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提及電業之說明 經濟部能源局 101年4月20日
一、緣起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二)爭議事項: 『電業』是否僅限於電業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適用? 用詞定義(第3條第2款):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申請同意備案應填具與檢附之書表(第6條第1項第1款):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 (二)爭議事項: 『電業』是否僅限於電業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適用?
二、一般電業申設登記流程圖 申請人 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 經濟部 核准備案函 工作許可證 籌備創設 國營電業 審查 備案 施工許可 審查 核發 籌設計畫書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公營電業免具) 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使用同意書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發電廠之電源引接同意書 天然氣發電廠檢具供氣同意書;水力發電廠檢具水權狀 國營電業 地方主管機關 意見書加具 審查意見 審查 備案 核准備案函 有效期限:二年 施工前 施工許可 工程計畫書 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發電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審查 核發 工作許可證
三、太陽光電電業申設登記流程圖 申請人 籌設許可 同意備案函 工作許可證 電業執照 相關單位 能源局 台電公司 審查 備齊登記書圖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5~9條 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 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 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 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 申請人 籌設許可 同意備案函 工作許可證 電業執照 相關單位 能源局 台電公司 備齊籌設許可要件 電業籌備創備案函 備齊施工許可要件 備齊登記書圖 工作許可證 同意備案函 電業執照 核發 同意備案2個月內 核發 太陽光電競標 核發 核發 審查 得標 審查 竣工查驗 審查 電源引接同意書 簽訂購售電契約
四、第一型與第三型申設文件比較 第一型 第三型 無 籌設許可 同意備案 工作許可證 成立給照/設備登記 籌設計畫書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土地使用使用同意書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電源引接同意書(需系統衝擊分析,大多併接於69KV輸電系統,併由台電公司系統規劃處審查) 電業籌備創設案影本 工程計畫書 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土地完成變更或容 許使用證明文件 同意備案文件 企業意見書 創業概算書 收入概算書 支出概算書 主要人員履歷表 擬定之營業區域圖 投資人名簿 擬定之營業規則 內線圖 線路分布圖 主任技術員相關證件 第三型 無 身分證明文件 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電費單據(未供電者免附) 設置計畫書 併聯審查意見書(250kW以下免系統衝擊分析,多併聯於低壓或高壓系統,由各區營業處審查) 地政機關意見書(屋頂型免附) 申請表 完工照片與平面配置圖 支出憑證 裝置容量證明文件與產品型錄 檢驗證明 完工驗收文件 使用執照或免建照、雜項執照 購電合約 其他指定文件
五、電業定義(1/4) (一)條文定義: 按法律條文定義視其適用範圍,可區分為廣義解釋與狹義解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本身並未定義電業,但依本辦法3條第2款:「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則其所稱電業之定義應可透過解釋電業法相關規定而得。 3. 「電業法」: 電業定義(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謂應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 之事業。 授權訂定子法(第33條):本章(電業權)各條之申請登記規則及 書、圖式樣,由中央主官機關定之。 4. 「電業登記規則」: 電業登記程序(第3條):電業登記為下列五種(籌備創設、施工許 可、成立給照、變更及停業),應照本規 則規定之申請程序及其應備書圖申請之。 5. 綜上,電業適用範圍涵蓋電業登記之籌備創設、施工許可、成立 給照、變更及停業等,係屬廣義之電業規範,故「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電業定義應不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之 電業。
五、電業定義(2/4) (二)文義解釋: 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1項1款規定:「籌備創設:經營電業或新增發電機組,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案。」,若將該款解為僅適用於已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似無規定「經營電業」申請備案之必要,從而,解釋上該款所稱「電業」應包含尚未取得電業執照之籌備中電業。 又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1項3款規定:「成立給照:電業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檢具第8條規定登記書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查驗及發給(換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上開規定所稱「電業」應包含尚未取得電業執照之籌備中電業,蓋已設立並取得電業執照僅得「換發」電業執照,無規定「發給」之必要。
五、電業定義(3/4) (三)體系解釋: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之申請同意備案應檢附文件規定,並未要求須檢附電業執照。 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應依電業法規定取得電業執照;並以其電業執照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綜上所述,由法律體系整體視之,應認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電業,包含籌備創設中之「準電業」。
五、電業定義(4/4) (四)歷史解釋: (五)電業設置情形: 1. 電業登記規則自民國40年12月20日公布實施至92年3月12日修法 1. 電業登記規則自民國40年12月20日公布實施至92年3月12日修法 以前,第3條1項原為:「籌備創設:創建電業,應將計畫圖說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案。」 2. 92年3月12日修法後, 「籌備創設:經營電業或新增發電機組, 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案。」並未排除 籌設中公司,故該條所稱「電業」應包含尚未取得電業執照之 籌備中公司。 (五)電業設置情形: 經濟部依電業登記規則所核准之電業如下(台電公司除外) : 燃煤-麥寮汽電(88)、和平電力(91) 燃氣-長生電力(89、90)、新桃電力(91)、嘉惠電力(92)、國光電力(92)、星能電力(93)、森霸電力(93) 、星元電力(98) 水力-嘉南實業(91、96)、聚電(93)、名間電力(97) 風力-苗栗風力(95)、鹿威風力(96、98)、中威風力(98)、觀威風力(99)、崎威風力(100)、桃威風力(100)、豐威風力(101)
六、結論 (一)綜上論述,就條文定義、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及電業設置情形,均顯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指『電業』,應不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之電業。 (二)另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再生能源發電廠之施工許可申請,須於施工前,檢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故依照電業申設登記流程,若未先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根本無法取得電業執照,因此不應將「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與本辦法之『電業』以狹義範圍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