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的法律身份与权利 (一)公民身份及其权利 (二)受教育者身份及其权利 (三)消费者身份及其权利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三、教师常见违规行为及其处分 (一)教师常见违规行为 (二)处分措施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 杨挺
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 (一)公民身份及其人身权利 1.学生的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5)监督权;(6)社会经济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保护权;(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对学生而言,主要涉及到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2.学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民事权利的限制:年龄和身份 (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精神状况和智力水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称不完全行为能力,包括两类:一类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他们的年龄、理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非经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任何主体都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 常见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或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完整权和身体自由权 常见侵犯身体权与健康权的行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性侵犯、非法买卖器官
健康权 健康权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 常见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殴打、体罚
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 常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社会关系以及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私人文件内容、私人生活信息等;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常见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常见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命名权、改名权和姓名使用权 常见侵犯姓名权的行为: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指每个公民都有决定并享有文化教育机会的权利 (二)受教育者身份及其权利 1.受教育机会权 指每个公民都有决定并享有文化教育机会的权利 自由权(法律限制除外):受教育或不受教育; 入学权:共有性权利和竞争性权利; 优惠权(补偿性权利):特殊群体公民; 救济权:非法剥夺后的权利恢复;
2.受教育的条件权 指公民有权获得必要的条件,以支持其受教育过程的完成 基本的教育条件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免费制度、合理的成本负担制度、帮扶制度); 支持其受教育过程完成的辅助性权利;
3.充分发展权 指公民可以通过受教育过程充分实现自身的完善发展 发展自主权 教育参与权 公正评价权
(三)消费者身份及其权利 消费关系的形成: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 学生的权利:消费自由权、消费选择权、消费知情权、消费安全权、消费求偿权等。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北大甘朱事件)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权损害案)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计划怀孕事件、六色头发事件)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湖南裸体考试事件;体罚与惩戒)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范跑跑与杨不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常见违规行为及其处分 (一)教师常见违规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解释:拒绝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后果严重的;明确攻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解释:职责——注意、教育、管理、救助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解释:恶意评价学生;歧视性对待学生;非基于事实评价学生并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解释:提供虚假材料的;收受财物的;国家考试中利用职务营私舞弊的;使用威胁手段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解释:体罚与惩戒的差别 分类 起因 行为目标 终止原因 行为后果 惩戒 对事 以解决问题为主 事由消失 无明显身心伤害 体罚 对人 以惩罚学生为主 无明显特征 后果难以预料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解释:(1)性骚扰的形式:A.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B.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C.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2)不正当关系:A.恋爱关系;B.性关系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解释: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违反规定收受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解释:组织或从事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国家规定以外的学习资料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解释:组织校内外各类有偿性补课机构的;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解释:违反2008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六条规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二)处分措施 1.处分种类 (1)声誉处分:警告、记过 (2)职务处分: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 (3)身份处分: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2.处分期限 (1)警告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3.处分附带后果 第9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12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