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辦機關政風業務配合事項 報告人:內政部政風處科長吳清誥
大網 協辦查處(受理檢舉)業務 協辦公務機密維護業務 協辦安全維護業務 協助通報機制
協辦查處(受理檢舉)業務 陳情與檢舉之區分 檢舉案件處理 法令依據 處理原則 受理程序 注意事項 機關員工涉訟應注意事項 政風狀況反映
檢舉貪瀆與陳情案件之區分 檢舉貪瀆 陳情案件 檢舉貪瀆係指民眾或機關員工舉發公務員涉及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或其他特別刑法之犯罪行為。 陳情案件 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檢舉案件處理 法令依據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相關規定
受理程序 親至機關或指定地點具名書面檢舉 至機關面述檢舉 確認檢舉人身分(核對身分證明) 製作檢舉紀錄(提供之資料列為附件) 必要時徵得檢舉人同意全程錄音、錄影 至機關面述檢舉 聆聽陳述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檢舉紀錄,必要時全程錄音、錄影。
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具名檢舉 檢舉人以電話檢舉 匿名或以其他方式檢舉 聯繫檢舉人,製作檢舉紀錄,如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時,應將聯繫過程及拒絕事由紀錄存證。 檢舉人以電話檢舉 製作受理檢舉電話紀錄,並得全程錄音。如為具名檢舉者,得請其以書面具名檢舉或請檢舉人至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匿名或以其他方式檢舉 參考以上作業方式處理。
注意事項 檢舉筆錄製作 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若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應明確告知上述規定,以免嗣後發生爭議。 檢舉紀錄要項 檢舉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服務機關、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特徵)、貪污瀆職事實、檢舉事實相關證據、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關係、檢舉動機檢舉資料來源、連絡方法及回覆方式
檢舉非涉本機關案件 檢舉非屬貪瀆案件 非屬本機關權責者,應告知檢舉人,逕向權責機關提出。 受理後以正本函移被檢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並以副本通知檢舉人及相關機關(單位)。 函移檢舉案件,應注意保密措施,不得洩漏檢舉人姓名、身分資料。 檢舉非屬貪瀆案件 屬本機關權責業務者,轉請業務單位處理並復知檢舉人,應提醒業務單位注意保密事項。
檢舉人身分保密及文書保密 受理檢舉及查處過程中,相關文書作業及簽辦過程,應注意檢舉人身分保密並確實依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員工涉訟應注意事項 基本認識 司法機關實施強制處分之因應 調卷 約談與傳喚 會勘 搜索、扣押 現行犯 興利服務 維護法定權益 (詳參機關員工涉訟應注意事項)
被約談者之身分屬性 證人 關係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公務員到場訊〈詢〉問作證,該證人應到場、具結、就訊問事項據實陳述;惟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詢)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刑事訴訟法第178、179條)。 關係人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公務員到場訊(詢)問,該關係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性質屬類似辯護人、鑑定人、證人等之第三人。 犯罪嫌疑人 調查機關因犯罪偵查及蒐集證據之需要,使用「約談通知書」通知「有犯罪嫌疑之特定人」到場詢問(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被告 經檢舉、告訴、告發或權責機關移送,屬有犯罪嫌疑之人,由檢察機關開具傳票傳喚到庭接受訊問者。
接受約談之性質 電邀洽談 函邀訪談 通知約談 傳票傳喚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邀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機關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 函邀訪談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書面邀請(通常由調查單位主管署名)赴調查機關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本類訪談,有可能因談話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而將身分轉化為「犯罪嫌疑人」,比照通知約談程序辦理後續詢問,列案偵辦。 通知約談 調查機關在「檢察官指揮下」或「自行因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之必要」,針對個案之「犯罪嫌疑人」,事前製作約談通知書予以通知,赴調查機關內接受訪談,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查機關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被約談人可請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 傳票傳喚 檢察機關於偵查犯罪程序中,由檢察官簽名開具傳票,傳喚「被告」到庭接受訊問,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命拘提,被告可請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第71條)。
傳票傳喚之案件分類 偵案 傳票上以「偵」字編列案號,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已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若經澄清,檢察官則不起訴處分。 他案 傳票上以「他」字編列案號,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或於案件中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若經澄清,檢察官可逕行簽結。「他案」因案情偵辦發展需要,亦有可能改分為「偵案」續辦。
政風狀況反映 通報時機 配合事項 民意代表與詢或揭發機關弊端 新聞媒體報導機關貪瀆案件 司法機關調卷 機關員工遭司法機關以約談、傳喚或以現行犯逮捕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遭司法機關約談 機關遭司法機關派員搜索或相關卷證資料遭扣押 配合事項 填寫政風狀況反映報表 檢附相關資料。 後續發展狀況持續蒐報。 急要狀況以電話先行通報,相關資料傳真報送。
協辦公務機密維護 法令依據 定義及等級區分 機密文書處理原則 資安工作重點 配合事項
法令依據 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份 捌、文書保密第49點-第76點(99.03修正)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93.04.21修正)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定義及等級區分 國家機密文書: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國家機密之範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 國家機密之範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外交或大陸事務。 科技或經濟事務。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散見於各種法規,依性質區分如下: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密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第50點) 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散見於各種法規,依性質區分如下: 職務秘密: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稅捐稽徵人員、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 檢查機關與人員、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員。 勞動檢查員、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員。
郵電秘密: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或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之秘密。 業務秘密: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刑法第316條) 採購秘密: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人事秘密:人事秘密者,指辦理公務人員任用、遷調、考核等業務應保守之秘密 。 陳情檢舉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以保護檢舉人(免於遭到報復)之安全。
機密文書處理原則 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宜。 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資安工作重點 加密處理、實體隔離。 建立電腦使用紀錄檔。 取消離職員工、廠商資訊系統權限。 協助機關資訊安全工作。
配合事項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文書保密查核 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文書處理手冊第75點) 資訊安全稽核 各機關對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資訊安全稽核。(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9點) 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洩密通報與處理 適時宣導公務機密維護 陳情檢舉案件保密措施 專案機密維護 發生洩密案件,立即反映處理,並迅速研採相關補救措施 政風狀況反映報表 適時宣導公務機密維護 陳情檢舉案件保密措施 專案機密維護 重大採購案件 重大人事甄審
協辦安全維護業務 法令依據 配合事項 其他協辦事項
法令規定 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配合事項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 危安狀況通報 協處陳情請願案件 專案安全維護工作
機關實體安全維護 各機關安全之維護為各級首長及全體人員之職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規劃與實施,由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 (安全管理手冊第4點) 實體安全維護工作如下: 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 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 門禁管制 維護首長安全 充實維護設備 防處爆裂物 蒐報危安預警資料 與警察機關聯繫配合 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般危安狀況 重大危安狀況 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置,另陳報上級機關。 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消防機關協助處理,並於1小時內通報上級。
「重大危安狀況」定義 人員死亡3人以上 人員受傷10以 以上 財物損失5,000萬元以上 人員故意之危害 涉及縣級以上機關首長 媒體大幅報導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陳報上級機關。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發生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陳情請願事件,除立即通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外,應於1小時內通報上級機關,另掌握後續狀況續報。
內政部政風處危安預警狀況及重大陳情請願事件聯繫通報方式 電 話:(02)23565385 傳 真:(02)23976865 電子郵件:moi1243@moi.gov.tw 通報表(通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政風處)
專案安全維護工作 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專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例 專案活動安全維護標準作業檢查表
其他協辦事項 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接待單位安排大陸人士在臺活動,不得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接待單位接待大陸人士,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對大陸人士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對大陸人士在臺期間進行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應立即予以制止。 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政風狀況反映 通報時機 通報程序 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 機關發生重大、預警性異常狀況,並可能使外界對施政產生負面評價、影響機關形象或安全者,應即填寫「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蒐報反映 通報程序 通報機關首長及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 急要者先以電話通報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