及能源部新組織架構 (一)組改前: 本部組織架構 總預算員額:8,290人 6個 業務單位 14個 一級機關 8個 輔助單位 5個 技術處 工業局 商業司 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礦業司(已虛級化) 行政機關 標準檢驗局:基隆.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6分局 國際合作處 智慧財產局 投資業務處 中小企業處 中部辦公室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臺中.高雄.屏東4分處 中央地質調查所 貿易調查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 投資審議委員會 秘書室 國營事業委員會 總務司 礦務局 人事處 能源局 會計處 水利署: 統計處 政風處 法規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資訊中心 事業機構 駐外機構 63處(亞太14.北美8.中南美13.歐洲21.中東非洲7) 14個 一級機關 5個 事業機構 63個 駐外單位 本部組織架構 經貿談判代表 辦公室 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北區.中區.南區水資源局 -水利規劃試驗所 -10個河川局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台糖 台電 台灣中油 漢翔 自來水 6個 業務單位 3個 任務 編組 8個 輔助單位 總預算員額:8,290人
水利署、礦業司、礦務局、地調所、台水公司 組織調整變動情形 經濟及能源部 14個幕僚單位 3個任務編組 14個行政機關 5家事業機構 63個駐外商務機構 經濟部 7司、6處 6局1署、2機構 4家事業機構 水利署、礦業司、礦務局、地調所、台水公司 環資部 原能會 青輔會 核研所 第一處 移入 移出
(二)組改後: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架構圖 經濟及能源部 605人 |資訊處 |經濟法規司 |統計處 |秘書處 |貿易政策司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經濟合作司 |產業技術司 |產業政策司 |綜合規劃司 |資源經營管理司 能 源 署 142人 標準檢驗局 基隆、新竹 臺中、臺南 高雄、花蓮 6個分局 504人 424人 產業園區管 理局 臺北、臺中 臺南、高雄 4個分局 151人 152人 智慧財產局 駐外經濟商 務機構 中小企業局 123人 貿易商務局 產業發展局 台糖公司 台電公司 中油公司 漢翔公司 能源研究所 285人 845人 804人 248人 320人 註: 1.表列人數為職員編制員額 4,717人。 2.調整前總預算員額:8,290人 移出:2,564人 移入:998人 調整後總預算員額:6,724人 經貿人員培訓所 臺中、高雄 2個分局 11 16人 98人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業務整併情形 ◎本部業務單位職掌事項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研發會 ↓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研發會 ↓ 綜合規劃司 5科 1.整體施政計畫之規劃及績效 評估。 2.經建及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管考。 3.國內、外經濟情勢分析。 4.大陸經貿事務規劃與協調。 秘書室 院會資料綜整、業務會報及施政民意調查。 產業政策司 工業局 產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商業司 商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中企處 中小企業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標檢局 標準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智慧局 智財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加工處 園區政策之規劃與整合。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貿易政策司 6科 經貿談判辦公室 1.WTO、APEC、OECD及其他國際組 織活動。 2.WTO、FTA及TIFA談判。 貿易局(多邊組) 關稅、非關稅及服務貿易等多邊議題。 技術處 ↓ 產業技術司 1.產業技術政策之研擬與推動。 2.科專規劃、審查、績效考評與成果推 廣。 3.科專計畫預算規劃與管理。 商業司 商業研究院業務。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國際合作處 ↓ 經濟合作司 7科 國合處 雙邊合作、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 貿易局(雙邊一組、二組) 1.雙邊經貿諮商(含TIFA簽署)與技術 合作。 2.雙邊貿易障礙排除。 3.主要經貿國家之經貿情勢分析。 國營會 資源經營 管理司 1.國營事業監督與管理。 2.民營化事業之公股管理。 3.公共工程查核業務。 商業司 經濟與能源事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 研發會 本部災防及動員業務執行。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經濟法規司 8科 法規會 經濟法規修、訂之審議及法規適 用疑 義之研議等法制事項 訴願會 訴願審議業務。 貿委會 產業進口之救濟、調查。
◎本部輔助單位職掌事項 其他: 組改後駐外行政支援服務業務全部移轉上開單位辦理。 單位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移 入 情 形 機關(單位) 主 要 業 務 總務司 ↓ 秘書處 6科 1.本部文書、出納、事務、檔案等業務。 2.不屬其他司處之行政支援事項。 秘書室、國會組 本部公關、新聞、國會、人民陳情等工作。 研發會 緊急公務通報及圖書管理等業務。 人事處 4科 人事處、貿易局、國營會 人事業務。 政風處 3科 政風處、貿易局、國營會 政風業務。 會計處 5科 會計處、貿易局、國營會 會計業務。 統計處 統計處、貿易局 統計業務。 資訊處 資訊中心、工業局、中企處、能源局、國營會、中辦 資訊規劃、協調、推動與建置等事宜。 其他: 組改後駐外行政支援服務業務全部移轉上開單位辦理。
◎三級機關(構)職掌事項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工業局 ↓ 產業發展局 6組33科◎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工業局 ↓ 產業發展局 6組33科◎ 4室4科* 1.產業發展相關法規及策略擬訂。 2.推動製造業發展。 投審會 投資審議(僑外投資、陸資來臺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路投資等 之審查)。 商業司 推動研發設計、資訊應用、流通、物流及電子商務等服務業發展 。 投資處 1.招商(台商回台投資、陸資來台投資及全 球招商工作等) 2.投資障礙之排除與投資環境評估。 中 辦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闡釋。 技術處 服務創新業務。 貿易局 品牌發展業務。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2.著作權法制、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及智財權宣導。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國際貿易局↓ 貿易商務局 5組20科◎ 5室2科* 貿易局 推動全球貿易拓銷與進出口業務管理。 商業司 公司登記與管理。 投資處 對外投資。 中小企業處 ↓ 中小企業局 5組15科◎ 4室* 中企處 中小企業輔導業務。 青輔會 創業輔導業務。 商圈輔導業務。 中 辦 地方產業輔導業務。 智慧財產局 6組31科◎ 6室15科* 智慧局 1.專利、商標之審查及行政管理。 2.著作權法制、集體管理團體之管理及智財權宣導。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6.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商品安全及認驗證管理事項。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產業園區管理局 5組15科◎ 4室2科* 加工處 1. 加工區之招商及管理。 2. 新開發園區評估及規劃。 3. 加工區相關基金管理。 工業局 產業園區設置、開發及管理。 商業司 1.工商綜合區用地之規劃、管理、輔導。 2.大型購物中心及大型物流中心相關業務。 標準檢驗局 6組28科◎ 6室13科* 標檢局 1. 國家標準制定與推行。 2.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 3. 進出口商品檢驗技術研發及服務。 4. 商品安全管理。 5. 認驗證管理。 6.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商品安全及認驗證管理事項。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機關名稱 組織設計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能源局 ↓ 能源署 5組17科◎ 5室2科* 移 入 情 形 機關 (單位) 主 要 業 務 能源局 ↓ 能源署 5組17科◎ 5室2科* 1.能源及氣候變遷政策規劃及推動。 2. 能源安全、技術、節能與國際合作。 3.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規劃與推廣。 4. 能源開發、利用及能源事業之許可管理。 國營會 核後端業務處理。 核能研究所 能源研究所 11組8科◎ 4室11科* 核研所 1.原核研所業務(核能安全管制業務除外)。 2.能源開發、運用、研究業務。 專研中心 經貿人員培訓所 (直隸本部之中央四級機構) 2科◎ 經貿及能源領域專業人員培訓業務。 註:◎業務單位;*輔助單位。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案立法進度 二 、三級機關(構) 組織法及處務規程(含編制表)草案 經濟及能源部暨所屬新機關( 構)組 織法案於100年1月20日送立法院, 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委任期屆滿 前完成立法;目前全案已於101年2月 4日重行報院,並經101年2月16日行 政院第3286次院會審議通過,於同日 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 進度 1.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業於 100年3月22日審查經濟及能源 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組織法規竣 事。 2.其他所屬四級機關組織規程, 尚待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 工作分組召開會議審查。 四級機關(構)組織規程(準則)及辦事細則(含編制表)草案 註 按新機關啟動原則須符合「完成立法為前提(不以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因應) 」及「能確保新機關穩健運作」之要件;本部各新機關組織法案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且須另預留4-8個月籌備期,恐無法於本年啟動。
保留身分 權益不變 五、組改權益保障事項 考試分發 訓練進修 考績休假 任用銓敘 待遇福利 ◎權益保障 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另 受特考特用及專技轉任轉調限制者,得不受相關法律有關特考特用限制及轉調規定之限。 移撥安置人員考績,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 保留身分 權益不變 考試分發 訓練進修 考績休假 任用銓敘 待遇福利 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須移撥、安置之情形,得免辦理甄審(選)作業。 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惟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其待遇應改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不再支給待遇差額。 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同意其繼續訓練進修。
◎優惠退離 實施 目的 辦理 期間 處理 原則 1.依據組織業務調整結果,提供須精簡人員退離誘因,以利新機關 人力合理規劃。 2.避免辦理核心業務人力流失。 辦理 期間 各機關辦理優惠退離期間為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即新機關組織法規施行日期)前7個月。 處理 原則 1.凡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規定適用對象,均依法有提出申請優惠退離 之權利。 2.由服務機關依據組織業務調整情形,認定是否有屬須精簡者之情 形,核實准駁。 23
*優惠退離申請要件: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問金 98年4月9日 以後調任人 員不適用。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 2、經服務機關同意。 駐衛警察 工友技工駕駛 ◎任職滿20年以上 ◎任職滿10年以上 年滿50歲。 聘僱人員: ◎連續服務滿1年 編制人員: ◎任本職務最高職 等年功俸最高級 滿3年。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問金 24
肆、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改變動情形 一、外交部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101.02.03總統公布, 行政院101.2.16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2186號函定自 101.9.1施行) 遵奉行政院、立法院及監察院長久以來要求外交部強化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並加強整合政府一體對外資源之指示。 研擬 方向 改善我國現有駐外機構設置法源龐雜且法律位階不一問題,將各機關駐外法源整合為一,以強化駐外機構業務執行效能。 訂定 目的 25
重 點 規 定 1.駐外機構統一指揮相關規定法制化 2.簡併外交人員職稱 3.建立駐外人員交流機制 各機關駐外業務協調目前係依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 要點」辦理,尚乏法律規範,本通則納入駐外機構統 一指揮相關規定之法律依據,確立外交部協調各機關 推動駐外機構業務之法制依據。 2.簡併外交人員職稱 為強調我國駐外人員之官方身分,並於法制上彰顯我 為主權獨立國家,駐外人員職稱全數改採正式外交官 銜。倘派於無邦交國家,則由外交部考量駐地情形, 核定適當名義對外。 3.建立駐外人員交流機制 行政院新聞局裁撤後,部分國際新聞人員將移撥至行 政院。為使該等人員得輪調駐外,明定外交部及各機 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交流,強化駐外機構彈 性取才之能力。 26
組織編制 二、組編及任免遷調考核、指揮監督 (一)編制表: (二)編組表: (三)編制員額數: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訂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之。 (二)編組表: 駐外機構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以編組表訂定,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經行政院核定。本部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組織編制 (三)編制員額數: 依規定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總數與預算員額總數空間,不得逾40%;又本部駐外商務機構預算員額總數為250人;配合組改,未來編制員額總數仍維持現行285人,符合上開配置高限。 (四)駐外機構(單位) 設置: 未來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附屬機構或單位。
任免 遷調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外交部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外交部。 1.考績:駐外機構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考績,請大使、 代表或處長初評送各原派機關評定,非主管人員由駐外單 位主管初評送本部評定。 2.獎懲:由各駐外單位報本部審議核定或本部相關機關 (單 位)擬議簽報部次長核定。 考績 獎懲 專業人才進用 1.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預算員額之 3%。 2.駐外機構得視實際需要,依駐在國勞工法令遴用當地專業人 員及置當地僱員。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其職務。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之辦法,由外交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統一 指揮
三、組改後本部駐外機構經濟商務單位人員,於國內服務時 考量業務屬性,原則將擴大分配機關(單位)服務: 幕僚單位 產業政策司 貿易政策司 經濟合作司 產業技術司 所屬機關 產業發展局 貿易商務局 智慧財產局 中小企業局 能源署
四、組改後本部相關涉外事務分工: 新機關 (單位) 原機關 貿易政策司 1.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議題之談判。 2.台美TIFA之談判。 業務事項 原機關 說明 貿易政策司 1.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議題之談判。 2.台美TIFA之談判。 3.市場進入議題與非關稅貿易措 施之談判。 4.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 協定相關事宜。 5.國際經貿爭端解決。 談判代表辦公室 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所定二級機關負責政策規劃,三級機關以執行為業務主體之原則,將目前貿易局辦理之多邊經貿業務及談判代表辦公室辦理之全球性與區域性經濟整合經貿協定之談判業務整併成立「貿易政策司」,以加強部次長經貿政策幕僚功能 。 1.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相關業務。 2.兩岸ECFA之談判。 3.服務貿易議題之協調、整合。 4.台歐盟FTA之洽簽。 國際貿易局
新機關 (單位) 原機關 經濟合作司 1 .雙邊經濟及技術合作業務。 2.推動雙邊經濟合作會議及高層 交流互訪。 3.部次長外賓接待及簡報。 業務事項 原機關 說明 經濟合作司 1 .雙邊經濟及技術合作業務。 2.推動雙邊經濟合作會議及高層 交流互訪。 3.部次長外賓接待及簡報。 本部國合處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外貿依存度高,亟需積極拓展國際經貿發展空間,並應多方爭取與個別國家之雙邊經貿交流與合作關係,基於是類業務涉及政策決定,爰設置「經濟合作司」統籌辦理雙邊經貿合作業務。 1.雙邊經貿業務。 2. 協助洽簽經貿協定工作之推 動及簽署後相關工作執行。 3. 貿易障礙之調查及排除。 國際貿易局
其他:上表未列機關亦有小部分涉外事務,依個案狀況協調、處理。 新機關 (單位) 業務事項 原機關 說明 產業發展局 1.國際招商、台商回台投資、 大陸來台投資等投資促進業 務。 2.延攬海外人才業務。 本部投資處 考量招商業務與國內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爰併入產業發展局統籌辦理,以發揮綜效。 貿易商務局 1.對外投資業務。 2.雙邊投資保障及投資合作協 定之洽簽。 茲以對外投資業務,仍須透過雙邊關係,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 ,爰結合貿易局現行貿易推廣與貿易服務及商業司公司登記與商業管理等業務,規劃成立「貿易商務局」,加強落實執行。 1. 貿易推廣業務。 2. 商情商機資訊蒐集。 3.協助會展業務之推廣、爭取 業務。 國際貿易局 其他:上表未列機關亦有小部分涉外事務,依個案狀況協調、處理。
五、組改後駐外行政支援服務業務分工: 業務類別 原機關 (單位) 業務事項 新機關 人事 貿易局人事室 駐外人員待遇、子女教育補助、房補及醫療保險等事項 本部人事處 會計 貿易局會計室 駐外單位預算籌編、執行、決算等事項 本部會計處 政風 貿易局政風室 駐外人員政風事項 本部政風處 總務 貿易局秘書室 駐外單位密電、收發文、檔案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本部秘書處 資訊 貿易局資訊中心 駐外單位資訊系統 本部資訊處
捌、結 語 按組織改造初期只能做到組織架構及職掌朝理想規劃,重新組合安排,要使其發揮提高「行政效能」目標,尚必須注入新組織靈魂要素,亦即各新組織作用法規配合修正,來自不同組織文化背景人員的「交心相忍為國」才能共創美好願景;達到組織精實、彈性、效能之目標。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