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病例报告规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 监测与管理室 2012年8月14日 2017/3/16 第1页
背景 1994-1996年,我国部分省份单采浆导致HIV集中感染,距今至少16年; 1998年,义务献血法实施,全国规范临床用血,至今14年; 2003-2004年,部分省份开展了大规模的HIV感染者筛查,发现了数万采血浆、输血/血制品途径的感染者; 此后,每年仍会新发现上千例“采血浆或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的HIV/AIDS病例; 2012年1-4月份,新报告“采血浆或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519例。 第2页
2000-2011年新发现采供血HIV/AIDS 第3页
2000-2011年采供血HIV/AIDS死亡报告 第4页
UNAIDS提供的HIV/AIDS转化进程表(无ART) Years after HIV infection HIV感染后年数 Numbers of AIDS developed each year Death numbers of each year 每年发展成艾滋病 每年因艾滋病死亡 % Accumulate积累(%) 1 0.5 2 2.5 3 6 9 4 15 5 7 22 29 36 8 43 50 10 (2002) 56 11 60 12 64 13 68 14 (1998) 72 76 16 (1996) 80 17 84 18 (1994) 88 19 92 20 94 第5页
采供血HIV/AIDS病例数 (根据2012年4月底病例报告数据库) 第6页
1-4月份采供血HIV/AIDS病例年龄分布 年龄组 感染途径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0- 3 05- 1 15- 19 20- 9 25- 5 8 30- 11 35- 44 32 40- 57 38 45- 35 50- 30 29 55- 24 25 60- 15 17 65- 14 36 合计 256 263 第7页
1-4月份血源性HIV/AIDS病例职业分布 感染途径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不详 3 4 干部职员 工人 7 17 海员及长途驾驶员 1 家政、家务及待业 13 24 教师 离退人员 2 16 民工 8 6 牧民 农民 208 159 其它 12 11 散居儿童 商业服务 学生 医务人员 幼托儿童 总计 256 263 第8页
2010年核查情况 2010年性艾中心重点工作—新发现有偿采供血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者调查 调查地区: 调查对象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颍州区、临泉县 调查对象 2007年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新报告的采供血途径感染HIV的病例
2010年核查情况 计划核查464例,实际核查415人,河南285人,安徽125人 核查后 传播途径 安徽 河南 合计 例数 构成(%) 采血浆 108 86.4 249 87.4 357 87.1 异性性传播 13 10.4 29 10.2 42 输血 3 2.4 1 0.4 4 1.0 不详 0.8 6 2.1 7 1.7 125 100 285 410 第10页
2010年核查情况 未参加筛查原因 安徽(n=105) 河南(n=210) 合计(n=315) 例数 比例(%) 从未听说过大筛查的事情 未参加筛查原因 安徽(n=105) 河南(n=210) 合计(n=315) 例数 比例(%) 从未听说过大筛查的事情 12 11.4 14 6.7 26 8.3 没想过自己会感染 51 48.6 98 46.7 149 47.3 担心检测得到阳性结果受歧视 16 15.2 49 23.3 65 20.6 查出阳性也治不好,查了也没用 2 1.9 1 4 1.3 检测时不在家(外出打工等) 54 51.4 105 50.0 159 50.5 其他原因 8 7.6 5 2.4 13 4.1 注:分母为应答人数。 第11页
2012年1-4月血源性HIV/AIDS病例 信息核查 目的: 调查2012年1-4月份新报告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感染病例的既往高危行为暴露史和就医史,核实其感染途径; 考核病例报告联系方式和个案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调查时间:2012年5月21至6月10日。 调查现场:2012年1-4月份新报告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感染的HIV/AIDS数大于等于10例的省(现住址) 河南(346)、安徽(31)、广东(21)、 陕西(14)、湖北(12)、河北(11)、 山东(11)、北京(10)和山西(10)。 第12页
调查方式和内容 利用病例报告卡中的信息联系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核实其个案信息的准确性; 对可以取得联系的感染者和病人: 面对面访谈:由信息核查人员完成,并填写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艾滋病感染相关高危行为暴露史、求医史以及HIV抗体检测情况。 第13页
传播途径判断流程图 排除血源性 步骤1 不排除血源性 病例 排查 步骤3 高危行为史 确认为血源性 不排除也不确认血源性 步骤2 相关证件、记录和证明人 步骤4 第14页
核查主要结果 2012年1-4月,9省份共报告经“采血浆”和“既往输血/血制品”感染者466例。 5月21-31日期间,该9省完成该类病例核查454例,占应核查病例的97.4%。其中, 对391个病例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访谈,经核实: 272例可判断为经“采血浆”和经“输血/血制品”感染 119例应判断为其他传播途径; 对63例报告病例的传播途径结合随访进行核实: 31例可判断经“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感染, 32例应判断为其他传播途径。 结论:454例中传播途径正确的有303例,占66.7%(303/454)。 第15页
核查结果 符合一致共计303例,占66.7%(303/454) 2012年1-4月新报告经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传播病例共519例 其中9省需调查病例共466例,实际调查454例(454/466=97.4%) 有病例调查(问卷)391例 医务人员随访核实63例 结果一致 272例 不一致 119例 结果一致 31例 不一致 32例 符合一致共计303例,占66.7%(303/454) 第16页
核查结果分析 核查不一致的151例中, 在被判断为经“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的303个病例中, 61例来自各省医疗机构, 90例来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被判断为经“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的303个病例中, 143人可以提供明确的采血浆地点和名称, 104人可以有明确的证明人, 133人有明确的受血时间和地点,其中115人受血时间在1998年之前 第17页
核查不一致的病例来源 医院 疾控中心 合计 采血浆 17 52 69 输血/血制品 44 38 82 61 90 151 报告病例医院多为地市级医院,包括附属医院和人民医院,县、区级医院较少 第18页
首次卖血浆时间 1994年及以前 107例 1995-1998年 36例 2002年 1例 合计 144例 第19页
没有参加既往“大筛查”原因 31人表示没有想到自己会感染, 30人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做检测, 26人表示当时正在外地打工, 18人表示没有听说过“大筛查” 105人
传播途径判断不正确的主要原因 患者怕歧视; 有家人陪同,不愿承认婚外性行为史; 患者病危或已死亡,信息提供不全; 虚假病例; 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河南省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病例调查结果 应调查346例,占全国的2/3(346/519)。实际调查337例,流调率为97.4%;问卷调查293例。 9例未调查的原因是:3例死亡,未找到知情人;6例失访。 调查到的337例患者中 重复报告3例,已删除; 冒名顶替7例,已删除; 传播途径发生变化82例,占调查人数的25.1%(82/327)。 核查后传播途径一致率为74.9%(245/327)。 经采血(浆)途径感染的病例调查后传播途径一致率为77.5%(138/178) ; 输血/血制品感染病例调查后传播途径一致率为71.8%(107/149)。
传播途径变化情况 调查后 调查前 合计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138 5 143 3 107 110 异性传播 33 29 62 同性传播 1 2 其他 6 8 不详 假冒病例 7 重复 未调查到知情人 9 194 152 346
传播途径发生变化病例的报告单位 传播途径发生变化的82例,疾控中心报告的有62例,医院报告的有20例。 其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10例,县区级疾控中心报告52例。 医院涉及15家,河南省9家,外省6家。
进行问卷调查293例,其中有既往有偿供血史的病例有134例,都不能提供当年的献血证;128例(95 进行问卷调查293例,其中有既往有偿供血史的病例有134例,都不能提供当年的献血证;128例(95.5%)首次卖血时间在1997年之前;在1997年的有4例(唐河地下血站3例,山西1例),1998年1例,不详1例。 121例可以提供明确的输血时间和地点。
124例既往有偿供血者没有参加2004年大筛查 主要原因是: 检测时不在家(外出打工等):71例 担心检测得到阳性结果受歧视:28例 没想过自己会感染:26例
传播途径变化原因 担心受歧视; 故意隐瞒,怕家人,尤其是配偶知道实情; 不好意思讲; 情况复杂,最先得到卖血史的信息,或者合并配偶阳性、婚外性行为、手术史或拔牙史等难以判断; 接诊或流调医生的问题,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的接触史; 信息录入错误。
督导中发现的问题 走访感染者和与现场工作人员访谈: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会陆续有采血浆感染者病例报告; 卖血浆证基本遗失; 患者可以描述卖血地点 和采血单位的名称 及详细过程; 反复卖血浆者体表特征明显; 血液的溯源调查较为困难。 第28页 28
“采血浆”和“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报告规范 艾滋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在进行病例报告时,报告传播途径为既往 “采血浆”或“输血/血制品”的病例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所有相关材料均需留存备查。 1. 报告病例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必须真实可靠; 如果报告病例是经采血浆/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需由所在报告地的县区级疾控中心按照此标准审核后方可上报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第29页
“采血浆”途径感染—报告规范 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并符合参考条件中的一项: 必要条件: 参考条件: 1980年及以前出生 病例报告时需进行CD4检测且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参考条件: 报告病例需提供1998年及以前的采血浆证或在当地相关机构的采血浆记录中能够查到其相关记录; 在既往大筛查的记录表中能够查到其做过HIV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相关记录(包括初筛阳性,替代策略阳性和WB确认阳性);
“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报告规范 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输血: 1998年及以前输血感染,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 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 所在医院曾经有过输血感染HIV案例; 病例报告时需进行CD4检测且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如果能追溯到供血者,其HIV检测结果为阴性,可排除输血感染。 1999年及以后输血感染 要进行血源(或供血者)追溯,对血源进行HIV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及所输血液编号)
“输血/血制品”途径感染—报告规范 报告“输血制品”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例应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血制品: 报告病例有明确的医疗文件或医疗记录证明1998年之前曾经输注过Ⅷ因子;若是自购Ⅷ因子,应提供当时购买发票或其他票据; 病例报告时需进行CD4检测且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 第32页
注意 报告规范还需要经卫生部的审批,目前还没有正式施行。 省疾控中心会及时转发卫生部或国家疾控中心关于此规范的正式批文,待收到相关批文后,再依据正式文件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