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學校護理人員請 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報告人:教育處 體健科 蔡碧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校護請假暨僱用職務代理人 一、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編制 二、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 三、校護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一、98年度縣立各級學校及校護統計表 編號 學校類別 校數 護理人員數 備 註 1 高中 5 大園高中未設校 2 高中-國中 備 註 1 高中 5 大園高中未設校 2 高中-國中 不列入校數-南崁.永豐 3 國中 54 55 4 國中小 楊光.迴龍 國中分校 不列入校數-秀才 6 國中附小 不列入校數-仁美華德福 7 國小 185 186 合 計 246 250
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1 自97年8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 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 由教師兼任。 教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國(四)字第0970085528號函: 自97年8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 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 由教師兼任。
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2 校護兼任人事、主計業務計94校 1 、國、高中部分─目前尚有3所學校 〈大 坡.經國.過嶺〉護理人員兼任 人 事業務。 2、國小部分─23班以下學校,兼任人事 14校,兼任主計77校。
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3 人事 主計 出納 午餐秘書 午餐主計 午餐出納 學生保險 公保勞保 財產管理 公文收發 17 77 15 44 學業生務數量 多重 17 77 15 44 3 224 14 11 9 117
三、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 1.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僱用原則 2.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須知 3.學校護理人員校內職代培訓計畫 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97. 10. 17府教體字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 97. 12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97.10.17府教體字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 97.12.12 府教體字第0970430691號函修正 98.08.26府教體字第0980331005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護理師及護士(以下簡稱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之需,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代理人員,係指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 三、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以上(含一日)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 (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 (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 (四)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惟須落實代理人制度。 (五)非本府教育處核派之研習或會議。 (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學校須配合、注意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範之。 四、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如下: (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四)上述僱用人員將逐年檢討汰換。 五、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方式如下: 由各鄉鎮市中心學校,提供具有證照之現職(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登入執業登錄場所,並彙整代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提供各校進用。各鄉(鎮、市)中心學校復興鄉(併入大溪鎮)除外計十二校,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任期 一年。 六、中心學校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建立人力資料庫,登入候用護理人員基本人事資料,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俟確定僱用為代理人員之時,再開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交由代理人辦理執業登錄手續及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 (二)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具有證照者,申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辦理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登錄手續。 (三)各校僱用已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已辦妥具有執業登錄之代理人員,奉各該校校長核准後,再通知中心學校登錄。 (四)取消代理或代理人員不願繼續接受候用者,應至中心學校申請執業註銷候用證明,由代理人辦理退出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註銷手續,並自人力資料庫註銷代理人資料。 七、各校作業流程如下: (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人事室審查,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中心學校,並將約僱計畫及名冊函送本府備查後,始得進用。 (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保加、退保及提撥離職儲金等事宜。 八、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月薪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日薪一千零九十八元)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項下支付(不含兼代課鐘點費),不足部分得由本處循預算程序辦理。 九、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前,應與代理人員簽訂契約,並於契約內載明僱用期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訂定及修正日期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訂定及修正日期 97.10.17府教體字 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 97.12.12 府教體字 第0970430691號函修正 98.08.26府教體字 第0980331005號令修正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二點 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三點 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含)以上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三點 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含)以上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 (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 (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 (四)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 惟須落實代理人制度。 (五)非本府教育處核派之研習或會議。 (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學校須配合、注意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範之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四點 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四點 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 (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 (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 實務經驗。 (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四)上述僱用人員將逐年檢討汰換。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八點 經費支付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八點 經費支付 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 月薪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日薪一千零九十八元) 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項下支付 (不含兼代課鐘點費), 不足部分得由本處循預算程序辦理。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七點 各校作業流程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七點 各校作業流程 (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 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人事室審查, 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中心學校, 並將約僱計畫及名冊函送本府備查後, 始得進用。 (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 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保加、退保及 提撥離職儲金等事宜。
步驟1、 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98.3.16府教體字第0980095408號函〈網址:http://job2.tyc.edu.tw〉帳號〈tycedu〉、密碼〈test1234〉使用期限至98年5月31日止。 98.6.4府教體字第0980211015號函:為避免前揭資料庫個人資料外洩, 自98年6月1日起變更帳號密碼。
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操作使用方式 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操作使用方式 請先連結至"桃園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 (https://teos.tyc.edu.tw)或由教育處首頁上方主選單之"公務系統/桃園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點選進入。 請登入系統,請以研習帳號密碼登入。 登入後,在管理中心首頁可看到公務系統列表,點進"代理校護名單"即可進入
2.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須知 一、本僱用須知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訂定之。 二、僱用學校各單位協助工作: (一)人事室:填具僱用計畫、名冊含畢業證書及職業登記影本各乙份報府核備,並審核 契約書、薪津。 (二)總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薪津、年終獎金、勞健保(加)退保及提撥離職儲金等 相關事宜。 (三)會計室:經費核銷及預算編列等。 (四)學生事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契約書及行政支援。 (五)健康中心護理人員:上教育處人力資料庫自行尋覓僱用代理人員(並先電話確認) 後,請中心學 校作支援報備及業務交接(代),並備妥代理人資料文件送人事室, 俾利報府核備。 三、注意事項: (一)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僅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不適擔任原護理人員兼任之 人事或主計等業務,另有關公文處理及報表填報等行政工作涉及學校帳號密碼, 宜請校內代理人視情況協助完成。 (二)僱用公立退休人員擔任職代,不得超過1個月。 (三)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科目-人事費或用人費用項目下支付,惟 代課鐘點費除外,倘不足時再報本府教育處補助。 (四)校護請假,得事先排定日程報府核備,倘為臨時性請假,應請校內順位代理人 協助辦理完成。
3.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建置及運作計畫 桃園縣各級立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98年度工作計畫 桃園縣98年度校護請假僱用代理人員行政中心學校名單
3.學校護理人員校內職代培訓 依據:桃園縣98學年度學校護理人員校內 職務代理人培訓實施計畫 承辦學校:華勛國小 培訓日期、地點: 第1場─98年11月25日(三)慈文國小 第2場─98年12月9日(三)華勛國小 學校校護校內職務代理人受培訓人數, 將列為年度衛生保健評鑑指標。
4.校護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函 各機關單位調派校護出席活動 僱用校護職代離職儲金 校護參加學校畢業旅行活動
補充說明函 98.9.16府教體字第0980363886號函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建議排定週三下午或寒暑假期間。 補充說明函 98.9.16府教體字第0980363886號函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建議排定週三下午或寒暑假期間。 學校僱用職務代理人,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惟其學歷若為高中職畢業者,則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檢附服務證明。 學校護理人員假日以公假註記執行公務,倘已支領津貼,其補假倘需僱用代理人,則僱用經費自付。 學校護理人員因公假僱用代理人支付經費,需具有教育處文號。 僱用人員離職儲金提撥計算方式:月薪資*12%*50%÷當月天數*僱用天數。
各機關單位調派校護出席參加會議、研習活動 98.10.15府教體字第0980408398號函。 貴機關單位(公所)辦理研習、活動或召開會議,倘需縣內學校護理人員參加(出席),建請安排於週三下午或寒暑假辦理,或相關函文請簽(加)會本府教育處,或由教育處轉文轄屬學校周知,否則校護公假僱用職務代理人費用由各承辦機關單位支付。
僱用校護職代離職儲金 98.10.9府人給字第0980392799號函,依據銓敘部98.10.6部退四字第0983111393號書函辦理。 約聘書人員離職儲金相當於退休金之性質,係採確定提撥之個人帳戶制度,並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約聘僱人員強制提存公、自提離職儲金。
校護參加學校畢業旅行活動 98.11.13府教體字第0980450473號函 基於節省公帑,考量學童(生)權益,學校辦理學生畢業旅行活動,請學校由收取之費用僱請專業醫護人員隨行(或於合約上敘明須具有專業證照護理人員隨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不適用「本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嗣後有關學校護理人員公假參加學校有收費之活動,其所需僱用職務代理人之費用,宜由學校收取之費用支付,不適用「本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報告完畢 感謝指導 並祝 說明會議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