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管好“钱袋子” 金融、银行法篇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1.了解金融所包含的内容以及金融法的体系、地位和作用; 2.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货币政策、公共服务职能; 3.了解人民币的地位与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4.了解商业银行的地位、业务、经营规则以及风险管理; 5.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能力目标 1.能够识别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方式; 2.能够运用商业银行法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诚实守信的市场信念
学习重点 我国金融法律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货币政策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学习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教学单元 1 金融与金融法 2 中国人民银行法 3 商业银行法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什么? 2.中国人民银行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金融活动作为一种价值运动和资金运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引导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者之间流动,实现最优化配置。
金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关系有关的一切活动。表现形式有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商业银行承付、汇兑、结算、贴现;买卖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贷币的存贷、储蓄;保险、信托等。 金融活动作为一种价值运动和资金运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引导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者之间流动,实现最优化配置。
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纽带,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货币,大规模商品生产离不开银行和信用而进行。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纽带,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货币,大规模商品生产离不开银行和信用而进行。
世界金融法历史 1580年意大利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银行) 1844年英格兰银行(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世界金融法历史 1580年意大利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银行) 1844年英格兰银行(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中国的第一家银行) 1946年“四行二局一库”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1.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从整个国民经济大局目标出发,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制度和实施金融法、金融政策,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2.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3.银行与财政的关系。银行是有偿筹集和供给资金的部门,财政是无偿强制参与国民收分配的部门,银行与财政职能实行严格划分,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中央银行也不可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以确保财政、信贷收支平衡。 4.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一是资金供求关系,即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与客户间的存贷关系.二是服务关系,即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汇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5.银行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关系(所谓同业关系)。业务存在分工、交叉,竞争、协作,如资金拆借、银团贷款等。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1949—1979) 金融体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活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1949—1979) 中央银行职能、业务与普通金融组织职能、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 (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1979--1983) 中央银行制,即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并存,中央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一部分专业银行业务,其余业务由专业银行办理。 (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1984—至今)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而一般金融业务则由普通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产权,强化金融约束机制,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实现金融资源最佳配置。金融立法适度超前,减少以政代法。完善金融法制,维护良好投资环境。 适度竞争原则 反对自由放任的破坏性竞争,反垄断,打破现存国家银行一统金融的独断局面,适度对其它所有制成分的和主体开放。允许各金融主体之间适度业务交叉,进行公平竞争。对金融市场竞争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金融是国民经济命脉,出于社会性利益考虑,不能完全自由放任。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保证金融活动中的资金盈利性、流通性和安全性。盈利性是要保证资金动运营实现增值;流通性保证投资者能够转让其投资,使投资利益能够实现变现;安全性即保证投资者投资利益的安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黄金外汇交易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等都金融监管制度都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分离。央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和对金融进行协调监督职能。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以盈利为目标,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银行专门代理国家专项投资,以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目标实现为已任。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 各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分业监管。禁止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的交叉混合。但现行的法律给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探索空间。 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银行法制的制定不与巴赛尔协议相违背,对金融业的调控手段从直接调控过渡到间接调控。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控制货币供应量,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制度外资银行法,继续推动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
国际金融规范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1944年签订,1969、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复兴开民银行(即世界银行)协定(1944年签订)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巴赛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2006年生效)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体系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金融,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体系 银行法 货币管理法 信贷法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信托法 融资租赁法 保险法 证券法
现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
教学单元之中央银行法 教学任务之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教学任务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什么? 教学任务之中央银行有哪些服务功能? 教学任务之正确认识人民币
教学任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
教学任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2.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
教学任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人事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 预算独立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职能独立性: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 (一) 规定和集中储备金 (二) 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三) 办理再贴现 (四)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 经理国库 (六)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七) 清算服务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 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再贷款 基准利率 其他 教学任务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什么?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 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再贷款 基准利率 其他
货币政策工具 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法定存款准备金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再贷款系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基准利率包括: 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公开市场业务 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公开市场业务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金银管理条例》 《国家金库管理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学任务之认识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央行职能之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标体系 最终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操作目标,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货币政策的机构 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央行职能之三金融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门。 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1、规章命令发布权 2、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 3、信息获取权 4、稽核检查权 5、行政处罚权
教学单元之商业银行法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业务有哪些? 教学任务之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
教学任务之商业银行的业务有哪些?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的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贷款和其他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贷款和其他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同业拆借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教学任务之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教学单元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任务之如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 教学任务之如何对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 教学任务之什么是审慎监管? 教学任务之对银行有哪些监管措施? 教学任务之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金融业的战略地位 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性 脆弱性理论 系统性风险理论 社会成本理论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的战略地位 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性 脆弱性理论 系统性风险理论 社会成本理论
金融监管 市场约束,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是约束作用的基础,直接触动金融机构的利益,产生审慎经营的内在需求。 内部控制,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人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审慎经营的关键是内部管理,健全的内控系统。 三者密切关联,没有强有力的市场约束和健全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难以落实和提升;市场约束以信息披露为基础,通过金融监管来提供和保证;内部控制虽然是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必须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
金融监管主体及金融监管权 (一)金融监管主体 (二)金融监管权 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发布权 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 信息获取权 稽核检查权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金融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准确定位原则 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原则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 控制道德风险原则 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金融监管的主要环节 市场准入控制 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把好入门关 1、设立条件严格 2、程序——核准制 3、经济需求评估 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管理——把好活动关 最核心问题,在是否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以及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003年12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混业监管 单一法人模式 母子公司模式 控股公司模式
持续性监管——过程监管 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 (1)监管标准体系 (2)监管信息渠道 (3)监管矫正措施
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 (一)金融机构的终止事由 (二)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 (三)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四)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一)金融机构的终止事由 (1)解散。金融机构解散可能是因为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被撤销。即金融机构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 (3)被宣告破产。即金融机构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二)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 1.最后贷款人支持。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Lender of Last Resort,LOLR)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9年发布的《有关最后贷款人的政策声明》 此项援助的目的,是为遇到短期资金问题的任何机构提供喘息空间,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范流动资金不足演变成无力偿债事件,以及预防银行挤提引发的连锁影响。
2.托管与接管 以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存款人、被保险人利益为前提; 不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以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为目的; 是监管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的监管措施,而非其法定义务; 不是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必要前置程序。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现行监管体制 1.银行业监管 2.证券业监管 3.保险业监管 4.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5.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业务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业务经营范围 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品种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与监督。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存款、贷款等资产负债业务及结算、银行卡等中间业务,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包括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在内的各种财产的信托等业务,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业务运营监管 重点是监督检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促使金融机构始终保持稳健经营的良好状态。
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核心原则》与中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5年2月正式成立,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总部。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委员会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核心原则》高度概括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领域近百年的经验和成果,第一次对银行监管进行了系统性归纳。 随着银行监管理念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核心原则》同样需要与时俱进。2004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启动《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06正式颁布了新版《核心原则》和《评价方法》。
《核心原则》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涉及机构准入、人员准入、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管理、并表监管和跨境监管等领域。在修订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力争确保新版本与1997年版本的连贯性和可比性,核心原则的灵活性,许多具体的修订工作也是表现在对《评估方法》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的修改上。新版《核心原则》较好地保持了各项原则的持续有效性和有用性。
《核心原则》修订内容主要反映在体例及内容这两个方面。从体例方面来看,总体上新版的原则仅由25条核心原则和涉及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所组成,以往每条核心原则对应的解释内容都不再保留,而是在《评估方法》中一并考虑。涉及国有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附件也不再保留,主要考虑是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全属于银行监管的范畴,而国有银行则需要等同其它银行进行监管,不单独考虑不同所有制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从内容方面来看,一是新添了一条原则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二是新版《核心原则》还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
新版《核心原则》不要求各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1988年的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而将其实施范围仅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由各国自主选定“审慎、合适的资本监管制度”。其它更多的修改内容主要是反映在《评估方法》的修改中,其中原来的一些附加标准提升为必要标准。
新《核心原则》内容和特点 内容 《核心原则》从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包括: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对银行发照和组织结构的要求、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方法、监管信息要求、监管者的权力、跨境银行业监管要求。这些原则覆盖了从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
特点 全面适用,提高国际监管水平。 界定银行监管在金融稳定中的地位。 监管不应破坏金融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 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全过程监管。
降低和控制风险是主线。 跨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加强国际合作。
课程小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中心,金融调控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以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的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款、放款为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是金融体系中的主体。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经历过比较大的变化,2003年4月我国设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职责。
测试与训练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测试与训练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 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经济法 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