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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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如某生产纯净水的企业,在自己生产的纯净水上贴上“农夫山泉”商标,则承担《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如“洋河蓝色经典”为公众所熟知,现某酒厂推出“状元红”蓝色典藏,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洋河蓝色经典几乎一致,其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但其装潢外观,足以使购买者发生误认,故该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里比较重要,可以详细讲述。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二) 限购排挤行为 如某市电信局为农村用户装电话,限定所有用户必须购买本市指定几家电话厂生产的电话机。(排斥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三)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如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繁出现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产品。 再如,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饱和,于是以检验检疫为名,限制外地猪肉进入本市。

(四)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无论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均构成商业贿赂。 注意:账内、明示的折扣和佣金是合法的;账外、暗中则违法。 (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表示的程度:引人误解 虚假表示的内容:一般是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降价排挤行为——低价倾销行为 排除: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如: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 (十) 诋毁商誉行为 (十一)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采用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制度。 仅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则被侵害人可直接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责任。 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能伴随着消费者利益损害或公共利益损害,则须主管机关对其监督检查,处以行政责任等。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也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多项选择题 经营者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销售鲜活商品 B.季节性降价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案例分析题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 ABCD; 1.首先应该界定相关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然后,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即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和相关欧洲业务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再次,对第三方侵权的主观状态进行认定,即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2.对于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则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概念: 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消费者的特征 1、主观目的:生产资料? 例外规定 第54条 2、主体范围——自然人。 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 实践中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

例3:王海诉华联商厦赔偿案 1998年9月,王海在华联商厦购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 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稍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电话台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问题: 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 2、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重点] 二、知情权[重点]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重点] 五、依法求偿权[重点] 六、依法结社权 七、维护尊严权[重点] 八、受教育权 九、监督批评权[重点]

一、安全权:最基本权利(《消法》第7条) 1、范围 (1)人身安全权:安全权的实现: A、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 (商品缺陷案) 产品质量安全,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产品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B、在接受服务时: (服务缺陷案) 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财产安全权

2、侵犯安全权的具体表现 (1)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出售过期变质食品 (2)药品:制造销售假药劣药 (3)日常日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4)化妆品有毒有害 (5)营业场所不安全 (6)服务方式不安全:(司机被虎咬死案)

商品缺陷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山东龙口市 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北京国际 气雾剂有限公司 贾某19岁 卡式炉 烧伤面积8%,住院50天,医药费3万元 石油气气罐

服务缺陷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上海市公交长途客运公司 上海 杨浦区少儿营地 上海野生动物园 租用13辆客车 游览 司机 职工 园内下车,被咬身亡 上海野生动物园 司机

二、知情权——《消法》第8条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 (薯条案)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国外说明书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3、明码标价的义务 。

(三)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1、经营者不主动告知: 2、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的宣传 : 眼保姆、北京新兴医院夸大宣传 3、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危险性: 陈晓兰医疗机械打假9年:“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 4、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披露: 电脑的辐射、转基因食品 5、告知虚假情况: 衣服成分含量标高 6、不提供相关单据:消费帐单

薯条案 美国9家超级连锁快餐巨头,2005年27日被加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说明该食品可能会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致癌的化学物质。这9家食品商和生产商分别是: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温迪、百事集团下属的菲多利食品休闲公司、保洁公司(以上二者因为生产乐事、品客薯片等畅销食品而“榜上有名”)、鳕鱼角薯片公司、百胜餐饮集团、Kettle食品公司。薯条中有丙烯酰胺,这是在高温下产生的一种化学副产品,可能致癌。这样的信息,消费者理所当然应当知晓,生产商和销售商也有责任有义务昭告消费者,就像香烟盒上标注的警告一样。

国外有趣的说明书 1、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 2、某饭店提供的浴帽外盒写着:“适用于一颗头。” 3、Marks&Spencer面包布丁:“本产品加热后会变热。” 4、Boots儿童咳嗽药(2~4岁儿童专用):“服用后请勿开车或操作机械。” 5、某亚洲国家制造圣诞节灯泡:“限室内或室外使用。” 6、Sainsbury’s罐装花生:“警告——内含花生。” 7、某儿童穿的玩具超人服:“警告——此服装无法让你飞起来。”

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一)含义 四个方面

(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表现 1、捆绑式销售 打印机的墨盒? 2、饭店禁止自带酒水? 讨论:饭店、影院禁止自带食品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3、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 4、强买强卖 邮局强行规定顾客购买包装箱? 5、最低消费 饭店、酒楼设定最低消费额。?

一、捆绑式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捆绑式销售违背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除了捆绑销售的商品外,消费者可以有其他的方式选择他们需要的商品,那么这并不会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影院禁止自带食品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影院禁止自带食品这是强制性交易行为,违背了自愿和公平的原则。本来消费者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价格得到同样的消费品,但是饭店、影院的这些规定让消费者在消费同样的商品时必须花费更多的钱,在这些饭店、影院消费,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最想要的服务,这明显违背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最低消费:如饭店、茶楼、酒楼设定最低消费额 没有明示最低消费的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这是毫无疑问的,那明示最低消费的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明示的最低消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看提供的服务与价值是否相符。如果相符,而且是消费者自愿选择其进行消费的,那么并不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毕竟消费者有权选择在不在这里消费。如果不相符,那么便是强制性交易行为,违背自愿、公平原则,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重点] 第10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交易条件的公平 (1)质量有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正确 (4)其他公平交易条件 2、交易行为的自愿

(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1、标价不实: 殡葬行业的暴利 2、虚假降价、虚假打折: 跳楼价、亏本甩卖 3、计量不准: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不准 4、计量单位不合理 停车计费 大部分城市现在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杭州停车收费 宁波现改为以“半小时”计费单位 5、交易条件不合理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现场突出的十大行业 2004

五、依法求偿权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 2、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主要是人格权方面的损失,如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

(二)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表现 1、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 邮电、铁路、航空行业对消费者的求偿权的限制 2、不予赔偿 春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不予赔偿? 1、免费行李15公斤,(-5公斤)。 2、获一瓶300毫升的矿泉水,其他食品和饮料需自费。 3、航班延误,不供应餐饮;延误4小时以上的、晚上(22:00)以后,提供带盥洗设备的标准间住宿。 航班取消或延误超过3小时:两种选择: 一、不支付额外费用,搭乘春秋航空的下一班飞机 二、如果在始发地,退还全部票款,不收取退票费,票款在14天内退还。

第一,春秋航空执行的是低成本运行,机票价格同比要便宜36%左右,乘客上座率很高,很多乘客都是第一次乘坐春秋航空,对相关规定并不很了解。 第二,因为票价低廉,春秋航空的顾客定位是那些“对价格敏感、对时间不敏感”的人士。 第三,春秋航空没有进入中国的航空信息系统,暂时还没有与其他航空公司达成签转协议。 第四,为了严格控制成本,春秋航空执行的是旅客差异化服务,与乘客协议中明确写明飞机延误不予赔偿。 

六、维护尊严权——《消法》第14条 (一)含义: 1、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侵犯受尊重权的表现 —经营者的义务第25条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侵犯受尊重权的表现 1、搜身: 商场搜身 2、购物受辱:购物出门检查购物袋 3、阻止容貌丑陋者进入: 4、强制存包? 讨论:强制存包是否有视消费者为小偷的意思?

2006年6月20日,王海拎着一个纸袋来到南宁市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在超市入口处,保安人员拦住了他,要求王海将纸袋存入存包处,方让他进入超市购物。王海认为超市这种要求消费者强制性存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遂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七、受教育权 《消法》第13条 (一)、内容 (1)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 (2)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与知情权的区别: (1)所涉知识范围不同 (2)对于提供信息的要求不同 (3)义务主体不同

八、依法结社权 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社团的作用 1、组织消费者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 2、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消费纠纷; 3、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充当桥梁; 4、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如发布消费预警 征求霸王条款

九、监督批评权 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 1、检举、控告;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二)该权利的行使 1、消费者主动提出: 向工商局、消协投诉。 2、经营者主动征求意见 注意:行使批评监督权与侵犯名誉权的区别: 韩成刚行使批评监督权

被告韩成刚(华北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在韩成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广告法,其中对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百龙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经营者义务 一、概述 (一)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 (二)经营者义务的种类 1、法定义务 2、约定义务 :通过合同设立。

二、经营者义务具体内容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重点] ——第16条 (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权[重点]——第18条 (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第17条 (四)、公平、合理的交易义务[重点] ——第24条 (五)、不作虚假宣传——第19、20条 (六)、质量担保义务 (七)、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第21条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重点] 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重点] 三、法律责任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可以向销售者;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可以向服务者; 消费者在展览、租赁柜台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在展览、租赁柜台之后---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后追偿)。 2、变更后企业承担 3、营业执照持有人或使用人 4、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李某在五莲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因显像管有问题,不能正常显示。何某到原购买地点要求退货,但此时五莲百货商场因经营不善已被建华百货公司兼并。李某要求建华百货公司对此事负责,建华百货公司以五莲的事与自已无关为由拒绝。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建华百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惩罚性赔偿制度——第49条 2、精神损害赔偿——第43条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凭证、单据的作用: (1)证明存在交易合同; (2)证明交易价格; (3)纳税; (4)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常见的一些违反该义务的地方。 1、网上购物。 2、地铁厕所、火车上购物缺发票。 3、校园餐厅 4、外卖 不给发票的各种借口

(六)质量担保义务 目的:要求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适用性。 内容: 1、经营者该义务的承担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为前提。 2、在上述前提下,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或服务具有适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要求。 3、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承诺一致。 4、经营者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必须明示瑕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高档商品,不买勿动、 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33条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案例分析 2009年5月1日,某市振华家具城举行大型家具展览。前来参展的新兴华家具公司通过金声广告公司宣传其新品红木家具,吸引来很多顾客。王某在看到广告介绍后,来到展台,并在导购小姐的介绍下买回一套红木衣柜,价值6万元。后经专家鉴定,确认该套家具并非红木所制,市值仅为3万元。王某到振华家具城要求退货,家具城答复家具展览已于2天前结束,且自己并无责任,要求王某到新兴华家具公司解决。王某遂以振华家具城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振华家具城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1)在展览结束后,振华家具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王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项争议?

要点提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