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與 申報實務(含新頒稅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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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與 申報實務(含新頒稅務法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主講人:劉玉鑾 103年12月30日

 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 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 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 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 產 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 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 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 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 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上列規定設置帳簿)

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 簿憑證辦法。 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 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 保存10年。(第26條) 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第27條)

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 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 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 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 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 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 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 營利事業所得結算 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 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 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例: 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相關 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 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 銷貨退回或折讓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損失) 營業收入總額 - 銷貨退回或折讓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損失) ---------------------------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 銷貨淨額 -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 益(損失) - 營業成本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 -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營業毛利 --------------------- -------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 課稅所得 --------------------------- =營業淨利 + 非營業收益總額 - 非營業損失總額 =全年所得額

◎ 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X稅率=本年度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級距: 一、12萬元以下 免徵 二、超過12萬元 1.在181,818 元以下者:減12萬元X(1/2) 2.超過181,818 元 :X17% ※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獨資、合夥 應納稅額按二、計算結果 X(1/2)

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103.6.4.修正;自104年度施行)(結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103.6.4.修正修正前)(103年結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修正原由)(結算申報之期限與內容) 一、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衡平獨資及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間之租稅負擔;另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應納及應退稅額注意事項: *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即小數點後直接捨去), 否則會有許多1元的退稅案件。 為便利徵納雙方請踴躍申請直撥退稅 1.填寫營所稅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2.檢附欲轉帳存入之公司(商號)存款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俾以查對。

 一、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區別。  二、收入之認列原則: 1.原則:採權責基礎。(營所查準27條) 於年度決算時,應就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 收益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2.例外: (1)經核准採現金收付制者。 (2)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 或 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已過期帳收入處 理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 項下說明 營業收入調節表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41,400,000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42,000,000元相差69  600,000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元 75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說 明: 減:76本期預收款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0佣金收入              40,000元 81租金收入             200,000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             160,000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       200,000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87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營業收入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規定: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經 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收入;其科 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銷貨收入:指因銷售商品所賺得知收入;銷貨退回 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減項。 2.勞務收入:指因提供勞務所賺得之收入。 3.業務收入:指因居間、代理業務或受委託報酬之收入。 4.其他營業收入:指不能歸於前3款之其他營業收入。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 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 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營所查準第37條) 例如:進貨費用、保險費、關稅、報關費等。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按其營業種類 (買賣、製造、其他)填報營業成本明細表 (結算申報書第3頁) 。

原則: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不予認定。 結算申報書所列科目如下: 薪資支出、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 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交際費、捐贈、 稅捐、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提、外銷損失、伙 食費、職工福利、研究費、佣金支出、訓練費、其他費用( 應填報申報第4頁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 各項費用及損失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其超過部分於計算 所得稅時,不得減除。如交際費、捐贈、職工福利、伙食 費、旅費、折舊、普通收據等。(應填報申報書第6、7頁: 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 。

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不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 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 佣金收入 商品盤盈 兌換盈益 其他收入

利息支出 投資損失(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國外投資損 失) 出售資產損失(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損失) 災害損失 商品盤損 (僅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 售價法者適用) 兌換虧損 其他損失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 算申報書,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 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 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 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 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66-1條第一項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 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 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 額之憑證及記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 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 所得稅法第66-1條第二項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 團體或組織。  

◎ 所得稅法第66-9 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 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 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 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按公司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 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之所應申報 課稅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 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 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 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 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 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 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 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 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 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 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所得稅法第112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 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 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 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 理暫繳申報

會計年度採歷年制者,作業期間每年9月1 日起至9月30日止。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 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 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 規模營利事業。 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者。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月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 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 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 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 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 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兩岸租稅協議宣導 32

我想拓展我的事業 我想找更好 的工作, ,政府可以 可能嗎? 協助我嗎? 1 2 3 兩岸租稅協議-對臺灣很重要嗎? 33 僑胞所關切的事項包括(一)….(二) 33

全世界目前已有3,700多個租稅協定,截至103年8月31日止,我們有27個租稅協定 兩岸租稅協議-對臺灣很重要嗎? 一、國際比較 全世界目前已有3,700多個租稅協定,截至103年8月31日止,我們有27個租稅協定 亞洲 歐洲 大洋洲 非洲 美洲 新加坡 印尼 馬來西亞 越南 以色列 印度 泰國 澳大利亞 紐西蘭 吉里巴斯 馬其頓 荷蘭 英國 瑞典 丹麥 比利時 匈牙利 斯洛伐克 法國 瑞士 德國 盧森堡 南非 甘比亞 史瓦濟蘭 塞內加爾 巴拉圭 7個 3個 12個 4個 1個 如不積極簽署,無法因應日益緊密經貿關係,我國將面臨邊緣化危機 34

大陸已簽署生效99個 (含香港及澳門) 租稅協定,臺商如何與這些國家(地 區)廠商競爭呢? 兩岸租稅協議-對臺灣很重要嗎? 二、以臺商在大陸競爭力的角度而言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20多年來, 臺商對外投資及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合計2,200億 美元,其中大陸部分1,382億美元,約占62% 在亞洲,我國與臺商南進投資國家包括:新加坡、 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及泰國,都已簽署租稅協 定,臺商投資享有合理低稅負待遇,在當地可與 其他國家廠商競爭 臺商投資最密切的大陸地區呢? 大陸已簽署生效99個 (含香港及澳門) 租稅協定,臺商如何與這些國家(地 區)廠商競爭呢? 35

1 減 2 增 3 獲 利 一、減輕人民及企業所得稅負 二、增加臺商在大陸競爭力 三、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力 四、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利 兩岸租稅協議-好在那裡? 一、減輕人民及企業所得稅負 1 減 在平等互惠原則下,經由相互減免稅方式,消除 兩岸雙重課稅,減輕稅負 2 增 二、增加臺商在大陸競爭力 提供永久減免稅措施,減少關係企業移轉訂價查 核風險,增加稅負確定性,有利投資決策 三、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力 營造臺灣永久低稅負環境,吸引資金來臺投資布 局,帶動經濟成長 3 獲 利 四、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利 提高臺商所得,創造臺灣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增裕國庫稅收,回饋建設臺灣,全民獲利三贏 36

一、相互協商 二、稅務合作及交流 兩岸租稅協議-發生適用爭議時怎麼辦? 一方居住者認為他方的課稅將發生或已發生不符合本協           一、相互協商 一方居住者認為他方的課稅將發生或已發生不符合本協 議規定情形,可依規定要求雙方主管機關努力協商解決           二、稅務合作及交流 增進對彼此租稅制度的瞭解,縮小雙方稅務處理差異, 並建立稅務溝通平臺及管道,為臺商解決稅務問題 這可是兩岸租稅協議特有的機制喔! 37

4 5 兩岸租稅協議-擔心資訊交換嗎? 兩岸關係特殊, 兩岸租稅協議資訊 交換機制有無特別措施, 保障臺商權益呢? 38    兩岸關係特殊,    兩岸租稅協議資訊 交換機制有無特別措施, 保障臺商權益呢? 4 5 僑胞所關切的事項包括(一)….(二) 38

相關資訊歡迎您至「兩岸租稅協議專區」查詢 兩岸租稅協議,感覺得到誠意! 謝謝聆聽 相關資訊歡迎您至「兩岸租稅協議專區」查詢 網址為http://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兩岸租稅協議    或利用QR code聯結….……………………………. 簡報完畢,請討論 39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