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产品多元化开发与担保方案设计实务及风险控制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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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产品多元化开发与担保方案设计实务及风险控制案例分析讲解

第一部分 担保产品多元化开发与担保方案设计 第一部分 担保产品多元化开发与担保方案设计

担保公司业务新领域(1) (一)1 + N 供应链融资项下担保业务 立足于核心企业的间接反担保担保,担保公司对供应商在银行的融资提供担保。

案例1 辽宁容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由容大投资公司全资控股。 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隶属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挖掘一些集团客户的上游 供应商的融资机会。 应收账款 (供应商) + 核心企业(应付账款)

1、担保公司向核心企业核实应收账款 2、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 3、银行对供应商提供融资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① 供应商 钢铁厂商 ② ④ 担保公司 银行 1、担保公司向核心企业核实应收账款 2、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 3、银行对供应商提供融资

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课程 ① 供应商 物美超市 ② ④ 块钱公司 银行 1、块钱公司担当担保公司角色 2、块钱公司向核心企业核实应收账款 2、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 3、银行对供应商提供融资

建议: 担保公司应当主动渗透进入一些大型集团公司,担当产业链中相关配套企业融资安排商的角色。 牢牢控制住集团产业链的现金流。 担保资源一定要进入企业的实体经济和经营环节,控制现金流来控制风险。 担保也是一项产品,需要精细化的营销。

我们必须了解的集团公司的发展趋势: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项目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对长期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2%—3%左右。 风险评价:较高。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的敞口金额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与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银行针对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银行提供短期采购备货型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较低。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对开发商提供贷款。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较高。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较低。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企业并购搭桥贷款担保 出让方 并购方 银行 担保费率建议:3%左右。 风险评价:极高。 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企业综合授信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5—2%左右。 风险评价:同流贷。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极高。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约为贷款的50%。 二、工程担保 ⑴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约为贷款的50%。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约为贷款的50%。 二、工程担保 ⑶ 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约为贷款的50%。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二、工程担保 ⑴ 质量保函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约为贷款的50%。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二、工程担保 ⑵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2)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二、工程担保 ⑷ 承包商付款担保 ⑷ 承包商付款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为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的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3) 供应链融资的担保 为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的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分 销 商 终 端 市 场 铜管 供应商 钢板 供应商 分 销 商 分 销 商 压缩机 供应商 美的产业链模式图 总 代 理 分 销 商 终 端 市 场 铜管 供应商 钢板 供应商 总 代 理 分 销 商 分 销 商 压缩机 供应商 总 代 理 特点: 一、现金流量大,流速周转快,存款潜力极大。 二、票据使用量大,以银行承兑汇票采购为主; 三、总代理商普遍缺乏抵押担保,单独授信困难。 四、家电制造企业对总代理商有强大的控制力。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4) 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的融资担保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5) 保理买方付款信用担保 银行对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对银行提供买方付款信用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较大

担保公司业务新领域(5)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保本基金担保业务 2011年,6只保本基金选择同一个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建信保本、汇添富保本、广发聚祥保本、东方保本、大成保本和国泰保本的招募书显示:除东方保本和国泰保本外,建信保本、汇添富保本、广发聚祥保本和大成保本的担保人均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方保本的担保人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泰保本的担保人则是重庆市三峡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6) 商业地产购置阶段性担保 此种担保模式是指,在开发公司公司销售商品房下,由担保公司担保,购买人从银行获得专项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证》证交银行抵押,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公司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7) 发债担保 深圳担保集团“中小企业捆绑发债”构想,我国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深中小债的成功发行,深圳担保集团为其中12家企业提供5.72亿元担保。 由深圳担保集团增信、平安证券承销的深圳市拓奇实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于6月7日在深交所获得备案。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8) 小额贷款业务 深圳市西奇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深圳担保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融资服务。小额贷款的手续便捷,可满足企业中短期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个人消费、投资类贷款需求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业务新领域(9)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有关义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为什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

担保公司业务新领域(9) 财产保全担保: 由担保公司出面,为申请人提供法院财产保全。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0) 高速公路工程材料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产品特点:为高速公路材料供应商设计的专项融资产品。 适合对象:高速公路工程施工3大主要材料(水泥、钢材、沥青)供应商。 基本模式:  1.应收帐款作为质押;  2.资金进出及使用情况的监控。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1) 融资租赁担保  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大型机器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融资租赁担保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降低承租人、出租人和银行的风险。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3) 合同交货担保   应委托人(供货商或生产商)要求,担保人向受益人(业主或消费者)提供的担保。即当委托人届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货时,担保人将向担保受益人支付担保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1) 融资租赁担保  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大型机器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融资租赁担保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降低承租人、出租人和银行的风险。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2) 园区特色融资支持方案 标准厂房按揭担保   针对园区入驻企业,因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而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而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以帮助开发商快速回笼销售资金和减少园区入驻企业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 担保费率建议:2%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3)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增信服务 申请人将持有农信社、村镇银行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融资。 担保费率建议:0.2%左右。 风险评价:极小。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4)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信托计划担保 2011年9月26日,福建省内首个中长期中小企业集合债----“鹭岛风华∙成长型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集合信托计划由市经发局牵头,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推出, 规模6,600万元,期限两年,企业融资成本与同期银行贷款成本相当,平均贷款金额为1100万元,最小单笔金额仅为400万元,最大单笔金额为1800万元。这笔信托资金将惠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立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永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采棉人纺织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卓品玻璃有限公司、厦门龙安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由市经发局推荐的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4)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信托计划担保 集合信托计划: 1、建立新型融资渠道,资金来源全部为社会资金; 2、融资成本低,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5%,低于当前商业银行的平均贷款利率,在当前资金成本高企的形势下,特别难能可贵; 3、付息方式灵活,为一年一付;4、期限二年较长,企业可以从容安排使用资金;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5) 贷款购买汽车是由担保公司为需要买车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由担保公司联合银行审查通过,并帮助客户完成贷款全过程。 商用车法人按揭业务 • 经销商库存融资担保业务 货运车辆贷款担保 • 信用卡分期担保业务 • 客运车辆贷款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担保公司的业务新领域(16) 贷款购买汽车是由担保公司为需要买车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由担保公司联合银行审查通过,并帮助客户完成贷款全过程。 商用车法人按揭业务 • 经销商库存融资担保业务 货运车辆贷款担保 • 信用卡分期担保业务 • 客运车辆贷款担保 担保费率建议:1.5%左右。 风险评价:可控,一般。

1、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人保交投债权投资项目   人保交投债权投资项目是宁波分行在总行资产托管部的直接指导下成功运作的第一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业务,也是总行进入2012年以来成功运作的第一单该类业务,同时还是浙江省首个保险债仅投资计划,投资期限7年,规模25亿元,保险资金将分批投向宁波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该项目是人保资本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宁波市的基础设施项目,合作主体为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交投提供担保,并担任计划的托管人。该项目的成功运作是宁波分行业务模式上的重要创新,对开辟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渠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风险控制案例分析讲解

提纲 (一)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2、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3、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提纲 (一)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2、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3、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提纲(二) (二)银行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3、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4、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

提纲(三) (三)银行业务中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2、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3、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提纲(四) (四) 银行业务中权利质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 2、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3、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提纲(五) (五)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 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五)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 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3、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未到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一) 1、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 2、保证主体无效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二) ※ 机关法人: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 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 ※ 机关法人: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 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或 者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 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行、分店、代表处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部、人事部,国债服务部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三) 《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四)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 公司章程: 意思自治原则 决定公司一般性担保的决策程序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 公司章程: 意思自治原则 决定公司一般性担保的决策程序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未安排决策程序情形 擅自安排情形 总结:先看章程担保条款,然后判断条款效力

※ 股东会: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实行回避制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总结:银行需要改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义务

※ 上市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股东大会决议 索要资产负债表 查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 商业银行担保:适用《公司法》规定-保函 ※ 担保公司担保:适用《公司法》规定-担保委员会-担保 额度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1、保证人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100%赔偿责任 债权人保证人都有过错……….1\2赔偿责任 3、主合同无效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无过错…………………….0赔偿责任 保证人有过错…………………. 1\3赔偿责任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二)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三)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一) 1、人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2、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保证人与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照 约定承担责任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一) 案例: 乙 真正权利人 房产 银行 丙 抵押权人 无处分权人 登记的权利人 甲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二)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一) 1、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序列第三 2、如何化解再建工程抵押中的法律风险—— ※ 施工单位(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 ※ 向施工企业贷款 ※ 房地产开发资金监管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的其他法定例外 1、  国家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法》45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执行。(旨在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留置名义来恶意转移财产) 2、  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法定补偿金):在按照正常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该等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1、抵押权的设立 2、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3、 “一物二抵”的处理原则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未登记 按照同一顺序处理 4、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原则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登记设立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一) 1、“先租后抵”的处理 2、“先抵后租”的处理 3、设立抵押权前必要的调查

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一) 1、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权设立—— 书面协议、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主义 4、抵押权实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公告、查封、指定管理人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二)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三)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1、动产登记——不强制,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登记机构——县级工商局 各级港务监督机构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各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3、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一) 保证金账户质押——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承兑汇票开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2、司法承认 3、成立保证金账户质押条件——特定化 签订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 开立独立的保证金账户 账户控制权在银行

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一) 1、权利范围法定 2、交付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 提单 (风险——通知第三义务人) 3、登记设立——没有权利凭证 基金份额 股权 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

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限售期股票 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1、并非具有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均可作为质押物 2、既包括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 3、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要素:基础合同、基础关系、履行情况、债务人 4、登记公示 5、通知债务人——抗辩权 6、银行审贷时,必要时查询借款人应收账款质押状况

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本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http://ar.pbccrc.org.cn 400 885 8500

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交易结构 (7)发放贷款 (6)提交商务合同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应收帐款 质押贷款合同 (1) 借款人 应收帐款 出质人 贷款人 应收贷款 质权人 (2)出质登记 (2) 应收帐款 质押合同 信贷征信机构 (5) 应收帐款质押 专户监督协议 (3)发出应收帐款通知书 (9) 收款并抵消贷款 (4)开立 应收帐款 付款人 应收帐款 质押专户 (8)直接或间接付款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一)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抵押物处理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宣布贷款到期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一)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 2、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个别清偿到期债权——存在多个到期债权 主动履行与法院强制执行 4、债务人财产受益理解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1、没有时间限制 2、证据收集

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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