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事項宣導 企業社會責任 103年 11月26日及27日 12月8日、15日及22日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一、公告「上市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二、辦理「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一、公告「上市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二、辦理「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三、公布「企業社會責任相關面向之指數」 四、網頁建置「企業社會責任專區」 五、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本中心與證交所於99年2月公告「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並於今年將下列社會關注事項納入修正及公布: 一、明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涵蓋範疇 二、強化企業之公司治理 三、加強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措施 四、提昇資訊透明度 五、重視利害關係人權益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自100年起已連續4年辦理「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邀集上櫃公司分享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務經驗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自100年起已連續4年辦理「誠信經營與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邀集上櫃公司分享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務經驗 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相關面向之指數,如陸續公布「櫃買勞工就業88指數」及「櫃買薪酬66指數」,即鼓勵上櫃公司重視雇用員工及員工福利,以善盡社會責任為出發點
本中心起而行--- 推動主要措施 網頁建置有企業社會責任專區:提供社會 責任簡介、企業案例、資訊揭露、投資專 題及網路資源等資料,可供上櫃公司在執 行社會責任三構面環境(E)、社會(S)、治 理(G)之初級、進階及領先案例作法,與績 效資訊揭露相關指南 透過揭露上市櫃公司之實施案例分享及國 際上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指南, 提供各上櫃公司作為落實執行之重要參考 依據,歡迎多加查詢利用。
櫃買中心網頁--- 企業社會責任專區 (網址http://www.otc.org.tw/web/csr/ ,或至櫃買中心官方首頁後,點選「上櫃/興櫃公司」項下之「企業社會責任」)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金管會於103年09月1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經營民生相關業務、直接面對消費者、或具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其營運活動對環境及社會大眾影響層面較大,應善盡其企業社會責任,又近期食品安全問題影響國人健康,並嚴重衝擊社會大眾信心及國際觀感。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除強化上市(櫃)公司之內部控制責任外,並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保險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者,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提升直接面對民眾(B to C)公司之社會責任及重振消費者與供應鏈廠商對此類上市(櫃)公司之信心。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法規已於11/24奉金管會核定,12/4公告 規範對象 當年度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調整後,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佔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達一百億元以上者。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編製內容: 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目前為G4(註))、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 註:至少應符合永續性報告指南之核心依循選項。 目前國際間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多以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簡稱GRI)發布之指南為主流,國內業者也多以GRI指南為主,故規範採用GRI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得依據其所處行業之特性,另外參考其他適用之準則,加強揭露。GRI已於102年發布第四代永續性報告指南(簡稱G4),未來如GRI發布新版之永續性報告指南,將另發函告知各上櫃公司適用之版本。
食品及餐飲收入比重高之 公司應加強揭露事項 一、 在供應鏈管理暨採購實務、保障顧客健康與安全、產品及服務標示及法規遵循考量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其績效指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品類別與百分比。 一、 為使本次規範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特定產業於報告書內充分揭露其營運活動對環境及社會大眾影響重大之資訊,爰明訂其應加強揭露之內容。 二、 有鑒於食品安全對消費者權益至關重要,故參考GRI G4、GRI食品處理業補充指南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應揭露之績效指標,以加強食品業之揭露。
食品及餐飲收入比重高之 公司應加強揭露事項 (二) 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及公司違反上述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 公司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 (四) 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三)所述之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舉例說明可能包含國際公平貿易組織、國際有機運動聯盟、海洋管理委員會或雨林管理委員會等組織發布之準則或規定。
食品及餐飲收入比重高之公司 應加強揭露事項 (五) 公司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 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 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收淨額之百分比。
化學工業應加強揭露事項 企業本身及其供應鏈為降低產品、活動或服務對於環境之負面衝擊,暨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利害相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而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其至少應包含原料、物料及本身終端產品之製造或運送過程管理、廠區內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機制及其績效指標。
金融保險業應加強揭露事項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環境面與社會面具體政策,暨依循前述政策,在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他往來對象遵循金融保險業者對環境面和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及達到合理之績效指標。前述金融商品或服務至少應包含放貸、專案融資、共同基金、保險及企業本身投資等。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第三方驗證: 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營收比重較大之上櫃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範圍應包含前揭規定所須揭露之績效指標。 鑑於國內食安事件影響國人民生甚鉅,爰要求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營收比重較大之上市櫃公司,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意見書。會計師應採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確信準則,該準則預計於104年6月底前發布。其餘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得自願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資訊公開: 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指南編製報告書者,或報告書經會計師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內控查核: 每季對上櫃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依據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進行查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 業於103.11.18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規定: 上市、櫃食品公司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應訂定之食安監測計畫、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最低檢驗週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