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法規及許可制度宣導說明會 簡報人:李任翔 副經理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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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法規及許可制度宣導說明會 簡報人:李任翔 副經理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簡 報 內 容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貳、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 明及審查重點 參、常見現場查核缺失與 改善作業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95.12.25.)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95.12.25.)修正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95.12.27.)修正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96.02.16) 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96.08.2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96.09.11.)修正 法規下載 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壹、新增修訂法規說明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空氣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施行日期 排 放 管 道 周 界 排  放  標  準 施行日期 備  註 排 放 管 道 周 界 新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異味污染物 高 度 h ︵ 公 尺 ︶ 標 準 值 區 域 別 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 (2)、(3)自發布日施行。 排放管道排放標準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 周界標準(1) 、 (3)自發布日施行。 一、異味污染物為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二、工業區定義:工業用地之地區、零星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 三、農業區定義: 1.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依法劃定之分區,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農業經營之分區。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非屬上述分區之其他分區內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地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作為農、牧業及其廢水處理設施等用途之土地。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土地。 四、周界排放標準(2)適用對象為位於工業區或農業區內之新污染源。但位於農業區內既設畜牧場所更新且飼養規模未變更者,適用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標準。 五、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新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含)後設立之污染源;既存污染源指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設立之污染源。 h≦18 18<h≦50 h>50 1000 2000 4000 工 業 區 及 農 (1)50 (2)30 空氣污  染物 排 放 標 準 施 行 日 期 備  註 排放管道 周界 新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臭氣或厭惡性異味 高 度 h ︵ 公 尺 ︶ 臭 氣 濃 度 區 域 別 臭氣濃度 發布日 1.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濃度係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2.工業區定義: 工業用地之地區、零星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 3.農業區定義: (1)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依法劃定之分區,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農業經營之分區。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非屬上述分區之其他分區內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地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作為農、牧業及其廢水處理設施等用途之土地。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土地。 4.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0<h≦9 9<h≦18 18<h≦30 30<h≦55 h>55 1000 3000 9000 30000 50000 工 業 區 及 農 50 以 外 地 10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空污費制度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草案修訂中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依空氣污染物種 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於每年一、四、七、十月月底前繳納。 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96年第一季(96年4月份)空污費申報時,需採用新公告之收費方式計算。 均化係數 96年第一季(94年4月份)起適用

二、收費制度說明(1/7) 計費方式 計費方式依排放量(費基)決定適切之費率級距。 徵收費額 = (費基 x 費率) x 整廠優惠係數(D)。 SOx、NOx 排放量P X Y P≦X :費額基本費額 XP≦Y:費額基本費額(PX)第二級費率 PY:費額基本費額(PX)第二級費率(PY)第三級費率 (基本費額) 第二級費率 第一級費率 第三級費率 級別 級距(公噸/季)/費率 SOx NOx 第一級 P14 P24 7元/公斤 8元/公斤 第二級 1 P≦14 1 P≦24 5元/公斤 6元/公斤 第三級 P≦1 450元/季 註:.二級防制區費率

二、收費制度說明(2/7) 優惠係數 兼顧業者衝擊及經濟誘因 鼓勵公私場所裝置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 針對採行減量控制技術者,給予優惠獎勵,減輕對業者產生之衝擊。 優惠係數 SOx、NOx 污染物 適用條件 硫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者。 氮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較本公告日施行當時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氮氧化物標準值低於50%或100ppm以下者 A = 符合上述適用條件之排放量(C) 全廠排放量(B) 分級比例(A) 優惠係數(A’) A ≧ 95% 40% 95% > A ≧ 75% 50% 75% > A ≧ 50% 65% 50% > A ≧ 30% 80% 註: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之認定得優先採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二、收費制度說明(3/7) + 加強優惠 優惠係數 獎勵對污染防制良好成效之業者,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且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再給予九折優惠。 SOx、NOx 整廠優惠係數(D) =( C1 B + )X A’ C2 X 0.9 A’:優惠係數 B:全廠總排放量 C1:符合優惠門檻條件且排放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 C2:B-C1 註:若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但排放濃度未低於50ppm,則「整廠優惠係數」即為優惠係數。

二、收費制度說明(4/7) 計算流程 步驟一 統計整廠排放量 步驟二 計算累進費額 步驟三 選用優惠係數 步驟四 計算整廠應繳費額 SOx、NOx 步驟四 計算整廠應繳費額 計算個別污染物種之整廠優惠係數後,乘以步驟二計算之累進費額,即可得到各污染物種應繳之費額 步驟三 選用優惠係數 計算個別污染物種符合優惠係數之排放量(C)除以整廠排放量(B)之比例(A),選擇其適用之優惠係數(A’) 步驟二 計算累進費額 依據個別污染物種之排放量級距費率,估算個別污染物種之累進費額 步驟一 統計整廠排放量 依連續自動監測數據、檢測及公告係數等方式計算各煙道排放量後,加總整廠個別污染物種排放量

二、收費制度說明(5/7) 收費方式 兩期程徵收 VOCs 96~98年 99年起 99起 99起 徵收對象 級距費率 計量方式 達起徵門檻:申繳空污費 未達起徵門檻:申報空污費,免繳費 一般性VOCs:維持不變 個別物種VOCs:加徵 甲苯、二甲苯 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徵收對象 不分級距 起徵門檻:1公噸/季 費率:12元/公斤 級距費率 一般性VOCs:分三級距費率徵收 個別物種VOCs:進行加徵作業 起徵門檻:1公噸/季,維持不變 公告『行業製程排放係數』計算 行業別法規管制定期申報計量方式 回歸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草案) 計量方式

二、收費制度說明(6/7) 應申報對象 應申繳對象 第一期程 製程含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者。 製程反應過程會產生VOCs污染物者。 VOCs: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250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但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設備元件、儲槽、裝載操作、廢氣燃燒塔、油水分離池及廢水處理設施。 應申繳對象 屬上述適用對象且全廠VOCs排放量達起徵量1公噸/季以上者。 VOCs 適用對象: 廢氣燃燒塔:廠內有設置者 儲槽: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固定頂槽 裝載操作設施:會有VOCs逸散者 設備元件: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廢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池:針對含石化製程之廢水者

二、收費制度說明(7/7) 計量方式 製程排放量 操作單元排放量 製程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活動強度×(1-控制效率) VOCs 製程排放量 製程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活動強度×(1-控制效率) 操作單元排放量 廢氣燃燒塔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廢氣流量 油水分離池/廢水處理設施之排放量(公噸/季) =排放係數 × 季廢水處理量 × (1-控制效率) 儲槽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物料進料量×(1-控制效率) 裝載操作排放量(公噸/季)=排放係數×季裝載量×(1-控制效率) 設備元件排放量(公噸/季)={(各濃度區間元件數量× 對應之排放係數×季操作時數)}

貳、許可申請表格填表說明及審查重點 表格不足以提供排放計算及管制所需資料 明確表單種類及簡化重複資料 污染源型態及排放量計算變遷,污染現況呈現受  阻,造成審查困難容易誤判 第八批許可94.09.06公告,有機溶劑作業與有機  液體儲槽特性現有表單難以呈現 強化排放管道採樣設施規範相關規定審核 變更或異動差異部分不易明瞭 緣由 明確表單種類及簡化重複資料 欄位重複填寫,造成負擔 應具文件標示不清,檢附資料不易齊全,行政效  率受阻

完整性呈現 資料明確化 欄位簡化 修增表格內容,力求完整紀錄污染現況及防制特性 配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污染源特性呈現 改善申請者無所適從之無力感 細分申請類別,配合引導檢附,助於符合申請需求 欄位簡化 簡政便民 資料儘量不重複 原則

健全管制資料 因應全廠有機溶劑作業納入第八批許可管理,新增 有機溶劑作業表格(AP-OS)與表單現有欄位難以呈 現排放情形 因應污染源排放量計算方式調整,修正有機液體儲 槽(AP-T)、設備元件申請表單(AP-O),並新增廢氣燃燒塔表單(AP-F) 導入廢氣流向觀念,修正公私場所污染防制/計畫 目標(AP-G)及新增「廢氣排放量估算表」AP-G(續一) 新增應符合排放管道採樣設施規範(AP-P)相關資料

一、許可申請表格新版內容說明 健全管制資料 因應全廠有機溶劑作業納入第八批許可管理,新增 有機溶劑作業表格(AP-OS)與表單現有欄位難以呈現排放情形 因應污染源排放量計算方式調整,修正有機液體儲 槽(AP-T)、設備元件申請表單(AP-O),並新增廢氣燃燒塔表單(AP-F) 導入廢氣流向觀念,修正公私場所污染防制/計畫 目標(AP-G)及新增「廢氣排放量估算表」AP-G(續一) 新增應符合排放管道採樣設施規範(AP-P)相關資料

資 料 明 確 化 細分申請類別 明確應檢附資料 檢視申請類別修正申請表格 結合審查收費準則 配合環評及空污法第六條要項 資料清楚區分 申請檢核表   設置  操作  展延 結合審查收費準則 配合環評及空污法第六條要項 設置、變更 資料清楚區分 應檢附 個別符合法規之檢附文件 操作、異動 設置展延、操作展延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試車/排放檢測計畫書 掌握差異或變動資料 「公私場所差異對照表」 「產能或產品快速變動資料表」

差異說明 刪除表格 功能整併及簡化 表格功能改變 功能簡要 申請資料檢核表 併入表AP-Z 表AP-G(續一) 取代AP-P(續一)及AP-F AP-MA(續二) 移除(與AP-G重複) 表AP-G(續二) 新增,原AP-G(續一)及AP-MA(續三) AP-MA(續三) 併入表AP-G(續二) 表AP-F 逸散排放計算表變為廢氣燃燒塔資料 AP-MB 併入表AP-M、AP-M(續)及AP-O 表AP-O 設備元件資料表 AP-MB(續一二三四) 表AP-OS 新增有機溶劑使用表 AP-E2 併入表AP-E 表AP-P(續一) 取代原表AP-P(續二) AP-P(續一) 併入表AP-G(續一)

改變 表AP-Z 結合收費制度 申請類別劃分 呈現排放量表 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使用不同 結合申請資料檢核表 C A-PD AP-Q 表AP-Z 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使用不同 結合申請資料檢核表 製程污染物排放量總表 結合收費制度 申請類別劃分 呈現排放量表 改變

表AP-Z架構 結合許可審查收費制度 申請者皆應檢附之文件 視個別符合項目再行檢附 呈現此次申請污染物排放量 AP-Z C A-PD AP-Q 表AP-Z架構 結合許可審查收費制度 申請者皆應檢附之文件 視個別符合項目再行檢附 呈現此次申請污染物排放量

應符合法規? 表C 聯絡人資料(MAIL-手機) 防制區級數2-2-2-3 專責等級批次 應符合法規 表C-A1(全廠製程都要) AP-Z C C-A1 AP-D 表C 聯絡人資料(MAIL-手機) 防制區級數2-2-2-3 專責等級批次 應符合法規 表C-A1(全廠製程都要) 簡化:物料欄位篩除(表示於表AP-MA) 應符合法規?

表AP-Q 快速變動資料表 表AP-D 變動前後對照表 快速變動內容 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燃料 污染源、防制設備、排放管道、其他 AP-Z C AP-D AP-Q 原內容 新內容 表AP-D 變動前後對照表 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燃料 污染源、防制設備、排放管道、其他 表AP-Q 快速變動資料表 快速變動內容

表AP-M 僅留年用量資料 格式修改 產品與原物料數量合理性 物料與污染物相關性、合理性 代碼除*99其他類外,不得重複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M 僅留年用量資料 格式修改 產品與原物料數量合理性 物料與污染物相關性、合理性 代碼除*99其他類外,不得重複 與AP-E的數量一致性 AP-M(續一)需文字說明流程

結合排放量申報廢氣流向 逸散量應以生成量配合貢 獻比方式才能平衡 估算依據需依照法源順序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增加排放貢獻量 增加控制效率 增加估算依據 控制效率:若有2個防制設備以上,應填寫總控制效率 屬排放管道排放量者應填寫小時排放量,其餘免 估算依據應按照許可證管理辦法31條規定 符合法規屬以削減率為管制標準者,應將削減率值一併填入排放標準值欄位中 結合排放量申報廢氣流向 逸散量應以生成量配合貢 獻比方式才能平衡 估算依據需依照法源順序

直接翻頁與表AP-G對照,便利性增加 表AP-G(續一) 增加廢氣特性資料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G(續一) 增加廢氣特性資料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現AP-G(續一)當作原AP-P(續一)和原AP-F使用 直接翻頁與表AP-G對照,便利性增加

表AP-G(續二) 增加異常排放說明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公私場所紀錄申報作業 相關法規規定及事項檢視說明 AP-M AP-G G(續一) G(續二) 表AP-G(續二) 增加異常排放說明表 把原AP-G(續一)的內容異動為(續二)填寫 公私場所紀錄申報作業 相關法規規定及事項檢視說明

表AP-E 整合原AP-E2 省略逸散量(以往與表AP-G欄位重複) 改善原表AP-E2資料不足的問題 減少重複欄位 AP-O AP-C AP-X 表AP-E 整合原AP-E2 省略逸散量(以往與表AP-G欄位重複) 改善原表AP-E2資料不足的問題 減少重複欄位 產品必填(可用半成品表示) 相同代碼不得重複

若元件屬於兩個以上製程所公用,只需在其中一個製程資料表中填寫,避免重複計數申報。 AP-E AP-O AP-C AP-X 表AP-O 製程代碼前三碼為101或106(但不包含101004木炭、101044石綿、101144化妝品三個製程)者或製程代碼為107001(牛皮紙漿)、107002(亞硫酸鹽製漿)、108021(PU皮)者之製程定義為”石化製程或煉油製程”。 若元件屬於兩個以上製程所公用,只需在其中一個製程資料表中填寫,避免重複計數申報。

層次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 種類 排放因子(kg/hr/Source) 石化製程篩選值範圍(ppmv) 0-1000 1001-9999 ≧10000 閥 氣體 0.00014 0.00165 0.0451 0.0001 0.00484 0.2626 輕質液 0.00028 0.00963 0.0852 重質液 0.00023 氫氣 - 0.00012 0.00706 0.06662 泵浦軸封 0.00198 0.0335 0.437 0.00380 0.0926 0.3885 壓縮機 軸 封 0.01132 0.264 1.608 0.00045 0.006 0.139 釋壓閥 0.0114 0.279 1.691 法蘭 全部 0.00002 0.00875 0.0375 開口管線 0.00013 0.00876 0.01195

漏不漏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種類 石化製程(kg/hr/Source) 煉油製程(kg/hr/Source) 洩漏源 非洩漏源 閥 氣體 0.0451 0.00048 0.2626 0.0006 輕質液 0.0852 0.00171 重質液 0.00023 氫氣 - 0.0665 0.00183 泵浦軸封 0.437 0.0120 0.3885 0.0135 壓縮機 軸 封 1.608 0.0894 0.1391 0.0039 釋壓閥 1.691 0.0447 法蘭 全部 0.0375 0.00006 開口管線 0.01195 0.00150

平均因子法計算對應因子 設備元件 流體種類 石化製程 (kg/hr/Source) 煉油製程 閥 氣體 0.0056 0.0268 輕質液a 0.0071 0.0109 重質液b 0.00023 氫氣 - 0.0082 泵浦軸封 輕質液 0.0494 0.1134 重質液 0.0214 0.0208 壓縮機 軸 封 0.228 0.635 0.05 釋壓閥 0.104 0.163 法蘭 全部 0.00083 0.00025 開口管線 0.0017 0.0023 取樣連接裝置 0.0150

表AP-C 請依粉粒狀物料輸送設施型式,填寫經由該接駁點所聯結之上下游輸送設施之中文名稱及代碼。 AP-E AP-O AP-C AP-X 表AP-C 請依粉粒狀物料輸送設施型式,填寫經由該接駁點所聯結之上下游輸送設施之中文名稱及代碼。 01--具覆蓋之帶式輸送帶02--無覆蓋之帶式輸送帶03--具覆蓋之螺旋運送機04--無覆蓋之螺旋運送機05--具覆蓋之鏈條輸送機06--無覆蓋之鏈條輸送機07--斗室升降機(提運機)08--氣流運送機09--振動式輸送機10--堆高機11--人工進料

表AP-X 堆置量應註明體積單位 該表可自行修改格式 一頁可表示多個X 防制效率: 覆蓋(需計算覆蓋面積比例) 灑水(需視灑水頻率) AP-E AP-O AP-C AP-X 表AP-X 堆置量應註明體積單位 該表可自行修改格式 一頁可表示多個X 防制效率: 覆蓋(需計算覆蓋面積比例) 灑水(需視灑水頻率) 2HR(50%)、3HR(40%)、4HR(30%) 6HR(20%)、8HR以上(5%)

表AP-OS 本表格之適用對象係指符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對象之公私場所。非屬申請該程序者,本表格免填 AP-T AP-L AP-F 表AP-OS 本表格之適用對象係指符合第八批許可公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對象之公私場所。非屬申請該程序者,本表格免填 本表之填寫對象為公私場所全廠(場)所使用之所有揮發性有機溶劑,含參與及不參與製程生產之有機溶劑皆應填寫本表格

表AP-T 表AP-L 儲槽填表格式改變 僅適用於貯存有機溶劑之儲槽 200L以下列為E 設置、操作皆須填報 AP-OS AP-T AP-L AP-F 表AP-T 儲槽填表格式改變 僅適用於貯存有機溶劑之儲槽 200L以下列為E 表AP-L 設置、操作皆須填報 應檢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八批 ? 表AP-F 原AP-F推估全廠逸散量,修為廢氣燃燒塔資料表(防制設備,但產生污染物種) AP-G需要填寫污染物產生量 AP-OS AP-T AP-L AP-F 表AP-F 原AP-F推估全廠逸散量,修為廢氣燃燒塔資料表(防制設備,但產生污染物種) AP-G需要填寫污染物產生量 第八批 ?

AP-P P(續一) AP-AT 一式四份 表AP-P 增加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符合情形 現場查核及前查作業之勘查重點 第八批 ?

表AP-P(續一) 表格 各類申請表格 表AP-AT 原來的AP-P(續二)修改為AP-P(續一) 一式四份 全數檢附 只要有NIEA則需採行NIEA方式

參、常見現場查核缺失與改善作業 核發內容 查核項目 證書首頁 有效性 基本資料 證書次頁 製造流程圖核對 完整性確認 原物料及產品 參、其他規定事項 項 目 壹、許可固定污染源 貳、許可條件 內 容 製程、主要設備及排放口 一、製造流程 二、燃料、原料或產品量及操作期程規定 三、污染排放及污染防制方式規定 四、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 五、排放管道限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規定 七、檢測規定 八、記錄規定 九、申報規定 十、檢查、保養及維護規定 證書次頁 製造流程圖核對 完整性確認 原物料及產品 燃料使用規定 操作期程 污染物種類 收集及處理方式 排放量及濃度 設置及運轉狀況 操作參數 其他防制措施 排放口數量規格 採樣設施規範 項目/紀錄 申報/保存 RATA 檢測頻率 檢測項目 原燃物料 污染源 防制設備 監測紀錄 檢測結果 相關法規 專責人員 快速變動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辦理申請及申報業務 依法主動申請事項 污染減量獎勵或空污費減免(母法第19條)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核備(母法第22條)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母法第24條、29條、76條) 申請改善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母法第27條) 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母法第28條、29條) 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許可(母法第30條) 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採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環保局(母法第32條)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核備(母法第33條) 停工後復工之試車及評鑑申請(母法第83條) 擇一檢測核備(定檢管理辦法第5條) 未符合採樣設施規範核備(採樣設施規範第四點)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定期紀錄及保存 許可證制度—按證書次頁規範內容定期紀錄,紀錄項目包含原(燃)物料、污染源操作條件及防制設備操作條件。 定期檢測制度—將檢驗測定結果做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 排放量申報制度—應按月記錄控制或處理設備之現場操作狀況,保存五年備查。 易致空氣污染物管理制度—領有販賣許可證者,其每次販賣對象及數量,應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每次購買及每月使用、庫存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數量,應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定期紀錄及保存(續)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製造程序使用含VOC之物質,應紀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每月做成紀錄,保存二年備查。 半導體製造業管制及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輸入量、輸出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等資料應每月紀錄;防制設備主要操作參數應每日紀錄,保存二年備查。 PU合成皮業管制及排放標準—每月紀錄VOC及二甲基甲醯胺排放相關紀錄,回收及防制設備主要操作參數應每日紀錄,保存二年備查。 乾洗作業管制標準—每批紀錄烘乾機操作相關參數,保存二年備查。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每小時紀錄焚化爐運轉條件之監測結果。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定期申報項目 監測紀錄定期申報(母法第22條) 逾警戒限值即時傳輸 每日監測紀錄應於次日上午九時前傳輸 每月監測紀錄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傳輸 定期檢測及申報(母法第22條) 每1、4 、 7、10月月底 申繳空污費 登錄/申報年排放量 申報半導體季報表 申報PU合成皮業紀錄 每年1月及7月底 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紀錄 每月15日前 申報汽車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申報(中小型)焚化爐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裝設監測/偵測器或系統 指定公告應裝設CEMS之固定污染源 半導體製造業(流量及濃度監測器) 乾洗業(四氯乙烯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 廢棄物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廢氣燃燒塔(感知器或監視器)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流量監測設備)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監測設備及連續監測設施)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監測設備及連續監測設施)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定期檢測項目 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應定期檢測之指定對象 半導體製造業之VOC、三氯乙烯處理前後(每年乙次/每次八小時) PU合成皮業回收設備處理前後之二甲基甲醯胺(每年乙次/每次八小時) CEMS之RATA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檢測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檢測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之設備元件 四氯乙烯乾洗設備之濃度偵測器(每週乙次)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管制事項及依據 配合查核及稽查檢測作業 VOC法規符合度 戴奧辛排放法規符合度 公告第一批CEMS之品管作業及RATA 管制依據 空污法及相關子法規定 環保署對環保局之績效考評指標及其工作量與品質認定原則 管制目標 確認公私場所現況與許可證證書(或書面申請資料)定性資料一致且確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確認特定法規管制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VOC法規符合度 戴奧辛排放法規符合度 公告第一批CEMS之品管作業及RATA 空污費申繳 收集製程/污染源/原物料實際用量/防制措施/實測值等資料,藉以推估污染排放量並掌握減量空間

二、公私場所應配合事項 現場查核應配合事項 提供書面紀錄資料,包含行政基本資料影本、操作紀錄、特殊事項核備公文(專責設置、 擇一檢測)。 法規管制應申請或申報之佐證資料(空污費、定檢、許可證等) 。 彙整前一年原料、燃料及產品實際量(可於查核後續提供),必要時請提供購入、使用、庫存等紀錄報表、含VOC原物料之MSDS,或會計帳目憑證。 燃料含硫份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之所有污染源污染排放實測值(檢測結果摘要或監測紀錄) 專人引導至現場核對製造流程(污染源先後順序及相關原燃物料添加點)、廢氣流向(污染產生源之可能物種、廢氣收集方式、處理方式及排放途徑)、操作參數監控儀表、防制設備運轉狀況。 告知一般查核過程將拍照存檔。 查核結果之確認與簽章。 缺失限期改善。

三、許可證查核常見缺失 查核內容 常見缺失 證書首頁 負責人異動 門牌整編 變更廠名 製程/設備不一致 廢氣流向不符 超過許可核發量 主要缺失 參、其他規定事項 項 目 壹、許可固定污染源 貳、許可條件 內 容 製程、主要設備及排放口 一、製造流程 二、燃料、原料或產品量及操作期程規定 三、污染排放及污染防制方式規定 四、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 五、排放管道限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規定 七、檢測規定 八、記錄規定 九、申報規定 十、檢查、保養及維護規定 證書次頁 製程/設備不一致 廢氣流向不符 主要缺失 超過許可核發量 原物料漏列 污染量未估算 操作條件不符 防制污染物種不合理 排放口數量規格不符 未符合採樣設施規範 主要缺失 未依頻率檢測 未依規定項目記錄 未依規定頻率記錄 未依規定進行申報 未設置專責人員 未申繳空污費 違反生煤管制

許可證查核缺失後續辦理作業(1/2) 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未符合相關法令 增設污染源或製程改變致新增污染物種或排放增量達20%以上,應辦理許可證變更申請。 增設污染源、製程或廢氣流向改變,但未達變更定義,應辦理許可證異動。 證書首頁基本資料改變,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換發。 未符合相關法令 未完成專責設置核備,應儘速申請核備。 未依規定繳納空污費,應儘速內補申繳應繳費額及滯納金。 未取得生煤使用許可證逕行使用,應提出生煤使用許可申請。 未符合採樣設施規範,應申請核備或立即進行改善工程。

許可證查核缺失後續辦理作業(2/2) 未依規定進行檢測、定期記錄或申報 建議建立環保資料文書卷夾並不定期更新 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或申報者,應於30日內辦理檢測並完成申報,或檢附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檢測項目、頻率異動申請。 未依規定項目進行、頻率進行記錄,應立即改善。 建議建立環保資料文書卷夾並不定期更新 負責廠內環保業務人員應收集建立環保資料相關文書卷夾並持續更新。 彙整資料內容建議包含下列 相關公文(含收發文) 相關證照影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專責人員證書、各製程許可證影本) 操作記錄月報表(原物料及防制設備藥品等購入量/使用量/庫存量、產品產量、燃料使用量及含硫份證明、防制設備操作/維修/保養記錄) 歷次檢測結果摘要 歷次空污費申報書及繳費單影本 可即時提供主管機關查核調閱並避免環保業務負責人員公出/請假之困擾

四、空污費查核常見缺失 常見申報錯誤彙整及範例說明 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 使用舊式申報書 以舊制費率計算 欄位填寫不完整或錯誤 使用96年起之新版申報書申報,因欄位不同,導致申報之相關欄位填寫錯誤或不確實 小數點位數不正確 檢測數據計算錯誤(自96年第2季起加強比對定期檢測申報一致性與合理性) 有裝(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公告之防制設備,且排放濃度低於100 ppm者,可使用優惠係數計算,而未使用優惠係數

(一)使用舊式申報書 錯誤 正確

(二)以舊制費率計算 錯誤 正確 級 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級距(公噸/季)/費率 SOx NOx > 14 (公噸/季) 級 別 級距(公噸/季)/費率 SOx NOx 第一級 > 14 (公噸/季) > 24 (公噸/季) 7元/公斤 8元/公斤 第二級 1~14 (公噸/季) 1~24 (公噸/季) 5元/公斤 6元/公斤 第三級 ≦ 1 (公噸/季) 450元/季 正確

(三)欄位填寫不完整或錯誤-係數 錯誤 管制編號誤填為防制區 欄位填錯 煙道編號及污染源名稱未填寫,無法核對申報完整性 排放量未填 累計溢補繳情形未列

(三)欄位填寫不完整或錯誤-檢測 錯誤 符合優惠係數條件,未勾選 檢測係數應至小數點下三位 致金額算錯

(四)申報資料寄送錯誤 申報窗口由環保署移轉至環保局 96年第2季起申報窗口移轉說明 申報 網路申報者,不影響 書面申報者,申報資料請改寄至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6樓) 審查及查核 台北縣環保局負責一般審查及資料建檔 環保署負責抽件審查 結算及核收通知 由台北縣環保局彙整及通知 諮詢窗口: SOX/NOX:中興公司-高雄市中山二路260號9樓,(07)5377355 康城公司-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12樓之一, (02)29631668 VOC:環科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09號8樓,(02)27753919

諮詢暨輔導窗口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之一(潤泰大樓A棟) 電話:(02)8961-3656分機201至208 傳真:(02)2961-5818 捷運江子翠站 捷運新埔站 康城公司 光復橋 雙十路 家樂福隔壁

表格 技術簡報 會議報名表 會議資料 相關資訊 法規及相關許可資料下載查詢 環保署首頁>空 氣>下載專區> http://www.epa.gov.tw/b/b0100.asp?Ct_Code=03X0000105X0000157 表格 技術簡報 會議報名表 會議資料 相關資訊

關鍵字查詢 法規類別 解釋函 最新公告 法規及相關許可資料下載查詢 環保署首頁>環保法規> 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關鍵字查詢 法規類別 解釋函 最新公告

簡 報 內 容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貳、新增設污染源減量要 求說明 參、廠內員工汽機車污染 量調查

壹、許可檢表填寫說明 許可自主管理 效益 許可申請時需檢附 併同許可證核發 彌補許可文件及證書內容不足 協助業者自我檢核及自主管理 法規檢核表 排放量檢核表 排放量清單 協助業者自我檢核及自主管理 提昇審查及輔導效益 許可申請時需檢附 降低許可審查及查核缺失 併同許可證核發 送件 核定 自主管理 業者先行檢核 環保局審查 許可內容核定 依法操作

法 理 情 附 件 一 適法性為第一優先考量 法規符合度確認 1.檢視管制標準 2.法規內容細項符合度 (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 3.新增法規檢視 4.相關申報作業 5.其他臨時性設立核備文件

排放量規模確認 排放清冊

貳、新增設污染源減量要求說明 導入環評之許可審核模式 污染源全面管制(小環評) 固定源許可單點管制 推動對象:新設污染源,任一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達10 Ton/yr以上者。 於新設污染源之許可審查比照環評審查模式,要求業者評估整體空氣污染源之增量影響,提出具體減量措施,並列為許可核定內容。 減量措施包含:督促員工進行機車定檢、提供交通車減少員工通勤汽機車、廠區週邊道路洗掃認養、參與本縣網路普渡、宣導員工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等。 將許可制度由以往固定源單點管制,提升為空氣污染源全面管制。 污染源全面管制(小環評) 固定源許可單點管制

參、固定污染源移污調查及自主管理 源起 執行方式及請廠方配合事項 一、員工使用交通工具調查及提昇定檢率 藉由調查各工廠員工所使用交通工具狀況,藉以找尋平日路邊攔檢(查)勤務不易發現的汽機車族群,並藉此提昇機車定檢率。 執行方式及請廠方配合事項 STEP1:篩選轄內列管大型工廠,要求自行調查並填寫工廠員工交通工 具使用調查表,回傳至環保局管理人 STEP2:篩選適合工廠,發文通知定檢作業時間 STEP3:安排定檢車至各工廠進行免費定檢服務。 員工交通工具使用調查表 篩選適合工廠並發文通知 定檢服務作業 提升定檢率

員工交通工具使用調查表 表格填寫內容 調查完後請調查人簽名及蓋上公司大小章。 工廠名稱及地址 連絡人員及連絡電話 調查時間 部門員工及機車數量(若無各別部門則填 寫工廠總員工數及機車數即可) 機車定檢數量(已定檢及未定檢) 員工汽車數、使用大眾運具數及其他數 調查完後請調查人簽名及蓋上公司大小章。 表格填寫完畢,請傳真回環保局二課(02)2957-3644,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管理人 石豐榮(02)2951-6692。 工廠名稱 工廠地址 聯絡人 調查時間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部門 員工數 員工機車數 機車定檢數量 員工汽車數 使用大眾運具數 其他數 已定檢 未定檢 地址同上或其他 總計

二、推動柴油車隊簽署自主管理 車隊管理推廣 推動對象: 執行方式: 遵守事項: 預期成效: 所屬車輛參與自動到檢,維持排煙 縣轄所屬之客貨運業者。 執行方式: STEP1:業者簽署自主管理同意書。 STEP2:環保局資料建檔。 STEP3:環保局督導查核。 遵守事項: 所屬車輛參與自動到檢,維持排煙 合格狀態。 車隊需使用含硫量低於50ppmw油 品。 車隊遵守停車即熄火之規範。 預期成效: 監督柴油車業者強化維修保養體系。 遏止柴油車業者使用非法油品。 督促柴油車業者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強化柴油車公司營運之清新形象。 降低環境污染提升污染減量效益。 叁與車隊自主管理者,須簽署車隊自主管理簽署書,右邊表格為車隊自主管理協議簽署書範例,簽署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絡地址、聯絡方式及車隊車輛數,簽署後須蓋公司章以表示簽署完成並寄回環保局空氣品質維護課業美純小姐收,叁與自主管理車隊需遵守車輛叁與自動到檢、並使用合法油品及推廣停車熄火觀念。 自主管理簽署書填寫完畢,請傳真回臺北縣環保局(02)2950-4829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02)2960-3456*4120 葉美純 67

三、推動柴油車輛自動到檢 參與自動到檢行政獎勵 地址:臺北縣林口鄉中湖村中湖路40-6號 電話:(02)26021346 傳真:(02)26020728 1.三個月排氣免檢測期限。 2.不合格不處分且免費複檢。 3.檢測合格張貼合格證後臺 北縣、台北市、基隆市、 桃園縣攔檢作業皆放行。 參與自動到檢行政獎勵 簽署車隊自主管理協議,並叁與自動到檢者,環保局給予行政獎勵包括:柴油車輛於三個月內免檢驗通知,自動到檢不合格者不立即開立處分書,給予複檢至合格為止,另車輛檢測合格後張貼合格證,可通行北部四縣市免予攔檢稽查作業。臺北縣柴油車檢測站位於林口鄉中湖村中湖路40-6號,電話:(02)26021346 傳真:(02)26020728 68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別讓污染成為台灣最美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