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准则》立好德 学习《条例》守好纪 争当人民的好公仆 践行《准则》立好德 学习《条例》守好纪 争当人民的好公仆 监察审计室 葛国建 2016年1月7日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树立道德的“高线”——重在“扬善”)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两部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树立道德的“高线”——重在“扬善”)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划清纪律的“底线”——重在“止恶”)
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原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变化 (原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变化 在对象上做“加法”: 原《准则》:党员领导干部 新《准则》:8条、309个字 “正面清单”:“4个必须”“4个坚持”“4个自觉” 新《准则》:全体党员 在内容上做“减法”: 原《准则》:4部分、18条、3600余字 “负面清单”:“8个不准”“52个禁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第二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出 台 背 景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总 体 结 构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5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10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11条) 第二编 分则 六章 85条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18条)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17条)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25条)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8条)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3条)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4条)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5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10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11条)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8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10条) 第一编 总则 五章 44条 本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编 附则 4条 有条无章
主要特色 一、纪法分开: 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被删除。 二、划定红线: 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三、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常用词语:条、款、项 ——以《条例》第四十六条为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指 导 思 想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党纪处分的原则(第四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 民主集中制;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纪处分的种类(第七条)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一年、二年); 开除党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纪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纪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 3.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 1.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 1.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4.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二条 受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的影响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未被开除公职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未被开除公职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党纪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链接:党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 党内警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职务行为有关:不称职(不合格); 与职务行为无关:不定等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称职(不合格)。 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第一年: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年:不定等次。 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第一年: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年:不定等次; 第三年:不定等次。 开除党籍处分:第一年:不称职(不合格);
事业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链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含因处分不定等次的) 对待遇的影响 事业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因受处分不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工作性津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当年考核发放部分的工作性津贴。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说明:违纪行为追究责任,原《条例》一般表述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条例》一般表述为“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案例: 2015年11月24日,长沙市纪委发出通报:2008年至2014年,湖南省长沙市明德中学设立小金库;2013年11月,该校举办校庆严重超支;2015年10—11月,该校一名副校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名副校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校长范秋明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校党委书记徐林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书记周喜兰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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