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以外,还具有() A强制性 B阶级性 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D处罚手段的多样性 练习题 1、刑法的阶级本质决定于() A国家的阶级本质 B统治阶级的意志 C上层建筑的性质 D领导者 2、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以外,还具有() A强制性 B阶级性 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D处罚手段的多样性 3、刑法学是() A研究犯罪的科学 B研究刑罚的科学 C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D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多项选择: 1、我国刑法的修订和施行日期分别是() A 1996年3月14日 B 1997年3月14日 C 1996年10月1日 D 1997年10月1日 E 1997年7月1日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 A总则 B分则 C犯罪 D刑罚 E附则 3、按解释的效力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文理解释 D论理解释 E学理解释
多项选择: 1、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相比较,其特征是() A它由刑法规定 B它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C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D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E它为刑法所特有的,而非一切法律所共有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A轻罪轻罚 B重罪重罚 C罪刑相称 D罚当其罪 E有罪必罚 3、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单选: 1、《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下列原则中的() A改造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其它原则 3、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刑法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第6条)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第7、10条)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第8条)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第9条)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在1999年受雇于英国某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两人在船上酿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成某的制止。李、王两人恼羞成怒,将成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大量钱财,然后逃逸。两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请问:对李、王两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答:李某、王某都是中国公民,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均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他们都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应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P54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说明) 犯罪的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说明)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 (案例分析 P55) 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概念的意义: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概念和特征 共同要件 意义 巩固练习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 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四个共同要素: 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 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侵害事实) 3、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意义:P23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农民李某与黄某各自用自己的手扶拖拉机合伙搞运输,某日晚李某将自己的拖拉机存放在黄某的拖拉机旁。李某想利用夜间回家运些杏回去卖,想到黄某的拖拉机马力大,速度快,载重量大,于是在没有跟黄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将黄某的拖拉机开走,准备次日早晨回来再告诉黄某,不料黄某半夜回来看拖拉机不在,以为是被李某偷走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次日早晨李某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抢劫自己被有关机关扣押的财产是否侵犯了客体 1992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张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偷卖时被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20条、赃款145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0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 刘某拒交罚款,与张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抢回。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铐,与张某一起翻墙进入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遂由张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刘某从被扣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李某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某见状便大叫:“别动,趴下,把脸蒙上!”这时,李所长趁机抓起被子照刘某捂去,刘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李所长边与刘某搏斗边呼喊。刘某见势不妙,下楼和张某一起逃跑。
案例分析 被告人:赵某,男,45周岁,农民。 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市上购买气体灭鼠药,洒在菜叶或镆块上,将毒物先后7次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毒死耕牛7头,将毒物先后55次投放于群众家的牛槽内,毒死耕牛55头,共毒死耕牛62头,价值99880元。被告人赵某倒卖了部分死牛肉,从中牟利。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 赵某犯投毒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二)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客观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 程度,正确地量刑
左某,男,34岁,湖南省双峰县农民。1998年2月20日,被告人左某与朋友在双峰县城一家餐馆酿酒至晚上12时,错过了双峰县城至湘潭市的旅客运输汽车发车时间。被告人左某因急于到湘潭市参加其弟第二天要举行的婚礼,在双峰联系朋友的汽车又无着落,遂在双峰至湘潭的公路上拦截汽车,以便搭车到湘潭市。2月21日凌晨约1时30分,被告人左某拦截到双峰县个体运输户胡某的东风牌货运汽车,因胡某说只到湘乡,不到湘潭,被告人左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胡某,逼迫胡某“专车”送其至湘潭市,否则就“杀了胡”,胡某无奈只好答应被告人左某的要求,于凌晨6时将被告人左某送达湘潭市。被告人左某下车时给了胡某20元“票钱”,并威胁胡某不准报案。胡某回双峰后即到派出所报案。
问:被告人左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案例分析:左某劫持汽车案 问:被告人左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左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犯罪客体的种类:P70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案例分析 杨某等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二、犯罪对象的概念和意义P72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任职于某工程设计院,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受到领导批评。张某为泄私愤进而报复领导,遂利用工作的便利,偷偷复制了本单位重要技术成果的图纸和数据,然后将这些材料卖给国内的另一家公司,获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王某(男,20岁)在1999年3月14日晚10时左右,路逢前往某村探亲的女青年黄某,王某见四下无人,遂起意抢劫。王某趁黄某不备,冲上前去将其按倒在地,用手掐住黄的脖子,并威胁说:“你是要钱还是要命?要命就把钱拿出来。”随后,王某抢走黄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20余元以及手上的手表一只。此外,黄某的头部、面部、左手等部位多处受伤。后经群众揭发和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联系与区别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结果 第三节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将主观犯罪心理活动客观化,把形成犯意付诸实施——表现为某种犯罪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P77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4、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案例分析: (一)危害行为的实行行为性 (二)危害行为的有意性 危害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希望他人死亡而积极劝他人乘坐飞机,后被害人死于空难的,是否有实行行为?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弟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危害社会行为的两个方面含义: 1、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禁止做而去做。 不作为: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 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范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被告人甲(男,25岁)于1994年3月2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幼儿去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女,3岁)失足滑进水池。甲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社会青年乙恰逢在附近,闻声后迅速跑到水池边观看,而不下水救人,并对幼儿丙在水中的挣扎行为加以嬉笑。待公园管理人员闻声赶到把幼儿丙抢救上来时,该幼儿早已被淹死。
危害结果的含义和意义: 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意义: 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 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意义: 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是否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3、以发生某种特定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标准。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概念 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案例分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 和区别。
被告人王某,男,20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与被子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某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某带游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某游泳时,王某自行洗澡。不久,王某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请问: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案例分析(一):孙某等故意杀人案 案例分析(二):彭某故意杀人案(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案例分析(三):李某投毒案(危害结果的理解与认定) 案例分析(四):方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持有”行为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